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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涉税实务(五篇模版)

软件企业涉税实务(五篇模版)



第一篇:软件企业涉税实务

软件企业涉税实务

软件开发企业税收政策简介

软件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产业政策性引导中,税务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软件开发企业可能涉及到的主要税收优惠有:

增值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即征即退备案

(1)对取得的相关证书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资格认定。

提交材料: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或软件产品著作权、版权、所有权证明

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备案表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每年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选定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后,于每月进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申请时,填报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增值税申报注意事项

软件企业每月申报时,必须将软硬件产品合计销售额及税额申报在增值税申报表左侧“一般货物及劳务”栏内,将软件产品销售额及税额申报于增值税申报表右侧“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内。

软件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需要对其用途进行区分,分清楚用于 即征即退产品的还是其他项目的。对于无法进行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按照已经选择好的方式(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将当月的即征即退的所有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右侧“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内。进项税额金额直接影响到退税金额,建议纳税人采取辅助账等方式进行分类核算。

3、即征即退退税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需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软件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4、当月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收入退还申请书及附表

6、电子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

7、销售发票复印件及销售发票清单

8、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9、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申请退税前提:税务系统中有可退的税款:有相同税目的入库税金。

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1、政策简介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与软件销售的区别:所有权归属问题。政策依据:财税﹝2011﹞111号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备案流程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至上海市信息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进口合同需提供通过上海市商委会论证的协议批准文件。提交材料 免税申请书

《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

3、增值税申报注意事项

将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的免税行为地23行,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里。

注意:技术开发转让的免税行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1、政策简介(1)主要文件依据

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3)软件企业标准: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 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4)其他口径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2、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流程

(1)提交资料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书面说明

软件企业要对软件产品收入收入以及研发费用单独核算。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事项

汇缴客户端基本信息页面减免税选择:050501(执行到期)新办软件企业或者050601 新办软件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2)第33行需填列减免税金 需填列附表: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新)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优惠

1、政策简介

企业依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获得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四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

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2、企业所得税免税备案流程 提交以下材料: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要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以及研发费用单独核算。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注意事项 基础信息表选择:05020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补充情况表填列:3、4、5项

第二篇:涉税服务实务

涉税服务实务 科目简介:

本科目重点考查的内容,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涉税服务据以开展的基础,包括税法基础和会计基础。本科目适用教材中涉及的税法基础主要是税收征收程序法和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税收实体法是《税法ǀ》和《税法ǁ》两个科目的主体内容;本教材涉及的会计基础主要是企业的涉税会计核算办法。其二为涉税服务实务操作的内容,包括税务代理服务和税务咨询服务,其中税务代理服务可细分为税务登记代理、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代理建账建制、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审核业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本科目内容与《税法ǀ》、《税法ǁ》和《财务与会计》三门科目的内容高度相关,本科目内容以“三科”内容为基础,是对“三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讲授内容提要

 税务登记代理

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  代理建账建制 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 代理纳税审查  纳税申报代理 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 税务咨询与税务顾问 第一章 税务登记代理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税务登记的税法基本规定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三个征管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海关系统

二、可供划分的项目 1.十八种税 流转税类:3种 所得税类:2种 其他税类:13种 2.四种费

教育费附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部分地区)

三、征管范围的具体划分办法

1.仅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车辆购置税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应由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目前暂未开征房产税、契税。

2.仅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七税两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部分地区)。3.仅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关税、船舶吨税 4.由不同征管系统共同负责征管项目的划分(1)由国税局和海关共同负责征管的税费

• 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环节由海关负责代征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进口部分由海关负责(2)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负责征管的税费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由国税局负责。

•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由国税局负责。

• 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现暂免征收),由国税局负责。• 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由国税局负责。

• 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2002年至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自2009年起新增的应纳增值税的企业(包括税务登记的主营业务或工商登记的第一项业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增值税免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缴纳的,由国税局负责。

*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应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

•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的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 第二节 税务登记管理的税法基本规定

•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 1.税务登记范围 • ①企业

•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 ③个体工商户

•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 ⑤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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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⑤改变产权关系的; 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的基本管理规定

1.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6.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三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一、代理税务登记申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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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师以企业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按法定期限申报登记,时间不能滞后。

2.《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应详细写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和要求。3.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所必备的资料和复印件。

二、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

1.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3)其他有关资料。

三、代理停业、复业登记操作要点 1.代理停业、复业登记申报

税务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以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申报,填报停业、复业报告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2.代理填报停业、复业登记表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停业、复业登记表。3.代理领取企业停业、复业登记的有关批件

四、代理注销税务登记操作要点 1.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

税务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以纳税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2.代理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企业盖章后报送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将已领购的或已购未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等税收票证交回税务机关审验核销。3.代理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批件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清全部纳税事项后,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税务师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回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批件、资料,交给纳税人。

五、代理税种认定登记操作要点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以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由此,税务师的业务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代理税种认定登记

