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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之商场管理守则

物业管理之商场管理守则



第一篇:物业管理之商场管理守则

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物业管理条例之商场管理守则

尊敬的租户:

为把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建成一个兴旺、安全、文明、整洁、环境优美的专业市场,本公司将高标准、高素质地做好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的各项服务及管理工作。本公司特编制《管理守则》。供各租户执行。敬请各住租户务必仔细阅读《管理守则》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并向本公司签订承诺书,共同遵守执行。

衷心希望在我们对您的服务中能得到您的鼎力支持和通力合作,并对我们的管理工作予以客观评价,以进一步提高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如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租户提出定贵的意见。

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服务指南

本公司除履行各租户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各项职责外,并得供如下服务:

1、日常咨询服务 1)受理各业主各项咨询; 2)场活动安排咨询。

2、公共服务

1)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安保服务及闭路电视监控服务; 2)每天清洁和定期清洁服务(指公共住置);

3)公共场所(照明)供电设备、空调、电梯及其维修服务; 4)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 5)供水服务(公共洗手间、茶水间); 6)广告宣传推广服务。

3、有偿服务

1)商务中心代办打印、复印、传真、服务;

2)维修门锁、清洁地面和玻璃、设备维修、制作招牌。

4、协同窗口

联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定义

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公共地方——指在物业范围内,根据物业的规划设计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大堂、绿化区、车道、电梯、走火通道、走廊、公共卫生间、发电机房、泵房、中央空调设备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中心、电梯机房及为该物业业主、使用人及访客而设立共用的其它地方或范围等,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立的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保留的地方。

2、公共设施——指为物业的公众利益而在物业所属范围内装设的各种设备、器械、装置、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控保安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下水道、渠道、管道、槽沟、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告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设置在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只供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管理公约

为加强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的经营环境,特制订本公约:

1、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使用其租凭的商铺的各项法定权利;

2)不破坏、不损坏、不影响物业建筑结构及外貌,以及不影响、不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的前提下,并经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可对其名下单元进行装修;

3)依法合理使用物业的公共场所的权利; 4)有权就物业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部门咨询; 5)有权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和批评

(二)义务

1)必须探取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为划分经营区域,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经营区域划分为:一楼为,二楼为,三楼为 四楼为,租户必须严格履行该义务,以免扰乱物业整体规划及功能分布。

2)租户转让商铺时必须遵守、履行下列规定:

① 向管理公司提出转让书面报告,并填写转让登记表,交有关合同影印件一份给管理公司备案;

② 受让的新租户必须符合本商场的规划,并与商务管理部门签署《租赁合同》、《管理守则》

3)按规定缴交经营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4)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及公共设施的完整。5)租户如需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装修管理规定。

6)租户负责保管、维护所拥有单元的设备、设施、天花、地面,如有损坏及时报知物业管理部门派人员维修。

7)租户须按公司、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早开、早收或迟开、迟收、甚至无故不开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商务管理部门申请。

8)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结构、外观、用途、功能等;(2)私自占用或损坏通道、道路、停车场、楼梯等共用部位设施;(3)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中央空调和拒付空调费、公共水电费。(4)对内外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5)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7)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等危险物品;(8)违章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施设备;

(9)影响市容观瞻或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形象的乱搭、乱贴、乱挂、乱放设立广告宣传品等;

(10)利用商铺进行超出经营范围外的商业行为;(11)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12)商铺内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

2、违章责任

1)违反本公约义务条款中各项规定,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处理,并要求租户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警告、扣罚、停电和停业整顿。给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和赔偿。

2)租户不按规定 缴交经营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租赁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3、物业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 1)一般事项:

① 物业管理部门享有各项管理权力。同时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② 物业管理部门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代理人,而且非个别代理,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而开展各服务与管理。2)物业管理部门的权利及责任

① 从全体租户的利益出发,管理者有权对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进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包括以下各项(但不限于): A. 检查、视察权,必要时包括所有租赁范围的内部。

B. 每一个租户应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规定,进行本单元的装修。管理者有权在装修期间进入商铺进行检查、指导; C. 制定租户守则及其人必要的规章制度,共同遵守 D. 处理各项投诉协调各租户的纠纷;

E. 按规定 收取各项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收水、电费及公共设施使用费;

F. 负责安保工作,维护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的正常秩序; G. 消除及拆去任何防碍环境美观的违章搭建,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占用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变更及损害,并向负责人征收因此发生的费用;

