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下发《惠州市畜禽养殖场
附件一
惠州市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指南
一、规范整治要求 基本要求
(一)在我市境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符合省、市、县《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规定的总量要求和相关规定。
(三)必须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外。
用地要求
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手续。国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国家区别不同情况,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三)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四)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或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五)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畜禽养殖的,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六)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出让、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结合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或协商一致后依法给予补偿,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选址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间距不足的可以联合经营、股份制等开式自愿整合成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布局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它隔离设施(如防疫沟、绿化林带等);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围墙、防疫沟、绿化带等);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7、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设施设备条件: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包括车辆消毒喷雾器、消毒室内安装喷雾;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焚尸坑、焚尸炉、湿化器或化尸井)、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其它要求:
1、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2、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3、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4、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禽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环境保护要求
(一)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1、生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含3000,其它畜禽按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的换算比例确定,下同)的养殖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生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08年9月30日前,生猪常年存栏量500以下的养殖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200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养殖场无需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二)建成配套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县(区)环保部门验收。
1、污水收集输送。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污水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2、污水的处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及土地消纳形式,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
(1)综合利用型:冲栏污水经管道沼气池,经处理后,沼气收集、脱硫后用于炊事、保温、照明、发电等;再经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沼渣用作肥料还田;沼液部分直接还田作肥或浓缩制成商品液体有机肥料,部分经氧化塘进一步净化后排入鱼塘养鱼,并经鱼塘净化后的水回用于冲栏、降温,实现污水综合利用、循环使用,污染物零排放。
采用此模式,雨水、降温用水通过雨水沟排入鱼塘,鱼塘水质须达到《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沼液还田的应配套设置储存池及输送管网或运输车辆,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沼液的总量。
(2)达标排放型:畜禽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沼气池等)经处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规定。
3、固体废物处置。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固定的固体废物(畜禽粪便、沼渣、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硬底化并设置顶盖,有效防止渗漏、溢流,防止降雨(水)进入。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4、恶臭气体排放。畜禽养殖场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污染环境,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规定。
(三)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四)按规定建立排污管理制度,污染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等及环保档案。
二、规范整治程序
(一)申报。符合本指南基本条件的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登记表(附件)、养殖场位置图、场区平面图向县畜禽养殖整治办公室申报登记。
(二)审查。整治办收理申请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审查意见书(1000头(以猪计,其它畜禽按规定折算)以上(含1000)的养殖场由市整治办审查)。
(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养殖业主持市(县、区)同意继续经营养殖场的审查意见书,到相关职能部门输相关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整改,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
1、办理用地手续。
(1)畜禽养殖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出让、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养殖用地,签订用地合同;
(2)用地合同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办开畜禽养殖场;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用地合同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选址预审:养殖业主规定进行选址条件选定的养殖地址后,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兽医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后,作出是否符合选址条件的行政决定;
(2)批准选址后,养殖业主按照本指南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
(3)养殖场所及防疫工程建设竣工后,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②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③设施设备清单; ④管理制度文本; ⑤人员情况。
(4)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办理环保审批,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养殖业主按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2)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报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按规定要求建设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4)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建成后,向审批部门申请试运行;
(5)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试运行期结束前60天,委托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测;
(6)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试运行期结束前20天,持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申请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设施竣工验收;
(7)按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二篇:畜禽规模养殖场协议书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
X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一份,送县农牧局、所在乡(镇)和国土资源中心所各一份。
10、协议双方签字:
甲方(盖 章):XX县国土资源局
法 定 代 表 人:
乙方(盖 章):(单位或个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证单位(盖章):乡(镇)人民政府
法 定 代 表 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地
复 耕
协
议 书
XX县国土资源局
耕
XX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耕地复耕协议书
甲 方:XX县国土资源局签章:
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章:
乙方拟建的建设项目选址于乡(镇)村社,总用地亩,其中:耕地亩,其他土地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县府发[2012]XX号)精神,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准的用地面积及四址界线修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畜禽养殖规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用途用地的原则,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该宗地只能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属于设施农用地,严禁擅自或变向将畜禽养殖用地用于住宅、别墅、厂房、茶园等其它非农业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责令其整改,逾期未予纠正、整改的,甲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3、乙方要严格按照县农牧局的规划设计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筑,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按规划设计修建的,按违法用地对待。
