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



第一篇:拆迁政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45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45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十四、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有哪些补偿规定,怎样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的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政策问答

2011年06月23日 10:28:58 来源: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市国土房管局

按: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该项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将有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适用范围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征收条例》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亦明确规定“按照《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职责,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程序,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代办单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房屋征收中区县政府有哪些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意见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

3、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及公布;

5、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6、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

7、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房屋征收中征收部门有哪些职责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政府;

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5、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7、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8、组织选举确定评估机构活动。

四、哪些情况下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情形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五、怎样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项目经区县政府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和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单价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六、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知情权包括:①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结果、②确定评估机构、③补偿方案和修改意见、④房屋征收决定、⑤房屋补偿决定、⑥分户补偿情况、⑦审计结果;

2、选择权:①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选举、投票选举、②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选择;

3、参与权:①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②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

4、救济权:①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②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③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

(二)义务:

1、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查登记,2、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

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4、协议签订后实施搬迁。

七、怎样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

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其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社区等部门组织投票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参与投票人数量超过被征收人总数(以产权户为单位)的 50%以上,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人数量50%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最后,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八、征收决定是怎样作出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经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区县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风险稳定评估和资金、房源足额到位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户数在 100 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北部新区全委会)讨论决定。

九、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

一是征收决定公告后,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7 日内,对确属错估的部分,现场向评估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出。

二是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补偿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十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有哪些义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是按协议腾空交房;二是交回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

十二、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怎样进行征收和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住宅怎样计算补偿面积。

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十四、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有哪些补偿规定,怎样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置,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的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

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五、对被征收人有哪些民生保障措施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 2 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 3 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一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十六、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搬迁费:住宅,1000元/户·次;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货币补偿补助费:住宅,30000元/户;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十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feisuxs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www.feisuxs

第二篇:最新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芜政办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芜政办〔2010〕6号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计算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的,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放弃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其中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70平方米以内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被拆迁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1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超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实行产权调换所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因自然减员导致1人户的,按50平方米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计算)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拆迁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2、3、4、6计算差价和安置面积,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80%购买。3.有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4.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人口数+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20平方米+人均优惠购买面积10平方米×人口数)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2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5.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安置房产权。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应安置面积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被拆迁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三)按市政府1991年2号令标准拆迁,并在依法批准的村民规划点建造的房屋再次拆迁时,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的部分,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这里所指的户,是指该村民规划点中房屋建造时确定的户,即一处宅基地确定为一户。

(四)2002年6月3日将原镜湖区、新芜区及马塘区的部分行政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前原村民建造且居住的住宅,可按国有土地合法产权房屋予以确认并给予补偿。2002年6月3日收归国有后,即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其地块上住宅房屋已按国有拆迁标准进行补偿的,对原土地所有者(行政村)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无有效证照房屋

1.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及建造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只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及购买的房屋,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经确认有有效证照房屋

1.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只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4.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金额。

5.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6.对违规办证注销登记的被拆迁房屋,在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或建造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50%计算拆迁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后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确认为唯一住房的,每户只可申请购买75平方米以内安置房屋,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户型内不可分割而超过7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唯一住房由所在区政府确认,分别报市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备案核准。

(四)按上述规定购买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计算补偿。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等房屋拆迁时,先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房屋计算补偿,再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芜湖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芜政〔2008〕47号)实施后,已按该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按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实际年限折算的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存款利息给予补偿,该补偿金额即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价格;仍未办理有偿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应按该管理办法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时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止,应交土地年租金也可在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4.在拆迁期间,正在改制的单位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实。

(二)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集体土地上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拆迁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以后建造且经街道(镇)批准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2.集体土地上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拆迁时,应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对收回下放审批权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持有商业用途证照、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对单独的商业用房可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结构、成新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属商、住一起的,结合家庭人口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或安置。

五、无证房屋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拆迁时,比照有证房屋的70%计算补偿:2000年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二)企业中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由区主要领导负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以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上报市查违领导小组审批。

(三)国有土地上2000年12月31日前、集体土地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证房屋应按地形图予以确认。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作参考。对建造年代有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知情人证明,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行政村)、街道(镇)公示后出据意见,由区政府确认。

六、家庭人口的确定

(一)家庭人口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计算(包括原户口中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接受劳教或服刑人员)。家庭人口结构应当合理。寄居户、空挂户以及拆迁公告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二)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子女因种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尚未入户的,长期在被拆迁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他处无住房的,经本人申请,经公示确认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

