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料整理】全国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很多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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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税收政策调整
1.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范围发生哪些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范围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征收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服务业征收范围发生哪些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应按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3.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是否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差额扣除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上述纳税人之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的价款。
5.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
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6.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政策发生哪些变化?
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7.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租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的,不再按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9.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缴款凭证种类有哪些?
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他税收缴款凭证。
10.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31号公告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做了重大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由“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11.纳税人抵扣海关缴款书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12.纳税人如何取得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13.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能否继续申请抵扣,应如何操作?
答:稽核比对结果异常处理的三种情形: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
14.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统一规范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该公告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请问该附列资料的用途,哪些纳税人需要填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用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二是反映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需要填报该附列资料的纳税人包括以下三类: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附列资料
(四)》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用报表。
15.目前,航空企业执行应税服务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请问航空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申报增值税?
答:航空企业的分支机构申报要点如下:
(1)应税服务的销项部分填报到《附列资料
(一)》第13行“预征率 %”有关栏次内。需要强调两点:
1.该行第1至13列中“销项(应纳)税额”各栏,要求填写的是按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而不是按预征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2.该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按“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预征率(目前航空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计算填写,即:分支机构应税服务在其机构所在地应预征的增值税额。
(2)应税服务的进项部分首先需要填报到《附列资料
(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栏次内,然后需要填报到《附列资料
(二)》“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栏内。即: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在《附列资料
(二)》中是“一进一出”。
航空企业的总机构申报要点如下:
(1)汇总后的应税服务销、进项部分的申报与其他普通一般纳税人相同。
(2)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需要填报《附列资料
(四)》。
16.全国实行营改增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已不是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了,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关于增值税申报的公告,在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单独列示了“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请问,其含义如何?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指的是开具日期为2013年8月1日(不含)之前的,符合抵扣时限等抵扣条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虽然,财税[2013]37号通知在有关衔接政策中未就此部分抵扣凭证单独进行规定,但依据政策衔接原则,这部分抵扣凭证在抵扣时限内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7.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就增值税申报表有的栏目名称与一些文字描述进行了微调。请问这些调整主要依据了哪些原则?
答:主要依据了以下两个原则:
(1)原纳税人与营改增纳税人兼顾的原则。如:主表仍保留“按适用税率”的描述,暂不按试点实施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方法”,而是通过名词解释的方式,在填表说明中体现。
(2)规范原则。如:统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纳税人(或代理人)的声明。再如:调整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表头依据部分的描述。三如:将申报表中“征税”调整为“计税”等等。
第二篇: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改增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
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出口递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设置借方6个栏目。
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设置贷方4个栏目。 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减免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递延收益”等科目。
