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沈阳市卫生局
沈阳市卫生局
文件 沈阳市财政局
沈卫发„2011‟3号
关于沈阳市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
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不断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制定如下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
2011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中“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要求,从2012年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省以上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10‟727号)文件要求,区、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务必于7月底前全额拨付到位,同时按标准提足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
二、缴费时间
各地区每年10月1日开始下年度参合缴费工作,并于12月底前结束。继续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缴费,可以采取定时定点交纳,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每年3月15日前,要将参合人数报至省、市有关部门,申请配套资金拨付,并保证信息准确。
三、补偿办法
对于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列入补偿范围,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及大病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参合农民提供就医保障。对于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助的结余资金,可转入住院统筹使用。具体补偿政策如下:
1、门诊统筹
对于符合门诊报销条件的患者,可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全年累计补偿不超过参合农民缴费的80%。
(1)普通门诊:参合农民可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不超过)25%比例报销,封顶线21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2)特殊慢性病:参合农民持特殊慢性病证,可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40%比例报销,年累计封顶线3000元。特殊慢性病患者身份由区、县负责认定。(详见附件)(3)区、县外急诊抢救患者,补偿比例为30%,起付线1000元。
2、住院统筹
对于符合住院报销条件的患者,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外转诊制度。(1)参合农民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制度,在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0-500元按20%比例报销,500元-5000元按(不超过)60%比例报销,5000元以上按(不超过)70%比例报销;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0-300元按20%比例报销,300元-3000元按70%比例报销,3000元以上按80%比例报销。
(2)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可到区、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起付线为500元,省级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40%。未经转诊且不属于急诊的患者,报销比例为10%。
(3)试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制度。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到市五院、市肛肠医院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制度。
(4)在外市打工的参合患者因急诊可先就近就医(仅限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经区、县合管办审核,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参照省级住院标准报销。
3、精神病、结核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或是单病种补偿。
4、按照《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卫办﹝2010﹞395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工作。
5、引导参合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
6、建立大病补助制度。年度内门诊、住院累计报销封顶线6万元。超过封顶线的患者进入大病补助,其超出部分符合新农合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按70%比例报销,封顶线6万元,全年累计报销封顶线12万元。
7、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相关政策待遇,母子(女)共同计算封顶线。
8、确保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达到70%以上。
9、在区、县就医的患者,执行全省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目录。外转诊的患者,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及诊疗目录,进一步缓解农民患大病的医药费用负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药品、诊疗目录及大额卫材报销比例,控制次均费用过快增长,保障新农合资金安全。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等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10、按照《沈阳市基层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细则(试行)》(沈财社﹝2010﹞652)文件要求,补助资金控制在参合人数人均8元以内。
11、开展二次补偿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文件要求,开展二次补偿工作。
四、开展支付方式改革 2011年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覆盖全体住院病种,控制次均费用过快上涨。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大额单病种及按人头定额结算办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按人头定额或按床日结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民按比例垫付报销。结算标准由当地合管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乡级单病种种类不少于40种。
五、建立控制医疗费用增长预警制度
为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参合农民利益,合管办要加强对新农合资金使用的监管。合管办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监测制度,对已经定点的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监测,按月进行分析和公示,掌握次均费用、住院率、补偿金额的变化情况,对医疗费用指标超标的单位提出警示,限期整改。
六、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按照《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沈民﹝2009﹞10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2010﹞128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农村特困农民医疗救助工作,医疗机构要做好垫付及“六减一免”,方便特困农民。做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又要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七、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沈新农合办﹝2007﹞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沈新农合办﹝2007﹞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公示及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依法严格准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要强化监管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于群众举报、投诉要及时组织查处,对分解住院等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合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2.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二 〇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附件1:
沈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
管理办法
一、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高血压Ⅲ期、脑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重型糠尿病、慢性肾衰、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小球肾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震颤麻痹(帕金森病)及其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麻风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的。
二、审批程序
1、参合患者或家属持近三年内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志复印件或手术病理报告单、《合作医疗证》、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到区、县合管办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手册》。
2、既往有病而无住院病志的参合患者,经区、县专家组确诊认定后,办理审批手续。
3、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手册》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医院要详细填写门诊病志,自费药品与报销药品分写处方。
4、《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手册》有效期限、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三、报销方式
1、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40%比例报销,全年累计封顶3000元。
2、参合农民患有规定病种的疾病,持《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手册》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制度。
3、医院垫付报销后,复写门诊病志,每月处方、收据上报区、县合管办。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从规定的病种范围中选定,如有需要另行增加病种,需向市卫生局申请,批准后执行,但总体种类不得突破16种。
第二篇:沈阳市
沈阳市“十二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
我市现辖九区一市三县,总面积1.286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6万人。其中:农村面积9,365平方公里, 农村人口189.4万人;我市农村包括8个地区、101个乡镇、1451个行政村。2009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359.2亿元,人均GDP实现5,816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778.6亿元,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4,874元;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18,47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753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10元,农民人均消费支出4,808元。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农村消费需求将日益扩大。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出了新要求,为继续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提供了新机遇。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商业设施、方便农民消费,保障商品质量、增强农村消费能力,优化农村商品结构、满足农民消费需求,根据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服务业委《关于编制“十二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服函[2010]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一、基本现状
2005年以来,我市以商务部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契机,在省服务业委的指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以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农村消费为突破口,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建设,收到了显著成效。截止2009年底,全市11个承办企业,在101个乡镇、1,451个行政村,采取规范标准、商品配送、直营加盟等方式,累计建成标准化连锁农家店2,628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14个。农家店覆盖了100%的乡镇和95.17%的行政村。一个以县区店为中心、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初步形成。
――抓好体系建设,加大培育力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展之初,我市农村零售网点正处在一个小乱分杂的自由发展时期,生活逐渐富裕的农民有了更多的购买需求,渴望身边有一个价钱合适、商品齐全、质量保证的“小卖店”,一些经营者也进行了尝试,但由于缺乏适合当地实际的系统管理和货源链,特别是没有相关政策的扶持和培育,使像“蒲公英”这样的较有名气的连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停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出的宗旨和目的,为解决农村零售网点出现的问题提供了帮助。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和省服务委的具体要求,我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着力避免出现“临时性”效果和“半路夭折”现象。将这项工作列入市、区(县)两级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每年提出建店任务,并将其写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纳入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签订的商贸流通工作考核目标责任状。市服务业委成立了以主管副主任为组长,由有关处室参加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强化基础、规范操作、梯次推进、全面提高”的工作思路,形成了年有规划、季有分析、月有调度、随时协调的工作机制。为了支持承办企业做大做强,在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30条)。制定了对当年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投资额30%给予奖励的政策,鼓励承办企业在仓储建设、车辆购置、服务网络上进行投资。同时,为减轻承办企业的经济负担,政府还考虑对企业配送车辆给予一定的燃油补助。
――抓好典型示范,做好以点带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群众参与的系统工程。实践中,我们重视抓好两个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一个是示范企业,一个是示范店。我们按照每个地区选择一个农家店和一个农资店承办企业的规划,要求各区县精心挑选实力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如沈阳超市发生活购物广场,是有十几年物流配送和连锁经验的民营企业,该企业被确定为承办企业后,重视发挥品牌代理优势,按照《农家店建设改造规范》要求,对原有网络中的乡村店铺逐一改造。他们一抓业务培训,提升店长素质;二抓扩大货源,丰富商品种类;三抓“一网多用”,实行双向配送。目前,沈阳超市发生活购物广场共建有农家店471个,占法库地区农村日用消费品供应的60%。该企业曾连续两年被商务部评为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秀试点企业。我省2007年在法库召开现场会,推广其经验。我市专门组织新民、辽中、于洪等区、县(市),分期分批到超市发现场取经,交流切磋,在大家对这项新工作缺乏感性认识的时候,以此有效地带动全市的承办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抓好验收评估,扎实推进成果按照标准建设和改造农家店,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打好基础的关键。