H. 其他需物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项。② 管理公共地方及公共设备设施。A. 保养维护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B. 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和环境的美化;

C. 确保供水、供电、中央空调、通讯、电梯、消防的正常动作及设备的良好性能;

D. 做好环境管理。确保车辆停放、货物装卸的良好秩序; E. 统一安排公共地方的宣伟广告申请及制作。

3)管理者在下列情况下所造成的服务中断,无须对租户及使用者负责。

A. 因各项设备、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或消防测试、用电安全检查等原因;

B. 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C. 加外界(市电、市自来水)所造成的停水、停电;

D. 物业管理部门无法控制的,使其无法履行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其他原因。

道德行为公约

为把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建设成为兴旺、安全、文明、高尚、舒适的专业市场,特制定道德行为公约,望所有租户共同维护和遵守。

1、自觉遵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做守法商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承担相关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管理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各租户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尊重,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3、爱护消防、照明及各种公用设施和设备;

4、爱护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内提供的绿化和植物,不准采摘和损坏;

5、注意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皮、纸屑和烟头等杂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往门窗外丢物和倒水;

6、公共场地不准私自占有,堆放杂物;

7、严禁将垃圾、饭盒和茶渣等倒入厕所及沟渠内,确保各种沟渠畅通;

8、不准在商场内搞迷信活动,严禁赌博、销售违禁品。

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城经营和办公秩序的管理规定

为维护全体租户的财产及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确保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每天的营业时间统一,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未经批准,晚上22:00后未离开商铺者,经劝阻无效,由商场保安实行全封闭管理;

3、未经批准,在非营业时间严禁出入商铺,触犯法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租户不准自行推迟营业时间或提前结束营业时间,即不准“迟开门,早关门”;

5、商铺营业员一律佩戴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胸卡,否则管理人员有权不予进入商场进行经营活动,胸卡遗失者须及时向商务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申请补发;

6、租户在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内不得大声喧哗、吵闹、追逐,经劝告不听者,保安人员将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制止;

7、租户在本商铺范围以外的公共地方摆放物品妨碍通行,经劝告不听者,物业管理部门会将物品搬到临时仓库,物主须付搬运和仓储费用;

8、来禁携带猫狗、家禽进入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

9、机动车辆送货停车需按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按停车管理规定执行;

10、货物进出电梯时,需遵守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1、未经批准,不准在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内张贴派发宣传单;

12、租户须向商场管理部门上交从业人员申请表,更换从业人员须及时报告,13、租户应按有关工商税务的规定,按时向相关部门上交有关资料,否则责任自负;

14、租户应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人为制造抢购假象蒙骗顾客,不得出住假冒伪劣产品,违者将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15、不准在铺位内设置“货物出门,恕不退换”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字或缉张贴不文明宣传品,违者将会被处罚;

16、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准污辱、谩骂、殴打、刁难顾客,违者将会被工商、公安部门,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17、凡进出商场范围内的一切车辆必须听从商场安保人员及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场所停放、保管;

18、严禁把车辆停放在商场闲用的消防通道、楼梯口、通道拐角或车场进出口等,违者将会被拖至指定停放点,违章车辆使用人须缴付拖车费用,并承担车辆被拖而损坏的责任;

19、在物业范围内,所有车辆必须按所设交通标志指示行驶,不得逆行,造成事故者,负全部责任;

20、清场后,不要在铺位、写字间内存放及保管现金、金银手饰、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违者如有丢失,自负一切责任;

21、在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打架斗殴、无理取闹、物业管理部门会报公安机关处理,肇事者将会被公安部门处罚。

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租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湘潭市有关消防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物业管理部门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政府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纠正违章、整改火险隐患,监护动火作业;

4)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做到定期检查,确保各种消防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保持防火通道畅通。

5)接到火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组织制定紧急状下的疏散工作,迅速启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实行租户防火责任制。各自租户的负责人为当然的防火责任人,应做好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书另行签订)

3、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区及楼梯通道和出口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4、不准损坏消防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安全。

5、严禁租户携带和储放易燃、易爆物品;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内不准燃烧香火,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7、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各商铺须备干粉灭火器二个、防毒面具二个,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8、租户进行室内装修时,如需增设照明电器,在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下,必须先报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必须用不燃或阻燃装修材料。

