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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烟叶生产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模版)

陕西省烟叶生产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模版)



第一篇:陕西省烟叶生产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模版)

陕西省烟叶生产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烟叶自然灾害常态救助机制,适当弥补烟农的经济损失,降低种烟风险,稳定烟农队伍,促进烟叶产业持续、协调、共同发展,依据《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纲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烟田遭受旱灾、洪涝、病虫害、风灾、雹灾和秋淋等自然灾害,烟农种烟损失较大,经组织评估亩收入不足1200元的。

第三条:陕西省境内志愿加入本基金的烟农,享受本基金救助。

第二章 救助基金

第四条:从2012年起,各产区以市级公司或县级分公司为单位,依托地方政府筹措烟叶生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设立专户,用于烟叶生产重大灾害救助。

第五条:基金有四部分组成。第一,烟农志愿加入,按照每交售1公斤烟叶缴纳0.1元组成救助基金;第二,各产 区公司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从烟叶税中提取5-10%组成救助基金;第三,市烟草公司按返回税金1:1的比例进行匹配;第四,省局(公司)每年投入---万元作为启动基金。

第六条:基金一年一筹集,当年结余的基金结转至下年滚动使用,基金的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本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基金的管理。省局(公司)是基金的监管主体,负责基金的监督工作;各市局(公司)和县政府是基金的责任主体,共同建立分县资金账户,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具体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局(公司)和县政府成立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地方政府、烟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省、市、县局(公司)和县政府负责烟叶生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资金的筹措,并对县局(分公司)上报的救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指导监督;县局(分公司)和县有关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等管理工作;烟叶收购站、乡镇政府、村委会具体负责核实灾情、汇总申请救助资金。

第十条: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三个原则。

(一)“政府牵头、公司主导、分年投入、大灾救助、滚动使用、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二)“谁缴纳,谁受益”的原则。

(三)以“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以丰补欠,防止大灾”为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基金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的其他用途。可一年用完,如有节余,来年使用。年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

第十二条:救助对象。按规定缴纳烟叶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的烟农。

第四章 基金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受灾申报核定程序:灾情发生后,受灾烟农须以行政村为单位,及时向管辖烟站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1、烟农申请:遭遇严重灾害后,烟农应及时向驻村烟技员提出受灾救助申请。

2、调查申报:驻村烟技员接到受灾救助申请后,会同村干部一道深入受灾烟农户和受灾田块,现场勘查、核实、统计每户烟农烟田的受灾面积和受灾程度,填写《烟叶受灾情况统计表》。表格一式三份,经村委会盖章后,一份烟农留存,一份烟叶收购站留存,一份报县局(公司)。《烟叶受灾情况统计表》应包含烟农姓名、住址、受灾面积、受灾田块位置(或GPRS信息)、受灾程度、联系方式和烟农确认等信息。

3、灾情复核:烟叶收购站在接到驻村烟技员报告后,会同乡镇干部、驻村烟技员等人员对灾情逐一进行统计核实,并填写《烟叶受灾情况勘查核实表》,由县局(分公司)统一留存;《烟叶受灾情况勘查核实表》应包含烟农姓名、住址、受灾面积、受灾田块位置(或GPRS信息)和受灾程度等信息。县局(分公司)在接到烟叶收购站的报告后,组成重大自然灾害评估小组,对上报的灾情100%进行评估;市局(公司)在接到县局(分公司)的报告后,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对上报的灾情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四条:灾情勘查定损时限:烟叶收购站、村委会、乡镇政府须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勘查。受灾面广、特别严重的灾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基金救助。

市局(公司)依据《烟叶受灾情况调查核实表》和《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受灾程度及救助标准》,制定资金救助预算,并将《烟叶受灾情况勘查核实表》和资金救助预算转至基金管理部门,由基金管理部门复核。基金管理部门按照资金发放预算按时将救助资金结转至市局(公司)。市局(公司)通过委托银行付款的方式将救助资金发放至受灾烟农手中。痕迹化资料由市局(公司)和基金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基金发放情况公示。基金发放执行“三公示” 原则。即一是公示救助对象;二是公示救助标准;三是公示救助程序和数额。即在救灾补偿资金发放前,对受灾烟农姓名、受灾面积、损失情况、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等情况,在受灾烟农所在村、组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烟农监督。以村为单位将救助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7天内无异议的,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基金拨付前,烟草公司、政府应以正式文件下发救助通知。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对象。

