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冷衙门”中的腐败案例
“冷衙门”中的腐败案例四:梅州市八县畜牧局长腐败案
吴 涛 詹奕嘉 金悦磊
一项生猪养殖专项补贴,令一个农业大市8个县(区/市)的畜牧局在任或原任局长被立案侦察。
广东省梅州市检查机关2015年查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建项目中央专项补贴“职务犯罪,截至7月初立案侦察31件31人,涉及专项补贴资金超过7000万元。
连一头猪都没有就骗补50万元
日前,记者在梅州市蕉岭县三圳镇福北村村道旁见到,一间数百平方的石棉瓦房大门紧锁。越过近2米高的围墙往里看,既没有一头生猪,也闻不到一丝养猪场常有的味道。然而,在申报生猪补贴的材料中,这处院子名为“福生养猪场”,规模为“每年出栏超过2000头猪”,获得了50万元的国家补贴资金。
“今年3月,我们拿着补贴登记的名单在村里找这个养猪场,可怎么也找不到。”蕉岭县检察院一位办案人员说,他们在附近询问了许多村民,没有任何一个村民听说村里有一个所谓的“福生养猪场”。
这条案件索引起检察机关对生猪补贴可能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关注,继而掀起了一场打击生猪补贴职务犯罪的反腐风暴。
据梅州事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永平介绍,截至2015年7月初,梅州查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专项补贴系列案31件31人,初步统计涉及资金7000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他说:“这是梅州检察机关历年查办案件中办案规模最大、查处范围覆盖最广、查处人数最多的系列案。”
值得关注的是,梅州市下属的梅江、梅县、兴宁、平远、蕉岭、大埔、丰顺、五华等8个县(市、区),都有在任或原任畜牧局长被立案查处。其他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县级畜牧局副局长9人、农业局局长12人、农业局副局长2人、发改
局局长1人、畜牧股股长5人。
李永平说,立案查办的涉案人员多是县级畜牧、农业、发改等项目补贴主管部门领导,具有较集中的项目分配权和审批权,其中多数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少数涉嫌受贿和贪污。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涉案金额从30万元到150万元不等,贪污、受贿涉案金额(含非法所得)从5万元到60烟元不等。
编造材料瞒天过海,权数交易蚕食惠民补贴
记者调查发现,在这些腐败案件中,骗取补贴的方法的基本手段都是先按照政策标准编造材料、瞒天过海,然后在资金下拨后以多种方式共谋分食。
自2007年开始,我国出台扶持生猪规模养殖政策,对符合规范化养殖、需要扩建的养猪场进行资金扶持。2014年,广东省的补贴资金规模达1.2亿元。据梅州市畜牧局局长魏祥灵介绍,梅州是农业大市,每年生猪出栏约250万头,每年广东省下拨给梅州市的生猪补贴额度约1000万元。这项补助一年申请、发放一次,其标准按照每年出栏猪头数分为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4个档次。
按规定,生猪补贴须经过申请、审批、公示、验收等多个环节,县级管理部门上报后还有省市两级审查。但现实中,上报哪个养殖审核验收是否合格,基本都是由线一级管理部门说了算。地市一级部门基本上仅从程序方面审查材料,到省一级就更不可能逐个项目实地审查,多数情况下根据上报名单下拨资金。因此,生猪补贴事实上是县级主管部门“一支笔”审批。
在此次系列案中,立案数量最多的一个县级单位—兴宁市,2015年4月以来已立案侦察院相关职务犯罪窝串案10件。兴宁市检查院一位办案人员感慨说,从规章制度看,好象各种监管措施都有了,但因为县级管理部门“一支笔”式的审批,规定几乎成了摆设。
“从表面上看,申请材料厚厚一沓,做得很详细,完全看不出问题。因为这些材料就是对补贴标准造假填的,而不是按照实际情况填的。如果不到现场核查,根本发现不了问题。”兴宁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他们跑遍了全兴宁30多个获
得补贴的养猪场,是在实地才找到犯罪线索的。
据梅州市检察机关有关办案人员介绍,骗取生猪补贴的主要方式是编制造假申报材料:有的根本没有养猪场,有的达不到标准夸大数字,有的是新建养猪场违规申报等。
这些虚假材料之所以能顺利过关,审查验收人员玩忽职守是重要原因之一。如蕉岭县三圳镇福北村虚报有“35亩养猪场”,当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时,申报者就将工作人员“忽悠”到另一家去。而审查人员也不辨真假地通过了。除此之外,一些干部和工作人员刻意参与材料造假、违规申报。如兴宁市畜牧局一干部拥有一家养殖场的股份,该养殖场并不符合补贴的标准,他就自己编造了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贴。
还有畜牧局领导涉嫌收受贿赂后渎职。兴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赖建华说,在一个案件中,达不到补贴标准的养殖场主人为获得补贴向畜牧局领导行贿,双方谈好了价格,等补贴资金下来后,就按照约定给畜牧局领导送钱。“国家的惠民钱就这样被私人吞食了。”他说。
信息公开要具体到位,外部监管要制衡
目前,梅州“生猪补贴”职务犯罪系列案仍在进一步侦察中。有关人士认为,生猪补贴如此大面积地出现审批的缺陷,亟须细化信息公开,加强外部监管。
事实上,近几年来,广东肇庆、韶关和阳江等地已出现过类似的“生猪补贴”腐败。广东省检察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肇庆市宁县畜牧兽医局局长邱谋等人涉嫌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项目资金损失455万元,韶关市多个区县畜牧、发改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补贴审批过程中涉嫌违规审批、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
赖建华说,生猪补贴等惠农项目资金虽也按照规定公示,但往往局限在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地方媒体等少数渠道,农民不可能天天上网、盯着这些网站,相关宣传资料也没有做到进村入户,信息公开不到位导致信息不对称,留下了违规操作的空间。
有检察官呼吁,有关部门不能仅仅把相关政策放到官方网站上,而应该把涉
农政策的宣传推进到乡镇的党委和政府,村“两委”乃至村民小组,让广大群众对有多少扶持政策和资金、能给什么人、都给了谁、给了多少等情况都能请清楚楚明明白白。
此外,“畜牧等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的主要负责部门,全程参与初审、申报、审核、验收等一系列环节,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监管机制。”李永平建议,建立涉农资金项目备案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备案监督部门,邀请纪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参与补贴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重点补贴项目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第二篇:“冷衙门”的“生意经”
