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将被列入黑名单
企业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将被列入黑名单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紧接着,国家工商总局也颁布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行政法规。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企业将不需要年检,但必须公示企业信息(也就是俗称的“年度报告”)。
一、企业须在6月30日前进行年度报告公示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股东出资及持股情况: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企业股权转让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电子商务情况: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二、企业须在下列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即时公示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应当即时公示的信息包括:
1、股东出资及持股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股权转让及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企业未按期公示将被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企业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4、企业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四、列入黑名单企业后果
1、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项目中。
第二篇:什么是企业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有什么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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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有什么严重后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广州铭熙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对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发现《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条例》所称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表述不尽相同,增加了“失信”两字,更精准地诠释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全面地定义了监管对象和范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为什么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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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的贯彻落实。在实践中,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称为“黑名单”制度,主要依据以下三个:
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依据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依据三: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附件中明确指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
在法律属性上,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
三是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直接减损,虽然企业会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造成商业信誉上的减损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但这属于间接损失,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区别。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累计后,再对其实施的权益限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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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是一种创新性行政约束活动。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和对应的法律条款
《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有十种情形。其中,属于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的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单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以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多项行政处罚累计的情形。
依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对应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对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情形,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共4条罚则。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4条罚则。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共10条罚则。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违法行为第七条),共8条罚则。还有3条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罚则的,应当从其规定执行。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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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共5条罚则。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形,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共2条罚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
五、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
(一)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
(二)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门作出的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六、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程序
《办法》在行政程序设定上,遵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
(一)信用监管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先公告后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在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
2.移出程序:依申请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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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在移出程序设定上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一致。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二)行政执法范畴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的列入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办法》的移出程序遵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被撤销登记、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等信息同时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七、异议处置的行政程序
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对列入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处置程序
1.提出申请。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异议受理。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异议核实。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程序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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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商部门纠错程序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工商部门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
《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依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是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九、多部门联合惩戒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确定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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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惩戒措施:(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2)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惩戒措施: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三)融资授信限制。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联合惩戒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惩戒措施: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国土资源部。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惩戒部门:财政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从严掌握或不予批准。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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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联合惩戒部门:交通运输部。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惩戒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安监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联合惩戒部门:质检总局。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惩戒措施:工商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失信企业相关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另外,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案例一: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 年报公示制度要求,企业按照的顺序依次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因此年报公示具有延续性的显著特征。对于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果要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必须先补报未年报的信息,才能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信息。在系统设置上,年报申报系统对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也予以限制,并提示企业完成未年报信息。只有当企业补上了历年来的未年报信息后,年报系统才解除限制,允许企业正常申报当年的年报。
例如企业因2014未年报,于2015年7月2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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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不改正,至2018年5月10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工商部门启动公告程序,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当公告期届满即2018年7月10日该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时,企业名下既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又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同时在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