我们在广泛宣传文件精神和具体操作要求的同时,严格把好验收关,并定期做好“回头看”的评估工作,把每次验收和评估工作作为推进工作成果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在验收上,市服务业委至始至终反复强调对申请上报的农家店要按照标准逐一验收,这一指导思想带动了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在指导企业选址建店过程中,不盲目,不糊弄,求实务真,验收合格率从最初的80%上升到95%,有的能达到100%。我们要求“一店一档”,每个档案要具备“六个”要件,在档案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地验收,每到一店都要做到“十看”,即:看面积、货架和摆放;看牌匾、公约和价签;看配送率和台账;看工装和消防。我们的验收组几乎走遍了全市所有的乡镇村屯,就连经常工作在县区的同志们都说,他们都没有走过这么多、这么全的村子。二是我们改变以往验收组“指手画脚”的工作作风,下车伊始,避免讲“不对”、“不是”,而是反复、耐心、细致地讲解,如何做,怎样做,告诉他们做好了会有什么样的效果,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承办企业非常希望我们对他们做的每一个店进行验收,因为我们在验收过程中为企业解决了一些农民的疑问,增加了农家店对承办企业的信赖度,我们把每次验收的过程都当作是具体帮助企业和农家店更新理念,提升管理的“加速整理器”。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接,坚持市场化原则、坚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坚持立足农村地区,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努力构建我市新型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为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拉动农村消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与时俱进、重视发展的原则未来五年,农村市场将呈现积极的发展趋势,连锁经营方式不断发展,农村市场的组织化及集中度逐步提高;城镇化进程加快,带动农村市场重心向中心镇转移;地区发展不均衡,多级配送体系长期存在;农民消费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商品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应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针对特点、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动态对接。
――公平竞争、创新发展的原则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本身就是一场农村市场体制机制的变革,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需要进一步加快变革。要打破地区界限,改变分级管理的体制,在已有11个承办企业的基础上,对新承办企业和项目的选择和培育,应彻底打破地区封锁,通过统一的招投标过程产生,并打破政府工作部门界限,支持各类经营企业、各类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
――精心培育、科学发展的原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能否持续发展,关键看承办企业能否依靠市场自我发展。因此,选好承办企业是基础、建立配送体系是核心,应用信息技术是支撑,加强项目管理是保障。只有通过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在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统一配送率、农家店存活率和农家店建设的标准化,才能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2011年至2015年,全市规划建设改造农家店200个、配送中心2个。其中:2011年建设改造农家店100个、配送中心2个。到2015年底,通过完善现有农家店、补充消亡农家店、新建标准农家店、培育示范农家店以及推进配送设施标准化、配送管理规范化、配送流程信息化、配送商品品牌化等措施,使全市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等商业设施情况达到如下指标:
农家店总量达到3200个,农家店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农家店存活率达到95%以上,农家店统一商品配送率达到70%以上,农家店统一结算率达到100%;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总量达到16个,农村商品
第三篇: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沈财农〔2008〕389号
关于做好农产品加工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农村经济局、经济局: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08]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适用于沈阳市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建项目。农
产品加工项目是指以沈阳市范围内生产的粮食、水产品、林木、畜产品、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建筑物、设备、土地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是纳入市政府计划并符合我市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
2.项目使用的原材料50%以上是沈阳市辖区范围内的农副产品。
3.项目80%以上用工是沈阳市新增劳动力或农民工。
4.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土地购置投资进行折算扣除后,达到或超过我市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定的投资额度:
(1)在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
(2)在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3)蔬菜、花卉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补助标准
1.经审核达到补助条件的项目,按照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2.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四、补助计划
企业凭据营业执照、属地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土地投资合同、协议、证明、固定资产投资合同及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凡应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出具增值税发票,下同)、缴费收据等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市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复核论证,复核论证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及有关方面专业人员等参加,经复核论证后,提出项目补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五、项目审批
1.市财政局对市政府审定项目聘请经政府采购确认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评估,出具正式审核评估报告。
2.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核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补助资金。
3.对于国家、省、市财政支农、农业开发、基本建设、科技等已给予补贴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其补贴资金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4.在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实行市、区两级1:1配比。按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补助额度,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六、投资界定
1.土地类投资。
(1)项目建设用地具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及缴纳税费证明,且与加工项目有直接关系部分,可计入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占用土地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2)土地投资政府返还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3)企业征用农民土地补偿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4)土地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
2.建筑物类投资。
(1)根据合同及实际完工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予以评估确认。
(2)企业购置旧建筑物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3.设备类投资。