9、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时,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10、发生火警,应迅速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及拨火警电话119,关闭所有电器开关,迅速撤离现场。禁止使用电梯,工作人员应有序地从楼梯疏散人群,切勿惊慌拥挤。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造成他人损失的,须负全部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上报公安消防机关处理。1)占用或封堵消防者、楼梯、走道或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和设施; 3)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2、各租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部门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人员工作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管理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有物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2、各商铺均设独立的电度表,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到户抄表。

3、商铺内开关箱的漏电开关、空气开关、电度表以及开关箱内的接线,租户不能私自更换及改动;如须要更换或改动,必须报物业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由物业管理部门电工施工,费用由租户负责。

4、平方米以下商铺用电负荷限 千瓦;租户如需要增加用电负荷额度,先向商场物业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在供电设施可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5、商铺内的照明如需改动,须报物业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6、各商铺不得超负荷用电。

7、各商铺使用的电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时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指示。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用电。

8、租户在下班时或长时间离开商铺时,必须关闭商铺内的电源开关。

9、商铺内天花板以上和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其它公共地方的电线、管理等设施和设备,严禁租租户接驳、拆卸和改动。

10、租户如违反上诉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失,须负全部责任,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电梯管理规定

电梯是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的重要设施之一,正确的维护和合理使用是商家的责任.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公约);

1、客梯、手扶梯、货梯严格执行分流用,禁止用客梯和手扶梯运载货物,商场专设货梯,严禁超载运行,须合理使用装卸货梯的功能,违章者对所造成影响或事故负全责。

2、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管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

3、货物进出货梯的轿箱,须注意不能碰撞电梯门及轿箱内壁,如对电梯造成损坏,违者须负全部修复费用。

4、不得超载动作,当超载讯号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强制关门,违者对造成事故负全责。

5、尊老爱幼,礼貌乘梯。严禁小孩在手扶梯上跳动和玩耍,避免发生意外,小孩乘坐电梯须有监护人看管,如监护人没有看管可看管不力,导致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6、严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梯内装饰物,造成污染、损坏,须赔偿清洁、维修的费用。

7、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意外,禁止拍打按钮,轿箱及强行撬门等违章行动。

8、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是,禁止开启或移动标志牌,否则对造成损失负全责。

9、使用电梯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如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在不服从商场管理员纠正的情况下,商场管理员有权禁止违章人使用电梯;如违章人造成电梯停止运作,违章人除须负上述责任外,还须赔偿其他业主和租户因没有电梯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的环境卫生,使租户有干净整洁的营业环境,特规定如下:

1、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违者须缴纳清洁卫生费用100元每次。

2、实行垃圾袋装化,租户应该把垃圾袋,按规定的时间放在商铺门前或物业管理部门设置的垃圾桶内。

3、严禁将垃圾、布屑、胶袋和废纸等杂物。投入洗手间和下水道。如此导致堵塞和损坏,租户应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4、公共地方不准乱涂乱画、乱贴广告、乱派宣传单,违者负责恢复原状或负担所有费用。如属小孩所为,应由家长负责。

5、爱护绿化,不准损坏和移动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内设置的植物,违者应照价赔偿损失。

6、租户在装修过程中要保持公共环境清洁,不得把装修垃圾及弃物弃于公共场所,违者对清洁卫生带来的影响负责,并须缴交清洁费用500元每次。

7、体积较大的垃圾,应搬放到物业外的垃圾堆放点,不得投放到物业内的垃圾筒,违者须缴交清洁费用100元每次。

8、不准将纸屑、烟头、饭盒、果皮、饮料瓶等杂物扔进花池、花盆内,违者除责成清理杂物外,并缴交清洁费用100元每次。

装修管理规定

为确保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内部结构不破坏,同时对装修施工队申报进行有序管理,特规定如下:

1、任何在场内进行装修的施工队,需向商场物业管理部门提供室内装修企业营业执照及各特种上岗证复印件;

2、商铺装修,须将装修资料报物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装修施工许可证》;进入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装修的施工队必须凭物业管理部门签发的《装修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各种管理制度,及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各施工队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人员;

3、装修时间:9:00-22:00,清场后不准任何人员滞留或留宿如须延长施工工期必须向公司申报,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

4、施工部门取得进入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装修资格后需办理以下续:

1)缴纳装修押金每间商铺5000元(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2)办理施工许可证,每本交纳工本费10元;

3)办理人员出入证,每位施工人员需交一张免冠彩照,办理一个出入工本费10元;

5、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占场地;在营业时间内,施工人员不得进行有噪音、有刺激性气味等干扰其他商铺营业的装修,如有须在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内方可进行。