转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转出本月多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本月上交上期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上海某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确认一笔运输收入总额100万元,同时分给非试点地区联运单位运输支出60万元。营业收入:1000000/(1+11%)=900900.90 增值税款:900900.90×11%=99099.10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0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99.10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举例:如上述业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支付给其他单位60万元并取得符合规定发票时,计算税款:(60/1.03×3%=17475.7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475.73
主营业务成本
582524.27
贷:银行存款
600000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1.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2.举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8月1号营改增,7月底有15万元的留抵,8月发生货物销项税10万元,应税服务(原营业税劳务)销项税5万元,本月进项税6万元。
3.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举例:某企业2012年1月1日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该项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500元(考虑残值为0)。
购入时,借:固定资产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按规定全额抵减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5000
贷:递延收益5000 每年折旧时,借:管理费用 500
贷:累计折旧 500 同时,借:递延收益
500
贷:管理费用
500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4.举例:某企业2012年1月发生技术维护费2000元时,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000元,贷记“管理费用”200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五、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增值税优惠。
2.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2)安置残疾人的,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3)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六、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规定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七.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1.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此增值税非彼增值税(75:25)
3.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甲公司2011年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2012年1月,货物的销项税额是8万元,试点劳务的销项税额是3万元,假定当月没有新增进项税额 5.计算1:应纳税额=3 6.计算2:应纳税额=(8+3)-10=1 八 纳税筹划提示
一、洼地效应
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将相应下降。减税不一定实现在营改增的企业,以会引来一轮新的价格调整,分享其中利益。
(一)营改增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效果计算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
收入100,成本85,税金3,利润12,税后所得:12-(12×25%)=9 营改增之后:
含税收入100,收入90.09(销项税9.91),成本85,利润5.09,税后所得:5.09×75%=3.82 解决办法:提价或降低成本
提价:A-A/1.11×11%-85=12,A=107.67 降低成本:90.09-A=12 A=78.09,85-78.09=6.91 下游企业抵税计算:
①非试点地区取得运费100抵税计算: 100×7%+93×25%=30.25 ②试点地区取得运费100抵税计算:
100/(1+11%)×11%+(100-9.91)×25%=32.43 ③分析:A-[A /(1+11%)×11%+(A-A /1.11×11%)×25%]=100-30.25 A=103.23 营改增之前(服务业):
收入100,成本80,税金5,利润15,税后所得:15-(15×25%)=11.25 营改增之后:
含税收入100,收入94.34(销项税5.66),成本80,利润14.34,税后所得:14.34×75%=10.76 解决办法:提价或降低成本
提价:A-A/1.06×6%-80=15 A=100.70 降低成本:94.34-A=15 A=79.34,80-79.34=0.66 ①非试点地区取得服务费100抵税计算: 100×25%=25 ②试点地区取得服务费100抵税计算:
100÷(1+6%)×6%+(100-5.66)×25%=29.245 ③分析:A-[A ÷(1+6%)×6%+(A-A ÷1.06×6%)×25%]=100-25 A=106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3%的征收率,无疑对税负重重的服务业纳税人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直接就是2个点的降税。之前:收入100,税金5,税后95 之后:含税收入100,不含税收入97.09
九、即征即退的忧虑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筹划思路
融资租赁公司大举进军试点地区 借款购置设备筹划:融资利息得以进项抵扣 租赁轿车,是否可以抵扣? 售后回租起初存量资产? 成立租赁公司
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选择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筹划思路
试点地区接受的应税劳务,想征增值税就在试点地区让接受方扣缴,或者找试点地区的代理人
如果试点地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不需要抵扣,比较17%的增值税更想交营业税的话,找一个非试点的代理人就可以了?
四、其他选择性筹划。如一般征税方法和简易征税方法,免税和纳税的选择等。
五、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增加流转税负担,给集团公司各法人单位之间均衡所得税利益,盈亏相抵,建立了通道。
六、延迟购置固定资产和相应可以抵扣资产。
十一、风险提示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减免税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劳务增值税发票的监管问题
运输业一但虚开17%油票抵扣,对外虚开11%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劳务监管依然存在难度,所以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是要填列齐全的。
(四)反避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三篇:营业税改增值税
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试点。由此,正式拉开了“十二五”规划中有关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的大幕。
一直以来,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流转税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从 1994 年中国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消费税并行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自1980年开始增值税试点以来的近30年里,增值税由初期的一个征收范围有限的小税种逐步发展成为占我国财政收入最大比例的主体税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在实施中出现了诸多弊端,不利于经济进一步发展。为此,最近几年,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税改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税收改革,减轻企业负担。首先实行的是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改革。2004 年率先在东北地区实施,而后扩大到全国的增值税转型,进一步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购买生产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予以抵扣。“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我国实施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型增值税改变了实行 15 年之久的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增值税改革实现了较大突破。2011年下半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发正式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并率先在上海进行试点,尝试从制度上解决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协调的问题,通过改革进行结构性减税,从而实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三重意义”
