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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水政2008164号[五篇]

华水政2008164号[五篇]



第一篇:华水政2008164号

华水政〔2008〕164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科技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科技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11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科技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科技管理规章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转化、应用与推广,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服务地方的意识,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设科研专项基金项目三种类型。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论著、科技奖励、鉴定(验收结题)成果、发明专利等。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重视理论研究,加强开发应用研究,突出高新技术研究,提倡校企合作、校所合作,提倡跨院系、跨学科合作,鼓励科技创新和服务地方,促进成果转化。

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须进行校级科研成果登记。登记的科研成果,学校予以承认,并作为各级各类科研成果报奖和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科研 — 2 — 工作量计算的依据。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类型:  1.由党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2.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指南的基本要求。2.学术思想新颖,理论依据充分,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

3.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具有预期的学术成果或社会经济效益。

4.具有较强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基础。5.离退休人员、延聘人员一般不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请各级纵向项目。

6.申请国际合作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

1.各院系和专职科研机构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机关和教辅等非教学单位申报人员归口学科专业所在单位申报);科技处对全校申报项目汇总、组织评审,确定上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报送

— 3 — 有关部门。

2.对于有利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项目以及学术水平高、科技创新强、服务地方优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 3.申报项目超过上级部门限额的,科技处将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票决,确定上报项目。必要时申请人须到会参加答辩、接受质疑。

4.学校青年科研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由校评审小组审定,科技处下达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 各级纵向项目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1.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须进入校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计划科研项目管理。

2.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组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合同条款,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3.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项目下达部门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项目组具体组织与实施,科技处配合,其间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4.科研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研究内容,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更改 — 4 — 意见的书面申请,经科技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科技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继续履行原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对该项目全面负责。

 6.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事先提交延期或取消研究项目报告,经科技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取消。对既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不提交延期或取消报告者,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外,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纵向课题,并在全校予以公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7.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或项目申请书的要求进行验收、结题。学校鼓励项目组进行项目成果鉴定。验收、结题和鉴定等产生的费用全部由项目组承担。项目负责人须按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部科研材料(项目批文、验收结题报告、鉴定材料等)整理提交科技处。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

— 5 —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资助的项目,即由学校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培训和信息咨询、决策规划等。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分为两类:科研经费进入校计划财务处的,作为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进入校属财务独立机构的,经科技处同意、备案,并按第十九条规定缴纳管理费,作为计划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订立的合同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费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合同由校长委托科技处对外签定,5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由校长委托主管校长负责对外签定。合同签定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交合同正本1份。

第十三条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以不损害学校利益为前提。横向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校方或对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因项目执行产生的争议,协商未果需要申请仲裁或引起法律纠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科技处、法律事务中心及所在单位沟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研究应对措 — 6 — 施,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对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或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而造成法律纠纷,给学校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纵向课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校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技术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委托方出具验收证明,办理结题证书。横向科研项目的档案材料(项目批文、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结题验收报告)须提交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设立的专项科研经费等。校设专项科研经费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华水政〔2008〕14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专用,超支不补。除学校和所属院系按规定提取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任何项目的科研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接受科技处、计划财务

— 7 — 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第一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批准经费和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书。计划书一式3份,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学校提取3%的管理费,各单位不再提取;计划内横向科研项目到款经费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使用学校实验场地(室)、设备、高耗能等实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按10%的比例提取;计划外横向项目按合同经费向学校缴纳2%的管理费。各单位提取横向项目经费的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应超过学校提取的比例。学校专项科研基金不再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核算内容(项目批准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1.差旅/会议费:项目研究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自用车辆汽油费、路桥费等,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2.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复印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 — 8 — 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必要的办公、耗材等费用。购置的图书期刊归学校所有。

3.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需的简单装修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和房屋装修)。

4.燃料动力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材料费:项目研究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标本、样品加工等低值易耗品及运输、包装、装卸、整理等费用。

6.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需要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研制和购置的设备归学校所有。

7.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研究人员出国及邀请境外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费用,国家级面上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15%,其它科研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

— 9 — 10%。国家外专局项目除外。

8.科研业务联系费: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业务联系、接待、协调等费用,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10%,纵向科研项目不超过总经费的6%。