6、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环境清洁,装修垃圾自行负责清运。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共设备、设施、需保持地面完整和整洁。

7、施工队应绝对按照《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装修管理规定》和《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8、工程结束后,由租户自行验收,租户验收合格后,再通知物业管理部门查验。

9、对有以下行期的处理:

1)租户装修、动工前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除补办申报手续外,并应缴滞纳费5000元;

2)实际装修内容与装修申报内容不符的,除责成返工并应缴违约金1000-5000元;

3)未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而拆改商铺结构,除恢复原状外,并应缴纳违约金5000-20000元;

4)租户装修不能擅自拆改和破坏原户墙、柱梁等,严禁改变天花高度,冷气出风口的位置,违者除恢复原状外,并应缴韦约金5000-50000元,5)私自增加电气线路负荷,改变走向或擅自改动线路的,根据料际情况赔偿,对此所造成事故损失负全责;

6)施工中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 7)严禁封闲、占用公共走廊、消防通道、电梯间,违者须负责修复,并缴纳违约金1000元;

8)乱堆放装修材料、装修垃圾的,应及时清理,不听劝告者,应缴交清洁费200-500元;

9)动火作业未办理手续,施工人员无《电焊证》的,商场管理部门有权禁止施工;

10)严禁使用易燃材料、有毒及刺激性气雾材料,违者对造成危害负全责;

11)严禁动用和移动消防设备设施;

12)装修人员在施工期间,须遵守法纪,严禁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违法者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13)装修完毕后要做好清场及周围清洁卫生及办理退场手续。

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为树立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整体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户共同利益,制定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同各租户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2、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抵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商场管理部门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门有权更改或折除。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商场管理部门审批。

3、广告位的管理

1)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商场管理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出入治安管理规定

1、各租户入场经营,必须填写《租户情况登记表》。到商场管理部申请办理员工出入证。

2、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的安保工作由物业管理部负责,物业管理部人员有权对违反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相应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3、租户应经常教育属下员工注意遵守使用和下班时随手关闭电器开关及门窗灯等规定,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处罚;

4、按有关规定,各租户不得在商铺或写字楼存大量现金并将重要文件、资料妥善保管好。

5、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和触犯法律的活动。

6、各租户均不准使用三无人员。

7、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每天营业结束后,租户属下员工应尽快离开,配合安保人员的清工作。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加班,应向物业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非营业时间加班申请表”。

※※※※※※※※※※※※※※※※※※※※※※※※※※※※※※※※※※※※※※※※※ 承诺书

致: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声明:完全明白及同意、履行、遵守湘潭保税区商品中心商场《管理守则》所阐明的全部条款及规定。

章:

期:

年 月

租户:

签 日

第二篇:商场物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正佳广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正佳广场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甲方作为广州正佳广场的物业管理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委托管理合同书》,受托管理正佳广场。乙方作为承租人已经与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正佳广场租赁合同》,租赁使用正佳广场的商铺。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正佳广场:指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产权、位于广州市天河路228号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体育东路,南临天河南路,西临正佳大街,北临天河路。

1.3 购物中心:指“正佳广场”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管理费:指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正佳广场的正常运作,而对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含店铺内空调费)等费用。

1.7 起租日: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或乙方营业之日(两者取其早)。

1.8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出租商铺

2.1 甲方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 该商铺的承租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2.4 面积误差:面积误差若在±2%以内,甲乙双方对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2%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推广费。

2.5 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租建筑面积发生异议,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 年 月 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续约: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或以其它方式继续经营,需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合作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条 商铺用途

4.1 该商铺只供乙方作 品牌 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

4.2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4.4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正佳广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4.5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4.6 在任何时候,乙方须保证该商铺内的任何商品均有合法使用 商标的权利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对于该商标的任何权利。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物业保证金

5.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物业保证金,该物业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5.1.2 物业保证金为 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

5.1.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5.1.4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物业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5.1.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物业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物业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物业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5.1.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物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物业保证金。

5.2 管理费

5.2.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服务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公共水电分摊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 米 元在免租装修期内,管理费为 元每月每建筑面积平方米。

5.2.2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数。

5.2.3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如乙方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每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米按 元每小时收取。

5.3 推广费

5.3.1 甲方将不时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为正佳广场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的商业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代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收取按月支付的推广费。

5.3.2 乙方应交纳的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

5.3.3 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第5日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首月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推广费计算,首月日推广费为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乘以日推广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 元除以30天的得数。