税务师应在核查纳税人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事项,尤其是较为复杂的纳税事项,进行深入调查。譬如,对增值税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事项,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确定消费税适用税目、税率的纳税事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事项等,应详细核查纳税人的合同、章程及有关的批文和证件,会计科目处理及原始凭证等资料,逐一核实认定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查报告和《纳税人税种认定表》,履行申报手续。• 2.对纳税人的具体办税事宜进行指导

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的通知之后,税务师应指导纳税人具体的办税事宜。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应进一步调查并提出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加以认定。

本讲小结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税务机关有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系统之分,不同系统的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不同。代理税务登记就是以纳税人的名义按税法规定的税务登记管理规程及时、高效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及相关纳税事项。本章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讲解,包括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税务登记的税法基本规定、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和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第二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 发票领购代理 发票审查代理

第一节 发票领购代理 税务师代理发票领购事宜,首先要了解发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关发票管理权限的划分,发票领购的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和领购发票的方式,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种类繁多,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可以分为三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每类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的销售发票,是购买方一般纳税人据以确定购进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的具体管理办法,是《税法Ⅰ》中的一项基本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包括营业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前者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相关联,后者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相关联。3.专业发票

(1)专业发票的主要种类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2)基本管理办法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4.网络发票

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了发票在线开具、查询、购销等方面的功能——出现了所谓的“网络发票”。基本管理要求: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8项)

1.两种特殊情况下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6.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7.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使用发票。

8.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二节 发票审查代理

发票审查是税收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师开展发票审查业务属于用票单位自查,可以有效地指导用票单位的发票管理,减少纳税风险。

一、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 1.代理普通发票审查操作要点(1)审查发票基础管理情况

发票基础管理工作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发票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成效。发票基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用票单位发票管理人员的配备状况;发票存放的安全性;发票取得与开具管理环节的严密性。(2)审查发票领购、发放、保管情况

①对发票领购环节主要审查发票领购的手续是否合法,有无私印、私售发票的问题;

②对发票发放环节主要审查发票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按序时登记并有领取人的签收手续; ③对发票保管环节主要审查发票存根、库存未用的发票是否保存完整,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等,有无发生丢失、霉烂等情况;已用的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是否完整保存,是否按规定造册登记并报税务机关销毁。(3)审查发票使用情况

税务师审查发票的使用情况,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①审查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重点审查票面各项内容所反映的业务是否为用票单位的真实情况。

②审查发票开具的规范性,重点审查有无超经营范围填开的问题,填开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如发票各栏项目的填写是否准确无误,各联次是否一次性开具,是否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大小写金额是否封顶等。

③审查发票取得的合法性,重点审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有无转借、代开或虚开发票的问题。对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发票如有疑问,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需要说明的是:

代理发票审查一般不单独进行,而是税务师在计算填报纳税申报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之前和审查纳税情况时需要做的准备工作。税务师接受纳税人委托进行发票审查时,首先应明确发票审查的目的和要求,以及审查的对象和范围,然后深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查。1.代理普通发票审查操作要点 2.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查操作要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查除上述审查普通发票的操作要点以外,还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审查发生销售免税项目、在境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时,用票单位是否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2)审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真实性。目前对专用发票要求先由税务机关认证后抵扣。

(3)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情况。审查纳税人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和规定办法缴销发票。

二、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

税务师审查发票的方法可以因事而异,其目的是帮助纳税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通常采用的审查方法主要有两种: 1.对照审查法

对照审查法是将用票单位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与《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核对,审查私印发票、丢失发票、转借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使用作废发票和超经营范围填开发票的问题。2.票面逻辑推理法

这是根据发票各个栏目所列内容之间、发票与用票单位有关经济业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从中发现问题的一种审查方法。

(1)利用发票的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审核

发票所列各项内容之间,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或规律性,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律,就说明发票使用存在问题。

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主要包括10项信息: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货物(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其中,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号有着直接的对应关系;根据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可以确定适用税率;根据计量单价、数量、单位、金额、税率和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推断金额和税额的计算有无错误等。(2)利用发票和企业经济业务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

发票与企业的购销业务有着直接的联系,而购销业务与企业存货数量及货币资金(包括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化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利用这一逻辑关系就可以审查发票使用有无问题。

货币资金减少或流动负债增加 取得发票

存货、费用增加额

货币资金或应收债权增加

填开发票

存货减少、收入增加额

如果企业取得或填开的发票与购销业务之间的关系违背了上述规律,在数量、金额上的逻辑关系不符,就有可能存在问题,需进一步审查核实。本讲小结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作为代理者,税务师一方面应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和领购发票的方式,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另一方面,鉴于发票审查是税收检查的重要内容和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师开展发票审查业务,可以有效地指导用票单位的发票管理,减少纳税风险。第三章 代理建账建制

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法规定

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第一节 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法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关于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法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及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构成了税务师代理业务的一项业务来源。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报备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2.税会差异处理办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要求 1.保存时限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2.管理要求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第二节 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

代理建账建制适用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私营业户,包括: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营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营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二、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要求

1.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个体户应建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的;(3)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的;

(4)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5)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对符合建账要求的上述情形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可设置简易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40000元之间的;

(3)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60000元之间的;

