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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发[2001]101号

成房发[2001]101号



第一篇:成房发[2001]10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成房发〔2001〕101号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拆迁期限问题。房屋拆迁期限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数量确定,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被拆迁人在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3个月;51户至100户的,拆迁期限为7个月;101户至150户的,拆迁期限为9个月;151户至200户的,拆迁期间为11个月;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1年。

二、关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积问题。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种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一套一:42平方米;

(二)一套二:58平方米;

(三)一套三:72平方米。

三、关于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与质量问题。用于现房安置的房屋质量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关于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问题。成片集中安置住房的评估价格确定后,在产权调换结算价差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其楼层差价:

(一)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

(二)二、四楼上浮3%;

(三)三楼上浮5%;

(四)五楼不浮动;

(五)六楼下浮7%;

(六)七楼下浮10%。

五、关于住房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问题。拆迁平房,安置房屋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新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并结算差价;拆迁成套楼房,安置房屋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加楼梯间面积进行计算。

六、关于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选择的限制问题。除《办法》规定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形外,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补偿方式补偿被拆迁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拆迁房屋属共有产权,且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二)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七、关于安置房屋地址问题。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的安置房屋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安置一般分为原地和异地安置。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返迁安置的为原地安置;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以外的区域进行安置的为异地安置。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也可对少数被拆迁人实施零星安置。

拆迁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安置房屋地址的,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安置房屋公开告知被拆迁人。

八、关于代管房屋再建费问题。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住房,拆迁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0元缴纳再建费。

九、关于拆迁人进场调查摸底问题。拆迁人需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摸底的,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同意并领取《被拆迁房屋调查摸底通知单》后,方可进场调查摸底。

十、关于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问题。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一、关于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问题。

(一)拆迁私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计算出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后,被拆迁人应补付拆迁人差价的部分,一次性付清的优惠30%。

(二)分期付款的,不予优惠。首次付款不低于实际付款总额的30%,余款缴纳不得超过5年,每年必须缴纳应付款的14%。

(三)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为套一型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结算价差时,被拆迁人按应付补差款的3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十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问题。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时,房屋承租人可参照房改政策自愿购买所承租的公房,但购房时不考虑房屋承租人的工龄因素。

十三、关于过渡期间租金损失补偿问题。拆迁出租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安置房屋的,拆迁过渡期间对被拆迁人租金损失的补偿标准为:

(一)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按拆迁房屋时实际租金标准补偿。过渡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租金,拆迁人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给予补偿。

(二)拆迁其他出租房屋(包括单位自管房和私房):

1、非住宅:凡房屋租赁合同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按合同载明的租金标准予以补偿;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参照市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给予补偿。

2、住房:单位自管的职工住宅和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私有出租住房,以住房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予以补偿。私有出租住房未订书面租赁合同或合同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按市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予以补偿。

十四、关于拆迁营业、生产用房发放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时实际从业人员确定问题。拆迁营业、生产用房时,不能解决过渡房屋的,在发放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时,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实际从业人员:

(一)房屋全部拆除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数为准。

(二)房屋部分拆除时,以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分摊核准的从业人数。

十五、关于拆迁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下表付给:

单位:元/平方米·每月 地区类别 结构 一 二 三 四 木结构 15 12 10 8 砖木结构 17 14 12 10 砖混结构 18 15 13 11 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城区东、北方向府河以内,南面方向南河以内,西面方向内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地区; 三类地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地区; 四类地区:二环路以外的地区。

十六、关于搬家补助费发放问题。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住房按户计算,每次300元,实行过渡安置的,按2次发给;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负责搬迁。

十七、关于附属物补偿标准问题。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十八、关于拆迁工程验收问题。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完毕并拆除旧房后,应在一个月内填报《成都市房屋拆迁完工汇总报告》,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并将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十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仍按市房管局成房发[1994]第53号文执行。

二十、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贯彻 房屋 拆迁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成房发[2001]第102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成府发[2001]243号),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 理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补偿估价),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拆迁补偿估价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估价和分户估价(以下简称分类估价、分户估价)。

第四条 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估价。

第五条 采用本规则的估价目的,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条 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补偿估价作业日期,自估价业务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0日。

第七条 拆迁补偿估价的价值定义,是指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拆迁补偿估价时,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

