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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关于关于印发《“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第一篇:关于关于印发《“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关于印发《“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

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

民发[20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完善福利设施”,使孤残儿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发挥其对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制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并制定了配套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现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改善孤残儿童成长环境,逐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我国以孤残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儿童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由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和民间慈善机构共同组成的机构供养网络,为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当看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维护投入不足,导致儿童福利机构存在数量比较少、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健全、功能不完善、居住条件比较差等问题,难以满足孤残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截至“十五”末,全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仅有6.9万,不足孤儿总数的12%。这些集中供养的孤儿,80%以上患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大多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的养育照料、救治护理、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而全国专门儿童福利机构仅有224家,床位31839张,致使集中供养的大部分孤儿不得不安置在以收养老人为主的社会福利机构中。儿童福利机构供养能力严重不足,已经影响到孤儿特别是残疾孤儿的健康成长,严重制约了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残疾孤儿更遭受着疾病的折磨,承受着双重的不幸。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孤儿57.3万人。由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现、人口流动频繁、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较大冲击,造成我国孤儿、弃婴总数在一定时期内将居高不下,其中艾滋病致孤儿童、遭遗弃的非婚生子女和残疾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

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儿童福利机构担负着孤残儿童集中抚养、康复和教育的重要使命,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紧紧围绕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服务和保障能力,已经十分必要和迫切。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孤残儿童成长环境、提高孤残儿童生活质量为目标,以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步骤、有计划地建设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的养育、康复和特教服务,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区孤残儿童服务的开展,逐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儿童为本,定位明确。必须符合孤儿成长的特点,围绕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设施和功能建设,为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和各方面因素,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设施实用,量力而行。

三、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按照孤儿集中供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新建、扩建或设施更新改造项目,有步骤、分年度实施。

四、整合资源、厉行节约。坚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的方针,重点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设施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闲置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杜绝铺张浪费,防止贪大求全。

五、科学配置,完善功能。坚持以完善服务功能为导向,重点为孤儿提供较好的养育、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并能为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需要的帮助,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条 建设目标

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置设备、规范管理和提升人员服务能力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集养育、康复、特教、技能培训和社区支持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下同)。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拥有儿童福利机构,新增孤儿安置床位约5.7万张,每年能够为10万名左右的孤儿提供专业的养育、康复和特教等服务,初步形成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网络,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中央重点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及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级市(县、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使其布局、规模、设施和功能符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能够提供养育照料、预防干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及技能培训等服务。其它儿童福利设施和建设所需必要设备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

主要任务包括:

一、在没有儿童福利机构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新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二、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孤儿集中供养需要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扩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三、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改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第四章 资金筹措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应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机制,在资金结构上,以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民政部门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筹措解决。规划建设总投资约23.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5亿元,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10亿元,地方配套资金约8.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不低于70%、中部不低于30%和西部不低于20%的标准配套,由省级政府和项目所在地共同筹集安排。

中、西部地区儿童福利机构新建和扩建项目投资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共同筹措。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基本按照1∶1比例投入,各5亿元。中央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安排。

全部改建项目和东部地区儿童福利机构新、扩建项目投资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共同筹措。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所有设备配置项目,由地方政府逐级落实建设资金。儿童福利机构所需建设用地,应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具体举措,是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的客观要求。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划》的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把《规划》的实施作为衡量地方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条 创造条件确保运转

儿童福利机构要坚持“儿童为本”的理念,形成以孤残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机制。要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把儿童福利机构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孤残儿童之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开展孤残儿童抚养、教育、康复、特教、培训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儿童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

第三条 加大投入严格管理

《规划》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儿童福利机构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儿童福利机构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要紧紧围绕孤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等项工作程序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抚育、成长、康复等各项标准,深入研究孤儿尤其是残疾孤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积极探索机构内多种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更加亲情化、规范化的服务。要培养一支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过硬的服务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提高服务人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结合推广社会工作者职业认证制度,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开发社会工作者岗位,积极探索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要加大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不断提升孤儿养育水平,促进孤儿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全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是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包括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级市、县、区,下同)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地市级以上城市儿童福利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地级以上城市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孤残儿童救助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选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安全卫生。

(二)充分体现“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适应孤残儿童养育、医疗、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形成满足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需求的建设格局。

(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建设,围绕孤残儿童成长需要,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要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四)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孤残儿童数量,从增强服务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所需建设用地的征拨,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办理。

