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划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处山区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按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五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田;
(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商品粮、棉、油及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四)经过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菜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七)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
(八)其他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第六条划入保护区的耕地,视其生产条件和地力水平分为两级:
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或者经过改造,可达到中、高产水平,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关中平原和汉中盆地列为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当地的保护重点。
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登记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四)基本农田保护的规章制定。
图表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有的非农业生产性的构筑物应当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搬迁或拆除。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时还应持有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预交协议。
第十二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在领取《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造地费。造地费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80%至100%,二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60%至80%。
第十四条兴建电力、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五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和其他非农业生产性构筑物;
(二)排放、堆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和垃圾、污泥等固体废弃物;
(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它化学药品;
(四)闲置、荒芜耕地;
(五)破坏或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保护标志(界桩、界牌)和水利排灌系统、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
(六)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七)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第二十条修建铁路、公路、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对基本农田有直接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理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造地费中,各提留2%的业务管理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因水土流失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变化的,由乡(镇)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基本农田批准占用减少后,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保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对稳定。
二级基本农田经过建设、改造,建成“吨粮田”、“双千田”或旱作高产粮田的,应调整为一级基本农田。
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通过果树更新,应逐步退果还粮。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和建设对保护区内基本农田造成破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并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向遭受损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处理,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批准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由此给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各人个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除按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开挖渔塘,严重毁坏种植条件以及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破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
(二)、(三)、(五)项规定,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直接责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处造成经济损失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保护基本农田不动摇
保护基本农田不动摇
—来自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XX市的报告
20XX年金秋时节,辽阔肥沃的田野上,到处稻谷飘香,棉田泛白,一派丰收的喜人景象。田间地头,农民眼望着丰收的累累果实,脸上挂满了笑容。
XX市农业之所以连年丰收,主要得益于全市上上下下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保护基本农田的创新实践。这个市是全国粮棉生产大县(市)、全国优质粮棉生产基地、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县(市),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之一。国土资源部部长XXX来XX市视察时,对这里的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农民说:“耕地就是我们的饭碗,《土地管理法》是我们的保护神,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我们就有了奔头”
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XX市首先是通过规划引导作保证。这个市第一次基本农田规划是1995年编制的,规划期为1996年至2010年。规划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这一基本国策,突出耕地保护这一重点。为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所的同志深入基层,走村串户,连续几个月,走进田间地头,找干部,访群众,搞调查,制定出符合全市实际的基本农田规划。全市基本农田规划为38个保护区、385个保护片、1987个保护块,总面积达173.5万亩。坚持规划的客观性、可行性、有效性,是XX市始终遵循的原则。新世纪之初,区划调整乡镇撤并后,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现状报上级批准,对基本农田规划又适时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全市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为15个、保护片为220个、保护块为3917块,保护面积增至182万亩。几年来,XX市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始终坚持执行规划不动摇,这对基本农田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基本农田保护是一项“全民工程”。XX市每年都召开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市政府与镇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与镇国土资源所,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农户分别签订保护责任状,全市共计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24万多份。责任状明确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保护区、保护片责任人,并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到层层级级有责任,人人肩上有担子,以确保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XX市立即行动,认真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整顿活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成由市纪委、市委农工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班子,同时成立15个督查组,并召开专项部署动员会议。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克源带领机关人员走遍全市14个镇,一个单位一个单位做工作,一处一处抓落实。经过清理整顿,14个镇工业园区全部撤销,同时对征而未用的17宗788亩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民耕种。过去,XX市境内兴建的砖瓦小土窑,多达280座,占用了不少耕地。经过多次整顿,小土窑停产,但留下许多大坑洼塘、荒地废墟。2005年,XX市动员各方面力量连续奋战3个月,拆除土窑252座,通过复垦净增耕地2400多亩。农民高兴地说:“耕地就是我们的饭碗,《土地管理法》是我们的保护神,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我们就有了奔头。”