9.专家咨询/鉴定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的中期检查、阶段性项目评审、项目结题验收或省科技厅组织的项目鉴定的费用。会议形式一般不超过9人,费用不超过800元/人,通讯形式一般不超过7人,费用不超过500元/人。国家纵向科研项目和项目经费3万元以下的项目本项不列入核算内容。项目检查、验收、鉴定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并备案。

10.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适量的加班费(纵向科研项目不得列支)及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该项费用总额:横向科研项目不能超过总经费的20%,国家级面上科研项目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5%,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等及其它纵向科研项目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0%。

11.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作业费及劳动保护费。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的科研经费,可以全部留给项目组做新开项目的预研经费。如项目负责 — 10 — 人要求将结余经费作为项目组奖酬金发放(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须经科技处同意并备案。学校提取结余部分的5%作为科研管理专项收入,其余归项目组。奖酬金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全部留给项目组做新开项目的预研经费或按项目批准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科研经费的使用,待整顿或重组后继续使用,期间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的研究工作,而又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的;

3.项目组成员在研究工作期间违犯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4.违反财经纪律,或科研经费挪作他用的; 5.项目没有按期结题,又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6.未经有关方同意无故更改项目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的;

7.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的。

— 11 — 第二十三条 学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研项目、各项科研奖励以及为科研发展所需的各项开支。各单位提取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的20%须作为单位科研发展基金,80%可作为单位奖酬金发放。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由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或利用学校的设备完成的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均为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研成果,其权益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成果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归档、报奖、专利申请、保护、保密、交流、应用和开发推广等。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的范围

 1.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电子出版物、行业规范、标准等。 2.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或矿产新品种、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

3.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级各类科技奖励。5.鉴定、结题、验收的各类科技成果。

— 12 — 6.职务科研成果生成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科技成果的验收、结题由合同方共同约定或要求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必要条件 

1.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是列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或具有较大学术意义或推广价值的其他项目。

 2.完成科研计划(合同或协议)所列的科研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成果鉴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须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组织进行。科研成果鉴定的一般程序:

 1.申请鉴定个人向校科技处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计划书或合同任务书、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技术资料、研究成果、应用证明、检测报告、鉴定专家建议名单等一式2套。

 2.经科技处审核后,对于符合鉴定要求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处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上级部门批复后由项目负责人按上级要求组织鉴定。鉴定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项目组承担,专家鉴定劳务费

— 13 — 用执行上级规定。

4.鉴定完成后,2周内向科技处提交全套资料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

 1.登记分类:校级登记(凡在学校归档备案的成果,均视为校级登记)、省部级登记(凡通过鉴定并符合省部级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由申请鉴定负责人向省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国家级登记(对符合国家级登记范围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厅向科技部推荐,申请国家级成果登记)。

2.登记材料:鉴定成果包括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技术资料等1套;论文包括刊物封面、目录、首页复印件;论著原件;获奖科技成果证书复印件;结题、验收证书原件;专利证书复印件;研究报告和调查报告原件、电子出版物原件等。

3.登记时间:论文、论著每年12月份由单位汇总提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其他成果在完成后的2-4周内提交。

4.存在争议或涉及法律纠纷的成果不予登记。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归档和管理按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 — 14 —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科技处管理全校上一年度的科研档案,超过两年的科研档案移交校档案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凭本人工作证办理科技档案查阅手续。跨项目查阅标有密级的科技档案和尚未公开的科研成果、专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和档案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已获专利权的科研成果,其档案材料在校内任何人均可以凭本人工作证办理查阅。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的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法律规定权利所属权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的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技术秘密、版权(著作、建筑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教师的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并积极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交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的职务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学校负责宣传、推广,并为市场化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技术指导、服务,并密切配合学校做好推介工作。市场化所产生的收益按照学校30%、— 15 — 所属单位10%、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6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贸易

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科研成果的转让、开发、科技产品销售等须按国家《合同法》签订合同。一般技术合同由科技处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由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外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或重大技术合同经科技处呈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校长负责对外签定。

第三十九条

由学校签定的合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离退休人员和调离人员在离开学校岗位5年内不得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在职时取得的职务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职务成果,秘密未公开前不得泄密、转让;涉及知识产权的职务成果,产权未放弃前不得转让。否则按侵权论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对学校的科研成果,鼓励项目负责人面向社会进行成果推广或技术承包,并与学校签订承包合同。对于在成果转让、技术服务中为学校创造净利润超过50万元的,将在利益分配时从学校所得的收入中提取20%奖励成果推广人员。