5.3.4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正佳广场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

5.4 其它费用

5.4.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它费用。

5.4.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缴款时间按5.2.2条管理费交纳时间执行。

5.5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有权变更上述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收款人名称: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银行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102号

人民币银行账号:

港币银行账号:

美元银行账号:

5.6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单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5.7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物业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和其它款项。

5.8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5.9 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5.10 合同终止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一个月。

5.11 涉及跨租赁当月总费用(包括管理费、推广费等)的结算,采用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即分别按当最后一个月及次第一个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自然月天数)作为日管理费或推广费,乘以当月分属两个租赁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涉及基本租金与销售额扣点取高的,应按上述方式对分属两个租赁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取高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第六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

6.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2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正佳广场的公共部分。

6.3 双方依据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完毕由双方共同签署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即为商铺交付日;如现场与《商铺交付条件》不符,乙方应当场提出异议并书面记录、签字。如乙方未当场提出或提出交铺条件以外的异议,则无论乙方是否签署交接凭据,均视为甲方已按《商铺交付条件》完成交付义务,验收当日即为交铺日。

6.4 乙方接收该铺位时,应当谨慎和适当检查该商铺;如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并影响乙方装修,甲乙双方应书面记录该等缺陷并签字确认。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起21日内对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修复完毕双方应予书面确认。

6.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商户手册》及《商户装修指南》,说明乙方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及装修、使用等注意事项。

6.6 若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 年 月 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 年 月 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年 月 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

6.7 若乙方原因,乙方超过 年 月 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物业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8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十八条中的规定。

第七条 免租装修期

7.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起算。

7.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以及装修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它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7.3 免租装修期内,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它义务均不免除。

7.4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等,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合计 元;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合计 元。

7.5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7.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已缴纳的物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损失超过物业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7.7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需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及推广费。

7.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实际发生的费用。

7.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推广费及其它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管理费及推广费的2‰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

7.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后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物业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7.11 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免租装修期不 足 天的,乙方的装修免租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

第八条 商铺装修

8.1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

8.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5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

8.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8.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正佳广场结构安全及其它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8.1.4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8.1.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它影响或可能影响正佳广场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2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商户装修指南》,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商户装修指南》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

8.3 在没有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不得开展以下工作:

8.3.1 在该商铺或正佳广场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8.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或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8.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或燃气、市电布线或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或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8.3.4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或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8.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8.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广州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8.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正佳广场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正佳广场其它商铺的使用人、业主、租户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规范及管理。

8.6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7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拆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8.8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8.9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

第九条 商铺修缮

9.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怠于通知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含甲方工作人员)员伤害、伤亡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9.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9.4 租赁期间,甲方应自行尽最大努力保证正佳广场中的电梯、消防或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它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9.5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9.6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

9.7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9.8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9.8.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9.8.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9.8.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9.9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员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9.10 乙方在该商铺内添置、安装的任何设施、设备,乙方自行负责维护或维修、保养。

第十条 转租和续租

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分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10.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0.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10.4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商铺,如乙方因转租行为而获取收益的,则甲方有权分享该收益 的 %。

10.5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ø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

ø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

ø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

10.6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10.7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的潜在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满前或提前终止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正式营业后两个月止。

11.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1.3 乙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少于100万元,且应以甲方为共同受益人。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正佳广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正佳广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它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11.6 若本合同第11.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它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或其它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12.1 乙方同意并接受下述安排:甲方负责包括正佳广场在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

12.2 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正佳广场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12.3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如果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12.4 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据本合同不时采用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醒目位置公示后立即生效。

12.5 甲方可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行使,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

12.6 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

12.6.1 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正佳广场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12.6.2 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店铺招牌。

12.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正佳广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12.6.4 乙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或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倒卸。

12.6.5 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它特定行业的商业垃圾应由甲方指定人员统一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它人员收取或处理。

12.6.6 乙方如需聘请专门的清洁公司进行该商铺的清洁工作,应聘请甲方指定的清洁公司或自行聘请有地方法规资质的清洁公司,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6.7 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它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它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它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

12.6.8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商场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12.6.9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2.6.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它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12.6.11 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正佳广场结构的任何部分,或正佳广场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正佳广场内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12.6.12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正佳广场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

12.6.13 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12.6.14 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12.6.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12.6.16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12.6.17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专用停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

