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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企业捐赠可税前抵扣[合集]

慈善法草案:企业捐赠可税前抵扣[合集]



第一篇:慈善法草案:企业捐赠可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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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企业捐赠可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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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拿着共12章、112条的慈善法草案,西安宏府企业集团总裁贾旭芝代表说:“对慈善法的出台,我期待已久。”

3月9日下午,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将在3月16日进行表决。

慈善法,这部我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在经历自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的10年“长跑”后,终于摆在了参加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面前。

作为一家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的理事长,贾旭芝带领其企业长期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方面的慈善公益事业。在此过程中,她发现,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慈善事业的立法显得相对滞后,难以为慈善事业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护。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去年10月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中如是写道,“慈善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鼓励公民企业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规范网络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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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人们经常可以看到网上、微博上有人发起募捐,并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捐赠。这种网络募捐在帮助到一些需要帮助的人的同时,也极易衍生出诈捐、骗捐等问题。

近几年发生的几起网络骗捐事件,使公众对于通过网络骗捐印象深刻。去年6月份,4岁的南京女孩柯蕾被查出患有脑部脊索瘤,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其父母向社会发出求助。通过社交媒体的广泛传播,短时间内,柯家人通过网络获得捐款400多万元。但随后,其父母被质疑滥用捐款,数十名网友要求柯蕾父母返还善款。

“在这起网络募捐中,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最初仅是亲友间互助性的慈善之举。然而,互联网、微信朋友圈的扩散效果,远远超出了亲友间的互助范畴。”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大学教授郑永扣说。

今年1月,在问答社区知乎网站上,多位用户举报知乎大V“童瑶”与另一位用户“ck小小”疑似“唱双簧”,一位谎称疾病,另一位为其募捐,涉嫌诈骗数百名用户的捐款总计15万元。1月27日,苏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将“童谣”刑拘。“近年来,通过网络发布的爱心募捐或个人求助越来越多,亟待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指出,由于个人不是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且个人募捐存在不透明、没有规范管理等情况,对财产使用也没有约束,因此慈善法草案的立法原意是不赞成个人募捐的。慈善法草案对此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事实上,在慈善法起草过程中,围绕网络募捐的争议较大。

在3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对此作出回应。“大家对互联网募捐一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建议全面放开,一种意见认为对哪些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应当有所限制。”王胜明说,“我赞成有所限制,即使要放开,也应当根据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逐步放开。” 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近年来,一些慈善组织在募捐情况、募集款物使用详情等方面不够公开透明,屡遭公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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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的善款究竟怎么用,究竟谁来管,究竟钱有没有用出去?”谈到信息公开,四川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代表连发几问。

江西省萍乡市鑫海岸商务酒店总经理侯玉雯代表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自主创业的同时投身慈善事业,长年通过“一对一”方式捐赠钱物,迄今累计捐赠资金和物品价值近百万元。

“我选择直接将钱物捐赠给受益人,是由于国内慈善组织在运作和管理中存在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担心善款无法善用。”侯玉雯代表的担心,反映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信息公开”成为摆在慈善界面前的一道不可回避的命题。

《工人日报》记者注意到,慈善法草案在第八章“信息公开”中,对于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和慈善项目的运作情况,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等,都明确了定期公开义务。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对于“私分、滥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慈善组织,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法草案总共12章,我最看重信息公开这一章。”王胜明说,“善款怎么能够看住、用好,慈善行为怎么规范,一靠自律,二靠严管。自律和严管的主要途径就是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的生命力也在于信息公开。”

“要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让媒体、公众都来做啄木鸟,对慈善组织给予严密的社会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

法律有边界,信息有范围。草案第76条同时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 税收优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对于不少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企业家代表来说,他们对慈善法草案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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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专设一章对各种“促进措施”进行了规定。根据规定,慈善组织、受益人都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则明确将对之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进行大额慈善募捐,草案也规定了可给予税前抵扣的优惠。阚珂对此进一步解释,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第9条规定,企业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12%以内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去抵扣税。慈善法草案规定,在这个基础上,超出企业利润12%的,可以今后三年结转抵扣。“通过这样一个很具体的措施,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阚珂说。

