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江西省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办法(试行)
江西省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省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有关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 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 江西省旅游局与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
第五条 获“江西省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满2年 的单位,可经设区市推荐,由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择优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实行一年一报制,各设区市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推荐,并报相关材料,逾期将延至下一年。
第八条 申报“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须有协议;
(五)编制了所属地域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六)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评达到1600分以上;
(七)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3年无环境违法行为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九条 满足以上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向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三)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含自评分);
(四)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连同以上材料形成《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申请评定报告书》,用A4版本装订成册;
(六)资料汇编,对照《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详细反映本景区各得分点的情况,以文字说明和配备相应图片的形式,用A4版本装订成另一册;
(七)视频材料,制作5—10分钟视频资料(wmv格式)并刻成光盘,视频要能反映景区的创建成果。
第十条 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 报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推荐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自收到申报推荐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文件的审核;申报文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 现场技术评估工作由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旅游、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现场评估前,技术评估组将委派专家进行暗访,暗访通过方可开展现场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技术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示范区申报单位汇报;
(二)核查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三)实地考察申报单位,核查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进行游客与社区居民调查或访谈;
(四)填写《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并与自评 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五)填写《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报告表》;
(六)向申报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时整改。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可由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申报工作或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填写《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意见表》。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 对达到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第十七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六章 复核管理
第十八条 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条 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旅游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一条 复核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复核工作组。复核工作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材料审阅与现场考核。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审阅书面材料与考查现场,评估示范区生态旅游实践情况。
(三)形成复核意见。复核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填写《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第二十二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规范》规定1500分的示范区,直接取消其称号;复核结果介于1500(含)-1599分的示范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撤销其“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一)严重违背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区负有主要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旅游局、省环境保护厅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被取消示范区称号的景区,自取消称号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旅游局、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顶岗实习学生不在享受范围内。其资助等级和名额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院的名额再分配到各系。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1、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1档为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本学年内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5、体育成绩达标。
6、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有意义的活动。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第五条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申请与评审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每年九月份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启动,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2、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系部提出申请,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系部评审小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具体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名单予以公示。
4、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部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5、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资助学生名单备案。
6、审批批准后,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杜绝弄虚作
假行为,防止一切不正之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各系部对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做到管理到位,定期检查,听取老师和同学对受助学生的具体反映,严格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给予政治思想上关心爱护,学习生活上指导帮助,使他们关爱中健康成长。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或取消受助资格,收回所得助学金:
1、用助学金购买手机,请客送礼等
2、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沉迷网吧、寻衅滋事等不良习气;
3、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
4、旷课或到课率不及80%以上、因主观不努力造成留级、退学;
5、其他违反法纪校纪受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此前学校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生态旅游型生态示范区
生态旅游型生态示范区生态旅游是以良好的自然生态为资源,以旅游为龙头产业,带动其他行业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早在1990年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安徽黄山便是一个典型。黄山市政府和黄山管委会经过十年努力,他们视保护为重中之重,在“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努力探索出了一条既发展旅游又保护环境的新路子。他们完善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实行分区旅游,景区轮休生态保护,改善景区交通、娱乐、服务设施,开通微波通讯,以燃油代替燃煤,[2]防止大气污染,为让黄山这一大自然的杰作焕发出“世界级”的风采做出了贡献。
第四篇: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013年公布的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
1.南宫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野鸭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天津市:
1.盘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上海市:
1.明珠湖 西沙湿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东滩湿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重庆市:
1.天生三桥 仙女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内蒙古自治区:
1.(兴安盟)阿尔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辽宁省:
1.(大连市)西郊森林公园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吉林省:
1.(长春市)莲花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黑龙江省:
1.(伊春市)汤旺河林海奇石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哈尔滨市)松花江避暑城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江苏省:
1.(泰州市)溱湖湿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常州市)天目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县级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1.(衢州市)钱江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宁波市)滕头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安徽省:
1.(黄山市)黄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福建省:
1.(南平市)武夷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龙岩市)梅花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江西省:
1.(上饶市)婺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吉安市)井冈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山东省:
1.(烟台市)昆嵛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河南省:
1.(焦作市)云台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平顶山市)尧山 大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湖北省:
1.(十堰市)神农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湖南省:
1.(长沙市)大围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郴州市)东江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广东省:
1.(韶关市)丹霞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贺州市)姑婆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四川省:
1.(西昌市)邛海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巴中市)南江光雾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贵州省
1.(都匀市)漳江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毕节市)百里杜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云南省:
1.(西双版纳自治州)野象谷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玉溪市)玉溪庄园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陕西省:
1.(西安市)世博园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甘肃省:
1.(甘南州)当周草原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2.(兰州市)兴隆山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园
宁夏回族自治区:
1.(中卫市)沙坡头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新疆建设兵团:
1.五家渠青湖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第五篇: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办法
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安全社区建设深入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安全社区申报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11]38号)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1]3号)及省安监局有关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受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省级安全社区申报登记、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创建安全社区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条件,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确定申请创建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社区。
省级安全社区申报和评定工作,应当遵循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等标准实施。第四条国家级安全社区申报和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经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备案盖章后,再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创建省级安全社区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启动前,应参照国家标准要求填写《创建省级安全社区备案表》,经县级安监部门初审、市级安监部门复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市安监局集中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申报。第五条申请安全社区评定验收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经县级、市级安监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市安监局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创建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
(二)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有:社区概况、工业与商贸网点分布情况、按照AQ/T9001-2006标准各项要素开展工作的情况,安全促进工作成效、各类伤害与事故监测结果、持续改进目标与计划等;
(三)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第六条省级安全社区的评定验收,先由市级安监部门参照国家现场评定标准组织初审,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形成初审意见,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出评定验收申请;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建议。
第七条终审采取现场评定方式。由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成立现场评定组(3-5名安全社区专家组成),现场评定组职责: 编制现场评定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 组织实施现场评定; 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
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反馈现场评定意见。
第八条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提交评定工作报告。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定的过程;
(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
(三)材料初审与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论;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定结论性意见。第九条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收到现场评定组的评定工作报告后,研究作出综合评定结论,报省安监局研究批准后由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十条省级安全社区有效期三年。省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对获得省级安全社区命名的社区进行抽检。获得命名的社区期满前应提出复评申请,逾期未提的,自动废止。获得命名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