第四十一条

科技处会同校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合同签订、登记、财务管理、合同完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审 — 16 — 计,如有违反有关规定,将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效益显著、需要投资较多的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要积极争取纳入政府部门的计划进行推广,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十三条

鼓励已取得高科技产品开发成果的项目组,创办经济实体,引进资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学校以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参股。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技术股份不低于25%。

 第四十四条 在从事技术贸易(成果转让、技术服务、产品开发等)的收入中,税后的利益分配原则是:学校30%,所在单位10%,其余归项目组。

第七章

学术交流

第四十五条 举办(协办)学术会议必备条件: 1.学术会议的主题应与学校学科专业方向有关; 2.学术会议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3.会议主办(协办)单位具有举办学术会议的基本条件和可靠资金保证。

第四十六条

主办(协办)国际学术会议应由举办方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主管校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 17 — 第四十七条

具有重点学科的院系主办(协办)学术会议的所有费用由主办(协办)单位自行解决,没有重点学科的院系,学校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会议费用须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举办方提出经费使用预算计划,按计划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四十八条 主办(协办)学术会议结束2周内,举办方应将会议资料、会议纪要提交科技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主办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会议、组织学术研讨班或学术沙龙、对外学术兼职、受邀外单位做学术报告等活动,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份统计汇总(含必要的证明资料)上报科技处备案。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此为准。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科研

管理

规定

通知

— 18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5日印发

第二篇:华水政200658号

华水政〔2006〕58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于印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06年4月20日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 1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规范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程序和方法,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是校长在院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管理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最高行政决策机构。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一般包括: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上级有关领导指示;

2.贯彻落实校党委决定的需由校长办公会办理的决策事项;形成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要行政工作方案;

3.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行政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 — 4.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主要包括:

教学活动:拟定学科专业建设方案、专业设臵和院系调整方案,组织拟定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分专业招生计划、实验室调整方案、批量购臵实验仪器设备方案和招标结果,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和确定,拟定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奖励评审(推荐)办法及评审(推荐)结果等;

科学研究:拟定学校科研工作规划、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重大科技活动或科技研发投入,拟定校级及校级以上科研奖励评审(推荐)办法及评审(推荐)结果等;

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处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5.拟定学校科、处级行政单位的设臵或调整方案,拟定学校校级学术机构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对副校长分工提出意见,任免学校处级行政干部;

6.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7.拟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职称评审办法及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拟定校级及校级以上

— 3 —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结果和推荐意见,拟定对教职工行政处分的意见;

8.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审议决算报告,拟定大额融资、租赁、借贷项目的实施办法和还贷计划,审定5~20万元的预算外项目开支;

9.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人事、学生、基建、后勤、资产、生产、安全、福利等工作中管理、经费等不宜由校领导个人决定的重要问题;

10.听取各院(系、部)及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其请示事项;

11.研究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12.研究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13.研究处理学校安全保卫方面的工作; 14.研究处理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15.校长认为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1.上级或本校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事项; 2.分管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3.分管校领导之间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

4.职能部门没有提出拟办方案或分管校领导没有明 — 4 — 确意见的问题;

5.临时动议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程序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一般由校长提出,或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经校长审定,由校长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也可由校属各处级单位提出,经分管校领导签署上会意见,报校长确定。具体程序为:

各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提出的工作请示,经学校办公系统运转至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认为不宜直接答复,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签署上会意见,校长办公室报校长批准后备案。

第八条 经校长同意提交办公会的议题,须由职能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1~2个拟办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议题,在提交拟办方案前应互相协商一致。没有拟办方案的议题,校长办公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确定的校长办公会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与议题相关的文件、资料、图表,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两个工作日(即办公会前一周星期五)报送

— 5 — 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分发传阅会议资料。

第十条 与会人员应提前研究会议资料,准备好讨论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校长办公室。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二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出席。根据会议内容和相关议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列席,汇报情况,回答询问。列席人员按会议议题参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出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校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人员,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接待来访,不处理其他公务;对于会议的研究、决策过 — 6 — 程,任何与会人员无权向会外任何人员泄露。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畅所欲言,明确表态;校长办公会议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是会后备查的基本依据。校长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的基本情况、过程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对会议决议的记录要全面、清晰、准确。校长办公会记录要分归档。调阅校长办公会记录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且有校长办公室专人监阅。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成员参会时使用校长办公室统一配发的会议专用记录本,并注意妥善保管。离职时,应主动将会议记录本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存档。

