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公司律师设立条件
(一)公司律师机构的设立条件
1、企业有较强的依法经营意识,能够独立设立公司律师工作部门;
2、具有二名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3、有名称、办公场所、章程及经费保障。
公司律师机构统称为“浙江+企业全称+律师事务部”,负责人称主任。
(二)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设立申请书,包括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② 市司法局《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设立该律师事务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③ 《律师事务部登记表》;
④ 律师事务部章程;
⑤ 拟任公司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⑥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拟任公司律师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⑦ 拟任公司律师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⑧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材料→市局15日内审核→省厅30日→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申领公司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② 身份证;
③ 最高学历证书;
④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⑤ 所在企业出具的关于该人员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⑥ 已担任兼职律师的,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⑦ 上岗培训结业证;
⑧ 二寸近期证件照二张;
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律师材料→市局15日→省厅30日→颁证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12〕174号 各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浙江省司法厅 2012年12月31日
浙江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设有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依托于公司律师事务部从事法律事务,由所在公司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运作和公司律师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调整。
公司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司律师事务部
第五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经省司法厅批准专门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开展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工作:(一)公司具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二)公司有两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专职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正式员工;(三)公司为律师事务部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名称,应当包含“浙江”、“公司名称”、“律师事务部”字样,经省司法厅批准后使用。
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人为该律师事务部主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名称和负责人变更的,应当书面向批准机关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近三年发展情况、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的运行情况和拟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准备情况;(三)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包括对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公司设立律师事务部的意见;(四)《公司律师事务部登记表》;(五)公司律师事务部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六)拟任公司律师名单和个人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包括:拟任公司律师个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
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省律师协会律师上岗培训结业证明、与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七)公司出具的拟任公司律师已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书面证明;(八)拟任公司律师曾担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公职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证明;(九)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应当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局。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同意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批准设立;对不同意设立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申请单位。
第十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设立和批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设立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的批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设立的审核工作。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加入公司登记注册地的律师协会,成为当地律师协会团体会员。
公司律师事务部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第三章 公司律师
第十二条 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与所在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劳动用工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三)所在公司已设立或正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四)已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尚在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或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不足一年的,应在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累计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情形;(六)所在公司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并承诺对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申请人与所在公司签订的三年以上有效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本公司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已与本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的正式员工;2.申请人在本公司律师事务部或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且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3.申请人品行良好,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申请人曾担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或公职律师的,提交原律师执业(工作)证注销证明;申请人未曾从事律师执业的,提交省律师协会上岗培训结业证明。
(八)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司律师的其他情形;2.本人只从事本公司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九)二寸近期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二张。(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由公司律师事务部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公司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
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公司律师申请条件的,批准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报送单位和申请单位。第十五条 公司律师的申请和批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申请的批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律师申请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第四章 公司律师职责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公司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对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二)审核公司规章制度,参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三)审查和管理公司合同;(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公司的谈判与行政复议,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代理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活动;(六)指导分(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七)本公司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第五章 公司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担任公司律师期间履行公司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五)公司律师连续任职两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律师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公司和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三)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其他应当参加的教育培训;(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律师是其所在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和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公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不得以公司律师事务部名义开展公司法律事务。公司律师事务部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司法厅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开展公司法律事务。公司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司法厅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律师不再具备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当由所在公司收回公司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律师离开公司没有注销或者上交公司律师工作证的,由原所在公司在省级报纸登报公告作废,并向省司法厅提交注销申请,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第七章 公司律师与社会执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先申请注销公司律师工作证,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公司律师注销后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担任公司律师所在的公司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关系或退休的证明;(二)公司律师工作证交回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篇:2、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律师实务(简)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流程
文/唐红炬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负责向XX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报送的材料包括: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设立方案、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承诺书、任职资格申请、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消防许可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按相应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准备。
申报材料的种类和要求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
一、申报材料明细:(一)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并附各出资人签署的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应包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公司开业后的目标客户、资产规模、盈利状况、贷款损失等预测)等。(三)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四)主发起人基本情况
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XX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五)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XX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六)出资人承诺书(七)任职资格申请
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在办妥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金融办补交
(十)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十一)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十二)市工商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申请材料中涉及境内企业、个人的,需同时向市金融办出具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十四)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格式要求
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一)申请材料一式3份,同时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三)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阶段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最能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平。其中需要律师关注的要点如下: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有:
1.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该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二OO八年五月四日发布,是指导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的纲领性文件。2.《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
上述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均由XX市金融管理办公室起草,并报XX市人民政府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发布,作为在XX市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政策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设立涉及到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所以公司法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5.《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XX市金融办对是否将该准则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他兄弟城市的律师同行对此有明确引用,为体现专业、规范起见,本律师已将此准则作为依据之一。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律师必须对主发起人提供的全套材料进行逐项审查,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财务、审计、信用信息及相关商业秘密,为了避免主发起人和审批机关产生其他理解,有必要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进行框定和排除,鉴此,应当加入以下表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设立小额贷款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主发起人有关财务、审计、信用等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书,随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材料依据
1.设立申请书,包括各出资人签署的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治理方案,包括拟设立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含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4.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其营业执照、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书、近三年财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
