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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人工费调整(精选五篇)

最新江西人工费调整(精选五篇)



第一篇:最新江西人工费调整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文章字号:

标准

文章字体:

雅黑

宋体

赣建价〔2018〕5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水务局,各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市场实际,经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2017年12月1日之前颁布,目前尚在使用的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城市轨道交通、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64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78元/工日。

(二)2017版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1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2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综合工日单价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18年10 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8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2018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价差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金。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局联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0日

第二篇:关于人工费调整(2008)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8〕66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4月1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资 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

江苏省建设厅 2008年3月7日印发

第三篇:人工费调整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1〕812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反映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变化情况,积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单位:元/工日

附注: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67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方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时,工资单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2、2012年2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3、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其他

1、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建设工程预算工资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请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工程计价。明年我省将改变现行做法,研究出台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有效调整办法,实现预算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人工费调整

江苏省人工工资调整办法 苏建价〔2010〕494号文件

建筑工程 2010-10-20 17:14:24 阅读52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

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

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

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

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第五篇:2012年人工费调整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

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

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

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

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八、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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