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建行百花路支行和工行四个网点(工行行支、工行金支、工行西支、工行陇支)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带机构成立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6、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交资料-中心审核-开立单位及个人账户-单位经办人核实信息-回执留存-资料存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办理机构审核-设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单位信息(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提供变更申请、变更文件);
3、缴存变更提供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姓名、身份证号);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变更提供变更清册或基数调整表;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处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须办理托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托管登记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较大单位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同一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转移和异地(不同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转移。办理场所:异地转移在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同城转移在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同城转移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异地转移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异地转移联系函;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中心内部):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双方单位加盖财务章),单位转移还应提供相关文件-受托网点审核-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单位加盖财务章)、职工工作调令或调动任命文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异地转移联系函-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转移手续-转账或电汇-转入职工在新单位管理中心的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到原单位公积金账户名下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职工有新单位的,可以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办理场所:受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财务章);
2、当月单位缴存汇(补)缴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网点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后与单位汇补缴同时进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办理场所:受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有变更的,提供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补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办理流程:
1、到受托银行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网点审核-转账成功-核实无误记入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2、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第一、二联交单位留存,“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两联均加盖单位财务章,一联交单位留存,一联操作员留存作记账凭证附件。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或次日办理。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通过网上缴存系统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办理要件: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或电子版);职工工资花名册,超限额的提供纳税凭证;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核-指定银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处、监察执法处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2、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交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报告; 3.经税务、审计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状况报告。
4、郑州市低调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管委会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
4、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12、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或工商银行指定的四个支取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财务章、托管户或集中管理户不加章)、公积金龙卡等。已办理公积金龙卡的,直系亲属可代领提取,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有效期两年内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有效期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二者任选一项。
提供购房合同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第2、4、16页内容一份。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发证机关签章页、产权信息页、发证日期页各一份。
(2)两年内的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凭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异地购房的,提供的购房发票能在地税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有效。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有效期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在有效期两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再次购房可重新提取。
3、、建造、翻建住房的:市区: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内建房支付费用的凭证(发票或收据);农村: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委会开具的建房或翻建证明、有效期两年内建房支付费用(发票或收据)。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大修支付费用凭证(发票或收据)。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已归还贷款的明细单;本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提供身份证、申请表、龙卡;偿还商业贷款的:提供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印章的已归还贷款的明细单;提取金额为上次提取与本次提取之间已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
6、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通知(拆迁批准文件)、拆迁安置协议、有效期二年内的结算清单或收据;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支付补差房款的金额。异地拆迁安置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7、购买单位集资或房改房的,提供建房或出售公有住房批复、有效期二年内的发票(收据)、购房人员名单;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支付房款的金额。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户口簿、税务机关开具的有效期两年内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不能超过一年租期的租金);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含配偶及同户居住的成年子女的收入证明)。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收入×1 5%)× 支付房租月数
9、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明的,提供身份证。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至四级);(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提供《居民户口簿》、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口的须持有”农业家庭户”户口薄或注明“粮农”字样;(3)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及未重新就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4)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1)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1)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提取金额凭公证的遗赠、继承证明,转入受遗赠人、继承人账户;(2)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代办,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经办人身份证明,提取金额划入单位提供的财务账户。
1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
14、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上街区职工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的费用凭证(医院专用发票);郑州市区职工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的费用凭证(同上)。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或工商银行指定的四个支取窗口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3个工作日内提取款项划入个人公积金龙卡内或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提取金额说明: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已支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或住院费(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的部分)总额;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或住院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与购房人(或大病职工)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薄)。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申请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有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批准文件),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人、购(建)房人须为同一人。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一定比例的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等于所购房产总价;
3.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有稳定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数额较大的其它债务或正在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各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批准建造自住住房的文件、工程概预算;
4、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存量房交易的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估价报告、资金监管凭证和担保函;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详见中心网站贷款须知)。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初审、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与银行签订委托还款协议和借据—办理贷款担保抵押—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申请人领取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当日办结初审; 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担保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对应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窗口
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委托贷款合同;
3、存入资金的银行存折(卡)。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结算—管理中心和担保部门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委托银行结算、扣收本息(最低偿还本金额不低于1万元)。
办理时限:每月6-10申请日当天办结。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管理中心或代办银行指定的窗口、客户服务热线(67887788)、网上客户服务中心(http://www.feisuxs)、指定银行自助终端、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公积金查询卡或公积金龙卡)等。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号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机具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及密码,单位相关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查询余额及当年缴存明细,实时提供结果。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信息,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服务大厅的咨询台、电话(67172112、67887788)、网络(http://www.feisuxs)等。
答复时限:现场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电话(67175990)、网络(http://www.feisuxs)、意见箱和意见簿,直接向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和建议(监管办电话号码)等。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二篇: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引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3-09-2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委托公证书原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手续同“②非按揭购买二手楼”。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建造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或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翻建或加建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房屋费用发票或收据。