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是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有效措施。XX市地处沿海,滩涂资源十分丰富。为搞好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市专门成立了土地复垦中心,建立土地复垦长效机制,实行科学开发、滚动开发、有序开发。近年来,全市实施重点复垦项目4个,总面积7.1万亩,新增耕地5.2万亩。丰东荒地项目是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项目,总面积30660亩,通过土地复垦新增耕地2.3万亩,成为基础设施齐全,规模种植小麦、水稻与棉花的新产区,经测算年收益可达1400多万元。
近年来,XX市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仅没有减少,而且比1996年增加8.5万亩,保护率为上级下达指标的102%。
领导干部说:“要把《土地管理法》落到实处,就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好,重在提高质量,确保农民连年丰收” XX市曾是全国重点产盐地之一,多数地方开垦种植的历史不是很长,基本农田有1/3为中低产田,甚至还有部分是劣质田,影响了收成。在有关会议上,市、镇、村三级干部一致认为:“要把《土地管理法》落到实处,就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好,重在提高质量,确保农民连年丰收。”
XX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大力实施平田整理和中低田改造,并作为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重点工作来抓。每年都要实施一批平田整理项目。1999年至2010年,全市列入项目库项目750个,总面积12万亩。为搞好平田整理,新丰镇坚持把平田整理作为系统工程来抓。近年来,全镇先后实施10个平田整理项目,面积达1.2万亩,使镇内建成了万亩高产粮田、万亩高产棉田、千亩高产蔬菜田,受到上级的好评,盐城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组织各县(市、区)分管领导以及国土资源局局长前来参观。方强镇国土所主动与镇党委、政府联系,成立平田整理指挥部,镇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镇村建办、综治办、民政办、农经站、水利站、财政所、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参与做工作。该镇2004年至2006年实施项目库项目5个、国家投资项目1个,总面积27400亩,拆迁零散农户100多户,迁移坟墓3000多座,新增耕地2440亩。引水村项目规模1100亩,实施难度大,市国土资源局与镇国土所及相关部门上下联动,与该村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172亩。项目区内原有的废沟洼塘得到平整,杂乱的沟渠得到有效的整合,田园面貌大为改观,省厅项目验收组给予高度评价。过去,这里是有名的“锅底洼”,几十毫米的降雨,就会使农作物遭受“灭顶之灾”,农民叫苦不迭。整理项目实施后,水系通畅了,旱时能灌溉,涝时好排出。2006年7月,这里连降多年未遇的暴雨,庄稼仍安然无恙,村民们高兴地说:“这都是托的土地整理的福啊!”
常言道,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近年来,XX市在加强基本农田的水利设施建设上舍得花钱,每年都投资千万元以上,累计疏浚大中河沟2000多公里,新建防渗渠200多公里,加固圩堤2000多公里,改善和新增防旱防涝农田面积数十万亩。随着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全市实现了基本农田条田化、连片化、规模化,耕作、收割的机械化水平也越来越高。
防止土地污染,是保护基本农田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XX市在防止和治理土地污染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对老的化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添排污处理装臵,仍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转产。对新上项目严格控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造纸、小制革、小电镀、小染料、小农药等“十五小”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市政府还发出一条禁令,黄海公路以西基本农田集中的地区一律停止新建任何农药化工等有污染的企业,对有严重污染不能治理达标的老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几年来,全市新建的项目全都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了污染源的产生。全市还建立了污染达标排放区,将境内污染源实行集中控制,统一治理、达标排放。全市基本农田的污染已降到了最低限度。
XX市是闻名全国的第一个生态示范县(市)。在生态建设中,XX市一直把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加强生态农业建设摆到突出的位臵。“九五”期间,市农业、科技等部门大力开展了“EM”有效微生物菌群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双解地膜、肥料增效剂和生态系列肥等产品,白色污染得到了治理。“十五”期间,全市加强了以建设抗御旱涝灾害为主的独立入海体系,以防风固土为主的沿海防护林体系,以提高土壤肥力为主的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为重点的生态建设工程,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如今的XX,基本农田水利设施显著改善,土壤肥力提高,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土流失面积大大减少,已成为全国沿海平原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亮点。
执法人员说:“保护好基本农田,确保用途不改变,这是《土地管理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XX市国土资源局为防止基本农田被占用,首先从建立制度入手。根据全市实际,制定了基本农田管理“八不准”的规定,即不准搞非农建筑设施;不准毁田挖土制坯烧窑;不准建坟;不准弃耕抛荒破坏地力;不准挖鱼塘;不准擅自造林、植果;不准破坏水利设施毁坏田容田貌;不准向基本农田排放污染物。“八不准”成为一道 “红线”,任何人都不得逾越。近几年来,全市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基本农田用途管理制度》、《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以及《基本农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等。为让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家喻户晓,市有关部门通过发文件、广播中讲、电视 上播、报纸上登、报栏里展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近两年来,全市发送到各级领导、农户和有关单位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制度的宣传手册达6万余份。使全民“依法用地光荣、违法用地可耻”的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全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建设项目的增加,进行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已成为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又一重要工作。XX市国土资源局创新管理理念,实行保障发展与保护农田并举,始终做到既大力支持经济建设,又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基本农田的关系。凡涉及基本农田的,只要不是国家重点项目,无论用地单位打几次报告,无论通过哪一级领导说情,都无济于事。同时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凡是涉及基本农田的,不论项目大小,均一律不予通过。每年年终,全市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都进行“大盘点”、“回头看”。几年来,全市引进的所有建设项目,均未出现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
由于历史原因,XX市农村的许多村民居住零散,一户“独占一席地”;村庄建设多数不规范,占地面积比较大;企业也各取所需,用地过多。为改变这一状况,XX市大力推行了“三集中”(农民向中心村集中,村庄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的用地模式,并结合实际制定了《XX市规划控制区住宅建设的规定》。近年来,在规划区新建3处农民公寓,上百户农民住进公寓。全市上百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80%落户在两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既节约了用地,又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XX市国土资源局还创新执法机制,在全省率先成立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土地执法监察机动大队,建立起市、镇、村三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全市建立了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规定每个月市级巡查不少于4次,镇级巡查不少于8次,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考核制度。土地执法监察业务涉及方方面面,国土资源部门独立执法有一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全市成立了由国土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检、规划等多部门参与的“110”联合执法队伍,形成纵横结合的执法网络,为基本农田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XX市局执法人员说:“保护好基本农田,确保用途不改变,这是《土地管理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他们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不怕得罪人,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随时发现随时查处,不管面积是大是小,都严肃查处。如小海镇村民单某占用基本农田160多平方米搭建鸡棚,部分围墙开始建设,经各方做工作无果,“110”联合执法队采取强制措施,使被占的基本农田恢复了原状。
