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1年消费税政策整理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6 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1-10-27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 《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
(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
(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第十条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第十一条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
(二)其他一类烟29%;
(三)二类烟25%;
(四)三类烟25%;
(五)四类烟20%;
(六)五类烟15%。
调整后的卷烟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卷烟价格调整的;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采集的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平均销售价格连续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采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1.全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国家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一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卷烟。
二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卷烟。
三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卷烟。
四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卷烟。
五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卷烟。
“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doc 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doc 3.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doc 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doc
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1]9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0-1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字体:〔大 中 小〕
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
五、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退还。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使用企业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情况认真检查核实,对耗用库存的已享受退(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不得退税。
七、2010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未退的,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继续退还。
八、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九、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十、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十一、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的组织、监督,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对于发现并经查实的骗取退(免)税的行为,依法处罚,并取消退(免)消费税的资格。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1-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字体:〔大 中 小〕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三、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1]6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7-12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1]3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3-2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字体:〔大 中 小〕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1〕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1-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二篇: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
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总结_憨生探税_百度空间
2012-04-23 11:39:58|分类: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主要法规及内容
1)财税(1994)第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
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2)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
关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
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税发(1995)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
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国税函(2004)第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1)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税率的变化:由原先的生产环节更改为在销售环节征收,纳税人由生产厂家变更为销售单位;税率由
10%变更为5%;
2)减征、变更纳税环节的应税项目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
(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3)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零售业务的界定: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
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视同零售的业务: 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
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
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4)金银首饰消费税非应税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
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5)国税发(1994)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
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条规定:
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
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国税函(2004)第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
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上述审批;
6)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
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
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7)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8)纳税环节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9)金银首饰进出口的纳税规定: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
口不退消费税。
10)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不能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1)计税依据确定标准:
a)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
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
率)
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
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c)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d)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e)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
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6%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
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 6%。
3、政策变化分析
在国税函(2004)第826号中,取消了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
认定的行政审批,简化了纳税人的纳税程序。
4、特别提示
1)在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中,对于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认
存在几种方式,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有不同的规定:a)来料加工:根据规定,来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税范围仅限于加工费;b)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该方式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之不同,以旧换新的增值税应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认增值税计税价格,如无同类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材料成本+
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c)金银首饰的修理、清洗业务:不征消费税;增值税征收范围为
修理、清洗收入。
d)在上述不同的方式中,翻新改制与来料加工的分辨比较模糊,纳税人需要明确不同的加工方式,避免多缴纳消费税款。另外不要把修
理、清洗业务与翻新改制混淆多纳税款。
2)纳税人存在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及其他应税首饰业务的,必须注意将在不同环节纳税的也分开核算,不然会产生双重纳税的风险。在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其他应征消费税的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