“冷衙门”的“生意经”
提起“人民防空办公室”这个名字,不少人可能会感觉陌生。在河北省保定市,正是这样一个有点“冷僻”的单位,却曝出了令人震惊的集体腐败窝案,多名原任、现任领导,中层业务骨干和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都深陷窝案之中。
保定市纪委从2014年7月开始,已查处包括保定市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李铁柱,副调研员国惠仙等16人,党纪政纪处分12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8人;移送司法机关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6人。
一个非主流的“冷衙门”,由于领导干部信念动摇、贪欲膨胀,加之监管不力、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竟摇身变为油水丰厚、炙手可热的“独立王国”,最终出现“查处一案、挖出一窝、带出一串”的腐败“破窗效应”,其中的教训,值得深刻反思。
心态失衡思想放松
保定市人防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李铁柱曾有过辉煌的过去:15岁当兵,18岁入党,20岁提干。1993年,还不满40岁的他就成为保定地委组织部的副部长。在组织的悉心栽培下,他原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成就更大的事业。
然而一次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铁柱精神萎靡、一蹶不振。
1996年,组织安排其调任保定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从大权在握、“一呼百应”的组织部到开会都被忘记通知的人防办,李铁柱颇感失落,认为组织对他“不公”。
怀着这样的心理,李铁柱对待工作漫不经心,只想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后来,根据省、市政府的部署安排,人防办承担起了负责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工程进行审批等职能。渐渐地,一些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开始找上门来,曾经冷清的人防办变得热闹起来。
因为感觉自己政治前途渺茫、升迁无望,李铁柱心里打起了“小九九”:何不利用现有条件搞点创收,改善一下自己的生活?
思想的防线一旦松动,私欲就会逐渐膨胀。从一开始和开发商称兄道弟,一起吃喝玩乐、游山玩水,再到接受购物卡,一来二去,李铁柱的胆子越来越大。
孙某,李铁柱的一个朋友,某画院原院长,离职后在一地产集团工作。因集团一个项目不适合建人防工程,想在下一个工程补建,孙某找到了李铁柱。
对于老朋友的要求,李铁柱欣然应允。为了表达谢意,孙某给李铁柱奉上了数万元现金。
李铁柱没有推辞。
从那以后,他的思想防线彻底坍塌。一些开发商找他办事后送现金,他都坦然接受,觉得不收白不收,在欲望的泥淖中越陷越深。
人防办副调研员国惠仙是这起腐败窝案中的另一个关键人物。她的“落马”,意外中却也带着必然。
国惠仙,人防办副调研员,人防办的“老资格”,在人防办工作了30多年,绝大部分时间负责工程处(原工程科)的业务。
据国惠仙以前的同事介绍,她一直是人防办的“业务大拿”,专业素质过硬,曾多次被评为省、市级先进个人,所分管的处室连年被评为先进单位。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务的提升,国惠仙被成绩冲昏了头脑,沉湎于昔日的荣光,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私欲也越来越强。
贪欲膨胀工程缩水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也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根据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到达一定的规模时,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根据相应规模向国家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对于人防工程的配套面积和抗力等级等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报(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是人防办的重要职责。
可李铁柱却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捞取个人好处的工具和资本。此时的他,早已忘记了自己曾经在《入党志愿书》中许下的誓言,忘记了自己作为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肩负的责任。对他来说,只要能“捞些钱财留下些积累”,无论是减面积还是降等级,不管是“感谢费”还是“报酬房”,一切都好商量。
作为人防办主任,他经常违反议事规则,不仅在自己主持的会议上随心所欲作出决定,而且人防范围内所有事情,他都能一句话“摆平”。只要他打了招呼、下了指令,人防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质量验收等都会一路绿灯。
2006年5月,李铁柱应某地产公司总经理赵某请求,授意国惠仙在人防工程审批时对该公司××花园项目“予以照顾”。按照李铁柱的意见,市人防办为该项目的人防工程少批8500平方米,降级批建9840平方米。为感谢李铁柱的帮助,赵某送上一大笔现金和一套门脸房。
只要有利可图、送上好处,李铁柱基本上是“有求必应”,他也因此被很多房地产企业视为“福星”。然而,他的行为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李铁柱还向组织交代,自己曾利用父亲去世、儿子结婚等婚丧喜庆事宜大肆敛财。
和独断专行、生活腐化的李铁柱相比,国惠仙表面看起来甚是朴实低调,工作也是事必躬亲、一丝不苟,甚至“原则有余、灵活不足”。可事实上,这位大权在握的主管领导,在执法履职中对权力换取利益的机会从不撒手。
专案组成员告诉记者,有一次,国惠仙在上班途中发现某在建项目未报批人防工程。她随即组织人员进行干预,责令开发商必须按规定建设。可在与开发商一来二往的接触中,国惠仙“败下阵来”,违规为人防工程降等级、减面积。后来,在该项目人防工程竣工前,她又应开发商要求违规审批,使人防工程被计入公摊面积予以销售。事后,她借机在此项目中以优惠价格购置了一套门脸房。
由此可见,国惠仙主动履职,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她心心念念的并非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是这背后的利益。
需要一提的是,由于轮岗交流制度未落实,国惠仙任工程处处长近10年,提拔为副调研员后分管人防工程审批及验收工作长达15年之久。2010年,组织上考虑提拔国惠仙为正县级调研员,可她却怕职务变动后,调整工作分工,不再分管工程审批、质监、验收等工作,主动放弃了晋升机会。