(4)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80000元之间的。(5)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

一、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

1.代建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会计制度,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基本要点:

(1)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2)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3)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4)准确计算并履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2.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账会计制度 基本要点:

(1)基于收支控制设置简易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盈亏核算;

(2)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3)按规定履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代理记账操作规范

1.代制会计凭证——在审核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代制记账凭证(1)审核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税务师代理记账有义务审核但不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审核要点: ①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核实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②审核原始凭证取得的时效性与合法性。确保原始凭证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与会计核算期间相符,确保凭证的取得符合现行财务和税收征管法规的要求。(2)代制记账凭证 操作基本要点

①根据原始凭证,简要概括业务内容,填入“摘要”栏内;

②根据会计科目的内容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做到账户对应关系清晰; ③将记账凭证连续编排号码并附列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④帮助纳税单位建立立卷归档制度,指定专人保管。2.代为编制会计账簿

代记复式账的操作要点:应根据会计账户的特点来进行。(1)审核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有关凭证和登记内容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纳税单位的出纳人员登记,税务师负责审核,使其能逐日反映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的来源、支出与结存的情况,保证账实相符。(2)代制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3)进行对账工作,进行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3.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操作要点:

(1)应做到内容填报齐全,数字编报真实可靠;(2)计算准确,报送及时。4.代理纳税申报

按规定准确填制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5.代理纳税审查

税务师代理纳税审查工作的重点,就是审查应税所得表所列各项是否符合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本讲小结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是税务师涉税服务的一项内容,其主要服务对象是财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缺少合格会计人员的集体、私营中小企业,还有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本章基于账簿、凭证管理的税法基本规定,重点讲解了代理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和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与操作规范。第四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涉税会计核算概述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第一节 涉税会计核算概述

一、涉税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其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用货币计量的税款的形成。伴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动,在不同环节形成不同形式的税收资金,如纳税人购销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财产行为环节形成的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纳税人利润形成环节形成的企业所得税等。

其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税款的缴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相关税种的纳税义务后,依据税法计算出应纳税额,同时在相关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纳税人进行税款的缴纳,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税收资金流出企业。这一过程需要会计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企业涉税会计的基本处理方法

当纳税人发生了经济事项,从涉税会计核算的角度,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分析和处理:

一是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收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义务范围的确认与相应纳税义务的计量

二是依据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重点是对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和税款缴纳以及相应的经济事项进行记录

三是进行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分析和处理:重点是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例:某电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某品牌电脑,市场价每台10 000元,产品成本8 000元。2014年12月,该电脑公司通过当地教育局将5台电脑赠送希望工程。1.税收分析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企业将电脑捐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此项业务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50 000×17%=8 5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该企业发生了两个事项:其一是视同销售,收入为50 000元,配比成本为40 000元;其二是公益性捐赠,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2%的限额范围内确定税前扣除额。2.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由于此项业务不具备收入确认的要件,所以会计不确认收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3.税法和会计差异的处理

会计和增值税对企业将电脑对外捐赠是否确认收入产生差异,会计处理时将形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记录,会计和增值税的差异调整结束。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将电脑捐赠是否确认收入产生差异,差异的性质为永久性差异。企业应在差异发生时通过设置辅助账的形式进行记录,并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调增额为50 000元,调减额为40 000元。第二节 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会计准则指南》中,规定了反映企业税收资金运动的会计科目及会计科目核算的业务内容。反映企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基本会计科目主要是指“应交税费”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两个科目。

一、应交税费

1.“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基本核算内容(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

*本科目核算的是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显然不包括不需要预计缴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明细科目为“应交税费——应缴××税(或者费)”。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通常而言,“应交税费——应缴××税”同时反映“××税”的形成与缴纳,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形成与缴纳分设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反映。(下文单独讲授)2.“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具体核算内容(5种情形)

(1)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按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形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税”科目; 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形成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税”;

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出售不动产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4)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5)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

1.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缴××税”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税金及附加”无余额。

2.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通常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四税”,以及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

1.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1)“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内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采用多栏式;

在借方设置“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减免税款”五个栏目 ;

在贷方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税金”、“出口退税”四个栏目。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反映企业纳税申报期(一个月)增值税税款的形成。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栏目核算内容如下:

①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②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纳税期限小于一个月,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如果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此项目无发生额。③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 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④“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

例如,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购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设备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⑤“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转出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如果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记录企业纳税期限内应缴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进项税额);如果企业以小于一个月为纳税期限,记录企业应补交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

月末,企业根据“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发生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⑥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⑦“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⑧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记录企业转出多缴的增值税。此栏目只有当企业以小于一个月为纳税期限,预缴税款大于应缴税款时,即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进项税额)时,出现发生额;当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此项目无发生额。

⑨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或应税服务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计算的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账簿期末数的具体分析

①“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有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当期留抵税额。②“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为0,为以下几种业务情形:

企业以小于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已预交税额大于应交税额,形成“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以小于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已预交税额小于应交税额,应补交的税款,形成“转出未交增值税”。