费税。
3)纳税人在销售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的组合时,需要注意税收筹划,避免多交纳消费税。财税(1994)第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
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第三篇:我国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分析
我国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分析本文作者(杜建华),请您在阅读本文时尊重作者版权。
[摘要]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烟产品消费税。同年7月,税务总局又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收紧了白酒企业的避税通道。本文阐述了消费税的形成及烟酒消费税现状,对最新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行了具体分析。烟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烟酒;消费税;调整;措施
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对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在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进一步完善了烟产品消费税。同年7月,税务总局又正式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这无疑收紧了白酒企业的避税通道。
一、消费税形成消费税(销售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我国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我国消费税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征后,有人认为消费税是额外增加的商品税负,会引起物价的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不因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补。
二、烟酒消费税现状及原因
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征税,对啤酒则实行从量定额的征税办法,每吨啤酒的单位税额为220元。烟分别按甲类卷烟45%、乙类卷烟40%、雪茄烟40%和烟丝20%的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征税办法,当时甲、乙类卷烟是以每大箱销售价格是否超过780元来划分的。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调整:一是按销售价格的高低重新划分了甲乙丙类卷烟;二是消费税率有了变化。新政策规定的甲类卷烟是
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500元以上(含增值税)的卷烟,其消费税税率为50%;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500元(含增值税),低于7500元(含增值税)的卷烟,其消费税税率为40%;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500元以下(含增值税)的卷烟,其消费税税率为25%。然而,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设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税率的确定不科学。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率确定的出发点不是调节消费行为,而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因此,具有不科学性。我国绝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额或比例税率计征,只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我国的消费税法,对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定额税率课征,而对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变化较大,且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比例税率课征。
2、计税方式不合理。按计税方式不同可将消费税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价外税是在消费者完全知晓自己所承担的税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价内税缺乏透明度,是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的,由于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降低了其本身的透明度,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因此,采用价内税的计税形式不利于消费税作为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不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建设。
3、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黄酒、酒精、轮胎等商品,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限制人们的消费,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此外,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和污染税等环境税也还是一片空白,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由于我国消费税设计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转移定价”的巨大漏洞,相当一部分酒企将白酒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然后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这造成了国家大量税款流失。
烟行业也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中显示,酒类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虽然由税务总局核定,但有些产品的计税价格远低于销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消费税流失现象仍然存在。
调整前的烟酒消费税计税办法是从价计征的,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这样,导致烟酒企业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规避纳税。在实际中,烟酒企业常通过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加大烟酒包装物的价格等手段调低烟酒产品在出厂环节的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尽管税法中规定对于烟酒产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有权力进行调整,但实际中税务机关在这一问题上执法存在一定难度,各地执法严格程度不一样,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对于烟酒产品转移定价的调整很少。
调整后的计税办法采用了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烟的消费税将首先从量定额征税,然后再按价格确定税率征税;而白酒的消费税在维
持原从价计征的前提下,增加一道从量计征的税,并且取消了现行的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
三、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和建议
1、完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我国应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由现在的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具体做法为:(1)选择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制品、裘皮制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征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2)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调高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3)对酒精、公共汽车轮胎、矿山建筑车辆等生产资料及人们生活必需品应停止征收消费税。
2、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建议对课征制度作如下调整: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2)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一次性电池、塑料袋和餐饮用品、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3)借鉴国际经验,择机开征环境税。通过开征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税可以筹集资金,进行环境治理。
3、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在计税方式上,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与增值税相同,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这样,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可以知道所承担的消费税款。
4、卷烟消费税主要是将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改为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同时,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即对卷烟首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格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0%;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
5、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对征税办法和税率水平进行调整。即: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仍维持现行按出厂价以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再对每公斤白酒按1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现行的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适当调整啤酒的单位税额,按照产品的出厂价格划分两档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四、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意义
1、对卷烟行业。全国卷烟牌号、规格调批差率的统一,基本理顺了卷烟价格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克服非市场因素,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说,此次调整将在以后的行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工业企业而言,因为卷烟分类标准的重新确定,将会使部分企业的税收压力明显增大,企业势必将更加重视更高结构产品,亦将会使产品结构偏低的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将会明显加快。从整体上看,调批价差统一带来重点骨干品牌的新一轮竞争,并创造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工商企业不断提高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和引导消费的能力上。