享受政策后,拆迁人应将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号、户籍情况登记造册,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公安派出所,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已按本规定享受拆迁政策的,在以后的拆迁中不再享受。

(三)随征收土地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地居住或经街道(镇)、村将其安排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的,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

(四)国有土地上一本户口在同一拆迁地块有两个以上产权证,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应以产权人户口计算安置房面积。

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块)拆迁时,对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并按一户享受产权调换。

七、三榜公示 所有拆迁地块的被拆迁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给予补偿安置。一榜由社区(村)在拆迁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在《大江晚报》上公示。三榜公示应当在公示内容确认前进行;三榜可同时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中应公布拆迁人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拆迁人在报送拆迁地块摸底资料时,随文报送三榜公示情况及结果。

三榜公示的主要内容:

1.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它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 .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拆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拆迁人是否为“双困”家庭或生活困难群体;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八、为推动拆迁工作进程,对积极搬迁的被拆迁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不分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国有土地按有证建筑面积最高奖励200元/m²,集体土地以按确认补偿的建筑面积(混合、砖木结构)最高奖励150元/ m²(各区负责的拆迁,奖励资金在拆迁总额5%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拆迁人可根据拆迁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九、国有土地被拆迁房屋人均不足15平方米、集体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不足20平方米,被拆迁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拆迁安置房的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十、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当年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成立证照确认小组,确认小组由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土地)、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国有土地)牵头,市监察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派员组成。确认小组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相关证照、公示结果、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对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相关证照的,应严格查处;骗取产权登记的,应依法予以注销。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违规发证,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6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前已批准拆迁的地块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篇:漳政综〔2009〕63号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泰县人民政府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高速公路长泰段(含

福广高速公路长泰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63号

市直有关单位,长泰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长泰县制定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长泰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

公路漳州长泰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长泰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为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

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土地、地面种植物、构筑物及民用建筑物。

第二条 本《方案》具体拆迁人分别为漳州厦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被拆迁人为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公司会同设计单位与我县各乡(场、区)镇政府及村委会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 厦成线厦门海沧至漳州天宝高速公路漳州段(含福广线漳州长泰段)征迁的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第五条 长泰县有关镇、村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

第六条 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同地段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三倍逐年补偿(租用年限一般按建设工期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达不到原地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有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参照闽国土[2002]68号文执行,由施工单位与各县(市、区)高速办签订用地协议并预交保证金。

第八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施工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和厦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配合。

第九条 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条 按实际拆迁量结合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权源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㈠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㈡凡是从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㈢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

㈠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为准。

㈡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房的除外)。

㈢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㈣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㈤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㈥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㈦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可按两人计算。

㈧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方法。

㈠建筑物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见附表一。㈡民用建筑成新标准:见附表二。

㈢工业用房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㈣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㈤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㈥三杆拆迁的补偿标准:见附表六。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㈠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㈡被拆迁人按每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有取得合法的机构登记证为计算依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

㈢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⒈拆迁安置面积分成80m2、100 m2、120 m2等三种类型。

⒉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 m2进行安置。

⒊家庭人口在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 m2进行安置。

⒋家庭人口在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 m2进行安置。

⒌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

⒍一户多宗地的,按一户一宗地安置。具体安置用地面积按本项的2、3、4总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拆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92元/ m2,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拆迁人按92元/ m2予以收购补偿。第十六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的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 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拆迁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㈠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的7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㈡凡是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0%

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㈢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合法权源手续,被拆迁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㈣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和超准建面积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85%给予补偿;已向村、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90%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 m2。

第二十条 如被拆迁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m2。

第二十一条 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所在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村委会负责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被拆迁人尚拥有一处或多处未被拆迁的房屋,若按本方案享受安置用地的,则其拥有的未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源证件应在签定拆迁安置用地协议时一并缴交注销,其所拥有的房屋在未被补偿拆迁前可继续使用,但应书面承诺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补偿拆迁后,其所使用的住宅用地交由村集体重新安排使用。拆迁人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办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和附属物;部分由于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㈠被拆迁人拆迁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90%补偿费。同时每户付给搬迁费300元,再进行选址施工建房,剩余10%补偿费待建筑物交付拆迁三日内付清。