(五)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地级以上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没有儿童福利机构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新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二)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孤儿集中供养需要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扩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三)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改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第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为现有儿童福利机构配备儿童医疗救治、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辖区孤残儿童数量及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原则上设定六个档次标准建设面积:

(一)100万人口以下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00张左右;

(二)100-2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50张左右;

(三)200-3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4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00张左右;

(四)300-4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50张左右;

(五)400-5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6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300张左右:

(六)500万人口以上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400张左右。

第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各类用房、装备及相关设施。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房屋建筑包括生活养育、日常防疫、疾病治疗、康复训练、特殊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功能性用房及辅助用房。

第十条 功能性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康复训练用房及设施功能:配置适合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和活动的设施设备,为不能实施手术救治的残疾孤儿及手术后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和治疗,为专业的康复技术服务提供载体。

(二)特殊教育用房及设施功能:对各类身心发展异常者提供特殊教育,主要对象是在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残疾儿童,加强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辅导,促进其生理、心理和性格的健康全面发展,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三)技能培训用房及设施功能:对大龄儿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自立自强的能力,增强其融入社会的适应性。

(四)社区支持中心用房及设施功能:利用自身残疾孤儿特殊教育和康复手段先进、专业化水平高的优势,积极向全市社区辐射,指导社区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为残疾儿童家庭排忧解难,推进我国残疾儿童整体福利水平。

第四章 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地点应选择交通便利、与工作联系较多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周边有一定的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良好养育、安全保卫,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段。

建设地点选择还应避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附近,不宜在城市中心地区的主干道上,不宜与大型、繁华的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且不应设置在大型的居住区内。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均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且不宜占用地价昂贵的地带。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

第五章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标

第十四条 儿童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2。绿化面积达到60%。

第六章 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的各类功能用房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如有特殊需求,可将其中的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后勤设备用房等分散独立布置。

主体建筑以多层为宜。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计。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十六条 各个功能分区应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且有必要的分隔。合理控制门厅、走廊、楼梯间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第十七条 主体建筑的立面造型、色调应符合儿童个性和心理需求,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内外装修材料采用简洁、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中档装饰材料。

第十八条 建筑平面布局要结合功能特点和儿童身心发育需要,优化布局结构,布局设计应达到使孤残儿童感到亲切、安全、可信赖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第二十条 建筑设计应设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主体结构体系应因地制宜确定结构选型,选择结构材料。儿童福利机构的多层主体建筑宜优先考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二十二条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注意符合地区的最佳建筑朝向,并参照居住建筑和中小学校建筑关于日照、防止城市噪声干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供排水工程

(一)机构的用水分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考虑绿化用水和洗车用水,水源由市政供水解决,必要时设置生活、消防合用水池。所有用水设备考虑采用节水型设备。

(二)消防设施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当市政供水不能达到消防供水的水量和水压时,应设消防系统。

(三)生活废水包括盥洗废水、餐饮废水等,粪便污水经隔油池或化粪池后排入市政管网。

(四)室外设雨水排水系统,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缺水地区应设雨水收集与存储利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 供电工程

(一)直接引入低压电源进入机构低压配电室,再供给各个建筑用电区域。照明设备主要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二)儿童福利机构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讯。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局域网络并与INTERNET网互相联通。

(三)儿童福利机构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第二十五条 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

在拥有市政燃气供应的城市应采用燃气作厨房及锅炉房燃料。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确定采用的采暖与通风空调设施。其热源应优先考虑采用市政热源,必要时可自设锅炉房。

第七章 设施和装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孤残儿童抚育康复、生活学习的需要;满足特殊安全要求,防坠落、跌伤、触电、灼伤、烫伤等意外伤害;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儿童身体发育特征,便于儿童安全使用,远离危险区域;基本设施设备应方便残疾儿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本居住区应分婴儿室和儿童室。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3平米。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儿童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二十八条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凸出部分。

第二十九条 饭厅应配设儿童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三十条 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第三十一条 婴幼儿配奶室应配备消毒柜、电冰箱、热源、配奶用具等。

第三十二条 设有儿童专用的卫生间,配备淋浴器、取暖设备、大小便器、废纸桶、洗手池、窗帘等。

第三十三条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第三十四条 有供儿童游戏、学习用的活动场所、教室、图书室及相应设备。

