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屋强拆该如何维权[最终版]
强拆不可怕,就怕强拆有文化。
一旦在强拆上盖上“文书”的帽子,那这一纸强拆文书,就会变成被拆迁人的最后通牒。无论你是否情愿,文书下达意味着拆迁基本上已走到最后一步,此时房子还有挽回的余地吗?
天不绝人,你还剩下三条路,就看怎么走了。第一条路:被拆,让往事一切随风。
(此处省略一万字,你要选这条路,估计也不会看这篇文章了)。第二条路:复议+诉讼。
选择这条路,代表着你走上了维权之途。
但这里要特别注意,强拆文书分成两种,一是针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行政强拆文书;二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迁,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即司法强拆文书。
复议+诉讼的方式,是针对行政强拆文书的应对之法。实践中,行政强拆文书已意味着程序接近尾声,但只要被拆迁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仍有可能依法阻止住强拆推进的脚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及时针对相关文书提起法律程序,是被拆迁人暂时解除强拆警报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路:再审+抗诉。
如果说行政强拆文书还能让人喘口气,那么司法强拆文书基本上就是把人逼到悬崖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请注意,这里的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意味着很多地方法院不会对政府部门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实质意义的审查,也不会给被拆迁人一方陈述申辩的机会。法院对这种申请的审查是不开庭的,完全是书面审。而书面审的结果,法院基本不会忤逆政府的意愿。
实践中,从行政机关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到法院的司法强拆裁定出炉,往往是一个极为迅速的过程,很多时候被拆迁人根本来不及反应,推土机就已经开到门口了。
那么,此时的被拆迁人还有希望吗?有,只不过非常渺茫。
首先,你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走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法院作出的司法强拆文书是不能上诉的,只能走再审程序,但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司法强拆文书依然有效,房子该拆还是拆了,可能再审程序尚未启动,被拆迁人的房屋就早已化为灰烬了。即便日后翻盘成功,被拆迁人能拿到多少补偿,没人能保证。
然后,从开拓思路的角度讲,被拆迁人可以尝试争取检察院提抗诉。不过,实践中找检察院这招很多人用过,但效果确实不佳。
最好的路:不要等到最后一步才维权
其实,凡事走到最后一步的,绝地反击的少,甘心认命的多。认命不是因为不想抗争,实在是因为大势已去。强拆文书这件事也是一样,要走到最后一步才维权,那希望实在不大。所以,在明拆迁律师建议,应对强拆文书一定要下好“先手棋”。比如,在收到行政强拆文书之前,被拆迁人往往会先收到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如果能及时起诉这个“通知书”,争取将其撤销掉,是保障被拆迁人房屋安全的最好办法。因为此时走司法程序,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尚比较宽裕。而一旦强制执行决定下达,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往往就所剩无几了,很多情况下都只是两三天的工夫。
比如,被拆迁人可以将维权的时间前提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时。如果及时对这一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强拆就不会那么快的到来,留给被拆迁人去协商、沟通、博弈的机会还有很多。实践中,很多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性是非常明显的,只要及时提起程序,维权并不困难。
天不绝人人绝人,很多时候,不是不能拥有一个好的结局,只是因为自己没有把握好机会。只有被拆迁人高度重视拆迁的每一环节,走好每一步,才不会在最后一步惊慌失措。
最后,希望每一位被拆迁人都有个Happy 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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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征收拆迁面临房屋强拆该怎么做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老百姓打击力度最大的莫过于强拆房屋、强征土地,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也最为集中和激烈。然而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确立的一个认识是,强拆不等于违法强拆,合法的强拆同样会发生。而且随着征收领域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征收方开始学会了如何严格走程序,进而推动合法的强制拆除房屋。那么,当强拆降临时,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辨识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总结出3大文书,广大被征收人可要一一当心!
强拆的3大“前置文书”是否合法作出?