沆瀣一气“生财有道”
李铁柱主政人防办期间,正是当地房地产开发迅速发展、人防工程急速增加的时期。
贪欲大开的李铁柱利用监管、制度等方面的漏洞,运用手中的工程审批和监管权力进行寻租。对他而言,纪律约束、组织重托都是虚的,只有利益才是实实在在的。
追求享乐、一心钻在钱眼里的李铁柱根本顾不上对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管。谈起人防办的内部风气,执纪人员直摇头:“机关里赌博成风,公安局曾两次到人防办抓赌,且有‘收获’。还有两个干部为了让嗜酒的李铁柱尽兴,把自己的身体都喝垮了。”
由于自身不正,李铁柱对于下属存在的违纪问题也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保定市人防办原副主任冯某某就曾因参与私设账外资金、销毁财务凭证、非法占有国家和个人财物等违纪问题被给予党纪处分。
而原本发现违纪问题该及时扯袖子、咬耳朵的原纪检组长、调研员段某某,也早已把履职尽责抛到一边,甚至违规领取质监补贴、乐于收受下属“供奉”,受到党纪处分。
上梁不正下梁歪。在这样一个既缺乏自律、也缺乏他律的单位,以李铁柱为圆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大家“各司其职”、各取所需。既有密切配合协作,又有个人的“岗位利益点”,把权力运用得淋漓尽致。对他们来说,无论是人防工程审批、验收,还是易地建设费收取、减免,无不蕴含着“商机”。
记者了解到,曾在人防办工作的6名干部联合相关人员,组建了一家人防门厂。为获得人防办工程处的支持,他们主动提出给工程处处长干股,参与分红。工程处两任处长何瑞进、刘景光均曾获得干股并从中获利。目前,这两人均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为获得市场信息,他们还同办事大厅的业务人员紧密“合作”,只要业务人员提供信息都可以获得比较可观的“报酬”。正如执纪人员所说,大厅工作人员能掌握第一手材料和信息,凡是要施工的房地产商都会到这来登记,然后工作人员就会把这个消息卖出去,或者推荐房地产商用哪个厂的人防门。
这些问题在部分县(市)人防办也存在,很多基层人防系统的干部也利用各种机会推销人防器材,收取回扣。
“真可谓‘大头吃肉、小头喝汤’。”执纪人员发出感慨。
一把手将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研究和制度之上;主管领导见缝插针,借审批谋私利;经办人员借机拉关系、捞好处„„人防办这个昔日的省级先进单位,已然变成了一个乌烟瘴气的名利场。
“国家公职人员本应恪尽职守,忠于自己的责任。但是由于私利的驱使,自己没有以身作则,做了金钱的俘虏。我的恶行给下级带来的是上行下效的负面效应。”东窗事发后,李铁柱在忏悔书中如是说。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第三篇:全国高校腐败案例之二
全国高校腐败案例
招生工作岗位
案例39:武汉某大学廊坊硕士班大批学员涉嫌造假
武汉某大学与河北廊坊市应用经济学会签订合作协议,开设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硕士廊坊班。河北工业大学廊坊校区副校长李某(中共党员)就是廊坊班的负责人,而他的儿子未曾就河北某大学,却拥有该校的本科学位证书在这个班就读。研究生硕士廊坊班大部分学员伪造学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骗取入学资格,其中许多学员在各行各业工作,没有当过一天教师,却能拿到教师硕士学位。据调查“在职研究生班级,学生拿到的学位是真实的,但这些学生的入学资格、学习经历、课程考试、专业成果、论文写作,特别是两门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全部伪造。”
案例40:招考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 辽宁省某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名副主任王某(中共党员)和一名副处长付(中共党员),近日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辽宁省纪委、省检察院办案人员陆续带走调查。另有一名副主任王某(中共党员),则闻讯跳楼自杀。
案例41:违规招生收受巨额贿赂
四川某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金某(中共党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大学补录名额,先后为河南郑州某学校和河南某中学不符合补录条件的349名考生录取。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学校招生就业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招生,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赂款206万元。金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清了所收钱款。
案例42:高考作弊有奇招,阴谋未得逞
2012年,江西某师范学校教师兼任南昌某学院太阳能学院副院长邓某(中共党员),收取在浙江省某市招录了9名学生培训、住宿、高考报名及作弊等费用共计37万元后,联手大三学生陈某、龚某、许某购买了高科技作弊设备(包括发射器和笔状接收器),拟利用互联网购买属于国家绝密级的2012年江西省高考试题答案,并利用无线电信号发射、接收装置传送答案。
案例43:大学特殊类型招生中的天大“漏洞”
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北京某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过程中,为考生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0余万元。
案例44:私设“小金库存” 侵吞公款有私心 广东某学院人文艺术系原系主任梁某(中共党员),2007年底至2010年7月在担任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系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系自学考试办学管理的职务便利,以提取“沟通感谢费”为名,先后从人文艺术系办班收入私设的“小金库”172万元中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9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7万余元用于向自学考试相关业务人员余某、郑某、杨某等人行贿,私自截留侵吞了剩余的人民币21万余元,后用于投资收取高利息。
科研(学术)管理岗位 案例45:一千万余元专项科研经费非法占有己有
2014年1月,浙江某大学教授陈某在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间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苕溪课题”(总经费高达3.135亿元,其中国家拨付经费1.0544亿元)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案例46:以在校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