由于201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不改正,造成2015、2016、2017连续3个无法申报年报。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多条失信信息分别为:2014、2015、2016、2017连续4个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201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认定规则可以确定,至2018年7月20日,该企业名下将有4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1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分别为:2014、2015、2016、2017连续4个未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2018年7月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其中,201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201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2016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1年、2017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案例二:因其他三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 其他三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指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查实1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次,生成1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对于不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要满3年,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已改正的,依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中删除。
例如企业因年报数据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形,于2016年10月1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下有2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016年12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企业更正了地址,恢复了联系,依企业申请从失联的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这条列入经营异常记录信息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不予累计。但是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仍未改正的,应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仍不改正的,于2019年10月20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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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因未年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移出的认定
例如企业因2014未年报于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于2019年3月1日补报2014至2017连续4个年报,完成补报任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应如何认定?
第一,企业补年报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告知企业补报2014、2015、2016、2017连续4个年报,完成补报后,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第二,认定企业是否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条件。自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至2019年3月1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际只有1年,未满5年,不符合移出条件,暂时不能移出。
第三,告知企业移出行政程序。工商部门应当告知企业于2023年7月20日,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作出移出决定。自2023年7月20日以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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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赣州市未公示2016年报企业
赣州市未公示2016年报企业
公示信息抽查情况总结
省局:
依据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未公示2016年报企业公示信息检查的通知》(赣工商企监字〔2018〕2号)文件要求,市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模块,于2018年2月上旬至3月中旬对全市632户未公示2016年报企业公示信息实施抽查,现将抽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关于 运用“一张网”双随机抽查模块开展市本级未公示2016年报抽查工作的请示》,确保了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培训:2月22日下午企业监管局负责人培训市本级70余名工作人员,详细讲解实施抽查的流程、具体要求,并答疑解惑。
三、实施抽查:执法人员查询并打(复)印被检查企业的开业、变更、备案、年报信息等第一手资料,准备好相关法律文书,与企业取得联系,说明意图,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且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四、作出初步抽查结论:经实地核查,全市此次抽查企业632户,作出以下抽查结论:正常31户、已办理注销5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585户(其中失联列异547户、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的信息13户、未公司年报31户)。
赣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第四篇: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或将被吊销执照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或将被吊销执照
在市场中,有一些企业长期处于停业未经营状态,这样的企业过多,不仅挤占社会资源,还会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动真格了,近日联合发出《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被点名的企业要特别注意↓↓↓
这次清理的对象是连续两个没有依法报送报告,并且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大致包括这三种处理方式:
?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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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长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并且连续两年没有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要求执行。
取证上,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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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按照通知的精神,将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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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清华总裁班同学合伙开餐厅破产 所属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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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一则来自北京海淀法院的案件播报引发热议,“清华大学总裁班”同学发起设立的一家主题餐厅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其注册资金为680万元,但目前账户资金仅剩5000余元,仍负债300余万元。27日,记者调查发现,该餐厅曾于去年11月因内部调整暂停经营,今年5月其所在公司更是被列入法人失信黑名单,目前其原址已易主。而其背后的34名股东,多名自然人股东名下关联多家企业。
“总裁班”同学众筹的餐厅申请破产
10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案件播报消息称,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成立于2014年12月,系经微信群成员众筹设立的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播报提到,据债务人称,设立公司的想法最初是在微信群里发起的,群内成员有120人左右,均是清华大学总裁高级研修班2007年至2013年不同班级的同学。公司最初发起设立时有31名股东,股东均签署了《清华总裁会馆众筹项目自然人/企业法人入股登记表》, 后增加至34名股东,后增加的3名股东则签署了《入股协议书》,其间有发生部分股权转让。现公司注册资本680万元, 34名股东均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2.94%。
该公司主要经营位于清华大学东门附近的一家主题餐厅,但自2015年开业经营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其间虽多次调整经营模式,但仍未能扭亏为盈,目前已经停止经营,经股东会决议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债务人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及债务清单,公司资产目前仅余账户资金5000余元,所负债务20余笔总计300余万元,此外还有100余名客户办理的充值卡费未退。目前法院已经指定管理人,后续将依法对债务人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做进一步清理。
此消息一出就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认为,总裁班的同学应该都是企业高管,比较擅长经营,30多人合开餐厅却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让人费解。
餐厅原址已易主 去年11月曾暂停运营
10月27日,北青报记者多方查询资料发现,这家“清华大学总裁班”同学众筹开的餐厅系华清缘主题餐厅,隶属于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据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于2016年4月29日从620万元变更为680万元,属于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2015年1月,华清缘主题餐厅处于试运营阶段。其一篇推广文章称,该餐厅由清华总裁促进会的31名股东众筹设立,菜品以新派湘菜和创意融合菜为特色,包括校训牛排、导师红烧肉、胡适一品锅、又红又专等特色菜,装修以荷塘月色为核心设计元素。该餐厅经营面积1166平方米,拥有餐位216个,内设9个大小豪华包间、一个容纳100多人的宴会大厅及一个饮茶休闲、举办展览和沙龙的展厅。
记者在某美食点评网站查询发现,去年11月初,有多名用户反映,参加了该餐厅开展的“霸王餐”活动中奖,但到餐厅就餐时却发现该餐厅由于内部调整暂停营业。去年11月中旬,该餐厅又恢复营业,其最新点评时间为2017年12月下旬。
目前,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显示的状态为“在营”,但在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被标注在业、非正常户,某地图导航软件也提示该商户营业状态可能有变化,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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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下午,记者来到华清缘主题餐厅所在的商务楼,发现大楼外华清缘餐厅的标识已经消失,该餐厅唯一留下的痕迹就是二、三层楼梯转角处写有“华清缘主题餐厅”的牌子,而其原本所在的三层装修格局也已发生改变。目前,这栋大楼的三层只有三家餐厅在营业,其余区域还在装修。其中两家正在营业的餐厅工作人员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他们是今年3月和4月间入驻的该商务楼,那时这里已经没有华清缘主题餐厅了。
餐厅所属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7日下午,记者来到商务楼物业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称,今年3月他来此处工作时就已经没有华清缘主题餐厅了。他知道该餐厅拖欠供货商货款、未给办理了储值卡的用户退款。“供货商和用户曾经到物业管理处反映,他们已经无法联系上餐厅经营者,想来了解情况,后来他们曾报警。”
据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被京海食药监处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4元。2017年12月28日,该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为经营异常。
而在司法风险上,今年5月21日,该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全部未履行,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列入法人失信黑名单。9月,该公司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被判决给付供货商货款39571元。此外,该公司自今年3月以来,曾4次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继续教育学院老师:研修班不用“总裁”字样
据海淀法院的案例播报,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31名股东来自清华大学总裁高级研修班。27日下午,记者致电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企业高管培训中心的一位老师,她表示,继续教育学院有针对企业高管的培训项目,但继续教育学院明确规定,研修班立项时不允许有“总裁”字样。对于华清缘主题餐厅背后的总裁班及清华发展促进会不了解。
记者通过清华继续教育学院查询发现,目前显示的培训课程中没有“总裁高级研修班”。但经链接的“清华继续教育与认证网”查询发现,2013年至2015年间,清华继续教育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社会科学院等均开办过各类总裁高级研修班。
目前,网上仍有多种清华总裁研修班在招生。北青报记者致电咨询时,工作人员宣称,总裁研修班不属于清华大学的项目,但授课的是清华大学的老师,上课地点在清华科技园,报名者也不需满足招生信息所写的“5年管理工作经验”。
公司34名股东多数名下关联多家企业
据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总共有34名股东,入股时间均在2015年,除了5名股东为企业机构,多数自然人股东名下关联其他公司,最多者关联19家公司。
27日下午,记者联系该公司的多名股东,其中一名企业投资人称,其股权已经转让,对于该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其中一名自然人股东提供了公司负责人鲁先生的电话,但北青报记者
因为亚游,所以简单,欢迎来到AG平台亚游网(AG12345.NET)多次致电鲁先生,均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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