1、轻度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较小的;

2、灾害发生后,未及时救灾而造成损失较大的;

3、管理不善的、农药污染的、畜禽破坏的、不按时采收的等;

4、不按技术规范要求操作的;

5、使用杂劣烟草品种的;

6、有烟叶倒买倒卖行为的;

7、弄虚作假套取救助资金的。

第十九条:对烟农弄虚作假、谎报灾情和损失的,基金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并追回救助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申请、勘查核实、申报、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核灾、发放工作的人员,在核查、审批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及救助对象的;贪污、挪用、扣压救助资金的;违反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或存在其他侵害烟农烟叶种植受灾救助权利或国家利益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公司负责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严禁在灾情调查、补偿审批及资金发放、抗灾物资采购发放中弄虚作假;严禁截留、转移、挪用、骗取风险基金,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烟叶管理部门要对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定损报告、救助决议、烟农花名册、票据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管理进行一次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产烟市局(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烟 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凉山州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凉山州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降低烟农因遭受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烟叶的严重减产、绝收等风险,解除烟农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证烟农的利益,稳定烟农队伍,促进我州现代烟草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设立凉山州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为切实加强救助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凉山实际,特制定《凉山州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金筹集

(一)设立资金专户。在州、县市财政的特设专户中,增设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

(二)建立烟草行业和地方政府共同筹集机制。州、县市两级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按当年全州烟叶生产收购计划,由烟草行业和地方政府以每担烟叶10元的标准共同筹集,其中:州、县市烟草部门自愿按每担6元出资捐赠,烟叶生产县市政府按每担4元预算安排出资。州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烟叶生产灾害救助的专项资金拨入州级资金专户。资金使用采取县市为主、州上部分统筹、专户管理、据实救助、滚动使用的办法。鼓励在凉山建立烟叶基地的中烟工业公司向资金专户捐赠。

1.州级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州烟草公司自愿每年按当年烟叶收购计划数额,以每担2元标准出资捐赠,并于每年5月将捐赠资金缴入州财政资金专户。州烟办应与州烟草公司签订捐赠协议,并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州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烟叶生产灾害救助的专项资金应及时拨入资金专户。

2.县市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各县市烟草营销部自愿每年按当年烟叶收购计划数额,以每担4元标准出资捐赠,并于每年5月将捐赠资金缴入县市财政资金专户。县市烟办应与县市烟草营销部签订捐赠协议,并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县市财政按每担4元预算安排烟叶生产灾害救助专项资金并及时拨入资金专户。

二、管理使用原则

(一)“救济不救贫、补灾不补欠”原则。对烟叶生产过程中烟农遭受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的救助,是地方政府和烟草行业的救助行为,烟叶生产灾害救助金只能用于烟农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生产物资救助和生产自救。

(二)集中管理原则。州、县市设立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专户,集中管理救助资金。

(三)专款专用原则。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只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烟叶减产、绝收的烟农进行救助。

(四)滚动使用原则。根据每年受灾面积和严重程度确定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总额不得超过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总额。当年救助资金有节余的,应滚动使用。

(五)以县市救助为主、州予补助的原则。灾情发生后,由县市烟办、应急办、烟草营销部等有关单位及时核查灾情救助。灾情特别重大,县市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由县市烟办报州烟办申请补助,州烟办报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灾害救助对象、范围、期限、标准及核算

(一)对象。根据国家烟叶生产计划与各县市烟草营销部正式签订当年《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严格按《凉山州烟叶生产技术方案》进行种植、因自然灾害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烟农。

(二)范围。对按种植计划在正式合同签订的约定种植面积内,因遭受雹灾、洪灾、风灾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而造成烟叶绝产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烟农,按照本办法进行救助。

1.雹灾:指在对流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打折烟茎、打断叶柄,造成烟叶严重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2.洪灾:指由于降雨引起洪水泛滥或山洪暴发致使烟叶遭受冲毁损失。

3.风灾:指风力8级风以上,致使烟叶、烟茎刮断或连根拨起,造成烟叶损失。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不在救助范围内:不按技术要求操作导致病害严重发生、放弃或者疏于管理、使用劣杂或者淘汰品种等导致的减产或绝收。

(三)期限。烟叶移栽结束后三十天到上部烟叶采摘结束期间所发生的自然灾害。

(四)救助标准和核算。

1.灾情定损。受损面积根据损失时原始记录和损失清单,适时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点株丈量的办法确定。损失程度根据合同烟田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实际抽样地受损烟株有效全损叶片总数与约定的单株有效叶片基数(20片)和抽样地烟叶实际种植面积和实际合同面积比例计算确定。

