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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 - 华南

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 - 华南



第一篇: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 - 华南

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期退休及

返聘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管理,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华南工人„2008‟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校实际情况,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期退休及返聘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或在退休后予以返聘。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在延长退休期内,若要求退休,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期间属于在职在岗人员,按规定参加考核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办理退休时若因工作尚未完成需要返聘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返聘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含一年)。若继续返聘者,须再次申请。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办理退休后,其教龄、工龄以办理时间终结,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若返聘,返聘酬金按其办理退休当月的工资标准补齐退休工资差额,另按其所返聘的岗位,参照“兴华人才工程”相应岗位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酬金。返聘酬金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返聘期间,其教学、科研工作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超过65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超过62周岁的非博士生导师,其返聘办理按照华南工人„2008‟12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 二OO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二篇:离休证退休证翻译

离休证:Certificate of Emeritus

在我国,1949年10月1日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到点儿”离开工作职位,称为“离休”,享受比普通退休人员更高的待遇。“离休”有人译为Retirement with Honor, Honorary Retirement或Glorious Retirement,不是不可以。但是“荣誉退休”、“名誉退休”这个概念,在英语里有专门的词汇,就是emeritus,专指有一定职级的公职人员(即领导干部)、有一定学衔的学术人员(如教授、传教士)的荣誉退休。个人认为“离休”译为emeritus比较好一点。

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退休证:Certificate of Retirement of Public Official(“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译为cadre是可以的,但个人觉得比较别扭、“各色”,不如用比较普通一点的词public official即“公职人员”好一点。)

企业职工退休证:Certificate of Retiree from an Enterprise或者Certificate of Enterprise Retiree

退休证:Certificate of Retirement(退休事实的证明)或者Certificate of Retiree(退休人员身份证明),两种译法均可。

北京市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原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退休证》、《企业职工退休证》统一合并为《北京市职工退休证》。既然没有区别了,就统一简单译为Certificate of Retirement即可,不必罗嗦。

各地的退休证种类、格式、内容都不尽相同。一般的退休证都有以下内容:

发证单位:Issuer

发证日期:Date of issue

姓名:Name

性别:Sex或者Gender

民族:Ethnicity(这里绝对不能译为Nationality,这是原则问题。)

籍贯:Ancestral native place(Native place一般是指出生地,而中文的“籍贯”实际是指父亲的出生地。)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参加工作时间:Date of first employment

工作年限:Duration of Employment

原工作单位(退休单位):Employer when retired

原职务(退休前职务):Position when retired

退休时间:Date of retirement

第三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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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8-07-01 发文字号: 财税[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应,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篇: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

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

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印发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翻印

正副处级女干部高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将延至60周岁

2015-02-28 03:08:27 来源: 兰州晨报(兰州)分享到: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不予追溯。

正副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 2015年02月27日17:27 新京报 8,418 新京报快讯(记者马力)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通知,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六十周岁退休。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中组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不予追溯。编辑:李雪莹 王健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

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印发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翻印

第五篇:2017年成都成华区军队离休退休

2017年成都市成华区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区军休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一部分 区军休中心概况

成华区军休中心 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伤病残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分散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及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的医疗、生活补助等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审批军队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调整等。

(二)2017年重点工作

区军休中心2017年工作:以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局党组的中心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军休,促进军休队伍稳定。按照“教育管理促规范,服务保障求深化”的总体思路,大力推进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服务内容,深化服务管理,全面推动服务保障工作,努力使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结合军休工作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抓服务管理,推动军休和谐稳定。继续开展好“情系军休,温暖百家”活动,按照军休干部思想上顺心、服务上暖心、环境上舒心、待遇上放心、生活上安心的“五心”为服务目标,全面推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力度。

二是落实政策待遇及时到位,结合下一步工作,退休干部有关待遇将会提高,军休干部待遇会定期的调整,吃透政策,把握依据,规范操作,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准确无误;

三是做好医疗保障,确保老有所医。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利条件,努力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针对目前军休干部年龄偏大、体质较差的实际,秋季适时为全体人员健康体检,对体检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通报军休干部本人,整理和完善健康档案。

四是做好活动保障,确保老有所乐。

(一)要经常性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参与全市门球活动比赛;

(二)要运用活动室这一平台,不仅要使其成为学习中心,也要成为活动中心;

(三)要在春秋季组织全体军休干部到外地参观学习、秋游等活动,增强老干部对社会的了解;

(四)要举办多期书画比赛活动,陶冶情操,增添乐趣,提高文化修养。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成都市成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属事业单位预算,仅包括本级预算。

区军休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721.64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2243.64万元、上年结转478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95.8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21万元。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区军休中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721.64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2422.31万元增加299.33万元,增长12%,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军休干部待遇有所提高、新接收了6名军休干部。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695.81万元,占99.0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62万元,占0.2%;住房保障支出19.21万元,占0.7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预算数为14.47万元,2016年无预算。主要用于缴纳军休中心职工的养老保险。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预算数为5.79万元,2016年无预算。主要用于缴纳军休中心职工的职业年金保险缴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预算数为2467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2244.44万元增加222.56万元,增加10%,变动的主要原因:2017新接收军休干部6人。主要用于军休干部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补助、丧葬费、福利费、探亲路费、特需费、取暖费、疗养费、各种活动费等。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预算数为206.81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168.87增加37.94万元,增加22%,变动的主要原因:2017年预算中有办公用房装修经费和办公用品的采购。主要用于职工的工资、津补贴、办公费、水电费等,用于节日慰问军休干部、组织军休干部春游、秋游、外出参观学习等各项活动。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预算数为1.74万元,2016年无预算。主要用于缴纳军休中心职工的生育、工伤、失业保险。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预算数5.43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9.22万元减少3.79万元,下降41%,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的预算中含合同制工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用于缴纳军休中心职工的医疗保险。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预算数1.02万元,与2016年持平。主要用于缴纳军休中心职工的医疗补助。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预算数0.17万元,与2016年持平。主要用于缴纳军休中心职工的医疗风险金。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预算数为19.21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16.90万元增加2.31元,增长13.67%,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增加工作人员1名,公积金缴存基数提高。主要用于职工的公积金缴存。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区军休中心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54.6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9.7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公用经费34.4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0.41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无预算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1万元,与2016年预算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成华区军休中心核定车编4辆,目前实际车辆保有量为4辆。2017年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4万元,较2016年预算增加2.8万元,增长20%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老化,增加了维修费用。

2017年无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

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万元。用于4辆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

五、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成都市成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成都市成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成都市成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收支总预算2721.64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2442.31万元减增加279.33万元,增加11.43%,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军休干部增加了离退休费;

七、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区军休中心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2721.6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243.64万元,占82.44%;上年结转478万元,占17.56%。

八、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本年支出总计2721.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54.64万元,占5.68%;部门项目支出预算2567万元,占94.32%;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成都市成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2017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34.4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军休中心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4.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4.86万元、无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和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6年,军休中心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处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7年成都市成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区军休中心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5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2567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成都市成华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 服务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上年结转:指以前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上级补助资金。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事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缴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指: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待遇。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指:事业单位人员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集中安排的基本医疗缴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事业单位集中安排的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经费。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事业单位按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存基数和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费、福利费、党员培训费、离退休干部活动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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