第八条 拆迁补偿估价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估价。但拆迁人书面要求评估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另行评估其价值。

第二章 估价方法

第九条 住房的拆迁补偿,可只采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但应当说明理由。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

第十条 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宜采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如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估价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

能搜集充分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比实例的营业用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

没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的,可采用收益法进行估价。

难以确定房屋收益的,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估价。

第十一条 除住房、营业用房外,其他用途房屋的拆迁补偿,可只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时,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可选取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进行估价。

第十三条 委托分户评估,委托人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且估价机构又无法核实的,可以假设其为划拨方式取得。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四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在被拆迁房屋同一供需圈搜集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市场交易实例,并确定与估价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可比实例。

可比实例的综合修正不超过30%。

第十五条 采用收益法估价时,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收益的计算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相同用途、相似区位房屋的房地产平均收益水平进行修正。

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取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确定。安全利率宜选取5年期国债利率。住房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3%,非住宅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5%。

第十六条 采用成本法估价时,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以下数据确定: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二)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三)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四)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五)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六)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七)简易结构:10年。

各种结构房屋的建筑物残值率,可参考以下数据: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0;

(二)砖混结构一等:20%;

(三)砖混结构二等:2%;

(四)砖木结构一等:6%;

(五)砖木结构二等:4%;

(六)砖木结构三等:3%;

(七)简易结构:0;

第三章 分类估价

第十七条 分类估价,是指对同一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评估出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十八条 分类估价,由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估价机构受理估价委托后,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分类估价的委托人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估价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作为分类估价样本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补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分类估价时,应按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进行分类,并区分楼房和平房。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可分为居住用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用房。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可分为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混合)结构、钢混结构和钢结构。

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分类,参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土地级别或者街道类别进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被拆迁房屋分类后,应在每类房屋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样本点。评估出各个样本点的价值后,选取适当方法,求取出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平均价格。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样本点的选取数量,依拆迁规模的大小确定。每类被拆迁房屋的户数在10户(含本数)以下的,样本点的选取数不少于1;户数在10户以上50户(含本数)以下的,样本点的选取数不少于2;户数在50户以上的,样本点的选取数不少于3。但样本点占被拆迁房屋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被拆迁房屋,一般以一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一户。

第二十三条 分类估价只给出各类房屋的单位价格。估价结果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四章 分房估价

第二十四条 分户估价,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该户(或处)被拆迁房屋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因素,评估出该房屋的房地产价格。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在估价资料提供、现场查勘等方面对估价机构给予配合。不予配合的,估价机构有权拒绝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估价对象的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不一致的,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拆迁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分户估价,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协商不成的,可在拆迁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抽签确定并共同委托。

第二十八条 分户估价的委托人应当向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估价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已作分类估价的,应当提供分类估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户估价,应给出估价对象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格。估价结果单位价格精确到人民币元,总价格精确到人民币佰元。

第五章 估价报告

第三十条 分户估价的单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不足50万元,估价结果报告可采用表格的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应采用文字说明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表格式估价结果报告,纸张大小应采用a4纸张规格。具体的格式要求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

┌─────────────────────────────────┐

│估价机构:

估价报告编号:

估价目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 ├──────┬────────┬────────┬────────┤

│估价委托方 │权属证书编号

│被拆迁房屋座落 │被拆迁房屋用途 │ ├──────┼────────┼────────┼────────┤

│建筑面积

│附属设施设备

│建筑结构

│楼房或平房

│ ├──────┼────────┼────────┼────────┤

│土地因素

│房地单位价格

│房地总价格

│备注

└──────┴────────┴────────┴────────┘

(一)上述估价结果的限定条件: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状况:

(2)被拆迁房屋的实体状况:成新率、建造年代、使用情况等、(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的价值定义:

(4)其他条件:应满足本报告规定的全部假设和限定条件。

(5)估价时点及报告有效期: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

×××房地产评估公司(盖章)

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证书编号:

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证书编号:

××××年××月××日

第三十二条 分类评估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应在报告出具后的3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职业道德

第三十三条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价机构转让其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三十四条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对委托方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条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估价报告。

拆迁补偿估价涉及两个以上估价机构的,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并可以就估价的有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不得有诋毁、贬低他人的言行。

第三十六条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补偿估价业务。

第三十七条 估价机构应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估价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八条 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应当履行对委托人和拆迁管理部门的解释义务,对其出具的估价报告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将“估价”与“评估”作为同义词来使用。