12.6.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货用途。

12.6.19 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的物件。

12.6.20 乙方应在正佳广场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商业活动,正佳广场的正常营业时间为每天上午10:00时至晚上22:00时。如甲方营业时间根据经营需要有所变更,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甲方可予以1,000元每次的处罚。

12.6.21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正佳广场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路。

12.6.22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正佳广场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2.6.23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正佳广场内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

12.6.24 乙方不得在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者除外。

12.6.25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它货物或商品。

12.6.26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12.6.27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12.6.28 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该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

12.6.29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6.30 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12.6.31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12.6.32 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非营业时间内,如因甲方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12.6.33 甲方须尽力保持保持该商场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水管通道及电缆电线在良好的使用状态。

12.6.34 甲方须尽力保持保持该商场的公共地方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12.6.35 甲方须尽力保持保持该商场内任何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调设施及其它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

12.6.36 甲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向该商铺提供空调服务。若乙方要求甲方在前述时间外提供额外空调服务,须预先向甲方申请并缴付相应的收费。

12.6.37 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额外空调服务的合理通知后,应向乙方提供该等空调服务。

第十三条 经营条款

13.1 甲方有权对正佳广场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甲方拥有正佳广场公共部位的使用权、经营权及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正佳广场的机房、设备间、地下室、墙面、地面、门窗、楼梯、电梯、消防设施、消防及运货专用通道、各类公用设备及设施等。

13.2 甲方有权让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根据甲方认为合适的条件,在正佳广场的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位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甲方有权在广场公共区域的任何地点悬挂、张贴以及摆放“正佳广场”标志或相关宣传品。

13.3 甲方拥有对“正佳广场”名称及其标志的所有权的委托管理权,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改变、替换或取消该名称及标志的权利,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但甲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

13.4 甲方有权对该商铺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顶、车库、广场、通讯网络使用和获取收益。

13.5 甲方为统一宣传正佳广场,在对外宣传品或任何广告中有使用乙方所经营品牌商标或标志的权利,而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13.6 若乙方需要在正佳广场公共部位悬挂、张贴或摆放其经营品牌的广告,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按甲方要求支付费用,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应由乙方负责缴纳。乙方应保证该广告不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或赔偿由乙方承担。

13.7 甲方有权在正佳广场公共区域内安装扩音系统以播放、转播和广播等,甲方有权许可他人播音、转播或广播音乐及公告等。

13.8 乙方自行负责经营所需许可证件的办理。本合同签订时或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原件供甲方查验并留存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供甲方存档。相关资料如有变更或终止,乙方应在该变更或终止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该相关证件包括以下:

ø 营业执照副本

ø 组织机构代码证

ø 税务登记证副本

ø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持牌人身份证明)

ø 印鉴卡

ø 品牌代理特许经营授权证明

ø 其它

13.9 乙方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其往来的所有发票应依法取得,乙方应自备销售及顾客所需之发票。

13.10 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正佳广场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乙方并应配合甲方对整个正佳广场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13.11 营业时间内,乙方及陈列橱窗应按甲方的规定保持灯光明亮,灯光照度不低于每平方米400 lux(四百勒克斯)。乙方如有特殊要求,必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店铺照明亮度。

13.12 乙方不得聘用甲方辞退或者从甲方辞职不满2年的员工。

13.13 乙方应严格管理乙方员工,乙方员工违反本合同或有关管理规定,视为乙方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店铺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税费

14.1 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政府有关规定负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则由双方各半负担。

14.2 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由甲乙双方各半负担。

14.3 各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十五条 商铺交还

15.1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5.1.1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该商铺。

15.1.2 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

15.2 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或设备的归属

15.2.1 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应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或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或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装修或附属设施或设备遭到破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如乙方确需拆除其加装的设备、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恢复至进场交铺时的原始状态。

15.2.2 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15.3 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15.3.1 合同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交还或收回该商铺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商铺。

15.3.2 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15.2条规定查验该商铺。

15.3.3 在符合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15.4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5.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选择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6.4.1 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或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16.4.2 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或设施拆除。

15.5 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管理费及推广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每日管理费及推广费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回该商铺。

第十六条 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

16.1甲乙双方相互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1.1 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并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16.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导致违反、取消或终止任何协议、承诺或其它正式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构成任何协议、承诺或者其它正式文件下的违约事项;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任何管理机关、政府组织的规定、决定。