这里所谓的“前置文书”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但却易于老百姓们理解:在强拆到来前依法必须要出现的文书。通常而言,有以下3种:
其一,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无补偿决定则无司法强拆。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自行搬迁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申请法院强拆房屋。而实践中,一旦被征收人错过了对补偿决定的救济,其后的维权将变得极为困难。故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不满而选择暂不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是一定要诉的,这属于“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的事情。对房屋价值评估争议的最终解决,也要在这一诉讼中得以体现。简言之,对补偿决定的救济是围绕征收补偿的标准、数额是否合法、合理所展开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换言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而言,征地补偿的多寡之争是不能阻碍征地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的。第45条就规定了“责令交出土地”这一程序,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责令交出土地进行审查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中列明,即需要对整个征收项目的程序、实体进行全面审查。被征收人若对此决定不服,同样需要及时提起诉讼程序,让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在庭审中暴露,争取撤掉这一直接指向司法强征的行政决定。
其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这一文书是用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的。在“以拆违促拆迁”频现的今天,它经常出现在征收项目之中。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之规定并结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无需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而可由行政机关直接依据程序实施强拆。故实践中其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影响最大,被征收人切不可掉以轻心。城乡规划部门、城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都有权作出这一文书。被征收人对此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就暂时不得继续推进强拆。诉讼通常围绕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展开,一方面看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另一方面看有关部门作出这一文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一类“责令限期拆除”,是由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所实施的处罚,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这种“拆违”程序反而复杂,并不能体现出拆违的程序“优越性”(即不通过法院而快速实现对被征收人房屋的拆除),故在实践中较少被征收方选用。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3大文书适用于3类不同的征收拆迁,并不会同时出现,但却都有可能出现。被征收人要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与敏感性,一经发现就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及时考虑提起程序并做好相应证据的准备。一旦错过救济期限,再想有效救济的难度将会陡增,这一点突出体现在被征收人将难以通过程序的提起来换取维权博弈所必需的时间,强拆的进逼将可能变得难以阻却。而一旦房屋遭合法强拆,对补偿问题的协商、谈判也基本就丧失了基础条件,事情也就只能告一段落了。不容错过的这3大文书,你能认得清了吗?
第三篇:强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县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城建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有关公路建设控制区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违反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的建(构)筑物;
(六)违反施工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七)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刚性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违办)组织协调全县违法违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权其行使对全县城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督查权;对涉及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拆违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建议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对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管辖权有争议的事项;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的监督规范权;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预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检查考评权;组织协调整合力量协助乡镇对难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组织协调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拆违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三)水利部门负责违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六)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安全质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七)公安部门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格查处;
(八)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对在防止、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职责及分工遵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乡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乡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房管所以及乡镇的其他站所调剂,相对固定常设工作人员3-6名,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的组织拆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涉拆违职能部门派驻在本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考核不称职建议权和调出建议权。
第三章巡查与督查
第八条实行城乡建设日常巡查与定期督查相分离,两者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第九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开辟群众联防通道,将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在辖区和办公场所,上墙公示防止和控制违法建设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鼓励群众参与防止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将区域划分成片,每片明确若干名巡查责任人,对责任片区定期实施防违巡查。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建设苗头时,巡查责任人正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报告,乡镇和拆违职能部门必须派人当场调查情况,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劝阻,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违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员,适时和乡镇组织的巡查进行联动、互动,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拆除。各乡镇和各部门巡查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督查实行由县拆违办、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工作队,对全县城乡建设开展定期督查。联合督查工作队可分成若干督查组,每15天对城乡建设进行一次督查,和乡镇或部门核对一次台账,督查人员不参与案件办理,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及时报告县拆违办,县拆违办应予登记,并建好台帐。对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乡镇和部门提出限期处理建议,对巡查不力、处置不力的视情况通报。做好追踪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内没有处理到位的,书面报告有权机关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定期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筑,按职责分工应予以受理,当日或次日派人调查取证、依法依规采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涉嫌违法建筑,法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法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建设先行制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拆违办,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派人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各职能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就拟处罚的内容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分工规定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查处违法建设。对管辖违法建设查处和制止有争议的,由县拆违办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管辖。