北京市一所以二本院校的张某曾负责一家部级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外宣资料翻译研究”,但却隐瞒了这家部级单位的证明,先以横向课题向学校科技处申请立项。在提取经费时,他却找来一份有20余人的在校学生名单,依旧按照横向课题管理规定,以在校学生名义先后8次虚报冒领劳务费共计8万余元。2011年被依法逮捕。
案例47: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套取课题经费
2008年至2012年,福建某大学两知名教授何某、林某负责的课题组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2012年11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教育部查处。在送达教育部门后,在2013年12月,福建某大学给予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给予林某行政警告处分。林某退回违规报销资金12万元。
案例48:使用虚假票据和差旅费套取科研经费并给人好处费
段某,某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计算地球化学及其应用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全过程。车某,某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计算机地球化学学科组秘书,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间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某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春兰少量好处费;2011年5月,段某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某于2003年至2010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法院最后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10年。另,段某还包养二名女子陈某、王某,并满足她们的各种要求,要钱给钱,要房给房。还与学生张某有染,带她游山玩水,然后在将这些费用在课题经费中报销。
案例49:课题经费变成了“差旅费”中饱私囊
原山东某学院(现为山东某大学)“微山旅游规划”和“傅村镇旅游规划研究”课题组,以差旅费名义分37次报销各地到佳木斯的单程火车票1505张,金额28.36万元,占2008年至2011年该项目拨入经费57万元的49.75%。目前,课题组责任人已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50:利用虚假课题及其立项资金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学院配套资金
湖南某高校两名教师王某与李某(中共党员)因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利用虚假课题及其立项资金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学院配套资金,受到处分。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该事件主要责任人王某通过委托他人私刻公章、制作假公函,先后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7份,交给学院科研处。涉及所谓“课题”7项、所谓“立项经费”83万元,其中包括与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有关的“课题”两项。2011年10月8日,该高校致函新闻出版总署,请求确认科研课题有关公文的真伪性,经与总署办公厅核实,所附7份总署公文均系伪造。
案例51:伪造学生信息以劳务费名义领取项目经费
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于是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52:论文抄袭,有违学术道德 重庆某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张某,从1998年至2005年间发表在不同学术期刊上的10篇论文中,至少8篇大量“引用”了文末的参考文献,有的几乎全文由多篇参考文献组合而成。相关报道将这些论文与涉嫌被“抄袭”的原文进行了对比,细致到了文章结构、小标题、关键词,称尽管张某多篇论文都是抄袭,他却一路绿灯地从讲师一直晋升到教授,还顺利地从某学院调入了重庆某大学。经调查学校认定张某部分学术论文存在抄袭、引用过度等学术不端与学术不规范行为,该校现已解除其教授岗位聘任,并撤销其校内所有学术职务和学术称号,同时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案例53:学术造假 2年高产70篇论文
江西某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讲师、硕士钟某(中共党员)和工学院讲师、硕士刘某伪造数据、制造虚假论文70余篇在国际学术期刊《Acta crystallographica.Section E, Structure Reports Online》(《晶体学报,E辑:结构报告网络版》)发表。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钟某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伪造及篡改数据,制造虚假论文公开发表;伪造及篡改数据,替他人制造虚假论文公开发表;未经他人许可,盗用他人名义作为合作作者发表造假论文;造假论文数量特别多。认定刘某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要求钟某代写论文并提供条件,构成造假授权事实;持造假论文骗取成果确认;未经他人许可,盗用他人名义作为合作作者发表造假论文。造假论文数量特别多。
案例54:学术研究不容造假
2011年8月初,四川某大学接到来自台湾的苏某先生举报,称本校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李某(中共党员)副研究员2009年由巴蜀书社出版的《中国先秦之信仰与宇宙论——以<太一生水>为中心的考察》一书第八章严重抄袭台湾师大郑某2003年硕士论文《战国时期道家之宇宙生成论》。
案例55:为副教授职称,多名教师论文造假可耻 安徽某专科学校王某(中共党员)、方某(中共党员)、张某、王某、武某、代某六名教师为申报副教授职称,涉嫌论文造假,严重剽窃他们学术成果。他们将国内正规出版的学术期刊上某篇论文的作者换成自己的名字(包括目录、正文、英文索引等),然后通过一定的手段对该期刊进行重新制作、装帧,作为期刊样本放进他们申报副教授的材料里,或花钱买论文,以期蒙过评审委员会,晋升副教授职称。
案例56:8硕士因学术造假被免学位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福建某大学发现8位硕士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疑似学术不端行为,经同行专家评审确认,8篇文章存在抄袭、引注不端等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行为。