企业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形成“转出未交增值税”,反映纳税人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增值税金额。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反映企业税款缴纳的状况 贷方反映企业纳税期限终了(月末)应交的增值税;

借方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上已交的上期增值税税款或者转出的多交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限终了(次月15日后),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为欠税额。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产生对应关系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缴或应补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反映纳税人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以前期增值税纳税情况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少缴或多缴增值税的调整,及补税和退税的业务。基本处理办法如下:(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例:某税务局2014年对某企业2013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12月新建厂房领用一部分原材料,成本价100 000元,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贷:原材料 100 000 此项业务因将已扣税的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以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会计处理错误,少缴增值税17 000元。

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少缴增值税做出补税17 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罚款17 000元的决定。

企业对被查期错误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同时记录企业应补交的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7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 000 补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7 000 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7 500 贷:银行存款 17 500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应交税款和已交税款。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税收政策举例: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对外支付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第三节 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工业企业往往涉及供产销的全过程,免不了会发生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业务、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和销项税额的计算业务。1.当期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核算

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目前有两种:购进扣税法(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核算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与核定抵扣法。

(1)购进抵扣法下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接受转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其他对价形式,贷记“相关科目”。根据购进项目的用途和会计核算的特点,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在途物资(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原材料(企业购进的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库存商品(企业购进的商品或产品的成本)

周转物资(企业购进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不需安装的动产类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用于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物资)管理费用(企业购入用于管理用途的物品,比如办公用品等)制造费用(企业购入的水电、设备修理用备件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库存商品等/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应收股利 思考:购进项目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会计处理?代理增值税涉税审核的方向和重点?(2)核定扣税法下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核算

通过《税法Ⅰ》的学习,我们知道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办法确定抵扣。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按三种标准确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均按所销售货物的数量或成本计算,即与所发生的销项税额相对应。农产品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其核算的基本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入该账户的借方;根据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该账户的贷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农产品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根据损失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该账户的贷方,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发生农产品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农产品。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对符合“进项税额转出”的税法条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根据经济事项的内容,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成本/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损溢/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在产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A企业2014年5月,将部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W材料用于基建工程,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税收分析:

企业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用于基建工程,在增值税上处理为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数额=500 000×(1+2%)×17%=86 7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96 700 贷:原材料 500 000 材料成本差异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6 700 3.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后,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将形成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显然,涉税业务的划分及确认是销项税额会计核算的源头。

涉税业务的类型,按征税对象划分,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其中销售货物按销售的界定标准可划分为一般销售业务和视同销售业务。(1)一般销售业务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以销售货物为例

①增值税与会计在销售确认条件、实现时间及计量办法上一致的业务

应根据原始凭证,即发票“记账凭证联”、出库单、收款凭证(银行转账单)以及合同等,伴随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增值税与会计在销售确认条件、实现时间或计量办法上不一致的业务

伴随存货发出,计提销项税额,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账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3)带包装物销售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账务处理

会计上把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记入“其他应付款”,在该押金确已逾期或有其他确切证据表明无法收回包装物时,收取的押金从“其他应付款”转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对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例:甲公司2013年12月出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收取了押金11.7万元,合同约定归还包装物时押金再行返还。①甲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17 000 ②收取押金满一年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到2014年12月,收取押金已满一年,如果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企业应按增值税规定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117 000÷(1+17%)×17%=17 000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③包装物押金的后续处理

假设2015年4月乙公司返还包装物,甲公司返还押金。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0 000 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假设乙公司告知不再返还包装物,甲公司将押金转作收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100 000 3.增值税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外销或跨境提供业务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会计账簿中,直接涉及到与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明细项目包括:“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 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或跨境提供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企业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的批准数作会计处理;另一种是在办理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申报数作会计处理。(1)按批准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时,不作账务处理。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根据批准的应退、应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批准的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批准应免抵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申报数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申报的应免抵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②申报的应退税额>O,且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申报的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申报的应免抵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③申报的应退税额>0,申报的免抵税额=0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申报的应退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工业企业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1)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业务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原材料/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交叉,但某些业务计税依据与增值税不一致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成本记账,售价计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1)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业务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与增值税交叉的业务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交际应酬消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成本记账,售价计税(3)消费税与增值税不交叉的业务 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制造费用(将润滑油用于设备维修)/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使用)/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使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应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1)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直接用于销售的 依据税法规定,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属于直接销售,不再计算消费税,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生产领用用于连续生产税法规定范围的应税消费品或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基本账务处理为: ①委托方提货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②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③缴纳时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中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注意:借方发生额按实际销售量或生产领用量确定可抵扣税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白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企业不缴税不得提货。因此,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基本账务处理为:

借:在途物资/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

贷:银行存款

三、工业企业营业税的核算 1.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不动产,按其收取的全部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3)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4)结转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转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结转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5)根据上述处理计算销售不动产的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2.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基本账务处理为:

出售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结转无形资产原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3.企业出租土地的基本账务处理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人”等科目;摊销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计算土地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第四节 商品流通企业的涉税核算

一、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通常采用“售价记账、实物负责制”(简称“售价核算制”),相对而言,商业批发企业通常采用的是进价核算制。1.供应阶段