第四十条 安置房屋的价格评估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仅评估其建筑物净残值。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成房发〔2009〕25号

成房发〔2009〕25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

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对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1一

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出台前已经实施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中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由购房者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出台后实施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中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由原发放《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单位注销其《通知单》。原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配合做好收回应退经济适用住房或收取购房补差款及产权变更等相关工作。

三、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发放《通知单》单位注销其《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购房者、售房单位、房屋登记机构。

一2一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售房单位同购房者解除原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合同,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售房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

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售房单位同购房者持注销《通知单》的通知书以及购房者的退房申请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房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已缴纳个人维修资金的退还。

(三)由售房单位退回购房者所交的购房款。

装修等相关费用由购房者自行负担。

(四)退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建设的,市住房储备机构收回;由开发公司建设的,开发公司收回后由市住房储备机构收购作为公共住房房源。

四、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发放《通知单》单位注销其《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购房者、售房单位、房屋登记机构。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售房单位同购房者解除原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合同,双方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售房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

一3一

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售房单位同购房者持注销《通知单》的通知书以及购房者的退房申请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房的相关登记手续。

(三)注销备案登记或办理退房相关登记手续后,双方重新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向售房单位补足购房款和相关税费。

(四)双方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及国土使用权登记手续。

购房者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后,房屋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售房单位收取购房者补交的购房款,可用于补缴报建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供应中的优惠。

五、超过政策限购面积享受优惠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应按当时该项目超过政策限购面积的补差标准补足购房款。

六、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者,在办理买卖、继承、赠与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前,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4一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购买△住房△处理通知

抄送:各郊区(市)县房管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3月11日印发 校对人:董剑婷(共印60份)一5一

第三篇:成房发[最终版]

成房发〔2010〕44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各房屋拆除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拆除企业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企业实施爆破拆除的,应同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营性)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携带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资格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中心城区承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业务。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变更、延续,以及二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等事项的初审工作。中心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等事项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变更、延续

第六条 企业申请《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资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1、D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

2、C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3、采用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高度为10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3座。

(二)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爆破与拆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民建、机械、爆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民建、机械、爆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建造员(建造师)不少于4人。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拆除施工机械及测试仪器。

(六)企业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D级大爆破和C级拆除爆破设计证书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企业首次申请《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无需具备上述第(一)、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含爆破)的,无需具备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需在市房产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领取网上申报的登录名称与登录密码,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专业拆除施工机械及测试仪器购置发票;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

3、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1、企业近5年承担的工程证明;

2、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证明。

企业首次申请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工程业绩资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向注册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请,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上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依法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更的,需向公司注册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以及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延期的,需向公司注册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

二级及以上《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请、变更和延续,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拆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拆除生产培训,并取得《拆除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拆除企业不得在中心城区承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业务。拆除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拆除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拆除企业每年的培训教育情况将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作为《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延续、升级的参考事项。

第十三条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审批可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拆除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取得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间企业须暂停承担新的工程项目、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撤回《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

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对二级以上资质的,建议资质许可机关进行核定。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拆除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该企业备案(期限一年),并将处罚结果记入拆除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上报《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视情节依法吊销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五)对拆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七)依法可以吊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取得二级及以上《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拆除企业有上述问题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建议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拆除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市房产管理部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拆除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拆除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取得二级及以上《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拆除企业有上述问题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建议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篇:山发[2009]号

中共枣庄市山亭区委文件

山发[2009]4号

中共山亭区委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9年5月3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枣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近年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良好态势。但是,由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较多,个别部门、单位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和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单位务必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资金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执法、社会监督以及事故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纪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事故总量,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

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旬报制度和事故报告、举报事故查处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鲁发„2008‟17号文件工作任务分工方案》(鲁办发„200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联合执法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行办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政府授权开展工作,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督 3 查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要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积极实施技术革新。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有效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合法权益。

四、严格市场准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格安全许可。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得立项,发改、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对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按照省、市要求,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的区(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因此,必须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建设,为发展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搭建平台。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制定规划,逐步迁入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迁出前不再批准扩建改造。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审查、审批,凡未经发改、安监等部门会审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