学生(资助)管理岗位
案例57:骗取学生助学金等进行营利活动
2010至2012年期间,北京某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党政办公室原主任孟某(中共党员),为炒期货和黄金,模仿领导签字冒领经费,通过学生骗取助学金等手段,贪污27万元、挪用237万元科研项目经费,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58:以建设校区为名非法向社会集资数千万
西安某艺术专修学院负责人李某以建设校区为名,雇佣数名业务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非法集资。他承诺给对方高达33%的年利率,通过学生的学费来归还这些集资款,并与借贷人签订了集资合同,双方约定3个月后,校方归还本金和利息,可合同期满,李某未向集资群众兑付一分钱。自2009年至2012年,李某共吸收320名投资群众多达3200余万元集资款。
综合管理岗位
案例59:管理园林、建筑、涂料等工程收受贿赂 方某(中共党员),原安徽某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通过园林、建筑、涂料等工程招标,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6次收受他人财物71.4万元和猴年金银纪念币1套。宿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例60:以绿化工程项目收受施工方钱财
孙某(中共党员),安徽某大学后勤集团原副总经理,负责新、老校区的绿化项目建设工程。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施工方贿赂共计31万元。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四年。
案例61:以招标评委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中国某大学基建后勤处原处长方某(中共党员),在担任江苏某大学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基建办公室主任、江宁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以及中国某大学基建后勤处副处长、江宁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工程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江苏某大学、中国某大学江宁校区基建工程管理和担任招标评委的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接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49万元。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认定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案例62:受贿有勇气来者不拒
江西南昌某大学原党委书记王某(中共党员),在校任职期间,在建设学生校舍等工程中多次收受他人现金、礼品和购物券等财物,受贿金额累计达600多万元。案例63:某副校长到处敛财不论钱多钱少
湖北某大学原副校长、常务副校长陈某(中共党员),在2000年至2009年间,利用其先分管后勤和基建职务便利,为武汉某集团与某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某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某集团在某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某大学后勤保障部、某大学出版社、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1.9万元;帮助将涂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某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贿赂人民币3万元。
案例64: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陕西某学院原总务处处长高某(中共党员),1997年在负责某学院综合楼报告厅、休息室的装修工程时,施工方表示有“好处费”,高某当即让对方与他的“心腹”谈。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高某依约到一个密室拿走了4万元的“红包”,3个月后又在另一个密室收受贿赂1万元。此外,高某还私分公款1万元。6万元赃款为59岁的高某换来有期徒刑3年。
案例65:广州某大学后勤部长收受贿赂百万元
纪某(中共党员)在2008年至2010年,担任广州某大学后勤集团综合部部长兼接待中心主任、某大学校庆工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任职期间,纪某利用相关职务便利,帮助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承接了某大学合作开发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及配套生活服务中心项目,先后多次收受许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90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8237元)。
案例66:基建工程拨款为他人谋利
南充阆中某学校校长兼党委书记陈某在担任阆中某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基建工程的拨款上为工程承包商王某谋取利益。2009年至2012年间,陈某共计收受王某现金人民币90万元。
案例67:贪污受贿两不误
湖北某大学原后勤保障部部长江某(中共学员),在1993年至2009年担任某大学学工处处长、某大学出版社社长、某大学后勤保障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程某、陈某、巴某、张某等十四人的贿赂共计40.8529万元、美元0.6万元,并为程某等人谋取利益。江某还与闵某共同贪污公款16.5万元。江某实得赃款5.4万元,闵某实得赃款4.3万元。案发后,江某、闵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案例68:个别高校职称评委主动索贿
2012年5月,湖南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一经公布,就遭到泄密。评审委员会中个别评委存在严重违规,并且主动向参加职称评审的教师索贿3至4万元。此事一经披露,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最高检反贪局已派员抵达湖南指导调查该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
案例69:利用公司和专家评委名义帮人兑标收受贿赂
