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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居民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

2010年度居民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



第一篇:2010年度居民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

2010年度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年度申报事项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10年汇算清缴应于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宁波考核内容)

2、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注意附表选择)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A类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2)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际税务管理处要求,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要求见辅导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特殊填报事项

(1)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问题。

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50%的应纳税所得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

(六)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的填报问题。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的定期减免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

(五)其他”。

(3)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填报问题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填报在年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8行“

2、其他业务收入”下的“(4)其他”,并以该收入合计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4)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同时转回已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调整。

(5)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对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填报在年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并以 “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

(6)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列进行调减。

(7)年报附表五45栏“企业从业人数”、46栏“资产总额”、47栏“所属行业 ”所有企业必须填列,包括核定征收企业。

二、汇缴期间的主要工作——事前服务、事中审核、事后总结

(一)事前服务

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二)事中加强审核

窗口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管理员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CTAIS审核查询路径:申报征收查询——申报查询——200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查询。通过申报日期排序后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企业重新申报。

三、事后做好数据和总结上报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要及时汇总企业所得税年报数据,审核无误后,加工报表和汇总、总结,并于6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具体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汇总表(涉税通电子数据形式)(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年报附表五)及书面分析(3)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分析及统计表

1、使用《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上报年报数据的时候,需要 注意以下事项:

(1)删除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例如:总分机构实行跨地区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14类中央企业、非居民企业。

(2)涉税通提示出错的,如果错误是由于CTAIS登记信息有误或年报申报有误造成的,应先修改CTAIS登记信息或年度申报表,再将数据导入涉税通。

(3)涉税通提示出错的,如果CTAIS登记信息和年度申报表都正确,应逐户修改涉税通中的信息数据。

(4)如果涉税通没有错误提示,也不意味着涉税通里面的数据信息一定没有错误;目前涉税通审核校对功能还不健全,对某些错误无法进行提示。这时最好的方法是检查涉税通的后台数据库,使用排序、搜索、加总等技术,核对某些字段的逻辑对应关系是否正确。例如:登记注册类型代码与企业合资区域代码有严格的逻辑对应关系。

(5)上报数据上报市局之前,应全面检查数据项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消除任何错误,尽量减少疑点。

2、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四、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管理工作

(1)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数据的手工录入和后台导入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基础数据的完整性。

手工录入台帐:购置设备抵免所得税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市局录入)、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台帐、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台帐、政策性搬迁收入所得税台帐、特殊项目所得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台帐。

(2)依托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平台,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亏损弥补等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

宁波市局将对“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运行质量纳入2011年考核内容,请各单位认真细致做好此项工作。

五、2011年度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宁波大市2009年度查帐征收面达91%,其中:查账征面最低83.45%,最高达99.88%。

慈溪根据2010年度第四季度申报情况统计,开发区企业划出后,查帐征收企业6700多户,核定征收企业1500多户,查帐征收率为81.5%左右。

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注意事项 1、3月底前对完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2、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要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行实行核定征收。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包括:(1)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

(3)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是指:前一纳税年度收入超千万的企业。

六、汇算清缴中介机构鉴定问题:

第二篇:2010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一、问: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国债,如何确认其免税利息收入?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问、企业2010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可由企业从优选择。

三、问: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暂不确认为免税收入。超限额部分,先冲减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 成本,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其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后被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红利额小于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其差额部分可调增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数,但不得超过原计税成本。

四、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汇算清缴时,就当使用企业搬迁或处臵收入购臵或建造固定资产重臵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臵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算备案。

对已经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固定资产重臵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臵支出总额大于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的当年(汇算清缴前),或者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五年的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备案。

五、问:哪些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免税手续?

答:同时满足财税„2009‟12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手续。在取得免税资格后,应随汇算清缴资料一并上报沪国税所„2010‟158号规定申请材料,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手续。

六、问:对非营利组织提供修订后章程或管理制度等有何要求? 答:非营利组织发生修订章程或管理制度等情况的,须提供经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盖章确认后的章程或管理制度。

七、问:在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如何掌握申请单位是否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答:对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单位,可作为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单位。

八、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应单独核算? 答: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作为不符合条件处理。

九、问: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从何时开始?

答: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的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纳税申报的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办理。

十、问:企业2010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10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

十一、问: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类单位工资限额如何掌握?

答: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团体管理局等部门核定工资薪金限额的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

十二、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十三、问:2007年及以前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对2007年及以前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十四、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在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十五、问:出租车驾驶员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定额承包费,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驾驶员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其扣除标准如何计算?

答:出租车公司应以为出租车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计算的缴费基数,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例扣除的基数,在税法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十六、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 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七、问:超过政府规定比例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2010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十八、问: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可税前扣除?若不可扣除,则企业以前计提的结余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对企业2008年1月1日前税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应先用于核销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坏账损失。税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用完后,企业按税法规定核销的坏账损失或按照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冲销(冲回)以前已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十九、问: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作追溯调整的,以后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冲减计提的减值准备,可 否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计提且作追溯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可在资产损失发生,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十、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在税法规定的限缴期内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但不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稼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计算出其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二十一、问:财税[2009]62号文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但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计 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是否所有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企业都可以执行上述政策?