言恭达委员已经连续两次提交关于慈善的提案了。他说,很多企业家都想做慈善,却碍于税收等政策,不好去做,“比如,不同的法律法规对慈善捐款的税收规定不一,慈善税收要走的程序也比较多”。

刘永好代表也曾有同样的困惑。他告诉记者,过去没有相关法律时,慈善活动都是按“自愿”原则来做,“但会遇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有的需要审批,审批以后慈善的捐款可以在税前抵扣,有的没有经过审批,就不能税前抵扣”。“慈善法的出台可能会是个慈善行业重新洗牌的机会,打破既有利益格局,建立新的秩序形式,给更多的民间慈善组织生存空间,能保持慈善的开放和多元化。”在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委员看来,作为“开门立法”的表率,本次草案上两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报北京3月10日电)慈善大数据

800多人次:代表积极建言

从2008年到2015年10月《慈善法(草案)》公布,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4年2月成立慈善立法领导小组,着手慈善法的研究起草工作。1042.26亿:捐赠总量大增

2014年我国境内接收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共计1042.26亿元,超过千亿大关,占全年GDP的0.16%,其中最大单笔馈赠为245亿元。而在2005年,捐款捐物总额尚不足100亿元。4.28亿:年轻人爱网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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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浪微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E公益三大在线捐赠平台和淘宝公益网店共募集善款4.28亿元。其中,移动客户端捐赠人数占总人数的68%,捐赠金额占61%,手机捐赠已超过传统的电脑捐赠成为主流。此类在线捐赠的主体为年轻人。

4117家:基金会作用大

2014年,基金会和慈善会系统仍然是接收捐赠的主要对象,二者共接收捐赠693.03亿元,占捐赠总额的比重为66.5%。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基金会4117家,比上年增加568家,增幅达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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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9日在北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此前慈善法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下面聘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欢迎大家阅读!

草案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

李建国表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社会捐赠额已达1000亿元人民币左右。李建国指出,目前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尚不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有关方面还需要加大支持、促进的力度。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规范。

同时,中国现行慈善法律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据介绍,XX年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李建国称,制定慈善法,加快补齐社会领域立法短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李建国还表示,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慈善法,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

制定慈善法先后列入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立法工作计划。在XX年10月、12月,慈善法草案先后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此期间,慈善法草案和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先后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对于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李建国介绍,包括明确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其设立程序、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准则和内部治理、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以及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等。

该法律草案此次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首部慈善法。

记者4日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审议慈善法草案已经正式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有记者问,最近十年,由全国人大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都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比如物权法、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法等,但是这次慈善法草案也提请大会审议了,有人认为这部法律分量不够。

对此,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慈善法分量是很重的,不能低估这部法律的重要性。这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中国人有扶贫济困的传统,尤其是这些年中国社会财富增加比较快,有很多个人和企业愿意把自己财富的一部分拿出来,去帮助那些更困难的、更有需要的人,慈善事业发展很快。党和政府在这方面也给予了很多支持和扶持,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

“在监管方面还面临一些困难,存在一些不足,所以需要有这么一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尤其是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能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的弘扬。”傅莹说,对这部法律的审议和实施过程非常重要,希望代表们认真审议,通过审议过程尤其是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更好地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第三篇:慈善和捐赠

14.Charities ar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that raise money to provide social services or other programs.Giving USA has been reporting on charitable donations since nineteen fifty-six.The group estimates that about seventy-five million households gave to at least one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last year.A household is one or more people living in a home.The largest share of charitable giving goes to religious groups.Giving USA says they received thirty-five percent of all donations in twenty-ten.Some people give a percentage of their pay to religious organizations.慈善机构是为社会服务等项目筹集资金的非盈利组织,美国施惠基金会自1956年开始发布慈善捐赠报告,该组织估计,去年美国约有7500百

万户家庭向至少一个慈善机构提供了捐赠。一户家庭有一人或多人居住在一处房屋。

最大份额的慈善捐赠流向了宗教组织,美国施惠基金会称2010年收到的捐赠占全部捐赠的35%,有的人将一部分支出用于捐赠宗教组织。

第四篇: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今年以来,我国多地频发洪涝、干旱、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根据国家减灾办公布的数据,仅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共有2.5亿,农作物受灾面积超200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进入下半年后,洪涝灾害更加频繁,8月21日,鸭绿江丹东段发生特大洪水,8月8日,甘肃舟曲县特大泥石流灾害等,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害发生后,全国各地各界人士积极行动捐款捐物,用爱心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献出自己的爱心,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笔者进行了归集,提醒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