第三十五条 有配置了适合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作业治疗和语言训练的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第三十六条 根据儿童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吸氧装置、灭菌设备、婴儿保温箱、急救箱、输液设备、吸痰器、药品柜、电冰箱等。能处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医护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领导。各地要将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第三十八条 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儿童福利机构持续运行。

(一)儿童福利机构要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原则,树立“儿童为本”的理念。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孤残儿童之家”,形成以孤残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功能完善、定位明确、结构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通过建设和完善地级以上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发挥其对县一级儿童福利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示范等辐射作用,促进城乡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三)优化人员队伍。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四)各地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开展孤残儿童抚养、教育、康复、特教、培训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儿童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

第三十九条 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儿童福利机构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儿童福利机构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护理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加大人才引进、教育培养力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为孤残儿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篇: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

被接收儿童 accepted children

收养人 adopter

依法领养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3.9

被收养人 adoptee

由收养人依法收养、不满14周岁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

3.10

孤残

理员 orphans and disabled children care workers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基本要求

4.1 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建标145-2010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的需要,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为1:1。

4.5 有条件的机构宜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并取得相应资质。人员要求

5.1 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5.2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5.3 孤残儿童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3.2 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培训、考核、评估,探访寄养儿童。

7.3.3 机构应建立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档案,内容包括文字、照片、影像资料等。

7.4 助养管理

机构应审核助养个人、社会组织的有效证件,审核合格后,确定助养形式、对象,签订助养协议。

7.5 死亡管理

7.5.1 儿童死亡应由机构内医生或社会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

7.5.2 遗体应按相关规定处理,注销户口。

7.6 儿童成长档案管理

儿童成长档案应1人1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捡拾证明、弃婴(儿)证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a)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

b)登记表、体检表、观察期记录、照片和寻亲公告复印件;

c)养育、医疗保健、康复和教育等文字、照片和影像记录资料;

d)转出资料或死亡证明。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8.1 环境

8.1.1 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建标145-2010第4章的要求。

8.1.2 室外环境应符合建标145的要求。儿童室外活动场所应按4 ㎡~5 ㎡/床核定;地面应设置塑胶地坪和防护设施,配置各种游戏、娱乐设施。有条件的可建造多功能运动场以及儿童戏水池。

灭火器材标志清楚、完好、有效。

9.2 活动室(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材料,墙壁边角处应做钝化处理。

9.3 玩具、器具及家具应符合环保要求,定期清洁、消毒,安全防护措施齐备。

9.4 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5 应按操作规范安全使用轮椅、约束带、假肢、矫形支具等辅助器具,应定期消毒、维护和更换。

9.6 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9.7 医疗护理过程中,应执行巡视、查对制度,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

9.8 院内感染控制按10.2.5执行。

9.9 异物吸入、烫伤、摔伤、交通等意外伤害发生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9.10 水、电、气、暖设备应标识清楚,规范操作。

9.11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安全规定,警示标识清楚。服务内容与要求

10.1 生活照料

10.1.1 卫生照料

10.1.1.1 沐浴:

a)新生儿应每日1次;

b)冬季应每周1次~2次,春秋季应每周2次~3次,夏季应每日1次;

c)污染后应及时沐浴。

洁,铺被、脱衣和整理衣物;

d)应为不能自理儿童做睡前清洁,换尿布,铺被、脱衣、整理衣物和盖被;

e)应为特殊身体功能障碍儿童整理收拾辅具。

10.1.3 睡眠照料

10.1.3.1 就寝前应有人陪护,宜讲故事或放轻缓音乐。

10.1.3.2 应拉好床栏,为有癫痫史的儿童加装床档,对兴奋躁动儿童采取保护性措施。

10.1.3.3 应定时巡视,观察儿童身体、睡眠状况和环境变化,及时调整不良睡姿,如有身体不适儿童,应报告医生,遵医嘱处理。

10.1.3.4 应定时叫醒儿童入厕,及时更换尿布。

10.1.4 进食照料

10.1.4.1 配餐应营养均衡,按儿童生长阶段添加辅食,进食定时、保量。

10.1.4.2 餐具应1人1碗(瓶)1勺(筷)1巾。

10.1.4.3 进食前后应提醒或协助儿童洗手,餐后应清洁口腔。

10.1.4.4 喂奶时应抬高婴儿头部,喂奶后将婴儿竖直抱起轻拍背部,宜采用侧卧位。

10.1.4.5 喂食速度宜慢,提醒儿童细嚼慢咽。

10.1.5 饮水照料

10.1.5.1 应按年龄及个体需求提供水量和次数。

10.1.5.2 饮水具应1人1杯(瓶)1巾。

10.1.6 排泄照料

10.1.6.1 应培养幼儿定时坐盆排便习惯,指导女童生理期

10.2.4 护理

10.2.4.1 儿科疾病护理应按儿科专科护理常规执行。

10.2.4.2 手术患儿应补充营养,观察患儿生命体征、伤口情况,应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10.2.5 院内感染控制