对商业企业而言,此次消费税调整,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税率5%的从价税,面对税赋增加,利润减少的情况,商业企业需要更加积极地探索按订单组织货源的供货方式,增强市场预测能力,准确把握市场真实需求,按照市场真实需求组织货源,保持市场和品牌稳定,保证重点骨干品牌平稳投放、避免出现大的波动,需要在深入市场调研基础上,立足品牌发展现状,对本及今后的卷烟营销格局及税利重新预测,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做好品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高适应市场能力。
2、对白酒行业。首先,加强国家税收管理。此次白酒消费税调整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白酒消费税征管,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通过严格规范酿酒企业纳税,上调企业纳税基准,促进国家税收的增收。强调对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查漏补缺,保全税基,增加收入。白酒在我国酒类市场中占有较大比例,此次白酒消费税调整将极大地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增收,维护国家税制的严肃性。
其次,维护白酒市场秩序。当前我国白酒品牌众多,市场复杂,既有规模性的超大企业,又有地方性的小作坊企业,市场竞争激烈。在白酒消费税方面,某些大中小企业各有各的“法宝”,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巨额损失。尤其是小企业不纳税或者虚报产量少纳税,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和白酒行业秩序的混乱。白酒消费税方案公布后,既可以规范、杜绝大企业的关联交易,又对中小酒企业进行了良好的规范,杜绝中小酒企偷税漏税。按照《办法》,白酒消费税施行后,将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收制度,形成“高效、合理、严格、正规”的消费税税收格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缓税审批,加强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审查,堵塞管理漏洞,将建立有效的监督长效机制,把一些偷漏税严重的企业淘汰出去,压缩劣质白酒的生存空间,使得白酒企业公平竞争,营造和谐有序的酒类消费品市场,促进酒类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促进中小企业改革,为中小烟酒企业发展带来机遇。这次烟酒消费税提高导致一些企业通过提价来转移税负。但是,如果价格太高,消费者难于承受,确实消费不起,那么就会使消费层次转向更低一级的消费档次。这样,对于中低档烟酒消费品生产企业便是一个大好时机,特别是最近几年各地新办的地方烟酒企业,将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
需要注意的是,与目前税制相适应,中国税制中有许多减免税的规定,无论是财税工作者还是企业决策者都有必要进行研究,以充分利用国家的经济政策。其中,减税指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按形式划分三类,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税率式减免——适用于流转税(解决某个行业或产品),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税额式减免,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另定减征税额等。按地位划分三类:法定减免——各税种基本法规中规定的;临时减免(困难减免);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而这些减免政策一般也是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相配套的,共同作用,以维持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转。
“税为国之本,财为税之源”。从根本来说,企业微观主体和经济发展是本,而税收是企业和经济发展的结果,不能本末倒置。中国财政的主要支出项目有五个:经济建设、社会文教、国防、行政管理、其他支出。中国现有税种的税率是不是明显偏高,众说纷纭。有经济领域的人士认为,在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的时代,为了保证财政收人,采取了高税率和窄税基的做法。然而,随着征管技术的进步、信息技术的采用,中国的税收征管率大幅提高,这也是近年来中国税收收入猛增的原因之一。然而,高税率和高征收率并存的局面是企业所不能承受的。为此,中国的税制一直在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进行调整。
第四篇:消费税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税率】今日好运气出门拾废品
【所得税】下山上山当招待
【汇票】出棋出章作表样收付金额无所谓
【个人所得税】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你偷了钱不来申报,不上交,还要逃跑(罚酒:五杯半)
如果你欺骗政府,顽抗到底(罚酒:一至五杯)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现向社会公开来招聘
公司资本5000万
开业3年,守法3年,我赚3年
共有员工1000人
人均工资1000元
现求25岁以上的司义15个
申明:以上报告无一虚假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发债券,主体受限制,净资36千,累计低40,三一付利息,利率和水平
【弥补亏损】
有亏即补、先亏先补、弥补连续、不超过5 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口决)
股票要上市,先要公开发,股本5千万,33双一千,3年都守法,报告没有假。
【印花税】万三狗建计千一猪管饱
【汇票】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普通决议】
“职工”“股董”——盐拌
“股东”“创”“债”——醋拌
【特别决议】以下是加号,以上是乘号(上家下沉)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两代两销非投配
几(集)个送他人
【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三飞机免雇几个
【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残农托医学管(馆)
残: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农: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等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界定】 重整: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进行变化
【业务招待费】
千5千5,超了上山
1500内扣千分之5,超了千分之3
【营业税税率】
散步通体矫健
无金不服摆舞
进歌舞厅、游夜总会猎马击球必按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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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
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
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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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税率
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扣除这样记:
0 25 125 375 1..3..6..10..15....(注:省略号后都是375)
这样你反复看上三遍,应该用不到三分钟
现在亲爱的朋友,你可以问一下自己了
九级超额还难吗??!
同样的方法我们来记一下五级超额
第一栏:5 1 3 5 5以上
第二栏:5 10 20 30 35
第三栏:0 250 1..4..6750
(注:省略号后都是250)
违法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不纳税申报,少缴税或不交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偷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欠税: 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逃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骗税: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五,抗税:一倍以上到五倍以下罚款
警察同志对你说:
你偷了钱(欠)不来申报,不上交,还要逃跑罚酒:五杯(倍)半
如果你欺骗政府.顽抗到底罚酒:一至五杯(倍)
速算扣除数=本级下限*(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数。
适用于工薪所得、劳务所得、个体经营所得、土地增值税等超额、超率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的速算增加数也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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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现向社会公开来招聘 公司资本5000万
开业3年,守法3年,我赚3年
共有员工1000人
人均工资1000元
现求25岁以上的司义15个
申明:以上报告无一虚假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发债券,主体受限制,净资36千,累计低40,三一付利息,利率和水平
弥补亏损
有亏即补、先亏先补、弥补连续、不超过5
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口决)
股票要上市,先要公开发,股本5千万,33双一千,3年都守法,报告没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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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记忆方法
万三狗建计(0.03%,购、建、技)
千一猪管饱(0.1%,租、管、保)
万五赢家运产茶(0.05%,营、加、运、产、查)
千二姑借十万五
万三狗建计:税率万分之三的是狗(购销合同)、女干(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技术合同);
万五赢家运”产茶”:税率万分之五的是赢(营业帐本)、家(加工承揽)、运(运输)、产(产权转移)、茶(勘查设计); 十万分之五是借款,千分之二是股权转让书据
已贴未画一至三(倍)
未贴少贴三至五(倍)
揭下重用二千一(2000至一万)
五倍罚款也可以
伪造印花要被抓
保管不当挨五千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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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职工”“股董”——盐拌。(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职工代表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有一个特点大家应掌握,对于人数少的会议,就需要全体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成员人都不多,所以要全体过半方可。
对于人数较多的会议,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人数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的表决权,方可通过,但是全部的2/3,还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人数少,需全部的2/3,2、股东大会人数多,需出席的2/3,3、债权人会议人数多,需出席的2/3,(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多少,大家可以这样想,企业因为欠债多才破产的,所以债权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
300万以下7/10
300万—1000万及以下1/2投资420万美元以下,注册不得低于210万
1000万—3000万及以下2/5投资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不得低于500
3000万美元以上1/3投资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不得低于1200
发现吗?同志们,这个比例很好记,二分钟就搞定,可是也忘得快,睡一觉就忘光了!