16.2 甲方向乙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2.1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及推广费及遵守和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的承诺、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及享用该商铺,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16.2.2 甲方对该商铺享有完全的收取管理费及推广费的权利,在租赁期间,乙方对运营该商铺享有完全收益之权利,如遇有法院扣押、处分或强制执行,甲方应负责排除并绝不影响乙方依约使用该商铺的权利(但法院的该等行为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9.6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19.7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管理费及推广费或其它费用而引起的损失,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它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9.8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9.9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20.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0.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20.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它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21.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后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按照如下联络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怠于通知一方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

甲方: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七层夹层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21.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21.3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正佳广场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

22.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第二十三条 其它约定

23.1 待乙方就本合同项下 号商铺办妥工商登记等政府规定事项并提交完整商户资料后,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可全部转让给乙方正佳广场店(必须为乙方分公司或子公司或以签约自然人名义办理的营业结构),但乙方或乙方担保公司应就乙方正佳广场店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24.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24.2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号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 号商铺交付条件

附件三 号商铺商务条件

附件五 号商铺补充协议)

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4.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4.5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24.6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4.7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其它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以下空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第三篇:商场物业管理合同

商场物业管理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路(街道)____号: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商户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层、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____、____。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委托管理费用及保证金:

1.管理费用标准:

2.保洁费:________

3.保安费:________

4.房屋设备运行费:________

5.维修养护费:________

第十四条 商户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商户物业使用人违反《卖场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

第四章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享有对对该场地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日常管理,维护商场的正常运行。

2.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 乙方享有依法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经营行为保证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甲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乙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措施,直至诉送法律。

4. 尊重甲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甲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 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 在不影响整体经营布局的情况下,可利用部分空地报请乙方同意从事场外促销活动。

7. 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8. 乙方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部分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乙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乙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商场的整体形象。

2. 自觉遵守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3. 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4. 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5. 对经营销售的商品自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销售商品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6. 对店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商场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自觉配合乙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第二十条各项费用标准及交纳办法

1、装修保证金

甲方如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必须按商场《装修管理规定》执行,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需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给乙方。

2、物管费

按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每月度支付一次,提前日收取。

3、自用水、电费按乙方自挂表抄数收取独立上缴;公共能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经营建筑面积比例据实分摊。实行月计交缴。

4、市场推广费

根据实际需要,由乙方制定推广、促销方案,乙方代收的推广费全部用于商场整体的营销推广。计 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5、空调使用费

除甲方独立安装使用的情况外,由乙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结合甲方场地面积大小,按比例收取。

6、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凡有违反有关规定,甲方须向乙方支付100元-1000违约金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加收滞纳金(3‰/日),超过三天未交清款项的,乙方可以终止对甲方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满完清有关手续退出商场当日为止。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附则

《装修管理规定》、《卖场管理规定》、《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协议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

代表人簦章: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四篇:商场物业管理合同

京客隆超市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物业使用人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委托管理服务费用:

1、经双方协商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四万元整作为乙方物业服务费用。

3、其他约定费用:。

四、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对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行使物业服务的权利,依据约定只对超市内公共环境卫生(个体经营柜台内除外)、外场超市出入口停车秩序全权实施日常管理,维护超市的正常运行。

2、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超市物业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享有依法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甲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乙方不再有义务提供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措施,直至诉讼法律。

4、尊重甲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甲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物业

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6、甲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司法、经济等纠纷,乙方不负有连带责任。

7、乙方只负责双方约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活动,超出服务范围的须双方再行约定。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自觉配合乙方实施物业服务活动。

2、自觉遵守超市物业服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3、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4、对物业使用人及超市顾客等违反超市物业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自觉配合乙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七、京客隆物业服务费用交纳办法

1、每月月底前需向乙方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2、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无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须向对方支付20000违约金,因甲方资金、市场、经营等方面被迫需解除合同的,甲方需提前15天告知乙方,因乙方管理不善及未按合同约定行使物业服务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付相关连带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向亳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乙方: 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第五篇:商场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北京街商业广场

管理工作计划

一、修改和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

1、管理规约--对北北京街商业广场物业及其设备,服务设施的管理、保养、保险以及维护所订立的规定,达到对该物业的统一管理,以保证该物业的所有业主和租户有效地使用其物业单元,并规定各业主和租户对该物业的管理及公共开支所需负责的适当比例、以及权利、义务。