10.2.5.1 应对院内感染进行监测,定期对空气、物品、人员进行采样和检测。

10.2.5.2 应根据传染病类型,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10.2.5.3 应根据需求选择使用消毒剂和消毒方法,定期消毒。

10.3 康复

10.3.1 脑瘫儿童宜采用引导式教育、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认知治疗和感觉统合等康复训练。

10.3.2 智障儿童宜采用早期启蒙教育、作业治疗、认知治疗、语言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教育,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为主。

10.3.3 自闭症儿童宜采用感觉统合训练、音乐疗法、行为治疗和特殊教学等方法。

10.3.4 听力残疾儿童宜早期佩戴辅助器具开发听力、触摸感觉等。应通过佩戴人工耳蜗、助听器,语言训练,掌握发音技巧。

10.3.5 应对唇颚裂术后儿童进行疤痕按摩和早期语言康复训练。

10.3.6 盲童宜采用认知和智力训练为主。

10.3.7 其他残疾或复合残疾儿童,应有与之相对应的康复

第三篇:儿童福利思想观点

德兰修女曾说过,饥饿并不单指食物,而是指对爱的渴求;赤身并不单指没有衣服,而是指人的尊严受到剥夺。除了贫穷和饥饿,世界上最大的问题是冷漠。孤独也是一种饥饿,是期待爱心的饥饿。对儿童需求的关注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是否健康、物质上的丰盈与否,还应有心理的健康、情感的慰藉、发展需求的满足。

然而我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在人性化方面还先得不足。首先,在儿童福利政策制定的理念上 ,我国多以政府、机关与行政部门官员们的主观认识为主 ,缺乏对儿童生存状态的全面考察和系统研究 ,致使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缺乏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在法规政策的制定上 ,有关儿童政策的条款散见于党和政府有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文件、通知中 ,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儿童福利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内容主要针对儿童的一些基本权利的保障 ,还没有像国外的儿童福利政策那样涉及儿童生活发展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再次,在儿童福利事业的定位上 ,我国儿童福利的重点主要是解决处于特殊困境下的儿童问题 ,儿童福利的对象仅局限在对孤儿和弃婴等的收养、康复和教育上 ,儿童福利覆盖面窄 ,很少涉及正常儿童及其家庭的福利。最后,在儿童福利的方式上 ,我国针对不幸及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福利方式较单一 ,社会福利事业性质的儿童福利院成为孤残儿童生活与学习的主要场所。

很显然,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还只停留在人道主义救助的边缘,急需逐渐地向人文关怀的性质转变。

在埃里克森的人格心理学里面,儿童阶段有基本信任对基本不信任、自主性对羞怯和疑虑、主动性对内疚和勤奋对自卑冲突。一旦某一阶段的特征危机得到积极的解决,那这个人的人格中就形成一种美德。美德是某些能够为一个人的自我增添力量的东西。比如在基本信任对基本不信任阶段中,如果儿童具有的基本信任超过基本不信任,就形成希望的美德。所以,儿童的发展除了要满足基本的物资需要以外,身处的环境和照顾者的关怀直接影响这儿童的社会化发展,甚至关系到儿童以后的发展。

因此,对于我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 ,建立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1)支持传统观念中家庭的核心功能

家庭是满足儿童各种需要和问题的最适合的提供者。家庭成员、政府及雇主应共同努力,支持与协助家庭核心功能。建立完整的儿童照顾网络,提供家庭信息服务。首先在政策和立法上,政府应制定家庭政策、有效回应父母表达的对亲执行的意愿和需求;通过立法建立制度,使男性和女性都可以获得一定的假期给予儿童适度的照顾。