如果弄点小技巧,记得快,不会忘了,哈哈~~
注意:以下是加号,以上是乘号(上家下沉)
3+7=10
1+1=2 420*1/2=210
3+2=5 1250*2/5=500
3*1=3 3600*1/3=1200
------------------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1.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予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归纳:
两代(1.2.)两销(3)非投配(4.5.6.)
几(集)个送他人(7.8.)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前六项教材P271
固免非几个非非
固(固定资产)免(免税项目)非(非应税项目)
几(集体福利)个(个人消费)非(5.非正常损失购货)非(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条件其中一个:千人千股25%,超过4亿是15%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生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三飞机免雇几个?
解译: 三飞机(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
免(用于免税项目)
雇(购进的固定资产)
几(用于集体福利)
个(用于个人消费)
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1/3以上的董事提议1/3以上的董事提议
会议召开条件2/3以上的董事出席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决议(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三个鬼子来开会
一个哇哇叫
二个排排坐
三个点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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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残农托医学管(馆)
残: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农: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等
托: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医: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
管(馆):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门票收入
记外商出资期限时常把分期出资期限和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出资期限搞混,这样记就不会混淆了。
你想老外要想收购国企,我就让你在3个月内付清收购款,特殊情况延长,期限为66=360(即6个月内付清60%,其余1年内付清)。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界定(重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的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和公司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的变化
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8.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1.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等。
小编说很重要,你背出来了吗??
我是这样背的!
重整: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进行变化
旗鼓:投资---购置财产----订立合同---产生了债务---亏损--损失(超过净资产10%)--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等 人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楼空: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业务招待费
千5千5,超了上山
1500内扣千分之5,超了千分之3
内资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千5千5,超了上山
外资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工业商业等经营货物扣除:千5千5,超了上山
交通娱乐等服务性扣除:百5百1,超了千5
不安抗辩权(教材P209)
合同为双务,履行有先后。(概念、条件)
先方有证据,后方无能力:
“病情已恶化,财产已转移,(有此四种情形可中止)
资金抽走了,信誉也没了。”
先方可中止,通知免伤害,(效力)
后方提担保,合同履行了。
后方无担保,合同解除了。
营业税税率: 散步通体矫健(3%邮电通讯、文体、交通运输、建筑业)
无金不服摆舞(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不动产、服务业5%)
进歌舞厅、游夜总会猎马击球必按铃.(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夜总会、狩猎、跑马、射击、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必定是20%
第五篇:消费税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现行消费税规定,企业下列行为中,不征收消费税的有()。A.抵偿债务的化妆品
B.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的卷烟
C.用于广告宣传用的样品白酒
D.委托某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药酒
2.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A.不纳税
B.视同销售纳税
C.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D.按组成计税价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消费税。
A.由受托人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
B.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C.由委托方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D.不缴纳
4.甲汽车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向乙企业销售小汽车,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价款22万元、增值税3.74万元,另向乙企业收取代垫运费1万元,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丙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开给甲。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2%,则此项业务,甲汽车生产厂应当缴纳消费税()万元。
A.3.21 B.2.74 C.2.64 D.2.76
5.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的,在计算纳税时,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A.已纳税款不得扣除
B.已纳税款可扣除一半 C.已纳税款可全部扣除
D.应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部分的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7.某厂将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类产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12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该应税消费品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8%,则该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A.960元
B.1008元
C.1088.64元
D.1095.65元
8.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
式为()。
A.关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
B.(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C.关税÷(l+消费税税率)
D.(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9.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2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300吨,每吨钢材2500元,该厂生产的同类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12万元/辆、8万元/辆和10万元/辆,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企业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元。(假设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