XX市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超过上级规定的指标,质量显著提高,用途保持不变,粮棉油连年丰收。与1985年相比,全市的粮食产量提高了1.5倍,皮棉产量提高了3倍,油料产量也翻了番,还成为全国的粮棉生产大县(市),优质粮棉的重要生产基地。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增长了13倍以上。
如今的XX,是名副其实的XX。农业稳产高产,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入逐年增加,生活富裕;农村和谐稳定,展现出一幅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画卷。
第三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永登县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乙方:XX乡XX村
年 月 日
永登县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规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精神,签订本协议书
一、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根据<<永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和<<永登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民乐乡南沟村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为9682.70亩,共9片(块),涉及419农户。
二、保护措施
1、承包和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村民,应当保护和培肥地力,加大物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科学地施用化肥和农药,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
2、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地的,必须依法批准。
3、严格执行国和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粮林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4、不准破坏或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水利排灌系统及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基本农田内不得扩大栽植果树、改种林业或挖塘养鱼。
5、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6、对破坏基本农田和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或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责任书一式三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县(区)国土资源局存档一份,本责任书经责任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四篇: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增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识,我镇按照年初与县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了镇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确保了我镇2015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854万亩,基本农田面积保护不低于1.4086万亩的工作目标。现将2015年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与时俱进的理念,高度重视土地管理
1.领导重视,我镇将土地管理纳入了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一年来镇党委、镇政府从思想认识上始终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国土及农业的副镇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年初召开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会议,确定了各村村主任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并与各村签订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下达各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了耕地保护专项经费,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了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加强宣传的力度,全民耕保意识明显提高。为切实加强耕地及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为此我们加大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镇人民群众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意识。一是利用全镇镇村干部会议加强宣传;二是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六五普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宣传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等法律法规,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识。
二、以协调发展的思路,严格耕地保护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的意识。镇政府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考核办法和措施。二是制止耕地闲置、撂荒。结合土地流转的政策,将无力种植的农户荒地向耕种大户转包,从而杜绝了耕地闲置、荒芜现象。三是规范用地管理,无论是农民建房或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四是严格土地巡查制度,镇政府组建了由国土、农业相关部门组成的基本农田保护巡查队伍,坚持每季度巡查不少于2次,对巡查的情况做好记录,在巡查中发现破坏耕地的行为立即制止并加大处罚力度。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政策,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一点不少,质量一点不降,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做非农用地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第一,对基本农田使用进行了定位、定量、定人的管理模式,每村每组每户落实了责任人。第二,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村、组、户、地块,层层明确了保护责任人、保护范围和保护责任。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将基本农田地块登记造册。第三,镇政府制订了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方案并严格实施。第四,镇政府专题下发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文件,做到责任明确,分组管理,有效的加强了耕地及基本农田的保护的力度。
三、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全面加强耕地保护
年终通过各村组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进行考核汇总,辖区内现有耕地保有量1.4854万亩,基本农田保有量1.4086万亩,确保了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为了实施贯彻耕地占补平衡,主要抓了以下工作,第一,在农户建房新建审批上,坚持能改扩建的必须改扩建,能占非耕地的坚决不准占耕地,与新建房农户签订原宅基地复耕协议,并督促复耕验收合格。第二,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促进新农村建设,集约用地,减少了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面积。第三,农业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培育土地质量,增强了经济效益,提高了耕种质量。
四、加强土地监察执法力度,防止乱占耕地