第十六条坚决执行刚性处罚,杜绝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各拆违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拆违案件,报告县拆违办,需要县拆违办组织会审的,由县拆违办组织集中会审,形成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意见执行,需经济处罚的,必须经县拆违办确认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罚款缴纳单复印件报县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再作出有罚款种类的处罚,但可责令当事人按决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县城规划区的案件并通报县政务中心;所有罚没所得统一缴纳至县财政,由县财政局与县拆违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罚没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 年年底前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建立台帐、上报县拆违办。县乡组织联合会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先处罚后再责令补办手续;对整改后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责令整改,验收合格的依法处罚,然后责令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强制拆除。对严重妨碍公众利益的,分批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强制拆除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查处,作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的,在强制拆除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接到举报、交办或巡查中发现,有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获得信息,二小时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必须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必须依法下发停工通知书,封存其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绝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快速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加大拆违力度,提高拆违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违联动机制。
(一)发现违法建设后,乡镇、管区、村(社区)及拆违部门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确实无效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强制拆除,并通报县拆违办;
(二)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重难点违法建设,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拿出方案,申请县拆违办组织力量拆除。正常情况下,每次拆违行动,拆违执法实施主体单位不少于50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60人,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拆违办临时调集所需人员参加;
(三)各拆违职能单位应明确拆违工作分管联系领导、拆违行动执行人员,所有拆违工作人员在各单位内部应相对固定,人员名册报县拆违办备案,确保能快速集结,迅速出动;
(四)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调整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进行集中强制拆违行动时,不论涉及执行哪个部门的强拆决定,相关乡镇和部门都应听从拆违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从人、财、物、事上给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将拆违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使防止违法建设、控制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真正成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拆违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调研力度,从领导重视、机构运转、案件处理、依法行政、违法建筑拆除量、违建防控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科学的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体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奖惩。如辖区内存在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当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按一处4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2/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按一处6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辖区内当年违法建设超过10起且未拆除,需申请县级规模强拆的,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和强拆费用外,视具体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每新增一起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未拆除违法建设,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每处追究责任金2000元,并应承担该起违法建筑强拆时1/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每处追究6000元的责任金,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应承担的责任金和强拆费用由县拆违办提供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的账户直接划转。
第二十八条所划转的责任金归入拆违奖励与补助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项奖励和补助拆违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所划转的强拆费用专项用于强拆违法建筑。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所在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举报或批办快速反应机制,未明确相应的巡查或处置责任人员;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故意瞒报、谎报;接巡查处指令后,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二)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章建筑作出罚款决定施行会审规定的;不经会审而单独执行处罚或会审执行处罚后又擅自执行处罚的;对违法建筑应作出拆除决定而未作出或以罚代拆的;
(三)各单位不履行查处、支持、配合职责;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而推诿或因其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违法建筑未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三十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或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二)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供水和供电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供电、供水业务。对私自搭水、搭电的,坚决拆除水电设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采取措施对违法建筑停电、停水。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堵和疏应当有机结合,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阳光收费。涉及道路沿线建房的,按《县道路沿线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县城规划区的建设报建审批按相关法律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为申请人依法及时快捷的办结审批手续,杜绝被动违法建设的产生。
第三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拆违工作由县拆违办督查,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国土部门协助,上梅镇和上渡办事处配合;其余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县涉拆违职能部门配合。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拆违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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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违法建筑遭强拆 该如何应对
违法建筑遭强拆 该如何应对
【案件情况】
刘先生生活在青海省X市。2006年,根据X市C区Q路立交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刘先生的房屋第一次被征收,刘先生与X市C区C村村委会协商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C村村委会在该村给刘先生等人重新划分土地由其自行建设房屋。刘先生对此非常满意。然而,生活总是那么爱开玩笑。2013年7月,X市C区人民政府根据X市政府《机场高速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了《机场高速沿线环境整治项目征地拆迁通告》,拟对包括刘先生等在内的涉及机场高速沿线S村、C村及Q路西社区居民实施征迁,就这样刘先生又经历了人生中的第二次征迁。这次征迁,相较第一征迁,刘先生可就没那么舒心了!在评估过程中,X市C区建设局发现刘先生不能提交办理房屋规划建设手续,于2013年8月12日对刘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七日内自行拆迁,逾期将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2013年9月12日,C区建设局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
身为西北汉子的刘先生当然不服,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国内一流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凯诺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凯诺律所最终决定由包音泰律师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全权处理其房屋遭受强拆一案,为其强势维权,争取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包音泰律师是一名从业数年,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他一人独挑大梁,全权处理此案。包律师只身一人来到青海省X市,根本无心欣赏这座素有“西海锁钥”、“海藏咽喉”之称的美丽城市,一心惦记着房屋遭受强拆的刘先生一家。在与刘先生面对面的交谈之后,包音泰律师开始相继走访与这次房屋强拆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包括:C区建设局、C区人民政府、X市城乡规划局、X市人民政府等。在走访了这些部门之后,包音泰律师的维权方案也制定出来了。随后,一系列的维权手段开始启动,本案历经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每一项程序,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包音泰律师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步步为营,最终才赢得这来之不易的胜诉!