A.37500 B.75000 C.120000 D.100000
10.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将一批5吨自产的白酒用于职工福利,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是18000元,该酒厂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白酒的成本利润
率是5%,适用的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比例税率为20%。则该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元。
A.5975 B.9725 C.10975 D.4725
二、计算题。
1.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2005年6月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1500元;
(2)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2100元;
(3)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12000元;(4)外购生产啤酒的各种原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250000元;(5)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22吨,销售了20吨,每吨12000元(不含税)(6)当月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每吨18000元(不含税);
(7)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白酒10吨,每吨的实际生产成本为8500元,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该白酒的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分别为9000元、10000元、11000元。
(8)当月销售啤酒140吨,每吨的不含税出厂价为35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消费税为()。A.35000元 B.32000元 C.40000元 D.32500元
2.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的销项税额为()。
A.15300元 B.18700元 C.20400元 D.17000元
3.当月应纳的消费税为()。
A.273000元 B.287400元 C.285400元 D.480400元
四、综合题。
1.某卷烟厂用外购的烟丝与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生产卷烟。已知月初库存的外购烟丝
有250万元,月末库存的外购烟丝120万元,当月购入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0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将当月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烟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6万元,送到外地一烟丝生产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万元(含辅助材料费1万元),该批烟丝收回后全部领用。当月销售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的卷烟500标准箱;销售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的卷烟400标准箱。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外地烟丝厂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A.7万元 B.8万元 C.9万元 D.10万元 2.该厂当月应计算的进项税额为()。A.36.93万元 B.38万元 C.36.08万元 D.34.85万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A.190.13万元 B.179.82万元 C.179.32万元 D.180.58万元
4.当月可抵扣的消费税额()。A.135万元 B.144万元 C.99万元 D.108万
元
5.当月实际应纳消费税额()。A.539.5万元 B.428.5万元 C.419.5万元 D.420.8万元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药酒,由于在委托加工收回环节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因此收回后直接销售的药酒就不用再交消费税了。2.【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不缴税。
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答案】B
【解析】因为丙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开给甲,属于不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作为价外费用计入消费税计税销售额中。甲汽车生产厂应当缴纳消费税=[22+1÷(1+17%)]×12%=2.74(万元)。
5.【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货物的当天;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提货的当天。6.【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已纳消费税税款可以抵扣时是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7.【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12000×(1+5%)÷(1-8%)
×8%=1095.65元
8.【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关税和消费税本身。9.【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税消费税12×20×5%=12万元。10.【答案】C
【解析】该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18000×(1+5%)+5×1000×2×0.5]÷(1-20%)×20%+5×1000×2×0.5=5975+5000=10975(元)。
二、计算题。
1.【正确答案】 1.B 2.D 3.A
【答案解析】 1.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
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的依据,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白酒,其税率从高按粮食白酒税率适用,所以: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消费税为
=10×11000×20%+10×2000×0.5=22000+10000=32000(元)。
2.混合白酒的销项税额=(9000+10000+11000)÷3×10×17%=17000(元)。
3.应纳消费税的计算: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 =12000×20×20%+20×2000×0.5=48000+20000=68000(元)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18000×30×20%+30×2000×0.5=108000+30000=138000(元)
混合酒精生产的白酒应纳消费税32000(元),啤酒应纳消费税=140×250=35000(元)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为68000+138000+32000+35000=273000(元)。
三、综合题。
1.【正确答案】 1.C 2.A 3.B 4.D 5.A
【答案解析】
(1)外地烟丝厂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6+5)÷(1-30%)=30(万元)
应代扣代缴消费税额=30×30%=9(万元)(2)该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当月进项税额=(200+5)×17%+16×13%=36.93(万元)当月销项税额
=(500×250×70+400×250×40)/10000×17%=1275×17%=216.75(万元)(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16.75-36.93=179.82(万元)
(4)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额=(250+200-120)×30%+9=108(万元)(5)当月卷烟应纳消费税额=(500+400)×150+(500×250×70)×56%+(400×250×40)×36%=647.5(万元)
当月实际应纳消费税额=647.5-108=53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