第五章 决议办理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策拟写会议纪要,明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经校长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在一定的范围内发送。《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与学校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凡经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执行。

— 7 —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并将决议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提交校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依照校长办公会的最终意见向院党委会议汇报,也可由校长办公室将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提交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主题词: 会议

规则

印发

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4月30日印发

第三篇:华水政2009148号

华水政„2009‟148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校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进一步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消防安全关系着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千万家庭的和谐幸福。校属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学校改革发

— 1 — 展稳定的高度,以对师生员工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落实到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行动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要求,增强安全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有患必除、确保安全”的思想,把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广泛动员、严密组织,强化工作措施、提升管理水平、狠抓工作落实,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懈怠、投入上不消减,做到思想认识、安排部署、工作措施“三到位”,最大限度地增强我校防控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我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消防法》规定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学校统一领导、保卫处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是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要进一步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隐 — 2 — 患排查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完善消防管理档案。校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保卫处备案。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彻底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和《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和“逐级追究”,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因保卫处不按规定监督、检查,不按规定维修更换消防设施器材,不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追究保卫处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因个人原因导致发生火灾(火险)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外,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三、加强管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

(一)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保卫处要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合理配置、及时检修灭火器、应急灯、消火栓、安全疏散标识等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其正常运行,对达到报废期限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对丢失或缺少消防设施器材的部位,— 3 — 要登记造册,及时购置、配备到位。校属各单位要加强设置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不得遮挡、埋压、停用、拆除、改动消防设施或用于非消防用途,防止其丢失、损坏,要保持宿舍楼、教学楼、综合实验楼、图书馆、文体活动中心、食堂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校属各单位应经常对设置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丢失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要及时报保卫处。办公室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办公室所属部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楼、办公楼、综合实验楼等建筑物内公共部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由该建筑物门卫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消火栓供水及供水墙体、地下管道由总务后勤处负责管理;综合实验楼消防控制室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值班,地下室消防泵系统及消防水箱由总务后勤处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因搬迁涉及到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调配的,原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对消防器材统一调配。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消防设施器材丢失的,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公共财物遗失被盗经济责任赔偿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二)加强校内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综合实验楼、锅炉房、配电室、实验室、教学楼等重点防火部位除正常值班人员外,不得住宿无关人员。放假期间,封闭的学生宿舍楼和 — 4 — 教学楼,除安全值班人员外,不得住宿学生或其他人员。校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管理和教育,不得破坏、私自拆除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用途,不得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拆改线路电器设备、点燃蜡烛、焚烧杂物、乱扔烟头,不得在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饭锅、电热杯等大功率用电器和存放酒精、液化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学生宿舍内电脑联网的,要购置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配件,不得使用伪劣电器。各学院、总务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要认真落实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学生宿舍违规用火用电清查力度,对查出违规违纪的学生报由学生处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宿舍内的安全管理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宿舍楼道等公共部位安全管理和门卫值班由总务后勤处负责(龙子湖校区由学生处负责)。办公室、值班室、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酒精、汽油、液化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食堂和校内商店要按照消防部门要求,不得在生产、经营店铺住宿人员,不得形成“三合一”场所(集住宿、生产经营、存储于一体)。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和保卫处报告。

(三)加强用电用火消防安全管理。电器线路的安装、使用和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安装技术规定,电工、焊工、— 5 — 锅炉工应当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总务后勤处要及时检查、更换、维修老化线路和超负荷运行线路,要特别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根据学生宿舍电器使用情况,合理调整电路输出功率,从电路源头控制学生宿舍大功率违章电器的使用。校属各单位要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排除设备故障,防止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转。人员离开办公室、宿舍时,要对室内电源、电器进行认真检查,关闭电源,防止电器使用不当引发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加强用火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周围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要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动用明火时,动火单位要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用明火时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室,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持室内通风。禁止在具有易燃、易爆的实验室等场所使用明火。

(四)加强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校属各单位在校内举办集会、晚会、文体等大型活动的,应提前报保卫处,并由活动举办或承办校属单位负责活动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举办(承办)单位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举办(承办)单位要按照保卫处要求落实活动现场防火措施,切实做好防火工作,有 — 6 — 针对性地制定详细、具体、实用的预案,确保对火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校外单位到校内利用文体活动中心、花园校区1号教学楼大厅等室内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校内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关于加强对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负责活动现场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指导、监督、检查。