(1)采用进价核算制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在途物资/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2)售价核算制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商品时,按不含税成本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已付的全部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商品入库时,按含税售价(即零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含税的进价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再按含税的进销差价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2.销售阶段

(1)进价核算制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售价核算制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①零售企业销售商品时,按含税的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含税的售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②计算出销项税额,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的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③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根据计算出来的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即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思考: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

二、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商业企业除了进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消费税的核算外,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自购自用和自购自销)和卷烟批发业务的企业也涉及消费税的核算。1.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商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应缴的消费税相应记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科目;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对自购自用的金银首饰,应按成本结转,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的消费税也应随同成本一起转入同一科目: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费用”科目;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等等。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还应及时分摊相应的商品进销差价。本讲小结

对纳税人发生的涉税经济事项该如何进行涉税会计处理呢?本章分四节进行了讲解,包括涉税会计核算概述、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和商品流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对纳税人发生的涉税经济事项进行涉税会计处理离不开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的税收分析和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的账务处理,这也是税务师代理进行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查的基础分析内容。

第五章 代理纳税审查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纳税审核案例分析

第一节 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

学习重点:各种审查方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顺查法和逆查法

针对查账的顺序不同,纳税审查的方法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程序,从审查原始凭证开始,顺次审查账簿,核对报表,最后审查纳税情况的审查方法。

适用于审查经济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逆查法是以会计核算的相反顺序,从分析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对于有疑点的地方再进一步审查账簿和凭证。

适用于税务师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状况较为了解的情况。

二、详查法和抽查法

根据审查的内容、范围不同,纳税审查的方法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1.详查法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审查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全面、系统、详细的审查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审查经济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抽查法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选择性地抽取一部分进行审查。适用于对经济业务量较大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审查。

三、核对法和查询法

1.核对法是指根据凭证、账簿、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的相互钩稽关系进行核对审查的一种方法。

一般用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关会计处理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有所了解的情况。

2.查询法是在查账过程中,根据查账的线索,通过询问或调查的方式,取得必要的资料或旁证的一种审查方法。

查询法便于了解现实情况,常与其他方法一起使用。

四、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

1.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审查期间的账表资料和账面同历史的、计划的、同行业的、同类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一种审查方法。

比较分析法易于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的问题。但分析比较的结果只能为更进一步的审查提供线索。

2.控制计算法是根据账簿之间、生产环节等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行测算以证实账面数据是否正确的审查方法。如以产核销、以耗定产都属于这种方法。

通常这种方法也需配合其他方法,发挥其作用。第二节 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

一、代理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

1.从保证税额核算基础正确性的角度审查企业的涉税业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包括审查企业的成本核算、费用的开支、利润分配和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会计报表的填报是否准确、及时。

2.审查计税是否符合税收法规,重点是审查计税依据和税率,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逃税和骗税的问题,有无隐瞒收入、虚报费用、减少或截留税收的情况。

3.审查纳税人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违反征管制度的情况。包括审查纳税人税务登记、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二、代理审查的具体内容

围绕各税种的核心课税要素(纳税义务确认、计量)进行审查。1.审查按流转额征税税种的主要内容(围绕不同税种的课税特点)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对增值税应主要审查征税与非征税范围的划分、征税与免税范围的划分、简易计算和一般计算经营范围的划分,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销售额及适用税率的确定、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含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的划分是否准确。

对于消费税和营业税应侧重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审查,同时注意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环节申报纳税、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减免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2.审查按所得额征税税种的主要内容

按所得额征税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审查业务较为复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记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亏损

可知,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利润总额为起点,经过调整计算而得。而利润总额是会计上的销售收入、收益、利得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项目后的余额。

因此,审查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性,主要应审查会计利润各相关计算要素的正确性,包括销售收入的正确性、成本额的正确性、成本与费用划分的正确性和营业外收支的正确性,以及税前调整项目范围(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税收优惠项)、数额的正确性。

3.审查按资源、财产、行为征税税种的主要内容

这类税种类多,但计税相对较为简单,着重审查计税依据的真实性。第三节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在一个会计结账前,税务师查出纳税人的错账或漏账,可以在当期的有关账户直接进行调整。

一、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1.红字冲销法 红字冲销法就是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再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重新登记账簿。

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例]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查某工业企业的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所用产品的成本为3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4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4680 贷:产成品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应是售价计税,成本转账,此笔账会计科目运用和销项税额计算正确,错误在于多记在建工程成本。应作账务调整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产成品 1000 思考:错账对税收的影响? 2.补充登记法

补充登记法就是通过编制转账分录,将调整金额直接人账,以更正错账。

它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接上例,假设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3510 贷:产成品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应是售价计税,成本转账,企业此笔账务处理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没有错误,错误在于少计记销项税额和工程成本。应作账务调整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思考:错账对税收的影响及企业面临的纳税风险? 3.综合账务调整法

综合账务调整法就是将红字冲销法与补充登记法综合加以运用。

一般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的情况,而且主要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的账务调整。