2、用户手册--方便各业主及租户进一步了解北京街商业广场的物业情况和管理运作规定,旨在保障北北京街商业广场全体业户和租户的利益而制定的手册。

3、装修指南--向各业主及租户详细介绍各业户在自己单元内进行装修、改造等工程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必办的手续,以及介绍北京街商业广场物业设施情况,以协助和指引各业户进行内部装修时不影响整个物业的公共设备、设施、中央系统、楼宇结构和其它业户单元的正常使用。

二、制定各项管理程序及规定

1、商铺物业交收程序;

2、商铺装修的报批和验收程序;

3、商铺装修的监控程序;

4、公共地方的清洁、绿化的监管和监控的程序和规定;

5、公共设备设施的监管维护和报修程序;

6、投诉处理的程序;

7、意外和紧急情况处理的程序;

8、非办公时间出入商场的管理规定;

9、货物出入的管理规定和大宗物品放行的规定;

10、日常运作的物业管理程序和物业状况的管理规定。

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控制和制度

1、各部门工作手册的制定(包括岗位责任制、工作程序和流程、工作细则);

2、各岗位的(部门)纪律制度;

3、各岗位服务标准;

4、考核制度和持续改进的措施。

四、商场竣工前对商场设施管理的前期介入

前期介入有利于商场的日后管理,避免发生重复投资或资源浪费,对发展商有利无弊,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参照商场的图纸设计,为商场日后管理的方便与完善,提早设计及更改有关设备设施及有关的功能布局,以避免重复投资或浪费资源。

2、根据我们的专业管理经验,向发展商早期提出合理化建议。如设备设施的选择,管理设施的设置等等。

3、早期熟悉商场设备设施情况,协助发展商监督设备安装及调试,监控有关工程质量,并对商场的隐蔽工程进行早期的验收。

五、验收和接管

将配合发展商,按照北京街商业广场的工程进度,分期分批地对商场物业验收和接管,包括以下方面:

1、对隐蔽工程验收和接管;

2、对楼宇工程质量的验收和接管;

3、对设备和设施的验收和接管;

4、对装修质量的验收和接管;

5、对各项工程和设备的竣工图,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以及图纸和文件资料的接收并存档;

6、所有交付给业户的商场物业单元,均由物业管理公司先验收接管后,再代表发展商交付给业户,并代业户跟进各项收铺时查出的遗漏工程问题。

六、接管后的物业管理工作

1、代表发展商向业户进行商场物业交收工作,并跟进收铺后的遗漏工程的完善工作。

2、跟进北北京街商业广场工程的土建、机电设备设施、智能化项目、公共设施的各项遗漏工程,督促承建商完善各项遗漏项目。

3、执行日常的保安管理:

1)利用先进的硬件设施,如电子巡更系统、对讲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烟感报警安全防范系统等,对北京街商业广场商场物业实行24小时无间断的安全管理。

2)制定合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每小时巡楼次,“紧急和意外事件处理程序”等做好安全管理,力求无罪案发生率。

3)制定合适的消防工作计划和制度,确保北京街商业广场物业的防火工作安全可靠。

4)制定保安人员的招聘标准,促使保安员持证上岗,并进行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特别强调“热情有礼、宾客至上”的服务意识,使保安队伍成为北京街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形象标志。

5)加强管理检查,建立考核和奖罚激励机制,坚持持续改进,保持保安队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6)加强管理检查,建立考核和奖罚激励机制,坚持持续改进,保持保安队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4、执行日常的物业保养和维护工作

1)物业管理员每天定期巡视商场物业整体各部份,检查物业状况及设备设施状况,及时安排设施的维修,易耗件的更换等。

42)物业管理员每天巡视检查公共场所,公共地方的清洁卫生标准及质量,确保北京街商业广场的高质量清洁水准。

3)物业管理员每天巡视检查北京街商业广场的室内外绿化保养及布置,以及节假日的灯饰、促销活动,外墙清洁等。

5、执行日常的设备保养维护工作:

1)制定和执行工程及机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建立设备档案、设备卡。

2)对物业潜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及安排整改。

3)对物业的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翻新。

4)制定及执行设备维修计划及方案。

5)制定及执行各项节能方案。

6、做好二次装修监控工作:

二次装修监控是物业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环,如二次装修监控不好,直接导致影响物业的质量,破坏中央系统工程,影响已入住业户正常生活等多项问题,故将会按以下制度执行。

按照《装修指南》规定执行二次装修商铺单元的装修申报、审批、监控和验收的程序制度,确保装修单元不影响其它单元以及商场物业的结构和公共设施、中央系统等,确保装修期间不发生重大事故和火灾、水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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