(1)根据合同及设备安装到位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进行评估确认。
(2)在沈阳市内购置的旧设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4.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固定资产到位情况,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进行评估确认。
5.固定资产投资按原值进行评估,不考虑增值因素。
6.项目为内新建成的项目,建设期最长为2年。
7.固定资产投资中未取得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部分,按该部分投资额的70%予以确认。
8.经审核评估未达到补助标准的项目,不予以重新审核。
七、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市财政下达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为保证农产品加工项目扶持政策落实,财政部门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财政农产品项目补助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8月5日印
第四篇:沈阳市劳动合同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数量,并达到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三、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四、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注:试用期期间不参与岗位绩效考核且不纳入年终奖核算),转正后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后,甲方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支付给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件;
(三)其他工资形式: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福利
一、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 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三、甲方须按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四、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乙方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
三、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一、甲方转产、调整工作(生产)任务的;
二、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转正测评分值低于65分);
(二)在职期间连续旷工五天及以上,或一个内累计旷工十次及以上;
(三)乙方在职期间,不胜任工作,且不服从公司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调整;
(四)乙方在职期间,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乙方求职时所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其它甲方所规定各项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离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离职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及相关手续,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告知甲方,并办理解除手续;
(二)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按照公司《保密协议》,遵守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2.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工作成果,相应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二)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给子乙方经济补偿的;(五)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
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或进修,乙方未达到约定服务期限的,应承担剩余服务年限的培训或进修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生效。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变更时间: 年 月 日 变更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篇: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含直属分局)及新民市工商局和辽中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沈阳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沈设立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1年3月1日-----2011 年6月30日
三、年检地点
(一)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500万)、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或港币(含3000万)以上的企业(不包含住所在张士、浑南、北站、棋盘山、蒲河、新民、辽中、辖区内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向市工商局报送年检材料,参加年检。
(二)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不含500万)、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或港币(不含3000万)以下的企业(含住所在张士、浑南、北站、蒲河、棋盘山、新民、辽中辖区内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局报送年检材料,参加年检。
市工商局年检地点:沈河区五爱街2号(市行政审批大厅)联系人:赵禄
电话:83961720
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地点:和平区胜利南大街68号
联系人:曾妍
电话:23509139
市工商局沈河分局地点:沈河区北通天街6号
联系人:崔雪梅
电话:84843067
市工商局铁西分局地点:铁西区南十中路53号
联系人:古尧新
电话:25449859
市工商局皇姑分局地点:皇姑区歧山中路53号
联系人:张敏
电话:86278869
市工商局大东分局地点:大东区大东路93号
联系人:王棋
电话:24311244
市工商局东陵分局地点:东陵区文化东路99号
联系人:王德文
电话:31057334
市工商局于洪分局地点:于洪区迎宾路29号
联系人:王艳萍
电话:25322505
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地点:苏家屯区枫杨路121号
联系人:龙玉良
电话:89815614
市工商局沈北新区分局地点:沈北新区常洲路26号
联系人:刘万奇 电话:89621968
张士工商分局地点: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联系人:张鸿杰
电话:25814497 浑南工商分局地点:浑南新区新隆街8号(安姆大厦)联系人:张 宁
电话:83787336
北站工商分局地点:北站路138号
联系人:鲍志清
电话:22565230
蒲河工商分局地点: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区明珠路1号
联系人:魏庆芳 电话:88085068
棋盘山工商分局地址:东陵路170号
联系人:周时学 电话:88050259
新民市工商局地点:新民市光明路18号
联系人:杨剑涛
电话:27513026
辽中县工商局地点:辽中镇迎宾路22号
联系人:吴 卓
电话:87862025
康平县工商局地点:康平镇中心路170号
联系人:李 宏
电话:8734260
1法库县工商局地点:法库县团结街
联系人:李 苏
电话:87126150
四、年检程序
(一)企业申报提交年检材料及注意事项
1.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企业应采取网上申报年检方式。网址为www.teniu.cc 进入网上年检,按提示注册后在网上办事大厅中登录网上年检系统,请详细阅读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外资企业检验须知后(该须知在企业登录界面查找或登录www.teniu.cc在热点提示中查找)填写年检报告书相关内容后网上提交,待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打印年检报告书,将打印的年检报告书加盖企业公章和其它年检材料一并报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2.年检报告书的填写应按照填写说明和相应栏目的要求填写。尤其是经营情况一页必须逐项填报,有统计数据的,按审计报告据实填写,没有数据的,填写“0”;录入时要注意货币单位“万元”与“元”的区别,确保年检数据真实、正确。