二、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

根据错账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将错账分为当期发生的错账和以往发生的错漏账。1.对当期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1)在审查中发现的当期的错误会计账目,可根据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采用红字调整法、补充调整法、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2)对于按月结转利润的纳税人,在本月内发现的错账,调整错账本身即可; 在本月以后发现的错账,由于以前月份已结转利润,所以影响到利润的账项还需先通过相关科目最终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调整。

[例]某企业将专项工程耗用材料列入管理费用6000元。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原材料 6000 按会计准则规定专项工程用料应列入 “在建工程”科目,借方错用会计科目。

调整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6000 贷:管理费用 6000(红字冲销+补充登记)

同样,如果以上所举例的错账是在月后发现,而企业又是按月结算利润的,则影响到利润的项目还应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调整。

接上例,假设为月度结算后发现的问题,则调整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6000 贷:本年利润 6000(红字冲销+补充登记)

2.对上一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1)对上税收发生影响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调账: ①如果在上一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账项,这样可以应用上述几种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② 如果在上一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能应用上述方法,而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

注意: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在会计内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已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此时,凡涉及会计利润调整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例]在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该企业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30000元记入“在建工程”账户,审查是在年终结账后进行的。税务师经过认真审核,确认该笔业务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因企业基建工程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相关调账分录为:

借:以前损益调整 30000 贷:在建工程 30000 思考:对所得税的影响?

(2)对不影响上一的税收,但与本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有关账项。

[例] 某税务师事务所2015年审查2014年某企业的账簿记录,发现2014年12月份多转材料成本差异40000元(借方超支数),而消耗该材料的产品已完工入库,该产品于2015年售出。税收影响分析:

这一错误账项虽然虚增了2014年12月的产品生产成本,但产品未销售,未对2014税收产生影响;在2015年售出,此时虚增的生产成本会转化为虚增销售成本,从而影响2015的税项。调账处理:

如果是在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且产品还未销售,则可应用转账调整法予以调整上账项,即:

借:材料成本差异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如果是在决算报表编制后发现且产品已经销售,由于上一年账项已结平,这时可直接调整本的“主营业务成本”或“本年利润”账户,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材料成本差异 4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本年利润 40000 第四节 纳税审核案例分析

[例一]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于2013年8月受托对企业7月增值税纳税情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400-8500-17630-26200-25500)<0,即当月实际应纳增值税为0]进行审核,取得该企业7月会计资料如下:

(1)7月5日16号凭证:购进原材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7000元,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开具铁路运输发票一张,注明运费6000元,装卸费3000元,款项均未支付,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1083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630 贷:应付账款 126000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5日 16号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铁路运输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该企业把装卸费3000元也按7%进行了抵扣计算,多抵扣进项税额=3000×7%=210(元)。当期调账分录:

借:原材料 2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10(2)7月7日25号凭证:购进材料并入库,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134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200 贷:银行存款160350 后附原始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9500元,税额25850元; ②铁路运输发票一张注明运费4200元,其他杂费800元: ③银行解款通知单,注明金额160350元: ④材料入库单。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7日25号凭证: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的要求,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25850元(应是22015元)不允许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铁路运输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该企业把杂费800元也按7%进行了扣税,多扣进项税额=800x 7%=56(元),共计多扣进项税额为25850+56=25906(元)。当期调账分录:

借:原材料 2590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906(3)7月9日42号凭证:购进材料一批,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自制出库单据上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额25500元,货款未付,材料尚未入库。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在途物资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175500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9 日 42号凭证: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材料尚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企业却申报扣税,因此,多抵扣进项税额2550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 2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00(4)7月15日82号凭证:销售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到60%。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40400 应收账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 1 3600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15 日82号凭证:企业对尚未收款部分,挂往来账户,少计销项税额,应调增销项税额。当期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 13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5)7月18日 95号凭证:2012年6月15日收取的出租包装物押金11700元,到期包装物未收回,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11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0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18日95号凭证: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企业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未计算增值税,少计增值税=1 1700÷(1+17%,)×17%=1700(元)。当期调账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 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6)7月22日 108号凭证:5月12日售出的部分产品,由于质量问题,购货单位退货,销货额为50000元,税额8500元,退回产品已验收入库,成本价为4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 后附原始凭证:

①产品入库单、银行退款的回执单;

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8500元。

(7)7月30日201号凭证:月末盘库发生原材料盘亏,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后附:存货盘点表一张,业务内容:盘亏原材料成本20000元。(8)其他资料:

①2013年7月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无余额; ②2013年7月企业申报进项税额为69330元,销项税额11900元,当月尚有进项税额57430元未能抵扣完。