全面清理“未批先用”、“一户多宅”、“批少占多”、“占新不交旧”等违法违规的宅基地行为。认真开展了土地督查执法行动,加强了动态巡查,有效地遏止了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势头,确保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群众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识有待进一步的加强,镇村干部对耕地保护意识需进一步提高,需加强镇村干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培训,只有使基层镇村组的干部对国土资源政策法规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才能真正实现我镇的1.4854万亩耕地不减少的目标。2.加大违法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及“一户多宅”的人和事,提高全民的耕地保护意识。3.抛荒弃耕现象依然严重。近年来,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抛荒弃耕现象。虽然国家落实了良种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但抛荒弃耕现象依然严重。
第五篇: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颁布日期】2000.12.08 【实施日期】2000.12.08 【法规分类】省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规 【颁布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热带高效农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用途管制。
基本农田依法划区定界后,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本省农垦系统和省属华侨农场的基本农田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本农田具体数量指标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至乡镇一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第六条 划定基本农田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利于生态建设,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良种繁育基地。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下列农业生产用地划为基本农田,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一)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以外、有良好水利灌溉条件的坡度25度以下的草本园地;
(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改为草本园地,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耕地。
第九条 下列耕地不划为基本农田: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规划,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和调整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城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规划的非农业开发区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林业用地、水利工程设施用地;
(四)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用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划定程序为:
(一)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将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分解到乡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和下达的数量指标,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核定保护面积;
(三)乡镇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报告书;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市县、乡镇两级划定基本农田的成果资料审核后报请验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图;
(二)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四至范围与面积;
(三)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立档案,并建立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监督、检查、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具体地块、用途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等资料,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因生态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草业、木本果业、水产养殖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具体地块、用途等资料,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对外承包的,市县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前,必须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补充划为基本农田的地块,必须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的补充划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新耕地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预算。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使用权以出让、承包、联营合作以及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的,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地力。
禁止将基本农田使用权以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或者超过本省规定的年限出让、对外承包。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基本农田。
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为基本农田。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一)建坟、建窑、建房;
(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人为造成海水浸渍使基本农田盐碱化;
(五)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基础设施;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人为因素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基本农田因生产和建设被破坏,给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内的水利、水土保持、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治土壤沙化、盐渍化,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力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结果,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三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用地养地相结合,采用合理的耕作、轮作方式,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对地力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基本农田造成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载明承包方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巡回检查,登记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将登记情况和调查结果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三)非法出让、对外承包、转让或者倒卖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草业、木本果业、水产养殖业的,对其中确实符合生态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拒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所占用的基本农田不符合生态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开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土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以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和超过本省规定的年限出让、对外承包的,其出让、承包合同无效,对出让人、发包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给予处罚,对非法批准出让、对外承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别下列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一)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可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二)被破坏的基本农田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污染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或者土地复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