【办案律师点评】
刘先生的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被强拆一案,是极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此案,涉及到我们通常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认识与理解。有的当事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没有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搭建房屋。当这样的房屋遇到政府征迁时,赔还是不赔?当然,当事人是迫切的希望“赔”,而拆迁方会想当然的认为“不赔”,就像莎士比亚说的“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同样,对我们专业拆迁律师来说,“赔与不陪,这也是个问题”。既然这样,我们就先不考虑“赔与不赔”这个问题,将思维从这个框架中解放出来,发散出去。让我们把眼光向前看——看在违建房屋遭遇强拆之前,相关部门都履行了哪些法定职责,是否正确的、完整的履行了这些法定职责。相信看了之后,答案就会不言自明!
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我始终认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我的观点也与终审法院判决所持观点,可以说是不谋而合!
对强制拆迁违法建筑的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作了严格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中,明确的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法条背后蕴含着普世的法理,即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庞大强权的国家机器中的一部分,需要通过法律约束其权力与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在它相对面的一方权利的正常行使。此案中,C区建设局认定刘先生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并此采取强制措施,看似它在积极的、正确的履行行政机关相应的职责,然而,它却仅仅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既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又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确属程序违法!结合事实与法律判断,C区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只是“看起来很美”!最后,青海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判决我们胜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图:
第五篇:城市房屋强拆的现状及其完善
城市房屋强拆的现状及其完善
摘 要:经济发展与城市化需要城市扩大与不断的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在规划与重建的过程中,房屋拆迁成为影响社会、公民财产权的重要问题。房屋拆迁实际上是房屋征收与拆迁的事实行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这个行为过程中面临的“强拆”进行讨论,即司法强拆。司法强拆是国家的合法制度,本文主要分析司法强拆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司法强拆的补偿制度与审查制度存在的补偿不足与审查流于书面形式进行探讨。并就在该过程中,政府存在的角色错位提出建议。
关键词:司法强拆;被征收人;补偿
一、司法强拆概述
(一)司法强拆的概念
司法强拆的概念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范得出,主要依据的法律依据是《征收条例》第28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13条。根据这两个法律条文,司法强拆的概念可以归结为:在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或者虽已经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但已有最终裁决结果的,人民法院根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立案、审理(审查)和强制执行活动。
(二)司法强拆的性质
审视司法强拆的概念能够得出这样一个问题:司法强拆的实际强制执行主体是法院,但是该概念却被规定在行政强制执行之中。究竟司法强拆的性质是司法性质还是行政性质?本文通过研究不同的观点得出司法强拆应当属于司法权的运用,实质上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虽然在司法强拆中政府和法院都为启动和实施该程序起了作用,但是透过错综复杂的关系,可以根据以下理由作出判断:
第一,司法强拆的性质在法律上取决于强制行为本身,其强制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的依据都不能决定司法强拆的性质。后者只是启动该程序的前提条件,而前提或条件是不等同于强制权利本身的,因此,司法强拆虽然规定在行政规范中,但并不是异化形态的行政权。
第二,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与居民发生纠纷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居中裁判,依照法律既定程序,对房屋是否需要强拆进行事实和法律裁断。裁断的结果有二:准予执行与不予执行。两种结果都是法院依照法律而非行政机关的裁决作出,具有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
第三,法院在司法强拆中所起的作用为两方面: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拆迁补偿的行政决定;另一方面能够缓解直接诉讼的矛盾激化,审查范围超过了行政补偿决定的范围。
二、司法强拆的现状分析
(一)被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