江苏省南京某高校电子科学与工程系教授赵某(中共党员),与其妻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建筑技术设计咨询公司。2008年3月,赵某的公司承接了北京一单位国际会议中心多媒体会议系统的设计咨询业务,赵某负责该会议系统的设计。该单位对赵明东的设计很满意,随即组建工程评标委员会,打算找工程队施工。赵某于是成为5名专家评委之一。赵某的朋友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赵某求他帮忙竞标此项工程,并答应他事成之后,项目所得利润双方平分。在赵某的暗中帮助下,李某成功中标。施工结束,李某收到工程款后,将工程所获利润的一半21万余元再加上赵某提出的差旅费6万余元,共计27万余元支付给赵某。
案例70:“小恩小惠”也能把人心击倒 王某(中共党员),安徽省某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原主任,在任职11年间,共收受安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某电子商务技术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肥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现金及购物卡14次,收取现金56500元、购物卡5000元,为他们所在公司谋取商品供应、工程施工上提供便利。
案例71:高校教师利用影响力受贿40万
河南某学院经济贸易系教师刘某,与院长胡某关系好,经常在一起吃饭、下棋,关系密切。2010年11月,河南某学院教师周转房第三标段的土建工程开始招标,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包某找到刘某,请其提供帮助公司中标,并许诺给好处费,刘某同意为其帮忙。刘某找到胡院长,让其在工程招标中给予关照,胡院长表示同意。2011年1月底,这家建设公司中标,包某分三次给刘某送去“好处费”共计40万元。
案例72:利用材料采购便利收受他人贿赂 赵某(中共党员),原任河南某学院财务处副处长、河南某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材料设备部主任,现已退休。在任河南某学院新校区指挥部材料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学院新校区承建商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原分公司在材料采购上提供便利,多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73:利用划拨基建工程款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
重庆市某师范学院原财务部主任、财务处处长徐某(中共党员),利用其负责管理、划拨该学院基建工程款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刘某、王某、谭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出赃款5万元。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5年,追缴被告人徐某犯罪所得赃款21000元,没收被告人徐某犯罪所获赃款5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74:贿赂数额不大同样有罪
2001年至2010年期间,费某(中共党员)在担任安徽某大学审计处主任科员、财务处基建财务科科长,参与安徽某大学相关基建工程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崔某、吴某贿赂计人民币5万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费某已涉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75:借用春节、大型庆典活动等受收贿赂
2008年,甘肃某大学建设新校区,董某(中共党员)时任甘肃某大学基建处处长,手握部分招标决定权。2009年甘肃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夏某借着过年的机遇,偷偷塞给董某10万元现金。2010年6月,夏某从公司开出20万元支票给董某“活动经费”,除此之外,董某还以学校要搞大型庆典活动为由,先后3次向甘肃某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王某索要40万元人民币。
案例76:年纪轻轻就不走正道 重庆某高校陈(中共党员),年仅30岁,可谓风华正茂。作为高校财务处干部,深受领导器重,委派他负责学校基建财务核算。可他没有经受住建材商的金钱攻势,在学生宿舍建设中,收受贿赂7万元。
第四篇:腐败案例分析
***腐败案例分析
物联网14-2
甘玉婉
据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审查报告》说:“经查,***在担任大连市、辽宁省、商务部领导职务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利用职权、薄谷开来利用***的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调查中还发现了***其他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从《审查报告》中可以看出,所用字眼都是“严重后果”、“极大损害”、“非常恶劣”、“重大损失”。值得一提的是,《审查报告》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中国特色里已经没有了毛泽东思想,这句话尤其意味深长。
***事件给全国带来的震动不亚于当年的“粉碎‘四人帮’”的震动,如果说“粉碎‘四人帮’”,是三十年前的大事,那么***事件就是三十年之后的大事。其影响是全面的,其教训是深刻的,需要对***事件进行全面彻底的反思。
***的问题归根结底是路线问题。这是倒退回“文革”还是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问题。“粉碎‘四人帮’”(毛泽东)是路线问题,***事件也是路线问题,“四人帮”(毛泽东)走的是“文革”路线,***走的也是“文革”路线,二者只是程度不同。“四人帮”(毛泽东)走的是“文革”大路线,***走的是“文革”小路线,前者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后者在重庆展开,波及到全国。所谓波及一是指影响而言,二是与乌有之乡唱和而言。
***事件告诉人们:第一,“文革”走不通;第二,唱红打黑走不通;第三,靠毛泽东思想搞建设走不通;第四,通过人治反腐败走不通;第五,利用民粹主义搞运动走不通;第六,利用权力搞走共同富裕的路行不通。后五条都是“文革”路线走不通的逻辑展开。
第一,“文革”走不通。关于“文革”的性质、动机、效果、原因的在意识形态上早有定论,在中共党史上也说得很清楚,核心仍然是彻底否定“文革”。这是官方与民间的共识,尽管官方与民间在一些主要问题上有重大分歧,结论仍然是一致的。“文革”不但是革了文化的命,使国民经济达到了崩溃的边缘,更主要的是把政治专制发展到了极端。由于政治专制使经济、文化、社会都成了政治的工具,政治专制全方位浸入社会的所有层面,使所有人都成为政治动物,又