(一)健全财税制度,避免重复征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税率。例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和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5%—20%。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供应,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而要按照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因而每道流转环节都要交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而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其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只是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是一种价外税,从而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这次税改重点是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征税,完整了增值税的链条,实现了财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二)企业减负,总体降低企业税负
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从宏观上有利于财税制度的健全,对于市场中的各个企业而言,消除重复征税,最直接的影响则是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某交通运输企业当年营业额1亿元,按照营业税计算,其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300万。如果改为增值税,其纳税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假设按照试点方案,其销项税额率为11%,销项税额为1100万;假设该企业购自外部的中间投入为5000万元,其进项税额为5000万乘以17%的增值税率,为850万,则该企业所纳的增值税为250万元,税负较原先征营业税减少50万元。从总体上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实现了企业税负的下降,对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具有较大作用。
(三)实现社会专业化的分工与合作
在细化产业分工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推进现有营业税纳税入之间加深分工协作,也将从制度上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贯穿于各个产业领域,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不少企业主动将生产性服务业务外包,加速了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各行业的影响
(一)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从交通运输行业整体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而对于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而言影响各不相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此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而调整之后增值税税率达到11%,税率有明显提升。对于某些交通运输企业,其税务负担可能会不降反而加大。由于大多数交通运输企业都是资本密集型企业,在运营成本中折旧和摊销占比很高,如航空、机场、水运、港口、高速公路等,固定成本的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对税务负担的变化影响很大。如果是早已完成投资建设的企业,由于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大幅提高税率必然会增加企业负担。但如果是新开办的交通运输企业,由于新购置的大量交通运输设备可以在消费型增值税税制下直接扣除,可以降低其营运成本,从而提高收益率。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那些技术先进、资本密度高的新兴航空运输业和铁路运输业,特别是高铁经营会因此而获益良多。
(二)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在此次税改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商业服务业将大幅受益。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我们可以进行一下简单的估算。从服务业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来看,原营业税税制下每万元收入需要缴纳500元税金,在增值税税制下,500元对应的增值部分应税额为8333元(500/6%)。也就是说,只要企业的增值率不超过83.33%,都会因此次税改而获益。
(三)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而言,增值税改革是利好。尽管本次改革试点未包括金融企业,但是对金融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受到的影响进行预计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明显高于实行3%税率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等行业。而且金融业除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等,实际税负更高。造成金融业税负较重的原因有:一是营业税是按照营
业额即金融部门的经营收入的全额征税,金融业资金流转数额巨大必然导致营业税绝对额大;二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大量采用,金融业需要大量的硬件和软件投资,而金融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使金融企业成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高税负必然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如果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使其税负得以降低,金融企业必将从中受益并得到迅速发展。
减税等价于少收货币到国库,相当于变相的积极财政政策。考虑到少缴税款的基础货币作用,税制改革对经济的刺激将较为明显。上海试点将有利于巩固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注册地在上海的上市银行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将首先受益于增值税改革试点。并且经济效率的提升和发展又会从正面拉动对于金融的需求。
(四)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将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虽然本次方案还没有明确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
建筑业与生产密切相关,有较大额固定资产进项,但因为不在增值税范围内,所以不能进行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而本次改革试点的目的就在于让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因此对于建筑业形成利好。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建筑成本的一半以上是水泥,钢材等工业产品,如果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部分重复计征的税率将得到扣除,将会整体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建筑成本,较大幅度提高房地产业的利润率,从而有利于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
四、对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建议