(2)对弱势家庭儿童补充福利服务

首先是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子女更容易面临经济不安全、社会压力、心理挫败社交与人际关系等负面影响的困境。政府和社会可以提供政策协助和服务,例如:收入维持、单亲子女照顾就业服务、医疗照顾服务等。其次是低收入家庭。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给以经济支持,家庭补助,使儿童尽可能的达到较好的发展。政府、社区或再就业组织也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状况提供相应的咨询与辅导等支持性服务,以增强父母履行其角色能力。再次对抚养有特殊困难儿童的家庭,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资源。

(3)加强儿童福利服务的专业体系和专业队伍

儿童社会福利的根本手段是福利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福利服务需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准。特别是儿童在心理和情绪上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儿童社会工作涉及到儿童心理、生理发展,社会环境建设、儿童工作技巧、群体和个体关系、发展偏向矫治等一系列知识和技能。因此,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工作迫在眉睫。

(4)积极扶持社会性儿童福利机构,并给予指导和规范

越来越多的团体和个人投身公益活动,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开始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社会性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福利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非政府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非政府福利服务机构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时,它们开展活动时可能会得不到社会的理解、支持,法律法规应赋予其合适的地位。此外,非政府福利机构在发展的同时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相关部门的指导。慈善组织在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组织运行上仍不规范,目前阶段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第四篇:关注福利儿童

策划书

——关注福利儿童机电工程分2010年5月9日院

一、活动主题:爱传递,心飞扬,大学生与福利儿童同过六一节。

二、活动背景: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作为当代大学生

有责任有义务去关注需要帮助的儿童。用我们的行动去关怀社会中需要 帮助的人,发扬大学生积极向上的奉献精神。

三、活动目的:

1、增进对儿童的了解:通过本次活动,我们更好地了解了福利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的基本情况,营造关注氛围。

2、发挥服务精神,营造和谐社会:大学生们走进福利院、走入社会,开展活动。

3、播撒爱心,收获感动:提升自身的个人修养与人文涵养;发挥团结友爱的合作精神和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

四、活动意义:通过活动,可以帮助需要帮助的儿童,把爱传递下去,也可以让我们深刻认到青年志愿者的先锋作用,发扬志愿者乐于助人的精神。

五、参与活动人员:机电工程分院志愿者。

活动对象:福利院小朋友(十二岁以下都可以作为活动对象)

六、活动流程:

1、活动前期准备工作:5月26日前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商讨活动主题,初定活动方案(提前联系好福利院,并且协商好活动的方案与过程。);

(2)活动提前可以和一些社会机构或企业进行协商募集一些书籍或物品带去福利院对个别儿童进行分发。

(3小组人员熟悉活动,作好充分准备(包括相关的道具)

2、活动时间:

(1)5月29日中午1:00全体志愿者在校门口集合。

(2)13:30,到达儿童福利院,小组准备好活动材料。

(3)到达福利院后,小组成员到指定的儿童进行互动小游戏,与小朋友熟悉,开始活动,并由专门的人拍照留念。

3、活动内容:

(1)适合儿童玩的游戏,游戏必须是可以带动气氛,并且积极向上,最好是简短一点的小游戏(现在待定的游戏有:猜谜:道具:各种颜色卡片纸;游戏规则:收集一些简单的谜语志愿者把答案集中到一张纸上,有答对者送其小礼品。夹弹珠:道具:两个脸盆,一双

筷子,也可以多加一点道具;游戏规则:用一分钟时间限定,一分钟夹五个以上都有小礼品。两人三足:道具:绳子,游戏规则:每组选手用绳子将脚绑好,从起点走到终点,比赛时绳子不能掉落,无犯规者可以按名次获得奖品。等等)。

(2)在活动之后,大致有两个志愿者可以带领小朋友回到教室,讲一些温馨小故事或者幽默小笑话,在这期间我们成员可以对活动现场进行清理打扫。

(3)活动负责人员可以在活动期间准备一些小礼物做为奖励。

七、负责人:

活动总负责人:何洁

第一负责人:张静、张乐

协助人员:余菲、周敏红、郭晓宇、梁飞飞、王羽轩、丁航斌、八、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一并计算活动支出经费(活动期间所购买的物品都需要有发票,然后报销)。

九、后续工作:

(1)志愿者小组活动结束时,点好人数,组长打电话给总负责人,确保安全。

(2)回到学校后,志愿者小组组长进行汇报,总结活动中的问题、不足之处。

(3)根据在活动中的照片和内容,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呼吁大家关注那些需要帮助的儿童,让爱的阳光照耀到世界的每个角落。