3..年检期间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先到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年检,但跨登记机关的事项变更,应在原登记机关参加年检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未使用15位新注册号的企业,要到登记窗口换发执照后再参加年检。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批准证书(有效期内的);
3.营业执照副本(有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5.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提交中方企业上一年检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提交有效租赁协议复印件(其中租用部队房地产的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8.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该证明在沈阳市工商局网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中下载);
(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副本;
3.隶属企业上一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在沈阳市工商局网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中下载);
5.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6.租赁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其中租用部队房地产的提交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部分许可经营项目前置审批部门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提交国土资源厅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证。2.煤炭生产。省国土资源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灰局核发的许可证。3.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提交省商业局批准证书、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农资生产经营。提交国家发改委批准文件,属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提交安监局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5.粮食收购。提交市粮食局核发的收购资格证。
6.生猪收购。提交市商业局和动物卫生监督局批准文件。
7.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提交省或市安监局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提交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提交公安局运输许可证。8.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生产经营。提交省经贸委批准文件。9.电镀生产企业提交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食品生产企业提交质监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销售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企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
11乳制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乳制品销售企业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奶畜养殖场。提交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备案文件。
12.生鲜乳收购企业。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仅有生鲜乳收购经营范围而又不申请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生鲜乳收购企业,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
13.环境噪声污染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4.旅馆业。提交卫生许可证,公安局特殊行业许可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5.公共场所经营(包括: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吧、商场、游泳馆等)。提交卫生许可证。有娱乐项目的还要提交文化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6.娱乐场所经营。提交省文化厅许可证、卫生局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准文件。
1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提交省安监局许可证。18.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提交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许可证。19.药品生产经营。提交省药监局生产经营许可证。20.化妆品生产。提交省卫生厅许可证。21.医疗器械生产。提交省药监局许可证。
22.经营境外废物。提交国家环保局批准文件。其他危险废物经营,提交省环保局许可证,危险废物回收提交县级环保局许可证。
23.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业提交市民政局批准文件。建设公墓及殡葬设施提交省及国家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24.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提交市技监局许可证。
25.种子生产。提交市农业局或林业局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提交省农业厅许可证。生产农业转基因种子、畜禽、水产苗种提交国家农业部许可证。
26.农药生产。提交国家发改委批准文件,属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提交省或市安监局许可证。
27.饲料生产。提交省级饲料主要部门批准文件。
28.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交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29.燃气生产、经营、运输。提交市建委批准文件。30.道路运输及出租车经营。提交交通局许可证。
3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提交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文件,安装提交省广电厅批准文件。
32.供水单位,提交卫生部门许可证。
33.消毒品生产经营,提交省级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
34.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提交省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35.烟草制品零售,提交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36.食盐零售,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7.动物诊疗业务,提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38.音像制品零售,文化主管部门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39.期刊、图书零售,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40.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1.为外国企业、机构提供翻译、出版等外事服务,提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文件。
42.机动车维修,提交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43.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其他金融活动用户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4.其他行业或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按相关规定提交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七、网上申报联系方式
网上申报填写年检报告书时,如有密码不清楚或与网络 有关的问题,请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电话:96315转8807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