2.烟叶生产不同当期救助标准。根据凉山烟区生产成本确定,把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分为三个不同的当期,即团棵期、旺长期和成熟收获期,每亩最高救助标准为500元。(1)团棵期:指烟苗移栽大田成活起1个月内或生长叶片12片左右,最高救助标准每亩200元。

(2)旺长期:指从团棵期结束至烟株打顶抹杈或烟株有效叶片采收烘烤前,最高救助标准每亩500元。

(3)成熟收获期:指从烟株叶片成熟开采至采收完毕。下部叶采烤期间最高救助标准每亩400元,中部叶采烤期间最高救助标准每亩300元,上部叶采烤期间最高救助标准每亩200元。

3.核算方法。合同内烟叶发生救助约定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损失≤20%的不救助。当合同面积小于实际烟叶种植面积时,按合同面积计算救助,当合同面积大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救助。

(1)绝产损失。凡合同内烟叶损失程度在80%以上的为绝产损失,分团棵期、旺长期、成熟收获期确定救助金额:

团棵期发生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绝产损失时,每亩救助200元。团棵期烟叶发生绝产损失经救助后,在可重新栽培的情况下,救助责任并不终止;在不可重新栽培的情况下,当年不再享受救助。

旺长期发生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绝产损失时,每亩救助500元。

成熟收获期发生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绝产损失时,按照最高救助标准减去已收获的烟叶所占救助金额进行救助。其中下部叶采烤期间最高救助标准每亩400元,中部叶采烤期间最高救助标准每亩300元,上部叶采烤期间最高救助标准每亩200元。

旺长期至收获期合同烟叶发生绝产损失经一次性救助后,当年不再享受救助。

(2)部分损失。凡合同内烟叶损失程度在80%以下的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受损面积、受灾时所处生长期亩救助标准,计算救助金额。在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救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有效救助金额为当期最高救助标准扣除以前各次救助金额后的余额。部分损失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有效救助标准(元/亩)= 当期最高救助标准(元/亩)×当期平均每亩单株有效叶片/合同约定每亩单株有效叶片(20片)。

四、救助实施程序

(一)救助申请。遭遇严重灾害后烟农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村委会及烟站出具书面补助申请,以村为单位,统计每户烟农的受灾面积和受灾程度,经乡镇人民政府和烟站汇总认定核实签字后,上报县市烟办和烟草营销部。

(二)灾情核实认定。由县市烟草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市烟办、应急办、气象局、农业局、水利局和烟草营销部等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及时组织人员,对受灾情况进行逐户逐块核实,核实面要达到100%,确定其受灾程度、受灾面积、补助标准后,报县市烟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同时报州烟办、州应急办、州烟草公司备案;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县市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不足,需要申请州级补助的,应于灾后2天内将受灾情况上报州烟办和州烟草公司。州烟办、州应急办、州烟草公司根据各县市烟办、县市烟草营销部上报的灾害情况,及时向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在3天内及时组织州烟办、州应急办、州农业局、州水利局、州气象局和州烟草公司等对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面要达到30%。

(三)公示。受灾县市经确认审批后的灾害救助标准,县市烟办、烟草营销部应将烟农受灾情况及救助金额的花名册,以村、社为单位上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兑现。公示期无烟农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造册报县市烟办、烟草营销部审定后,由县市烟办、烟草营销部报县市烟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兑现,并将兑现结果(拨付通知文件)报州烟办、州烟草公司备案。需要由州级补助的,由州烟办、州烟草公司在实地抽查核实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报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拨有关县市兑现。

(五)程序。县市财政凭县市烟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兑付通知金额及其花名册将兑付资金拨付到银行部门,银行部门上存折兑付烟农。救助资金发放时应当由烟农本人签字盖章方有效,不得虚报冒领或挪作它用。

五、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专户管理。在州、县市财政特设资金专户,州、县市烟办核算收支并进行管理,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烟叶生产结束后,各县市烟办、烟草营销部应当向县市烟草工作领导小组、州烟办、州烟草公司报送县市救助资金收支及使用情况。州烟办应当向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全州救助资金收支及使用情况,并抄送州财政局、州审计局。资金专户接受地方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资金支出管理。州级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支出,由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批准,州烟办书面通知州财政局拨付。县市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支出,由县市烟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批准,县市烟办书面通知县市财政局拨付县市资金专户。资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用于支付救助资金存折兑付的手续费,不足部份由烟草行业承担。州、县市烟办核查灾情工作经费不足,可在州、县市财政拨付的专项救助资金中提取不超过5%作为相关工作经费。