(五)加强承包、租赁商铺消防安全管理。校办产业处、总务后勤处要加强承包、租赁商铺、门面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并接受保卫处的消防监督、管理。校办产业处、总务后勤处要专门制定承包、租赁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谁租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对方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占用、封堵学校消防通道,不得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损坏、丢失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赔偿。

(六)加强建筑施工场地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场地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总务后勤处、保卫处负责监管,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按要求及时配置消防器材,将施工区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的,要有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区域及其他区域消防安全。校内建筑改建、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使用防火性能达标的材料,— 7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七)加强垃圾、枯草消防安全管理。校属各单位要加强对垃圾道、垃圾桶管理,及时清理垃圾,避免堆积时间过长。个人不得擅自焚烧垃圾和枯萎草坪,确需焚烧垃圾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护措施,同时应远离实验室、学生宿舍、图书馆、配电室、锅炉房等重点防火部位,确保消防安全。要杜绝将未熄灭的烟头和未经处理的易燃易爆实验用品等倒入垃圾通道。

四、突出重点,自查自改,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保卫处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工作职责,坚持重要节假日和每季度组织进行全校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通知责任单位整改消防隐患,对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校属单位,要全校通报,督促整改。校属各单位要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防火部位电器设备、线路、消防设施器材运行状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要充分依靠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积极分子经常对学生宿舍进行监督检查。保卫处要定期、不定期对校属各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校属各单位对排查到的消防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 — 8 — 整改;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整改;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大、自身难以整改要及时报主管校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报学校解决。

五、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校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和渗透力,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广播、校园网络、政治学习和班会、讲座、消防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大力营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普及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自救常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以达到“两知三会”(知道所在场所或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火灾预防基本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互救)的要求。由保卫处牵头,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紧密配合,组织做好学生逃生应急演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规定,爱护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灯、疏散标志等消防设施,购买和使用质量可靠具有“3C”标志的电器产品,并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排除设备故障,防止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转,使用电源插座不可超过其最大额定功率,不将电源插座或电源线放在床上。学生做实验时,指导老师要在学生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明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避免因学生

— 9 — 操作不当引发火灾事故。

责任重于泰山,隐患险于明火。校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未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共同做好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贡献力量。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消防

安全

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

2009年10月27日印发

第四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华水政2016-39号))

华水政〔2016〕39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

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03月29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升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汇聚一批学科领军人物,带动学校优势特色学科赶超国内领先水平,提升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端人才引进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原则;

(二)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兼顾其他学科原则;

(三)德才兼备、择优选聘原则。

第三条 学校着重全职引进在海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大师,或者具有长期、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正在主持或者曾经主持国家重大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高端人才。分为下列三类:

(一)首席科学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身体健康。

(二)领军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含外专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3.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专家;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7.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教授,在本学科领域得到国际同行认可;8.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杰出青年人才

1.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2.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5.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7.世界高水平大学副教授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得到国际同行认可;8.其他杰出青年人才;9.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条 学校为高端人才提供下列待遇:

(一)对引进的首席科学家,实行一人一议,全职在学校工作的,待遇不低于以下标准: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000万元以上,安家费200万元,聘期内年薪100万元,并提供不小于200平米的校内住房一套,配备助手和科研秘书,协商解决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入学等问题;

(二)对引进的领军人才,实行一人一议,全职在学校工作的,待遇不低于以下标准:为自然科学领域的高端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00万元以上及必备的科研条件,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高端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以上及必备的科研条件,配备助手和科研秘书,并提供不小于200平米的校内住房一套,安家费100万元,聘期内年薪80万元,协商解决家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入学等问题;

(三)对引进的杰出青年人才,全职在学校工作的,为自然科学领域的高端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00万元至1000万元及必备的科研条件,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高端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至100万元及必备的科研条件,配备助手和科研秘书,并提供不小于200平米的校内住房一套,安家费80万元,聘期内年薪50万元,协商解决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入学等问题;

(四)对短期引进的、不能全职在学校工作的高端人才,以特聘教授身份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实行一事一议,签署聘任协议,聘期3年,解决在校工作期间的科研及 — 4 —

生活用房,协议明确岗位职责、考核目标、聘期考核目标及相关待遇。

第五条 全职在学校工作的高端人才,聘期内应当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

(一)首席科学家

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实行一人一议,总体上应当完成如下任务:

1.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带领学科、平台和创新团队进入国家级层次;2.主持国家重点以上科研项目,领导本学科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任期内应当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得国家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领军人才

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实行一人一议,总体上应当完成如下任务:

1.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进行科学研究。任期内应当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义申请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以上,申报并获得国家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领导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学术梯队建设,组织并带领一支

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推动学科、平台和创新团队进入国家级层次。

(三)杰出青年人才

1.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进行科学研究。任期内应当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义申请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以上,申报并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者国家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领导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学术梯队建设,组织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申报并获批省部级平台和创新团队。

第六条 学校对高端人才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管理和考核:

(一)对引进的高端人才,以团队建设为基础,以发展学科为目标,按照不同层次,在尊重本人意愿情况下,协商确定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二)高端人才聘期为一般为10年。签订聘任协议两个月内,学校提供住房并提供50%的安家费,剩余安家费按每年总数的10%分5年付清。年薪按每满一年兑现一次。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另行签署协议;

(三)学校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高端人才进行考核,着重考核团队建设、学科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 引进的高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提前 — 6 —

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追回住房和已发安家费,并视情况追回已发部分或者全部年薪:

(一)未满10年提前辞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违法违纪被处理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在校工作时间不够、工作投入严重不足的;

(六)以及其他不良情况者。

第八条 学校成立高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端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根据领导小组意见,由学校研究决定高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组织部、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各学院或者研究机构人才引进申请;

(二)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拟引进高端人才报告;

(三)为引进高端人才办理入校手续;

(四)落实高端人才的政策和待遇;

(五)组织高端人才考核;

(六)完成其他与高端人才引进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或者研究机构的高端人才引进工作由学院院长或者研究机构负责人牵头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搜集本学科高端人才信息,建立高端人才信息

库;

(二)负责高端人才的前期考察;

(三)向学校“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提交人才引进申请;

(四)负责高端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团队建设、安排助手及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充分利用媒体、留学生联谊会、博士后联谊会、国内外学术会议等平台进行宣传。坚持长期跟踪、专人联络、实时更新。注重发挥知名专家、校友在人才引进中的积极作用。外事出访活动应当有人才引进任务或者走访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高端人才快速评估反馈机制和快速决策机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成熟一个研究一个,及时确定高端人才的岗位和待遇,一揽子解决高端人才工作条件等相关问题,提高高端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统筹经费、房产、科研设备、辅助人员等各类资源配置向高端人才倾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资源保障。学校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高端人才营造一个舒适安心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将高端人才引进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工作业绩考核。对引进高端人才的二级单位实行激励机制:每引进一位全职首席科学家,奖励30万元人才引进费;每引进一位全职领军人才,奖励20万元人才引进费;每引进一 — 8 —

位全职杰出青年人才,奖励10万元人才引进费。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2年内没有引进高端人才的,学校划拨经费时扣除单位总体经费的0.3%。

第十三条 学校在编在职教师达到三类高端人才引进条件的,参照该《办法》的待遇进行协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印发

第五篇:水政执法

水利站行政执法述职报告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工作不到位。除了在特定的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之外,其余时间宣传工作比较欠缺,使得群众对各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2、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规范。部分人员工服务群众意识不强,解决群众困难不够积极;执法工作沿用老的模式,缺乏创新意识,工作效率较低;主动学习热情不高,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3、巡查力度不够。除了日常的企业用水、河道及水利设施的巡查之外,对于一些新建企业及河道涉水工程项目是巡查力度不够,致使有些违法水事案件我们是经过群众举报得知的,这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被动的局面。

二、今后的工作重点

1、做好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除了积极利用“世界水日”和 “中国水周”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之外,在平时巡查过程中,也可以用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进行宣传工作,从多方面提高企业、群众的水患意识、水环境保护意识和水法制观念,为强化执法、落实水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效率意识,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注重执法人员学习意识和行政执法能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在日常

工作中要廉洁勤政,克己奉公,严于律己,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树立水政人员的良好形象。

3、加大巡查处罚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除了日常巡查之外,做好新建企业和河道涉水工程项目的重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过程加强督促、监督,保证整改效果。处理违法水事案件时绝不心软,严格按照规定依法执行,树立警示作用。

新的时期,水行政执法工作既面临着问题与挑战,更面临着机遇与发展。我站人员充满信心,鼓足干劲,在“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为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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