(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取缔。

五、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不断充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量,做到编制、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五到位”。要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搞好规划布局,明确入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5 加快村(居)安全网络建设,3年内全区所有村(居)配齐安全监督员。要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园区、安全规范化乡镇和安全示范村(居)活动。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使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制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大力推广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安全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推行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2年内,全区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加强生产运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41条禁令,规范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监管。加强劳动组织管理,高危企业要定额、限员组织生产。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修和保养,严禁带“问题”运行。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故灾难处置能力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2009年底之前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立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 6 设,并结合我区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特点,储备一定的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与鲁南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的合作,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整合救援资源,依托大企业救援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定期开展预案演练,煤矿、烟花爆竹、化工、民用爆破器材等重点企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预案演练,其它工矿商贸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安全生产决策、指挥、监管和监控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预警、动态监管。加快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力争2010年底前建立与省、市联网的应急指挥救援系统。

(二)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联动机制。高度重视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将灾害性天气向安监、煤炭、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预警后,要立即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发出预警指令并提出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单位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要加快安全预警信息直通系统建设,对预报有大风、暴雨天气时,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逢大雨必须停产撤人”的规定,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跟踪监督落实到位,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7 定期报告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奖励、资金投入保障等制度,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形成长效机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登记建档,并及时治理,落实监控。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主管负责人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跟踪监管;要根据事故隐患等级,通过责令立即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派驻工作组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发现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下达整改指令、持牌督办,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整改指令后,要认真抓好监督整改工作。对政府列为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要列为重点督办事项,限期整改消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跟踪落实,及时解决。对不按期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止使用或予以关闭取缔。

(三)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8 和单位要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措施,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煤矿企业要突出抓好“一通三防”、防治水、防冲击地压等工作;非煤矿山要加快资源整合,扩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严厉打击无证勘察、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突出加强尾矿库的治理与监控,强化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危险化学品行业要抓好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加强对中小化工企业的监管,对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加设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装置。民用爆破器材领域重点强化现场管理,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烟花爆竹行业要重点抓好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整治,严格控制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建立高效、有力的“打非”工作机制。道路交通以危险路段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农用车为整治重点;农业机械以无牌行使、无证驾驶、违法载人和不参加检验为整治重点;消防安全以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九小场所”为整治重点;建筑施工以现场高处作业、进入受限区(容器)作业和施工机械安全使用为整治重点;特种设备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为整治重点;电力、建材、轻工、机械、燃气等行业领域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整治重点和措施。

(四)加强对重大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活动举办单位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安排专门人员,搞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批准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监控和管理,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八、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素质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高度重视每年6月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舆论氛围。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建立突发事故灾难新闻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曝光。

(二)加大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力度。要把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作为一项治本措施来抓,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安监、煤炭、公安、公安消防、交通、建设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切实履行各项监管执法职责。每年都要利用各种形式举办培训班,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自觉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任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要发挥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作用,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特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对新员工、农民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安监部门要加强对 10 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对没有开展安全培训、没有经过严格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

九、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导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关心安监干部的成长,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管能力,支持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要亲历亲为,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检查制度,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要专门设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扶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评体系。要把不断提高各级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领导、决策、指导、协调水平,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大力倡导安全发展政绩观。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充 11 分发挥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表彰奖励;对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责任人年内不提拔、不重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不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努力创造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意见

中共山亭区委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

第五篇:峰集发〔 〕 号

峰集发„ ‟ 号 峰 集„ ‟ 号

中共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关于表彰“岗位建功五千万、争创首季开门红”

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今年以来,在冀中能源和峰峰集团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两级职代会精神,立足新起点,瞄准新目标,担当新使命,以“打赢三大战役,决胜五千万吨”为主题,坚持以作风转变推动工作深入,以对标管理强化措施落实,经过共同努力,顽强拼搏,在首季开门红劳动竞赛中创造了辉煌的业绩。一季度全公司原煤产量完成1250万吨,同比增加149万吨;精煤产量完成313.6万吨,同比增加2.2万吨;销售收入完成253亿元,比预算增加3亿元;利润完成4亿元,比预算增利5千万元,夺取了首季开门红的全面胜利。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再鼓干劲,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集团公司党政工决定:授予梧桐庄矿、油房渠矿等12个单位首季开门红劳动竞赛“优胜单位”称号;授予万年矿1301采煤队、九龙矿1505掘进队等10个采掘队首季开门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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