成为政治的工具。彻底否定“文革”就是彻底否定专制,就是进行宪政民主建设。邓小平在当时认识对民主认识还是很有深刻性的,所以才有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要正确处理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邓小平的《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纲领性文献至今还没有人超越。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邓小平个人原因,政治民主化并没有进行下去,但并不能因此否定邓小平对“文革”反思的深刻性和民主理论探索的合理性。
第二,唱红打黑走不通。改革开放三十年,有四个不可否认。第一是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繁荣不可否认。第二是由于经济繁荣而带来的两极分化不可否认。第三是由于经济繁荣而带来的固化的既得利益集团不可否认,第四是由于固化的既得利益集团阻碍了政治体制改革不可否认。后三个不可否认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合理预期、合理流动、合理保障、政治尊严、公民权利得不到实质性的维护。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民主来解决这些问题。在非正常情况下,他们不得不通过诉诸传统、去寻求好皇帝、清官、强人政治去解决,在现实中又没有他们需要的强人,于是寻找毛泽东、从“文革”中汲取有用的资源,毛泽东再一次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领袖。“文革”再一次成为他们得以渲泄的理论来源。当然,社会弱势群体并不真的希望回到“文革”,他们只是希望通过“文革”来救赎,以“文革”的方式反抗两极分化,呼唤弱势群体的尊严,寻找基本的生存机会。社会弱势群体是利用“文革”反两极分化,利用“文革”强人表达对现实的不满。社会弱势群体利用“文革”,***利用了社会弱势群,通过弱势群体利用“文革”,实现其个人政治目的,可谓一箭三雕。
第三,靠毛泽东思想搞建设走不通。有人可能会说,毛泽东的实事求是是其精髓,革命靠实事求是,建设也靠实事求是,邓小平也持这一看法。这句话从原则上没有错。但革命与建设毕竟是两回事,革命家常有,政治家不常在。革命需要把朋友和敌人区分清楚,区分的目的是要把敌人消灭光。建设需要对社会各个阶层妥协,以人为本就是让所有人都生活在同一个蓝天下。革命的实事求是与建设的实事求是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毛泽东的主要思想是革命,在建设时期也是通过革命搞建设,三反五反、反右、大跃进、四清、“文革”都是通过革命搞建设的结果。革命式建设国家、运动式建设国家在历史上从来没有成功过。毛泽东的计划经济,也是革命性的计划。重庆这些年来的建设,确实让当地普通人,尤其是重庆弱势群体看到了希望,但革命性建设的治理方式仍然没有改变。唱红、打黑、取消广告、种树等活动并没有使重庆得到实质性的发展,通过借钱、打击私营经济、寅吃卯粮掠夺式发展必将使重庆失去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后果堪忧。
第四,通过人治反腐败走不通。在重庆,有一个重庆人津津乐道的事,那就是重庆的治官措施很见成效,重庆人认为官员们为公民服务的水平提高了,对重庆市民的服务态度好了。官员的清廉度提高了,腐败行为少了,公开腐败没有了。重庆来了一个清官,来了一个好领导,至今还有人认为***冤枉,***是一个好官、清官。就是《审查报告》里说薄“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重庆相当多的人也不信,认为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一个政治铁律,在绝对权力的情
况下,没有人能逃脱这样一个铁律逻辑和控制。通过人治反腐败,握有绝对权力的人一定是最大的腐败者。
第五,利用民粹主义搞运动走不通。民与人,表面看来就是一字之差,其内容却有本质的区别。民自古就有,爱民、恤民、重民、惠民、为民等专制统治阶级喊了两千多年,实质仍然是臣民,是专制统治者的工具。即使把民替换成人民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人民以敌人的存在为前提。英美国家只讲人,不讲人民,区别了人与人民的不同。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是一个群体性概念,而人是不可化约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里面只讲人或公民而不讲人民也充分说明了人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民粹主义走的不是“人”之道,走的是“人民”之道,是集体主义之道,是虚幻的人民之道。民粹主义者认为个人是无力的,群体才是有力的,正所谓人多力量大、众志成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这里讲的都是民粹的道理。政治强人把人民捧为神来利用人,民粹的敌人是人,是政治强人的敌人。毛泽东搞无产阶级“大民主”就是充分利用了民粹来打击人,使人只有在毛泽东之下才有归属感和安全感。***也是充分运用了民粹,通过民粹运动使唱红、发短信、打黑以此横行重庆,裹挟人民以令人。
第六,利用权力走共同富裕的路行不通。毛泽东利用绝对权力搞平均主义,以为平均主义就是共同富裕,结果共同富裕没走成,走成了共同贫穷,甚至在大跃进没有自然灾难的情况下饿死人口三千五百万。邓小平则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来达到共同富裕,同时也不允许平均共富。现在看来,尽管这个思路也有问题,但毕竟是一个比较好的思路。好思路却因为政治体制的滞后,权贵介入共同富裕、介入市场经济,在三十年之后导致了两极分化,从而引起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严重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两个选择,即是通过彻底的市场经济解决先富和共富问题,通过政府解决社会社会保障底线问题,进而达到共同富裕,还是通过政府解决共同富裕问题。罗尔斯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在平等的自由满足之后,要处理好公平问题。处理公平的好坏则取决于对社会最少受惠者照顾得好坏。罗尔斯的意思是:如果社会的不平等是确定不移的,这种确定不移必须使社会最少受惠者能够接受。罗尔斯的思路在中国是理想的理想,因为中国平等的自由严重不足,最少受惠者也不会不接受现在的两极分化的极不平等。中国的弱势群体(大部分属于最少受惠者)他们宁可不要平等的自由,不要民主,他们宁可放弃民主选择政治强人为他们实现经济平等。换句话说,宁要强人之下的平等,也不要民主的平等,宁要生存的平等,也不要尊严的平等,宁要专制下的臣民平等,也不要民主制下的公民平等。他们认为***这样的政治强人能实现他们的共同富裕,他们看到了两极分化对他们造成的巨大物质和精神伤害,他们选择强人为他们打抱不平。在***打击私营企业主的时候,以打黑的名义打击富人的时候,重庆的普通人仿佛看到了共同富裕的梦想实现。