*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分析及账务调整

7月30 日 201号凭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而该企业发生材料盘亏,其进项税额未转出,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 x17%=3400(元)。当期调账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经税务师事务所纳税审核调整后,本月实际应纳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200000×17%+11700÷(1+17%)×17%+(一8500)=27200(元)②进项税额=17000+6000×7%+4200×7%+(一20000×17%)=14314(元)③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7200一14314=12886(元)调整后,按本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88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886 [例二]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固定资产价值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2014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 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190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 400万元。由于部分客户延期付款,取得延期付款利息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 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 080万元。(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价款共计35 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 95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费用700万元(不含税),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 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不含印花税和房产税;因管理不善导致前期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库存原材料丢失,丢失原材料的成本为608.24万元)、销售费用7 600万元、财务费用2 100万元。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 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500万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7)8月20日,取得摩托车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8)10月6日,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 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 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处权支付额为2 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170万元,已知该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担的总税负为15%.(10)2014,该摩托车生产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下: ①增值税=(87 400+10 080)×17%-5 950-700×11%

=16 571.6-5 950-77

=10 544.6(万元)

② 消费税=(87 400+10 080)×10%=9 748(万元)

③城建税、教育税附加=(10 544.6+9 748)×(7%+3%)=2 029.26(万元)④城镇土地使用税=80 000×4÷10 000=32(万元)⑤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7 400+468+10 080-190 000×0.28-28 000×0.22-11 000-7 600-2 100-3 600+130+170+90-9 748-2 029.26=2 900.74(万元)

企业所得税=(2 900.74-620)×25%=570.19(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2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出计算步骤)。

(1)分别指出企业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除外)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各种税款(企业所得税除外)。(2)计算企业2014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3)分别指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解析:

(1)增值税、消费税计算有误

企业的错误之处在于:销售货物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受赠取得的原材料,可以确定进项税抵扣;管理不善损失的原材料应该作进项税转出。

应补缴增值税 =468/(1+17%)×17%-5.1+608.24×17%=166.30(万元)应补缴消费税 =468/(1+17%)×10%=40(万元)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66.30+40)×(7%+3%)=20.63(万元)应补缴房产税

=12000×(1-20%)×1.2%=115.20(万元)应补缴印花税

=(87400+10080+35000+5950)×0.3‰+700×0.5‰=41.88(万元)(2)计算会计利润

销售收入=(87400+468÷1.17+10080)=97880(万元)

销售成本=0.28×190000+0.22×28000=59360(万元)会计利润

=97880-59360+30+5.1+130+90+170-11000-115.2-41.88-7600-2100-3600-608.24×17%-9748-40-2029.26-20.63 =2546.73(万元)。(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有误

延期付款利息468万元系增值税价外费用,为含税收入,未进行还原,导致收入的确认及相关的所得税前可扣除税费有误;漏记房产税和印花税导致管理费用计算错误;招待费超标扣除;新技术研发费用没有进行加计扣除;管理不善丢失材料进项税未进行转出,导致相应确认的管理费用扣除有误;公益捐赠超限额,未进行税前调整;分回股息、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益,不应该计入应税所得;受赠的原材料35.1万元未计入应税收入;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该企业未进行税前调整;合并业务,应该按规定计算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扣除限额,企业全部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是错误的;境外分回股息不用全部纳税,而是按境内外税率差补税。纳税调整的具体项目测算: 业务招待费限额:540(900×60%)大于489.4(97880×5‰)应调增410.6万元(900-489.4);

捐赠限额=2546.73×12%=305.61(万元),实际公益捐赠500万元,所以,捐赠调增194.39万元;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800×50%=400(万元),调减所得400万元;

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3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境外分回股息17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

分回股息和国债利息合计应调减所得=130+90=220(万元)纳税调增项目金额=410.60+194.39+300=904.99(万元)纳税调减项目金额=400+220+170=790(万元)

补亏前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546.73+904.99-790=2661.72(万元)合并企业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补亏后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661.72-150=2511.72(万元)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511.72×25%=627.93(万元)

境外分回股息应补税=170÷(1-15%)×(25%-15%)=20(万元)。该企业2014应纳所得税=627.93+20=647.93(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647.93-570.19=77.74(万元)本讲小结

税务师为客户提供纳税审查服务不是行使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力,而是履行代理的职责。代理进行纳税审核的重点是运用纳税检查的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会计核算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纳税及纳税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纳税审核的重点税种,本章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本章按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纳税审查的基本内容、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纳税审核案例分析四个部分进行了讲解。

第三篇: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自查期间,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内容和要点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账。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一)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我公司与20xx年4 月12 日至20xx年5月10日对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xx 年1 月—XX 年12 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

20xx 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 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 年1 月—20xx 年12 月应缴多少元,已缴纳多少元,应补缴多少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 -20xx 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xx -20xx 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 -20xx 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 -20xx 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 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20xx 主营业务收入元,按%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 本,每本5 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 -20xx 为职工150 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 -20xx 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20xx 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以上自查,请**税务局审核,因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多批评指导。

企业涉税自查报告

xxxx年6月29日贵局召开了税收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会后我们根据大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XX年至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XX年至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第四篇: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涉税

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涉税问题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下面分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一、营业税涉税问题

(一)未按规定结转营业收入

全部或部分营业收入、应税代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案例1:某物业管理公司替业主北京某某大厦代收餐费、车位费、租线费、电话占线费2848702.25元(其中2000年1月至12月代收2271986.25元,2001年1月至12月代收576716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缴纳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及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造成少缴营业税142435.11元。(备注:价外费用未作计税依据