答: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其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取得担保收入的部分,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税前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3号令)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若担保公司在2011年3月31日前被本市金融监管部门规范整顿后确认为不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其2010税前已计提的准备金应作纳税调增税务处理。

二十二、问:财税[2009]59号文明确了股权支付额的定义,即 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如何确认股权支付额中的“其控股企业的股权”?

答:控股企业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相对控股权以上的股权。

对”控股企业”的确认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标准。

国家统计局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二十三、问: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计算确认?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 企业股权(或资产),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涉及补价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

二十四、问: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注销前是否要将当的经营所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作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是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被合并企业应将企业注销前该已发生的经营所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作为已缴税款处理。

二十五、A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B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A吸收合并B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臵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但未设臵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一,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基于企业的上述情形,鉴定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无法准确计算,因些不适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十六、问: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采用总包分包形式取得的项目经营收入,如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实际开具的发票总金额)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上述解答若与国税总局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税总局新规定执行。

十七、问:若非营利组织的法人证书有效期不足五年,是否仍给予五年期限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答:非营利组织符合财税[2010]123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仍给予五年期限的免税资格认定。若在五年内该非营利组织的法人资格失效,失效后再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十八、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的工资薪金水平如何确认?

答:非营利组织的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暂按不超过该组织所属行业(本市)上职工人均工资2倍的水平掌握。

二十九、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给房产销售公司的手续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但在开发产品完工后会计上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相对应的销售(营业)收入部分不得重复计算基数。

十一、问: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该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给职工或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税法有关工资、职工福利费出支规定税前扣除。

十二、问: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缴纳的这部分增值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税法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缴纳的上述增值税税款,可予以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缴纳的上述增值税税款,除该设备购进的进项税额已按税法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外,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问: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所得税税款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税款的具体扣款期限如何规定?

答:市直属二、三分局涉及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迁移到区县税务局 的征管户,一般情况是在3月20日之前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手续(上市公司除外)。

区县税务局的征管户一般可在5月25日至5月31日办理完税款解缴入库(退库)手续。

在5月31日前完成申报,结清所得税税款。

十四、问:若企业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一项免税项目业务,没有从事其他免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纳税调增40%,再将此调增部分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一个纳税内只从事免税项目业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属于免税项目相关的支出,其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支出部分不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若企业既有免税所得,又有应税所得,应分别进行核算。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应限额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支出,可按销售收入等要素分摊免税项目应负担的部分。免税所得分摊的上述费用支出不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第三篇: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提交资料清单:

1、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设立时的和以后变更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3、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4、期末存货盘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

7、本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8、未经审核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9、纳税申报表

10、已缴纳各项税款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11、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12、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备注: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一、补缴上的所得税

补缴上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的所得税,应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留抵

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作了账务处理,下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余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准备金(除坏账准备金外)及预提的其他费用的余额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福利费、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要符合相关的比例及条件)。其他的如应付工资,严格来说,应是按借方发生额(即实发数)来进行扣除,但实务中如果企业是实行下发工资制度,本年同样有贷方余额,同样可不做纳税调整,其他的如水电费,房租等一般也可按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篇:汇算清缴1

汇算清缴

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编辑本段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交资料指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3、2008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

4、本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教育附加、防洪费)

5、验资报告

6、以前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

7、存货盘点表、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

8、下缴本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

9、资产所有权的证明的复印件

10、有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xx复印件

11、基本情况表

编辑本段程序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可以连续计算。

(二)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坏账损失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2)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编辑本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审计报告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的审计报告需要哪些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批准证书复印件;)

2、验资报告、上期审计报告;

3、需审计的总帐、明细帐、记帐凭证;

4、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表;

5、存货盘点表

6、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及折旧计算表,固定资产所有权凭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7、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外汇收支情况表);

8、年末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9、所得税汇算申报表;

10、国地税纳税申报表及重要的税务资料,税收优惠政策批准文件;

11、与资产购置、在建工程及销售相关的重要合同、协议;

12、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贷款证;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章程,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复印件

3、公司上的审计报告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2月份,具体的看你审计的公司需要)5、12月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询证函(审计公司提供样版)

6、部分应收应付账款询证函(审计公司提供样版,到对方单位盖章询证)

7、仓库存货(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盘点表

8、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明细表 9、12月份国税,地税报表

10、全年账本及抽查几个月的凭证(但必须提供12月份凭证)

11、发票使用情况表篇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自查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自查报告表

纳税人编码: 纳税人名称:

“自查情况”栏,应分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税收优惠和其他五个方面详细说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如需填报内容较多,可另附纸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编制原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1.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1.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1.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1.5、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6、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1.7所得税:计算出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或者应退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二)对象与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提高汇缴质量。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三)程序与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而出具相应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注意事项

在实习过程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其需调整的项目,调整项目分为三大类:收入类、费用类与资产类。现将工作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列出来:

(一)收入类项目调整

延迟确认会计收入。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销售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项目调整