***事件表明,“文革”走不通,走“文革”之路是死路。只有宪政民主才能走得通,这是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是各个国家的政治实践证明是成功的道路。宪政约束权力,使绝对权力变成相对权力,变成相互制约的权力,政权不能滥用,党权也不能滥用,个人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不能凌驾于党之上。党内要有民主,民主要有约束。党外要有宪政,党权受到宪法和宪政约束,宪政即“限政”。宪政民主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地唱红,自由地唱自己所喜爱的歌曲。可以依
法打黑,防止权力乱打。宪政民主可以保证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自由地形成自己的思想,自由地可以学习各种思想,而不仅是学习毛泽东一个思想。宪政民主可以通过限政、通过公民权利进行制度性反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宪政民主可以使民化为人、化为公民,使每一个人、每一位公民权利得到保障,防止以民的名义、以集体的名义侵犯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民主才能解决共同富裕,因为民主以多数取胜,真正使先富起来的成果为多数人所用。民主也需要宪法,因为民主也会滥用权力,也会通过民主的方式杀富济贫。
告别“文革”路线,就需要进行宪政民主制度建设,使权力受到制约,使权力不会被滥用,使所有人在宪政下实现自由、平等、人权,使每一个人都有价值和尊严。
第五篇:腐败案例小结
关于李真腐败案件的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李真是个难得的反面教员。这位被称为“河北第一贪”的李真,仅35岁时已跃升至正厅级的省国税局局长,被“双规”时年仅38岁,一年后被依法逮捕。在任期间,他先后收受贿赂、贵重物品等合计达1051.09万元,最后又一步步走向“地狱之门”。我们又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得到什么警示呢?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德与才的关系,始终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既重德也重才。
打开李真的档案我们不难看出,7年由一般干部升为正厅级局长;到省国税局任职后,仍然兼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从李真身上分析这种极不正现象常的原因,主要有三靠:一靠弄虚作假。二靠疏通关系。三靠自己运作。由此可见,选人用人机制不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执行不认真,是造成李真这个“特殊人物”的重要原因。
李真违法犯罪给予我们最直接、最现实的警示,就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领导干部,一刻也不能丢掉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李真犯罪事实还说明:一个领导干部如果思想作风不端正,就必然由思想蜕变开始,逐步陷入违法违纪的泥坑。
首先,要坚定理想信念,加强思想作风培养。第二,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加强领导作风培养。第三,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加强工作作风培养。第四,要情趣健康、追求高尚,加强生活作风培养。
逃避监督,抵制监督,是李真严重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秘书犯罪,李真不是第一人,但他利用秘书身份施加的影响,犯下的罪行,以及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是触目惊心的。早在1995年初,群众就举报他收受价值60余万元豪华凌志车和妻子携巨款准备移居国外的问题。此后举报他违法违纪的信件接连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得到查处。
加强监督,强化制约,是促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李真案件最突出的特征,一个是权力大于职务,影响大于职务。另一个是在不断提拔中搞腐败,在搞腐败中又不断得到快速提拔。
二、讨论综述
本小组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怎么会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
李真的犯罪事实说明:一个领导干部如果思想作风不端正,就必然有思想蜕变开始,逐步陷入违法违纪的泥坑 ;如果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不端正,就必然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滋生特权思想,以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如果生活作风不正,就必然贪图享受,逐步沦为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俘虏。
(二)、腐败的新形势不断涌现。
这主要表现为:由以往的半公开、公开的发展,并往往穿上“合法”的外衣,腐败分子巧妙的利用党的现行制度,如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贸易制度、银行制度中的缺陷或漏洞,为其权力腐败服务:作案手段从简单化向智能化发展,利用电脑科技进行腐败。且腐败的主体官阶越来越高。
(三)、怎么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对权力腐败进行制约必须要靠权力制约机制、道德制约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腐败的本质就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从而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现代腐败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而且新的形式也不断涌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这就需要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水平,以保证各项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
(四)、怎去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或统治阶级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思和品质。同时要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既避免人才埋没,又可以减少国家的资源浪费,使公众的道德水平和社会凝聚力得以提高。这样中国人民才不会对共产党失去信心,人心才不会涣散。万众一心,有这样凝聚力的国家,才会越来越强大。
三、思考与启示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深刻的认识到,选拔一个青年干部,一定要德才兼备。对李真这种只会投机钻营、弄虚作假、拉扯关系、无德无才得人,错误的提拔任用,教训是沉痛的,也反映了一些地方党组织在用人制度上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