6.租房提取的申请提取时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至租赁期满。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③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定期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
申请提取时每次均需提供下列资料: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②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⑤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省直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销户提取的不再办理开户手续。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或迁入地户口本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出境定居条件销户提取后不能再办理开户手续(出境定居含港澳台地区),重新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再办理开户手续。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就业失业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个人社保缴费清单(清单中的缴交单位需为“自由职业者”),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继承人身份证。
★中心提取集中审批功能于2013年9月26日上线,该功能上线后中心所有提取业务均由银行网点受理,职工(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符合购买、自建、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租房、错缴退款提取时,持现行提取政策规定的资料原件(2013年9月26日前未在我中心系统办理过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资料复印件一份)到银行前台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上报中心后台审批,中心审批通过即可将资金转账至职工本人指定储蓄账户。销户提取的(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按政策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银行网点审核并即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无需上报中心后台审批。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本地房产)办理提取的,提取资料原件需经银行网点前台扫描录入系统,成功办理提取的,之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即可;职工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提取申报,审批通过的直接转账,无需到网点前台确认。资料发生变更的(如购房地址或转账账号等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外房屋(异地房产)办理提取按原提取政策执行,即每次提取均需提交资料原件,之前从未办理过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所需资料复印件一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如购房地址或转账账号等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2013年8月1日前职工已以购房条件办理了提取手续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原操作方法计算;2013年8月1日后首次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核定按《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为提取条件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以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为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产权人配偶提取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每次提取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集中封存部”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它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个人信息不完整或者有误的,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证明材料为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及职工本人姓名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2013年9月26日前已办理定期转账提取的职工,若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提取资料原件到银行网点进行资料录入扫描,仍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之后该套房屋的资料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则需提供所有资料原件和变更资料的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经中心后台审批通过后,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日后该套房屋提取信息再次发生变更的,仅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及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
2013年9月26日后首次新办定期自动转账提取的,该套房屋下的产权人可各自持房产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手续,无需所有产权人同时到场确认。
★提取业务、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任一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
第三篇:住建部建金〔2011〕9号文件出台: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
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批-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管理中心审批-与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自助查询终端等。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有关要求:
指引中下划线部分由各管理中心依据本地现行的政策文件,对相应内容作具体规定。
文中办理时限为最低标准要求,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缩短办理时限。
各地在公布服务指南的同时,应一并公布如下内容:
1、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号码、服务时间;
2、当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4、管理中心投诉电话、受理时间;
5、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应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单位。
第四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指引(2011.01.31)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
说明:
一、公积金部分提取,帐户余额应保留到十位数;
二、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
特别提醒:1.为加快办理速度,请先通过电话确认办理所需携带的资料。
2.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 3.若政策有所变更,以新政策为准。
第五篇: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引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3-09-30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流程:
1.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2.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1.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4.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文)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5.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6.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委托公证书原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手续同“②非按揭购买二手楼”。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6)、租房提取的申请提取时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至租赁期满。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③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定期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
申请提取时每次均需提供下列资料: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②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⑤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省直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销户提取的不再办理开户手续。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出境定居条件销户提取后不能再办理开户手续(出境定居含港澳台地区),重新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再办理开户手续。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就业失业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个人社保缴费清单(清单中的缴交单位需为“自由职业者”),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继承人身份证。
★中心提取集中审批功能于2013年9月26日上线,该功能上线后中心所有提取业务均由银行网点受理,职工(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符合购买、自建、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租房、错缴退款提取时,持现行提取政策规定的资料原件(2013年9月26日前未在我中心系统办理过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资料复印件一份)到银行前台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上报中心后台审批,中心审批通过即可将资金转账至职工本人指定储蓄账户。销户提取的(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按政策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银行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无需上报中心后台审批。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本地房产)办理提取的,提取资料原件需经银行网点前台扫描录入系统,成功办理提取的,之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即可;职工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提取申报,审批通过的直接转账,无需到网点前台确认。资料发生变更的(如购房地址或转账账号等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外房屋(异地房产)办理提取按原提取政策执行,即每次提取均需提交资料原件,之前从未办理过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所需资料复印件一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如购房地址或转账账号等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2013年8月1日前职工已以购房条件办理了提取手续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原操作方法计算;2013年8月1日后首次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核定按《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为提取条件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自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每半年提取一次的时间间隔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管理,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次提取转账时间与下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必须为180天(含180天)以上。以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为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用多套住房办理提取的,自2013年9月26日起,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待该套房产可提取额度提满后再以另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手续; 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以新增房屋(之前从未办理过提取手续的房产)办理提取手续时,须注销之前已提取过的房产的提取资格后才能办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产权人配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提取时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之后每次提取均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集中封存部”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它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个人信息不完整或者有误的,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证明材料为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及职工本人姓名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2013年9月26日前已办理定期转账提取的职工,若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提取资料原件到银行网点进行资料录入扫描,仍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之后该套房屋的资料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则需提供所有资料原件和变更资料的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经中心后台审批通过后,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日后该套房屋提取信息再次发生变更的,仅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及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
2013年9月26日后首次新办定期自动转账提取的,该套房屋下的产权人可各自持房产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手续,无需所有产权人同时到场确认。
★提取业务、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任一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辞职人员注意事项:
一、属广州市户口的:
1.持身份证到银行打印个人公积金信息表交新单位办理转移。2.提供新单位公积金信息由原单位办理转移。
3.无新单位的暂时挂靠原单位,提取等其他业务办理照常不变。3.住房货币补贴咨询总务科。4.社保咨询劳资科。
二、不属广州市户口的: 1.自停发工资的次月起任何时间都可办理。持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离院证明、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消户提取现金。
2.由职工持身份证到银行打印个人公积金信息表交新单位办理转移 3.提供新单位公积金信息由原单位办理转移。
三、退休人员:
1.自领取退休工资次月起办理,持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及退休证到银行办理消户提取。
2.住房货币补贴一次性按原广州市标准(原低标准)补缴至到期年月,差额要接到医院通知才有补缴,提醒各职工不能取消住房货币补贴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