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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一篇:最新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加班工资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问题: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第二篇:2013年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2013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放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如果法定节假日 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

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共计11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第三篇: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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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费怎么算

国庆到了,单位人事部同志咨询国庆加班费怎么算。呵,这本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不过,老生也有新问题嘛。基于国家法定假日的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很有必要细究一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了两点: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即每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50天(或2000小时)、每季度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2.5天(或500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二、月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的日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的小时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加点工资。

为什么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是20.83天呢,这是因为一年有54个星期,每个星期2天休息时间,全年即有104天休息日,另加上一年11个法定节假日,实际一年工作日为(365-104-11)=250天。250天÷12月=20.83天/月,这就是每月的工作时间。如何把月工资收入量化成日工资呢,是否就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每天工作时间20.83天吗?不是。因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即便在法定假日休假,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工资。即是说全年不计薪天数只有双周末即104天,计薪天数是(365-104)=261天,261天÷12月=21.75天/月。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难明白,国庆10月1.2.3日上班,除了本身含在月工资那一部份外,另外还有日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假如劳动者月工资2000元,9月29到10月5日整个国庆长假期间加班,单位也不计划安排补休。则该劳动者应领加班工资: 该劳动者日工资标准为:2000元÷21.75天=91.9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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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30日和10月4-5日这4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为:4天×91.95元/天×2=735.63;10月1-3日3天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为3天×91.95元/天×3=827.55元,即整个国庆长假加班工资合计为:735.63元+827.55元=1563.18元。

需要明确的是,法定假日领300%加班工资是硬性的,不存在补休抵消的问题;休息日则不同,休息日加班后又安排补休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怎么算

今年国庆长假不休息,劳动者可以拿多少加班费?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加班费怎么算?按照南京现有标准统计加班费,劳动者至少可以拿到780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庆8天长假中有4天法定假日,如果安排加班,应付3倍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如果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因3日正好是中秋节,又是周六,便将休假日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和10月6日(星期二),6日为中秋法定假日。而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安排他们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目前南京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计算,日工资应为850元除以21.75天约等于39元。这样算来,如果1-3日和6日加班,每天加班费最低应为117元,4天就可以拿到加班费468元;如果是在4日、5日、7日、8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算,每日最低应不少于78元。如果8天全加班,那么加班费共计为468+(78×4)=780元。也就是说,国庆8天都不休息的职工,最少可以拿到780元的节日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式

每到五

一、国庆、春节等时间较长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是被提上日程,诸如加班费计算方式、调休的方法、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对……被一次次推到媒体、民众的风口浪尖。

今年的国庆长假加班费的计算简要概括如下: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支付两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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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天长假中,有4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6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1日、2日、3日、6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10月3日为例,既是国庆3天法定假日之一,又是周六还是中秋节,但其按照公休日及中秋节的假期安排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所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6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调休也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式

每到五

一、国庆、春节等时间较长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是被提上日程,诸如加班费计算方式、调休的方法、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对……被一次次推到媒体、民众的风口浪尖。

今年的国庆长假加班费的计算简要概括如下: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支付两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在8天长假中,有4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6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1日、2日、3日、6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10月3日为例,既是国庆3天法定假日之一,又是周六还是中秋节,但其按照公休日及中秋节的假期安排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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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6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调休也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向来是劳动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审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改草案的时提出,今后将把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统一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一计算基数与过去的“标准工资”有何区别?修改以后,加班工资是少了还是多了?带着劳动者们的一连串疑问,记者昨日前往劳动局进行了求证。加班费怎么计算才合理?

“我们的薪酬都是由好几个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给我计算的加班工资的时候,只以2000元为计算基数,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深圳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陈小姐近日发现公司给她发的加班工资“货不对板”,于是便前往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让陈小姐大吃一惊:企业并不违法,这一套计算方式是合理的。原因何在呢?

负责陈小姐这一案子的仲裁员告诉记者,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而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与陈小姐一样,不少企业与员工发生劳资纠纷的原因,往往就在于双方对于“标准工资”的理解和认定上。

“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合理?企业和劳动者的理解各不相同,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争议由此而生。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呼声由来已久,此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可谓水到渠成。发生劳资纠纷“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成仲裁依据

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劳动者有何影响?“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位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则为主要仲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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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发表:2010-9-16 0:00:00

来源:中国吃网

[摘要]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可能是许多劳动人民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服务性行业,在这些规定法定假日却仍要坚守岗位,那么他们的法定假日的工资如何计算呢?根据劳动法规政策规定:员工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按下列确定: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可按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之和为计发基数。

2、实行其它工资制度的单位,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于划分工资、奖金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法定节假日不能倒休

据介绍,计算加班工资时,首先应按照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将假期予以分类,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执行不同的加班工资标准。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介绍,根据规定,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共四天为法定节假日,假期其他时间为休息日。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计算日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如果一名劳动者领取北京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费,总加班费最低应为308.97元。

【举例说明,如何计算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某职工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第五篇: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春节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春节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春节临近,节日期间工作在第一线的劳动者,工资怎么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亮出权威答案。

在7天春节长假中,2月18日、19日、20日是法定节假日,21日、22日、23日、24日是休息日。根据有关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

此外,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春节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如果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加班,但是拿不到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拨打24小时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春节无休)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要求进行争议仲裁。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工资基数怎么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 20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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