关于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可全额扣除规定主要有以下15项,具体规定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4、《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此前,一些受灾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曾发文规定,比如,广东中山市地税局就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今年安徽省部分地区遭受洪涝灾害后,安徽省地税局于7月27日发布通知,规定对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市、县地税局审核,在2010年7月~12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遭受洪涝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产经营受洪灾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办法,对定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篇: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析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析

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支出。企业可以用货币资产也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捐赠,无论是货币捐赠还是实物捐赠,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时,要区分为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一个纳税的捐赠支出,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条件做出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二是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而无需通过中间部门,这样更有利于节省成本和环节,而且实践中很多企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确实是由企业直接向受援对象捐助的。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若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捐赠,税收上很难处理,而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允许企业直接向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话,可能会出现一部分企业借此偷漏税的现象。通过一定的中间部门,来转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更有利于管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企业的捐赠行为,更有利于企业良好和负责任形象的建立。但是,通过什么中间部门予以转接公益性捐赠,也是个关键,如果这个中间部门没有控制好,也可能造成公益性捐赠的混乱与无序。所以本条对接受捐赠的中间部门作了限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这主要考虑了政府的公信力,也考虑了方便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接受捐赠的对象,能够满足实际的需要,因为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组织体系和结构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数量、遍布范围和结构等相当广泛,基本能够承担接受捐赠的任务。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在实践中,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设立了很多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主要目的就是从事公益性社会活动,接受公益捐赠自然属于其业务范围,允许通过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从事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既考虑了我国实践操作的需要,也满足了仅通过政府部门进行公益捐赠的不足,同时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于其本身的公益性和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一般也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所以有必要承认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为企业所得税法所承认的公益事业捐赠的受捐对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都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本条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必须满足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除此之外,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中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也有详细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过去,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其改为利润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时,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倒算,非常麻烦,容易出错,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润总额,明确为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当然也有一部分对外公益性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那是由税务总局的单行文规定,这里不再列举。

以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捐赠支出的规定的解析。通过上述解析,大家对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已经有了总体的了解,除此之外,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涉及具体会计和税务处理,还应该注意哪些具体的问题呢。

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会计和税务问题,从非公益捐赠和公益性捐赠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来看一下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4年12月某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赠给医院,该药品市场售价100万元,成本价30万元,该药厂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考虑其他因素。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47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解析如下:

1、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以看出,企业对外捐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确认收入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所得税方面:

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捐赠,在增值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在所得税处理上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对于此笔捐赠在所得税上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0万元。

由于此笔捐赠不满足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因此捐赠支出额47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100-30+47=1117万元。

其次,再来看一下公益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4年12月某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通过当地县民政局赠给敬老院,该药品市场售价100万元,成本价30万元,该药厂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取得县民政局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金额117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470 000

贷:库存商品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解析:会计上的账务处理和增值税、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同处理同上述政策一致。重点看一下此笔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差异。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第五条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依据上述规定,此药厂将自产药品一批通过当地县民政局赠给敬老院,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支出金额在利润总额12%以内,因此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此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笔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额117万元,捐赠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可扣除额117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100-30)-(117-47)=1000万元。

那么填报到申报表上,能够实现这个结果吗?先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第1列“受赠单位名称”:填报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2.第2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3.第3列“公益性捐赠-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利润总额×12%。

4.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按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

依据上述填表说明,将此笔捐赠支出填报后,结果如下表所示: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公益性捐赠

受赠单位行次 名称

账载金额 2 470,000.00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 *

税收金额 4 * * *

非公益性捐

赠 账载金额 6

纳税调整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5(2-4)* * * 0.00 1 民政局 2

7(5+6)* * * 合计 470,000.00 1,200,000.00 470,000.00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第4列的填报表说明“按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是存在问题的。按照此说明填报,这个药厂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并不能实现全额扣除,需要大家在实务中遇到此问题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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