第一,被申请人在非诉行政案件中的提交证据权、申辩权难以得到保障。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缺乏对被申请人的通知内容、通知时间、通知方式等的具体操作指引。在进入审查程序后,是否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如何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形式、方式、内容以及申辩的形式、效果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被申请人救济权利的使用限于一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往往有上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权利的救济可以通过二审、再审程序。但是,法院若是准予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强制拆迁,被申请人若是不服,下一步的救济程序及法律规定,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综上,可以作出这样的假设,即使被申请人有足够的理由表达自己的异议,但是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未告知被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表达自己异议的机会。待到被申请人知晓拆迁决定之时,已经是法院的准予执行的裁决已经做出之时,此时再表达异议或者是阐述自己的申辩,已经没有意义。
(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存在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要对居民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但是征收补偿往往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由于利益的博弈难以达成一致。在处理征收补偿之时往往会产生暴力抗拆等违法现象。这是由于我国的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1.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包括的内容与被拆迁人获得的实际赔偿价值密切相关,补偿的范围大小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既要能够使被拆迁人获得与之损失相对应的补偿,又不能过分的扩大损害补偿范围,使得城市化进程的成本过高而举步维艰。现阶段,根据《征收条例》,我国的征收补偿范围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价值、房屋拆迁期间的搬迁、安置费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费用。但是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出租收费还有其他的间接损失并没有包含在内。同时,范围规定过于粗略,很多损失难以认定,这也是产生赔偿纠纷的主要原因。
2.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问题是拆迁过程中,最容易激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的一个方面。我国并不是采取市场估价的形式对房屋进行估值,对损失进行估值。拆迁补偿价格标准从原来的“等价交换”转变为“等面积交换”。主要是依据行政机关的一些规章、红头文件,直接给予货币补偿。但是所给付的货币补偿远不足以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而且“一刀切”的赔偿标准必然与实际的损失不符。当事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暴力抗拆就极容易出现。
三、完善司法强拆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补偿制度
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操作问题,难以对补偿的标准、范围统一化。拆迁当事人之间就安置、补偿产生的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各地各个时期由于欠缺统一的立法规范,使得补偿额度以及补偿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当讨论起草《征收征用法》,参照《宪法》、《物权法》中财产权的规范体系,尽快将房屋的征收、补偿等熔于一炉。在既定原则的指导下,完善和修改部门的具体操作规范。重构补偿制度,使司法强拆面临的阻力有所减小,增快城市化进程。
(二)建立具有统一规范的中立评估机构履行评估职责
依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刀切,显然没有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增加了社会矛盾。建立中立的评估机构就成为呼之欲出的立法建议。现行的法律已经赋予了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价值评估的权利。在价值评估中必然有赖于中立第三方即评估机构的鉴定能力。因此,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如何选择该中立机构则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除此之外,部门评估选用的方法、所做评估的科学性、以及所做评估报告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能否提出异议,都应当进行法律构建。
(三)完善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1.保障被征收人申辩和提交证据权利
司法强拆非诉的行政案件,由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程序不透明等问题,导致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拆迁之时,申辩权和提交证据的权利得不到尊重,诱发社会矛盾。因此,应当思索在制度上构建一套透明公正的非诉程序。在房屋征收案件中,借助于合理的非诉程序为被拆迁人提供参与、申辩的机会。良好的沟通有助于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同时能够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重大案件引入听证程序
听证制度是保证行政相对人表达自己异议和观点的重要程序。在非诉强制拆迁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不仅仅是保障被拆迁人的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拆迁、合理行使行政权的需要,更是法院能够查明法律事实,正确做出裁决的需要。听证程序的合法运用,使得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能够为法院所接收,对预防错误裁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所要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这些因素若认定为重大案件,被征收人应当被赋予听证的权利,并公开举行听证会,双方按照准诉讼程序的形式,采取举证、辩论等程序环节,最终做出合法的裁决,同时还有助于达到宣传法律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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