4、乙方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按XX县府发[2012]XX号文件之规定,向甲方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5000元/亩,共计亩,应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万元。待保证金到账后,乙方才能在许可范围内修建。
5、乙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若发生国家征用,应自觉服从国家征用,自愿放弃除农业用地之外的一切诉求,地面附着物按现场评估价予以赔偿,宗地按耕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6、乙方若在修建中途或建成后无力发展养殖业,应在一年内自愿无条件拆除所有建筑,恢复耕地。无故停办一年的,甲方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
7、合同中止或终止后,乙方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该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牧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及时督促交付于村委会;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篇:畜禽养殖场安全承诺书
畜禽养殖场安全承诺书
承诺单位:
为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防控动物疫病能力,切实保护畜禽产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本畜禽养殖场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齐全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主动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
四、建立养殖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填写生产记录、饲料兽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五、在出售、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前,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六、在跨省、市(州)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隔离观察期届满后混群饲养。
七、建立规范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高效、环保处理并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物。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污染物不直接向环境排放。
八、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疫病监测工作,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配合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九、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将染疫及病死畜禽全部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做焚烧深埋或交由无害化处理机构代作处理。
十、安全使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不购买、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不向无生产、经营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畜禽投入品;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疾病治疗;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十一、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 监督机关:
经营地址: 责 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5年 月 日
第四篇: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
消毒制度
一、结合本合作社实际,制定消毒程序,并严格执行。
二、选择低毒、高效的消毒药品,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
三、场区出入口、生产区出入口、各圈舍出入口的消毒设 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定时更换消毒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四、进入场区的车辆及随车物品经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后进场,随车人员经人行消通道消毒后进场;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更衣,经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进入生产区。
五、场内工作服、鞋帽、手套实行专人专用,并定期清、消毒,不得带出。
六、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消毒;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载和卸载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七、定期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扫、冲洗 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同时,结合环境消毒,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止蚊、蝇孪生,消灭传播媒介。
八、发生一般性疫病或动物突然死亡时,立即对圈舍、处 理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强化毒。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 动物疫情处置规定进行消毒。
九、按规定做好消毒记录。
免疫制度
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合作社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保证疫苗质量。
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疫情报告制度
一、本合作社兽医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系统检查,观察群体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并自觉配合本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病监测工作。
二、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立即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在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采取隔离患病动物、禁止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场、限制人员进出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保存完整动物尸体备检。
四、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告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时用电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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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的,在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的,配合本地政府按照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七、按规定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和诊断记录。
用药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养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他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和《陕西省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
用药用料。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检疫申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和《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简称《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受理。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或调离产地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需提前进行检疫申报的,应依以下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做好检疫申报登记并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动物检疫员,下同)到场(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四、官方兽医应当依照相关最新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五、官方兽医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吃、拿、卡、要,不得刁难报检单位和个人。
六、检疫申报人故意制造障碍或阻碍检疫人员实施动物检疫的(如已将数量较大的动物先装满车后才申报等),检疫
人员有权责令消除障碍或给予配合,否则不予受理。
七、严禁转让、卖买检疫证明,严禁检疫不出证或不见畜禽开证。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畜禽养殖场(户)应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二、对病死畜禽应及时化制或焚烧后深埋,禁止乱扬乱 放病死畜禽,更不得将病死畜禽销售、贩卖或食用。
三、化制池内的消毒液要保持足够的消毒量及浓度,确保消毒彻底。
四、处理病死畜禽做好记录,并注明死亡原因。
标识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六、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七、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制度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各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养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篇: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法人代表(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监制
二0一一年四月
申请书填写说明
1、提出此申请,说明申请人已了解畜禽养殖备案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对养殖场(小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合法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申请书应正楷书写或电脑打印,A4纸装订,并编
制页码和目录,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3、申请人填写备案登记表。
4、请随申请书附以下材料:
(1)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养殖场(小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4)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5)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备 案 登 记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