(一)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自1994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税制”,对国内增值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进行分成;而对于营业税,属于中央营业税的只有铁路运输、各银行总行等少数企业集中缴纳的部分,除此以外的其他部分全部属于地方所有。这种税收分成方式使得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第一大税种,甚至是唯一的主体税种,达30%左右,成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经济来源。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势必要降低本来就占比较低的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如果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太多,推进改革的阻力就会大大增加。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取消营业税后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从而在改革中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如果要全面推行增值税扩围,就应该充分考虑如何弥补地方政府相应的收入损失、并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此次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这个做法可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利益,能够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建议完善“分税制”,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税比例,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以2009年为例,增值税中地方税收4565.26亿元,中央税收13915.96亿元;营业税中地方税收8846.88亿元,中央税收167.10亿元;增值税与营业税两项相加,地方税收13412.14亿元,中央税收14083.06亿元,中央税所占比例为51.22%(数据来源:《2009年中国税务年鉴》)。那么,为了保障地方政府的利益,争取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扩围”工作的支持,“扩围”后的增值税中央分享比例应不高于50%,地方分享比例应不低于50%,即中央与地方对增值税可按照1:1的比例进
行增值税税收分成。与此同时,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应合理构建地方税体系,加快房产税改革和资源税改革,使它们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增加地方收入。
(二)注意对物价的影响。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价格的影响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将价内税的营业税改为价外税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和价税关系变动自然会对商品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讲,营业税实行价内税,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征收营业税或调整营业税税率主要是减少企业利润;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征收增值税或调整增值税税率则会直接增加购买方支出或负担。这种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当我们将价内营业税改为价外增值税时,如果价格不变,服务购买方由按含税价支付改为按不含税价支付,价税合计款支付增加。由于营业税税率为3%或5%,而增值税税率为13%或17%,服务最终的购买方支付的价税合计款增加的不是3%或5%的营业税,而是13%或17%的增值税。二是在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如果提供方为生产性服务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管支付价税合计款增加了,但增加的增值税可以作进项税抵扣,税负并没有相应增加,反而会有所减少,则不会引起价格的连锁变动;如果提供方为生产性服务业,购买方为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增加的税款支付由于得不到抵扣,要么是增加负担,要么是通过提高价格进一步转嫁,结果会导致服务购买方支付价格或价税合计款提高;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接受的服务所在行业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则会直接增加购买方支出。考虑到我国价格已基本由政府计划定价转向市场自主定价,增值税“扩围”改革后的税负会转嫁给购买方、提供方或纳税人而产生提高购买方价格、降低提供方价格、减少纳税人利润的影响,就要密切关注是否会出现价格失控而使得消费者难以承受的问题。3.缩短试点时间,全面改征增值税。如果此次增值税“扩围”改革采取小口径方式,只对营业税的部分税目改征增值税,那么,由于部分行业仍然不缴纳增值税,这必然导致进项增值税额抵扣的不彻底,这必然割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产生重复征税问题,致使实施完全消费型增值税成为空谈,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而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所以,为了彻底理顺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有必要把现行营业税税目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工、商和服务业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将降低部分行业以及全社会总体税负,有利于缓解部分企业资金偏紧的问题,起到一定的财政宽松作用。在上海试点阶段,这一宽松作用效果有限,但推广到全国后,宏观的效应会比较明显。同时这个措施将改进税收制度,中长期有利于推动服务业发展,对改善我国经济结构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应及时总结经验,缩短试点时间,全面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各行业面对即将到来的税改,应做好充分准备,投资者也应根据税改对各行业的不同影响对上市公司盈利趋势及早做出判断。
第四篇:营业税改增值税1
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3个月减轻税负20亿 1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幅达40%左右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上海市共有12.9万户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了“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
从企业类型看,一般纳税人为4.1万户,占31.8%;小规模纳税人为8.8万户,占68.2%。截至4月份申报期结束,上 述12.9万户试点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49.3亿元。
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有望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减轻税负,只是“营改增”试点的目标之一。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财政局局长蒋卓庆介绍,上海营改增试点在破解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实行“营改增”改革后,有望从制度上根本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以某广告公司为例。其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了大型客户关注,反响积极。一家客户年广告投放近20亿元,受惠于“营改增”改革试点,采购广告服务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在销项中抵扣,增加抵扣额近1亿元,切实降低了税负。为此,客户表示将追加2012年广告投放量,由此推动了广告公司的业务增长。
“营改增”试点还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展。
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钢铁公司的子公司,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后,该公司原计征营业税的设计及技术服务变为增值税劳务。其缴纳的增值税与原营业税计算方法相比,减少73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着手逐步增加非核心业务的外包量,集中精力发展核心技术。
“营改增”试点还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占全部12.9万户试点企业68.2%的8.8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小微企业),由于实行了3%的增值税征收率,低于原先营业税5%的税率,税负明显下降,成为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最大受益者。政策扶持税负上升的部分交通运输企业
“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交通运输等行业因为税率上调而抵扣不充分产生税负增加。
就此,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亚太区间接税务主管罗伯特·斯密斯评价,一个财税政策的效果不能仅从短期看,更要从长期看。他认为,税率上调与多交税没有直接的关联,需要看企业真正运营的情况才能看得出到底税负会不会增加。
