第一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目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
所需目录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8、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事指引-厦门消防网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二)编号: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
四、审批对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福建省消防条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公消〔2014〕98号)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
六、申请条件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条件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3)与灭火
(一)事项名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7)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4、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2)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3)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4)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5)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6)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上述中,仪器、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104)的规定;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条件由总队确定并另行公布;操作人员鉴定合格但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成绩;质量管理体系或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条件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3)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4)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六人以上;(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3)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十人以上;(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6)2014年5月1日前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经历,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
4、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八人以上;(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2)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十二人以上;(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5)2014年5月1日前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申请之日前3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上述中,仪器、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104)的规定;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条件由总队确定并另行公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是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印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第13条及其附件1的规定;操作人员鉴定合格但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成绩;质量管理体系或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的人员;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是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及具有消防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
七、办理方式
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9、10号消防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8.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支机构)申请表 2.申请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经消防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名录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2014年5月1日前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经历,以及申请之日前3年内已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涉及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应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给予办理。
(二)经办办理
经办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各类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综合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的意见。
(三)审批签发
审批人对给予或不给予资质许可做出审批。
(四)出具文书
窗口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报人取件。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二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工作,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免费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9、10号消防窗口 咨询电话:0592-7703119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网站地址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厦门消防网(http://www.feisuxs/)。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feisuxs/wyts/
十四、流程图
第三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5号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检验、检测场地;(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第三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相应资格的证明资料进行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09年修订)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个人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规定,可以确认产权或者临时使用的既有建筑物,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消防备案或者审核验收手续的,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筑物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价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产品维护和检测,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检测,消防安全评价,消防技术咨询和培训,火灾损失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1、审批事项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
2、审批类型:审批
3、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60 号主席令)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2002年7月31日)
4、审批条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5、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
(2)资料审核
(3)现场审核
(4)批准
6、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专业、工作年限
(6)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复印件)
(7)实验室有关资料
(8)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9)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7、审批方式:发证
8、审批时限:110工作日
9、收费及依据:不收费
10、相关部门(包括前置、后置部门)
第五篇: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的通告
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的通告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
审批的通告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实 施<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消[2014]122号)要求,我总队将于2014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集 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管理范围
本省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以及回收等活动,纳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类消 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 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纳入“消防安全评估”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时间
2014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开展临时资质申报的集中受理(工作日内8:30-12:00;14:00-17:30)。9月15日至10月10 日,集中受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二级资质的申报;10月11日至10月31日,集中受理消防设施维护保 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的申报;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止至2014年10月31日。
三、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设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9号陕西省消防协会一层受理大厅。
四、申报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经历证明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消防执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项目合同、相关记录、报告等。申请临时一级、二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其技术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技术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根据《通知》精神,我省将按照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依据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技术人员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具体 审查条件如下: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技术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
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三)操作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操作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
(四)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申请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有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其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应有陕西省消防协会出具的灭火器维修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五)临时一级资质机构从业经历要求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以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都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
(六)申请两项临时资质机构的申报条件
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临时资质所有条件。
(七)临时资质的性质
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同,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八)验资证明的申报要求
验资证明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社会保险证明的申报要求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申请机构提供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 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由所在市(管委会)、县(市、区)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 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 证》或退役命令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附件: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条件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模板)
4、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5、从业人员名录(模板)
6、技术服务项目目录(模板)
7、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8、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9、“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