5.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出资人工商营业执照、近一年财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还包括自然人(如有,下同)出资人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说明、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个人信用报告; 6.出资人承诺书;
7.任职资格申请,包括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工作经历、从业资格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学历认证文件(其他城市不要求);8。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其他辅助材料,包括授权书等。
为了确保上述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必须由主发起人做如下保证:主发起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文件、材料正本及副本,主发起人保证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资料上所有签名及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起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特殊规定或政策扶持,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可以表述如下:
(一)主体资格
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国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各出资人符合中国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各法人出资人经依法设立,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且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各自然人出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犯罪记录。
(二)主发起人条件
主发起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以下条件:
1.净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6.根据主发起人书面承诺和本所律师的审查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出资人至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批准程序
主发起人拟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已获得主发起人权力机构的批准,其内部审批程序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主发起人拟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尚需XX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的批准。
(四)各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
根据主发起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各出资人现有文件、资料的审查,各出资人之间没有互相控股、参股,没有互相拆借资金及其他人委托资金,各自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可以各自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抵御各种金融风险。各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主发起人及其他出资人具备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在实质条件。(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尚需XX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的批准。)
第三篇: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聘方(下称甲方):XXXXXXXX公司
受聘方(下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XXX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甲方的要求向有关方面发送《律师催告函》。
3、为甲方草拟、审查和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4、为甲方的有关活动、文件、协议出具《律师见证书》。
5、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6、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向法律顾问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配合法律顾问工作。
三、甲方遇有需法律顾问处理的一般法律事务,提前一天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所在地处理;遇有需法律顾问处理的较重大法律事务,提前三天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所在地处 1
理。
四、乙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顾问费和办案费。
1、法律顾问费元/年。
2、法律顾问为甲方处理民事及其他纠纷包括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另办委托,按《XX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3、付款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乙方账户:
户名:XXX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
账号: XXX
五、法律顾问为甲方处理有关纠纷和法律事务,需要出差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为X年,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甲方如需续聘,另行签订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XX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顾问律师: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辽宁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司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办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司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劳动人事关系由所在企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公司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或公司律师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二年以上;
(四)无《律师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且品行良好;
(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五、申办公司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
(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五)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和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公司律师工作机构
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律师执业机构,有不少于二名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称为“辽宁省××公司律师事务部”,刻制的公司律师事务部印章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人的称谓暂行期间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
八、公司律师事务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业务操作、业务学习、业务档案及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九、公司律师承办业务,由公司律师事务部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十、公司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公司法律文书、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三)审查、管理本公司的合同;
(四)参与本公司的谈判,代理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活动;
(五)对本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并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进行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信调查;
(七)办理本公司委托社会律师的具体事宜;
(八)其他应由公司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
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公司律师,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行使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
十一、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公司律师执业两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司律师的义务:
1、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4、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5、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统一组织的律师培训。
十二、公司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以企业名义对外出具函件和文书,可以使用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印章,但必须加盖所在企业的印章。
十三、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注册。办理注册时,应提交工作总结,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司律师事务所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由省司法厅核准公告。公司律师应缴纳的注册公告费由所在企业承担。
十四、公司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并按规定缴纳会员费,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研讨及其他活动。
十五、公司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办理指派的法律事务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保障所需时间。
十六、公司律师因工作调动到其他具备执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工作调动后,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公司律师调到不具备执业条件的企业或不再从事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时,应在工作变更前15日内由企业律师事务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的报告,并缴回执业证书。
十七、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合署办公的,没有公司律师执业证的法律顾问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执业。
十八、公司律师违反本规定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的;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报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九、公司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二十、本办法自二○○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篇:设立棋牌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设立棋牌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棋牌室的文体娱乐、商业用房。
(四)营业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六)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七)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八)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和标准。
(九)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棋牌室设立包房的,除应当符合第五条 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二)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三)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棋牌室,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棋牌室。
第八条 棋牌室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道路、弄堂、绿化、集市等露天场所;
(三)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四)居民住宅楼(包括居民住宅楼内的商业用房)、地下民防工程、各类临时用房和违章建筑内;
(五)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六)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七)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第九条 申请设立棋牌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申请人为非企业法人的除外);
(三)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 第一项规定的书面声明;
(四)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立包房的还须提供门窗立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八)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九)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第十条 申请设立棋牌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以及实地检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 件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设立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以及实地检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 件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到卫生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符合许可条 件的由卫生部门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五)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棋牌室歇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或者改建、扩建营业场地,应当按照开业的审批、登记、备案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三条 从事棋牌室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棋牌室内的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棋牌室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不得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不得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赌博,不得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棋牌室从业人员也不得为进入棋牌室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 件。
(三)棋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整洁、安静,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活动秩序。
(四)不得擅自变动场地、改变房屋格局。
(五)经营管理人员应参加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七)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营业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价目表。
第十四条 营业期间,棋牌室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棋牌室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棋牌室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棋牌室。
第十八条 棋牌室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第十九条 棋牌室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第二十条 棋牌室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棋牌室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二条 营业期间,棋牌室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第二十三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棋牌室不得营业。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棋牌室娱乐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棋牌室设立审批情况报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棋牌室。棋牌室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棋牌室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棋牌室,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