他举例说,比如交通运输行业,虽然税率由3%上升为11%,表面上看企业会增加税负,但是,这仅仅限于暂时不购买设备无法抵扣的企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今年1月1日之前已购买了汽车等设备,实行增值税后,这部分无法抵扣,税负会因此增加一些。但是,如果以后新增加设备,就可以当作成本抵扣。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情况,上海及时制定了与“营改增”改革试点相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一季度,上海市财税部门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税制改革要求,及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过渡性财政扶持的配套措施,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截至5月中旬,上海市已对今年一季度累计税负增加3万元,即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开展了财政扶持资金的预拨工作,涉及试点企业近2000家,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近4亿元,有效地平衡了试点企业税负。探索扩大相关行业改革试点范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顾炬介绍,二季度,上海市将结合今年一季度的改革试点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大“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推进力度,为下半年在全国的扩大试点积累经验。
上海还将进一步探索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将与“1+6”行业(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相联相关的行业及业务纳入试点范围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打通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充分抵扣,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确保实现“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目标要求。
看一些专家的点评 褒贬不一
试点为何首站选上海?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选择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郑建新认为,改革涉及面较广,利益调整复杂,为保证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非常明显,选择在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如何分成?
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增值税大部分收入归中央享有,营业税大部分收入归地方享有。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成将如何调整成为网友关注的热点。
对此,郑建新表示,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对于试点后企业税收是交到原先地税局还是国税局,龙岳辉指出,改革试点方案对
税收征管问题有明确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征管仍由国家税务局来负责,试点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原来向地税局申报的现在要改为向国税局申报。
改革试点可能出现税负增减不一
有网友质疑,目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3%和5%交营业税,为什么改成增值税后税率提高到了11%和6%呢?是否会加重企业负担?
对此,郑建新解释,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二者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不一样,两者不能做简单的数字比较。
“此次试点在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行业适用税率时,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利用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以此推算该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其中,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至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至10%之间。”郑建新说。
郑建新指出,为使试点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是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
第五篇:营业税改增值税知识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税控工具
税控工具是信息系统监控的“中枢大脑”,经过税控工具的信息系统修改,营改增后的发票才能通过电脑和打印机顺利被开出。
信息系统监控的主要功能:黑色的税控盘意味着“开出票”,二维码验证意味着“管住票”,以此形成的电子底账系统意味着“用好票”。营改增推广到哪儿,信息系统的设备就跟到哪儿。使用信息系统监控可以查验全国任何一个点的营改增情况。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体验借助“互联网+”电子底账进行真伪辨别,他拿起一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扫描左上角的二维码即可查验发票的真伪。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实施进程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发票搅乱征收秩序。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
主要特征
区别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征税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特点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
计算规则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政策解答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第一,要量化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财务和税务上的影响,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公司有利的税务处理,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如能进项抵扣,应该尽量选择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或者在采购价格上进行谈判。
第三,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在充分了解营改增对双方的税务影响的基础上,与客户谈判更有利的价格。
第四,重新审视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作出必要的调整,如不同业务的拆分和整合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政策评价
媒体评价
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后续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1月27日)
“营改增”是一个减税措施,但对财政收入会造成冲击。增值税和营业税加总,占到了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营改增之后,将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无主体税种,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格局难以为继,整体税制结构对单一税种严重依赖,其中风险不容忽视。(《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1月26日)
社会评价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
从整体上来讲,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下降。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此外,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
此次对于如何衔接确实是想得很细,比较周到,因为要做好衔接,保证过渡平稳是关键,推广至全国需要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
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改革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上海市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税种改革是和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关联在一起的,在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同时,也有必要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
实施意义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