㈡拆迁安置采取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二十四条 过渡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拆迁人有权取消剩余10%的补偿费,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拆迁人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从通知签定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元,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安置小区采用商住合一,联建成街的建筑模式。被拆迁人要求严格按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土地、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被拆迁人要按照安置小区规划由个人全额出资建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划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参照龙厦、厦深铁路及厦漳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补偿标准,特殊项目和特殊个案应先上报有关部门集体认定后,方可结合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第三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长泰县人民政府。

第四篇:拆迁协议

委托动迁拆房协议书

(建设工程)

甲方: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征迁办(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宣城市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因开发区建设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住宅房屋(详见规划图)实施动迁工作。为保障动迁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动迁、拆除范围:详见规划图上所标的建筑物、附属物等,动迁面积以实际主房面积为准。

二、完成时限:征迁工作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三、动迁服务费:按元/平方米核算(总价款以实际动迁主房面积核算为准)。

四、动迁服务费支付方式:拆迁完成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按实际动迁主房面积结清。

五、保证金:

1、原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拆迁履约保证金;

2、按协议时间未完成部分按公告或协议测算的主房面积加倍扣除保证金(即按10元/平方米从保证金中扣除);

3、已按时拆除部分奖励元/平方米(依考核得分比例打折发放),即不再结算元/平方米的动迁费;

4、中途自动放弃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督促和检查乙方的动迁工作情况和动迁进度。1

(2)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等有关规定,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的,甲方有权制止。

(3)甲方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乙方搞好动迁和外部协调工作。

(4)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方便乙方开展工作。

(5)按协议规定与乙方结算费用。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拆迁时限内制定动迁进度和计划;每户建立档案,相关证照应收齐存档。

(2)有权任用动迁人选。

(3)按协议规定与甲方收结算迁费用。

(4)严格执行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政府153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宣政办[2009]53号文《关于印发宣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开展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拆除费用:

被拆迁建筑物、附属物等的拆除由乙方负责,被拆除的材料除砖以外由乙方自行处理,实行以料抵工补偿办法。

(6)其他:

①除砖以外的其他残值一律不得卖到宣城开发区范围内,若被执法局巡查中发现,处以1000元/车的处罚,处罚金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②拆除的砖应堆码整齐(200块/堆),宣城开发区按市场价回购。

③拆旧残值物品堆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项目工程施工,必须自行清理,若有损失,乙方自负。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做到合法、文明、安全施工,一切安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及时排除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隐患,否则后果自负。

3、乙方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拆除任务,甲方按照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对拆迁工作质量进行审核验收的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如乙方全部彻底地提前完成拆迁工作,甲方给予乙方1000元/天的提前奖,而推迟则罚500元/天,罚款从保证金中扣除。

4、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强拆时发生的残值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拆除过程中如有矛盾甲方给予协助协调。

八、违约责任:

甲方根据总的动迁工作量和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经测算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动迁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动迁服务费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结清。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订。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市建委拆迁办开发区分理处壹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人:签约人:

二〇一〇年月日

第五篇:2012拆迁协议

(湘口大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汉南农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拆迁户:(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乙方房屋拆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拆迁补偿在拆迁范围内,对具备有户口、有房子且在长期居住的住户进行拆迁补偿。

2、乙房房屋拆迁原建筑面积为76.28㎡,且为砖瓦结构。

3、甲方为乙方拆迁补偿新房一套,房型为三室一厅。

4、协议签订后,乙方被拆迁的所有房屋产权均属农场所有,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拆迁期限时

间内退出房屋,甲方给予乙方200元搬迁补贴。若乙方不在甲方规定的拆迁期限时间内退出房屋,甲方不仅不给予乙方200元搬迁补贴,还将另外追加违约处罚,按每日100元计算,时间限制一周内,超过一周,甲方有权对该房依法拆除。

5、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应向甲方上缴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买卖契约等证

件。新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统一由甲方出资办理。新建房5年内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时,必须退还农场给予的优惠部分。

6、乙方搬迁房屋前的水费、电费、电信及电视收视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搬迁前缴清,如

未缴清的,由此产生纠纷导致相关附属设施不能恢复或迁移的费用,均有乙方负担。

7、本协议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手印)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

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民事及法律责任。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诉汉南区人民法院裁决。

9、本协议条款由汉南农场新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所在大队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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