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6新修改计生条例有关问答
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答
一、关于生育政策
1.上海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上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本市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
3.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要审批?
答: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2)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
4.哪些情况可以再生育?
答:双方合计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5.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答: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具体程序如下:(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计生委。
(3)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时,应当提供4项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6.适用生育政策时子女数如何确认?
答:子女数的计算,是以当事人生育包括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包括已被送养的子女数;但是收养的弃婴、残疾儿童或孤儿,不计入子女数内。
7.流动人口再生育是否可以适用本市规定? 答:(1)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可以选择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在上海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
(2)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办理一孩和二孩的生育登记。
二、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假
1.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有关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2.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结婚、生孩子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 产假待遇。
3.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答:(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5.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这里的“工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在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期间,按照全勤的标准向男方发给工资,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
6.增加的婚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包括初婚、再婚)。7.生育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8.配偶陪产假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的配偶(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9.在沪流动人口能否享受本市规定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在沪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休假。
三、有关政策衔接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答: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还可以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吗?
答: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3.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待遇。
5.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否还执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待遇。
6.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篇:计生知识问答(本站推荐)
计生知识问答
1、什么年龄属于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
2、什么年龄属于育龄妇女?15-49周岁的女性
3、我过的婚姻制度是什么?婚育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4、法定婚龄是多少岁?男22周岁女20周岁
5、湖北省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什么时候正式实施?2009年3月1日
6、《条例》第18条规定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桂2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否生育
二孩?可以
7、《条例》第21条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是否到所在村委会领取《生育服
务证》?是
8、新修订的《条例》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有无间隔期要求?没有
9、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应具备哪些条件?提供哪些资料?首先是完整的三口之家,一
家三口的户口、夫妻结婚证、三口之家的合影照片一张
10、夫妻一方属于城镇居民,另一方属于农村居民的,适用《条例》的什么生育规定?
城镇居民的生育条例规定
11、说一条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口号?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的未来全社会都要关心女孩的健康成长女孩男孩一样好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12、在哪里可以领取免费的避孕药具?村卫生室计生办公室
13、“三查”是什么?查孕查环查病
14、您能回答5种避孕节育方法吗?上环 结扎 避孕套避孕膜皮下埋植
第三篇:计生知识问答
计生知识问答
一、再婚夫妻再生育条件及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十六条一款规定,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除上述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5、符合上述条款的再婚夫妻必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满足第一个子女四周岁(女方系初育者除外)。
凡是符合《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十六条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所在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镇人民政府报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所需的基本材料有哪些?
答:本市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需向发证单位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
三、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答:
(一)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的,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应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在外省市居住的,可以在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携带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其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二)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夫妻双方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规定的材料外,外省市一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我市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规定的材料外,男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三)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在我市居住3个月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婚育证明(或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四)夫妻一方具有我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可在具有我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具有我市户籍一方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提供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对于居住在我市暂未明确行政管理归属区域的夫妻,可到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四、申领二孩生育服务证的程序有哪些?
答:本市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夫妻,需经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批准,怀孕后,持《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街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五、一级干预中实验室筛查的作用是什么?
答:孕前实验室筛查:待孕妇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在孕前知情同意下,科学选择相应的实验室筛查。如孕前可筛查风疹病毒和巨细胞病毒的IgG抗体,进行弓形体、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等检测,特定人群可根据情况进行肝肾功能、甲状腺功能、血糖、血型等相应实验室筛查。根据检测结果,结合查体及评估进行科学指导,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六、哪些人应该进行遗传咨询?
答:
1、青年男女结婚后准备要孩子者。
2、本人或家系成员患有某遗传病或先天畸形。
3、生过遗传病儿或先天畸形儿的父母。
4、不明原因的反复流产的夫妇。
5、婚后多年不孕不育的夫妇。
6、原因不明的智力低下。
7、性器官发育异常的男女和原发闭经的妇女。
8、多发畸形的患者。
9、染色体畸变患者的父母和同胞。
10、近亲配婚和血型不合的夫妇。
11、35岁已上的高龄妇女,以及长期接触不良因素的婚龄、孕龄青年。
12、孕期接触不良环境因素、病毒感染、服药不当、患有慢性疾病者。
第四篇:计生知识问答
育龄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问答
1.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答:2002年9月1日。
4、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8号文件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对农村育龄对象实行什么服务?答:实行免费技术服务。
6、中央《决定》体现的宗旨是什么? 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7、今后计划生育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8说出三种以上常见的妇科病?
答:宫颈炎、阴道炎、子宫肌瘤、盆腔炎、月经不调。9说出三种以上的避孕节育方法?
答:上环、结扎、皮下埋植、口服避孕药、避孕套。
10、成年人外出打工经商时要办理什么证件?计生部门 收多少钱?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办证收5元工本费。
11、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在医生的指导下和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方法避孕。
12、什么是“三查”?答:查环、查孕、查病
13、计划生育的三优是什么?答:优生、优育、优教
14、计划生育的“四生”服务是什么? 答:生产、生殖、生育、生活。
15、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哪三个方面?答: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 然,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③计划生育,男性参与,丈夫有责.育龄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问答
1.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答:2002年9月1日。
4、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8号文件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对农村育龄对象实行什么服务?答:实行免费技术服务。
6、中央《决定》体现的宗旨是什么? 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7、今后计划生育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8说出三种以上常见的妇科病?
答:宫颈炎、阴道炎、子宫肌瘤、盆腔炎、月经不调。9说出三种以上的避孕节育方法?
答:上环、结扎、皮下埋植、口服避孕药、避孕套。
10、成年人外出打工经商时要办理什么证件?计生部门 收多少钱?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办证收5元工本费。
11、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在医生的指导下和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方法避孕。
12、什么是“三查”?答:查环、查孕、查病。
13、计划生育的三优是什么?答:优生、优育、优教
14、计划生育的“四生”服务是什么? 答:生产、生殖、生育、生活。
15、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哪三个方面?
答: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③计划生育,男性参与,丈夫有责。
第五篇:人口计生知识问答
人口计生知识问答
1、《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于(何年何月何日)发表?
答:1980年9月25日
2、《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二十世纪末把我国总人口数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几个孩子)?答: 一个孩子
3、《公开信》要求(什么对象)?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并且积极负责地、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答: 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
4、《公开信》指出,旧中国从1840年到1949年的109年中,全国只增加人口一亿三千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30年中,出生人口六亿多,除去死亡,净增(多少亿)?
答: 4.3亿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指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几亿)多人?,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答:4亿
6、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什么证)?
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9、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
答: 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10、生男生女取决于男方还是女方?
答: 男方。
11、男女双方的法定婚龄是多少?
答: 男22周岁,女20周岁。
12、妇女的最佳生育年龄是多少?
答: 24-29岁之间。
13、男女双方的晚婚年龄是多少?
答: 男25周岁,女23周岁
1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那些人?
答: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15、成年育龄妇女流出(离开户籍地)时需要办理什么证明。
答: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6、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答: 30日内。
17哺乳期选择什么避孕措施好?
答:放环、避孕套。
18、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吗?
答: 可以。
19、常用的避孕方法有哪些?
答:上环、结扎、避孕套、避孕膜、避孕栓等.20、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答: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2、问:计生协会的“三自方针”是什么? 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4、问:计生协会的五项职能是什么? 答: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