(三)资金监督管理。

1.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是用于烟叶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烟叶受损烟农的救助,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严禁拆借。州、县市审计部门定期对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审计。

2.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烟叶生产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和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各级责任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核定灾害损失,如实兑付。对违规兑付、虚报冒领或挪作它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4.各县市末要将烟叶生产灾害救助资金结余滚存结果报告州烟办、州烟草公司,州烟办负责汇总后报州烟草工作领导小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凉山州烟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一月后施行。

第三篇:《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财社〔2011〕6号

【摘要】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补助内容: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中央补助标准。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则: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社〔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 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民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九条 中央财政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指定代储单位管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费用支出,按每年实际代储物资金额的3%核定。

第十条 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中央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必要时,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性生活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报告中,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财政部、民政部按灾情评估结果、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民政部应在两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办理拨款通知,同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

辽宁、福建、山东: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

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中央负担70%、地方负担30%。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按中央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以及核定的灾情予以补助,不适用按比例分担办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民政部每年年底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中央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中央财政可根据国务院要求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核定灾情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中央应急补助资金,同时,地方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地方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省级与省以下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民政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0年8月13日 省应急办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沙尘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c)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共同组成,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4.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 省、市、县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2.2 每年入汛前,省、市、县三级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 各级商务、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 各级卫生和工交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省、市、县三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民政厅和市、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4.5.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市、县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4.6.5 做好东西部省(市、区)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省内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省民政厅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县(区)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市、县(区)民政部门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厅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厅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上和有关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上报灾情。(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民政局的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省性的重大灾情,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或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5.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由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县(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立四个响应等级。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1.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指挥长立即向省长报告,由省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并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国务院值班室和民政部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及时派出由省上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省长确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2.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省长后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并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民政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3.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由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在第一时间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

6.3.3 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由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副省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省长。6.4 IV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6.4.2 启动程序

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地受灾面积地区的建议,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6.4.3 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级民政部门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市两级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和9月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 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中、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供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2.3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拨中、省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危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各级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附则

9.1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9.3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杭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发〔2011〕6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09〕14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3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安排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群众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和储运等资金。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灾害信息的报送和管理

第五条 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统计报送要求,逐级汇总上报灾害信息。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行政村(居、社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殊情况下,以上报送单位均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一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国土资源、林水、气象、城管、地震、农业(渔业)、交通、教育、统计等部门会商,确保灾情数据准确、一致。并按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第七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社区)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账,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及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账,保证重要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并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助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财政部门安排的预备费应优先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支持 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需政府在应急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因灾一般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区(县、市)民政部门采购、储存、运输、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可利用安排的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资金采购、储运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运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

第十三条 按《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对未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及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区、县(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会同市财政提出补助标准,报经市领导批准后予以适当补助。

当遭受市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地区,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民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等。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等。

上述申请文件中,要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本级资金安排,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各区(县、市)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同时,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管理系统上报灾情信息。

第十六条 对各级财政、民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本级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救助类别、对象、标准

第十七条 灾害应急救助,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 确定,一般不超过15天。灾民应急救助以食物、饮用水和发放现金等方式保障,强调应急保障的时效性,一般应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

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因灾发生重大伤病医治且自身无力克服需政府予以医疗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因灾伤病情况、家庭人口情况及其困难程度等参照杭州市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灾民应急转移安置费用,按实际发生和消耗的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当地临时救助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过渡性生活救助,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一般为3个月,遇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

第二十条 灾民在倒塌、损坏的住房恢复重建期间,纳入过渡性生活救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饮用水救助、口粮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救助天数按实际受灾天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包括口粮救助、饮水救助、衣被救助等,灾民每日生活标准按当地当月最低生活日保障标准予以救助,医疗救助按杭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 阳光运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严格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应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受灾户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应在村(居、社区)公示救助对象姓名、受灾情况;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时段、救助程序;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方式发放,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直补到户,加强资金的末端监管,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要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采取实物救助的,严格按照政府 采购相关规定采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立专门账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区(县、市)、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应接受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或抽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合作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适时对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三十一条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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