机电工程分院

2010年5月9日

第五篇:完善老年福利机构建设调研报告

一、**市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及老年福利机构发展现状

近年来,**市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发展迅速。全市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684552人,占总人口的13.14%,超出全国2.14%,略低于全省1.66%左右,并正以每年1.9%的速度急剧增长。老年人口内部年龄结构也日益高龄化,据统计,我市65岁以上老年人口417731人,占总人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teniu.cc口8.02%,到2050年,全市老年人口比重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四分之一。由于老人生活能力的下降和疾病增多,需要为老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和生活服务将大大增加,但由于我国自70年末开始在全国城乡推行独生子女政策。到2000年,“独生子女”们开始进入婚育年龄,现家庭结构已呈现出“4-2-1”模式,即一对夫妇,赡养照顾四位老人、抚养一个孩子,从此可以看出,每对夫妇生活压力非常大,在赡养问题上牵制了大量的精力,影响了生活和工作。随着我市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人均寿命也将随之增长,家庭结构很可能出现“4(或8)-2-1”模式,当一位或多位老人遇到生病或瘫痪时,急需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进行援助,必须通过社会老年福利机构来补充。

我市的老年福利机构主要有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几种形式。其中敬老院为主要形式,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全市22065个五保老人。2005年,省政府为改善经济薄弱地区农村敬老院的条件,扩大敬老院的规模,提高农村五保户的集中供养率,决定在苏北地区实施“关爱工程”。“关爱工程”实施以来,省民政厅、财政厅先后批准我市71个敬老院建设项目,补助改造资金1864万元,核定新增床位3843张。2006年,又有64个农村敬老院列入全省第二批建设项目,省补资金2206万元,将新增床位3788张。在省、市各级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关爱工程”建设项目在2005年9月全部进入施工阶段,目前,除个别乡镇因征地、拆迁等问题在建外,其余项目已经全面完工。此外,全市还建有老年公寓16所,其中公办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3所,主要收住孤老对象,相关经费由各地财政支出。目前,共有床位136张,入住98人,入住率72%。民办老年公寓(托老所)16所,主要是经营者通过收购医院和自家空闲房改造而成,收费标准为全自理老人每人每月400-500元,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550-650元,完全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700-800元。目前,民办老年公寓共有床位747张,入住576人,入住率为77%。

二、**市老年福利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传统观念制约市场需求。在近一个月的调研时间内,我们采访了20余位老人,他们的观念根深蒂固。对于老年福利机构的真正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敬老院的概念。认为凡是进到那里的便是无儿无女的,或者认为到了那里便意味着已经到了等死的地方?熏到了那里等于替自己数日子。调研中接触过一些中年人,大多都表示不会将家里老人送到老年福利机构,怕受到左邻右舍及亲朋好友的非议,怕被扣上不孝子孙的罪名。

二是日益增长的老年福利服务需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供给不足的矛盾。据统计,我市现有老年福利机构床位(7686张)与老年人口之比只有100?押1.12,低于全国平均率和全省平均率,而且上述床位中各乡镇敬老院占了88.51%(6803张)。据调查,目前全市共有独居老人51392人,其中有许多老人要求入住老年福利机构供养。为此,我市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三是公办老年福利机构举步维艰。目前,全市111所敬老院全部为公办,大多是七、八十年代为农村孤寡老人和军烈属老人而建的,建设资金大多依靠乡镇财政,故建设标准普遍偏低,规划设计极不合理,床位数明显不够,且许多已成危房。入院五保老人的每人每年仅有1800-2200元的供养标准,这是每所敬老院的全部运作经费,扣除伙食费、医疗费外,还要发放工作(服务)人员的工资,其它正常开支就显得捉襟见肘,工资的发放渠道只有靠入院老人的集中供养经费,因此公办敬老院运作困难,举步维艰。

四是社会成员参与老年福利事业积极性不高。老年社会事业是一项投入资金大、收效慢的公益性福利事业,对投资者来说,既要考虑市场回报率,又要考虑经营成本,所以参与积极性不高。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全市完全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老年福利事业只有16家,每家平均每月盈利也只有1000元-2000元左右。

三、实施老年社会福利社会化几点对策

(一)增强紧迫感,作出新规划。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重点鼓励和扶持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目标管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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