准予扣除项目:工薪支出、职工福利为实发工资的14%、工会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可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不能扣除的。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的私车费用列入管理费的“汽车费用”。

工资、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

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涉及问题的思考: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会委托同一间事务所出该的审计报告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这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该根据调整后的审计报告填写。

三、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实例分析

调表、递延所得税与递延税款的理解、纳税调整。下面是2010年一间物业租赁公司的 审计情况:

1、根据流转税测算确定应补缴金额: 流转税测税情况:

年12月份开始就跟内资企业一样,每个月都交。(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金额与计提金额不一致。

(3)根据预收账款与长期应付款所计算的流转税与附加税计入递延税费。

2、所得税纳税调整 篇三:2015年汇算,审计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2015)2015年《汇算清缴》《审计报告》需提供的资料

一.公司的证照资料:(复印件,每页都要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租赁合同; 7.如果产生过股权转让的,提供股权转让书; 8.如果产生过变更的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9.如果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提供纳税鉴定文件,减免批复。

二.给事务所提供的约定书和承诺书等资料 加盖公章: 1.**业务约定书;

2.企业管理层声明书; 3.现金盘点表; 4.社保缴款明细表(电子版); 5.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电子版); 6.有固定资产的企业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电子版);

(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有车的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每一页加盖公章); 7.有存货的填写存货盘点表(电子版)。

三.会计资料: 1.所属的总账(电子帐套); 2.所属全年记账凭证原件; 3.所属1-12月的国税增值税和地税综合税的纳税申报表(加盖公章); 4.所属1-4季度; 5.所属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加盖公章); 6.所有开户银行的所属年份12月末的对账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未达账目的,要编制余额调节表。)7.有银行贷款的,提供截止会计报表日的“长短期借款合同” “抵押担保资料” “长短期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上一有做审计报告和汇算清缴报告的提供复印件(每一页都加盖公章); 9.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10.企业股东(关联方)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果当年发生关联交易,请提供关联交易购销明细。篇四: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1、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12月份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所有季度纳税申报表及税票、发票使用情况汇总表。

2、科目余额明细表---列至最末级。

3、损益类科目总账以及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明细。营业收入以及营业成本、生产成本按照月份提供明细,2010年1月收入明细。4、2009年、2010审计报告以及调整分录、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表。

5、银行对帐单(全年或年末)复印件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

6、业务招待费明细(按月列明)、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按月列明)、福利费明细、教育经费明细、工会经费明细、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7、销售成本倒扎表,应付账款帐龄分析表,其他应付账款明细帐龄分析表,存货差异分摊表。8、1—12按月份公司人员人数及工资表以及五险一金计提比例。9.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合同复印件。

10、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含增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的。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件)。

11、如为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可选择提供)

1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13、如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需提供减免税相关批文。

14、如有已经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需提供相关项目复印件。

15、如有重要经营合同需提供:如房租合同、供销合同、大额买卖合同等。

16、如有关联企业,需提供关联企业名单。

17、如上一有审核报告,还需提供上一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

18、如为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审批表。篇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范本)索引号: z10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参考范本)xxx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xx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发表鉴证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一)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贵公司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要求设立总账和明细账,对业务收入、支出、货物进出、费用报销、投资、固定资产管理、薪酬等日常业务制定各项相关核算制度,审核中未发现重大未遵守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审核会计账簿、抽查会计凭证和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等在内的审核程序,并获取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未发现账、表、证、实不符事项。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三)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我们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对纳税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验算。

二、审核利润情况:

贵公司200 的会计报表由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文号为

号,审定贵公司200 的会计利润为 元。(贵公司200 会计利润总额为 元

三、鉴证意见

经审核后的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2.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3.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元; 4.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5.弥补以前亏损: 元; 6.应纳税所得额: 元; 7.适用税率:

8.应纳所得税额: 元; 9.减免所得税额: 元; 10.抵免所得税额: 元; 11.应纳税额: 元; 12.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元; 13.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元; 14.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5.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6.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建议贵公司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xxx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xx 中国注册税务师年 月 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系由×××、×××投资设立,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 元,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税务登记证号:浙税联字 号,主要从事: ×××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系经 批准,由×××、×××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总额 元,注册资本 元,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期 年。于 年 月投产/营业。税务登记证号:浙税联字 号,主要从事: ×××等。

二、会计利润差异说明

三、审核事项说明(一)纳税调整的审核

1.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审核(1)视同销售收入

贵公司本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描述具体用途),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接受捐赠收入

贵公司本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贵公司本发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帐载金额 元,税收规定允许扣除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国税函[2008]875号)(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贵公司本发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销售收入账载金额 元,税收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应确认的收入 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贵公司本发生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业务销售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 元,税收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应确认的收入 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贵公司本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 元。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历史成本确认投资成本,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贵公司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损失(收益)金额 元,税收规定不应确认投资损失(收益),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贵公司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分得的投资收益 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适用权益法核算,实际取得分配收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7)*特殊重组

贵公司本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资产账面价值会计核算账载金额 元,按公允价值确认损失(所得)金额 元,按税收规定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损失(所得),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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