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属于价外费用的内容,应并入营业税纳税范围。即:代收款项)

案例2:检查人员在对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直以来,将预收的物业综合管理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未及时计算缴纳营业税。截止2002年9月,该帐户贷方余额为794947.0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造成少缴纳营业税39747.35元,城建税2782.31元,教育费附加1192.42元。

案例3:经检查发现,(1)某物业管理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6日、7日收取某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费收入49017.61元和7736.24元,计入“应收帐款”科目,未计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该单位2001年5月17日收取房屋出租收入20000元,计入“应收帐款”科目,未计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税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及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服务业”税率为5%。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鉴于以上规定,造成应缴未缴营业税3837.69元,及城建税268.64元和教育费附加115.13元。

(二)收入直接冲减支出类科目

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应税收入全部或部分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类科目,逃避纳税。

案例4:某物业公司2000年和2001年支付给供电局的公共区域的电费分别为1144773.28元和1405543.3元,冲减了物业管理费收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造成少缴纳营业税127515.83元。2.特殊问题

(一)价外费用未作计税依据

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应税收入直接转入税后所得

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应税收入转移到“营业外收入”科目,逃避纳税。

案例5: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另按物业管理费5.5%收取业主税金,2000年收取业主税费合计15313.74元,2001年收取业主税费合计20051.4元。该企业2000年7月和9月分别收取代理业务劳务费319.84元和4526.46元,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2001年6月代收款项手续费共计28208.11元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以上各项均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并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依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该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共计3409.96元。

(三)暂收款项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物业管理公司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或入住后准备装修时,企业向其收取的可能因装修而发生的损毁修复、安全等方面的保证金,不计入“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四)从“应交税金”推算营业收入与记载“营业收入”不符

按“应交税金”科目记载应交营业税推算营业收入,与记载的“营业收入”不符。

(五)房屋销售收入未缴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物业部自行进行物业管理,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完毕后翻牌成立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房屋时,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物业管理行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

根据京地税营「1997」386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限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行为”,因此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限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京地税营「2000」5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营业税的代收基金,系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2.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凭其持有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为其出据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上注明的实际发生额认定。3.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房租,凭其与代收房租委托方实际房租转交结算发生额认定。

4.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代收款项,一律视同其相关业务收入或价外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5.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1.常见问题

(一)劳务报酬不申报纳税或按工资薪金申报纳税

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物业管理公司以工资、薪金形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劳务报酬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案例6:某物业公司2001年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金额为18720元,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补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款、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四款、国税发[2003]4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1584元。

(二)不全额申报纳税

按月发放的工资、补助、奖金、过节费等不是全部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2.特殊问题

(一)出差补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发放股利、实物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1.常见问题

(一)不应扣除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7:某物业管理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支付管理人员误餐补贴73656元计入“管理费用”,未计入工资总额,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306.48元。

(二)未结转营业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全部或部分营业收入、应税代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2.特殊问题

(一)以收抵支,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国家补贴收入、资产的盘盈、财产及现金的溢余等,以收抵支或收入不入账,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中预提某项尚未发生的支出,当某项支出发生时又列入成本、费用科目,造成重复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房产税涉税问题 1.常见问题

(一)企业拥有已竣工的房产产权,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企业拥有未竣工但已达到使用状态的房产产权,并已开始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特殊问题

企业代理业主经营出租业务,代收租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房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相关税金。

第五篇:涉税通·企业版软件培训材料

涉税通·企业版软件培训材料

涉税通2009·企业版软件→企业填报

涉税通2009·企业版

一、软件安装

涉税通2009·企业版安装程序放在“软件安装程序”文件夹下,双击“涉税通2009·企业版.exe”图标后,点击下一步,直到安装完成。安装完成后电脑桌面会出现“涉税通·企业版”快捷图标,以后企业使用该软件可以直接点击该快捷图标。

二、软件使用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输入

点击电脑桌面“涉税通·企业版”快捷图标出现一个登录对话框,直接点击“登录”。登录后出现用户界面,点击用户界面左上角的“新建纳税人”图标,然后出现“纳税人基本信息”对话框。企业在该对话框输入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按区局要求输入项目信息(对话框下方有每个项目的提示)并且项目要求完整和准确。

企业的基本信息项目:(举例-重庆市杰卓工贸有限公司)

1、国税档案号码:不填

2、地税计算机代码(顺序号):

3、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名称:

5、所在区域:统一填 重庆市

6、登记注册类型(可选择,点击项目右方省略号):内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按“确定”。

7、组织机构代码:填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8、批准设立机关:一般为工商机关

9、批准设立的证明或文件号:不填

10、工商注册日期(填营业执照成立日期):

11、生产经营期限:按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填,一般为长期。

12、证照名称:默认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证照号码:按营业执照上的号码填。

14、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5、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据实填

16、核算方式:默认为独立核算

17、单位性质(默认为企业,可选择,点击项目右方省略号):

18、网站网址:有就填,没有不填。

19、所属行业国标代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选择,该项目为可选择,点击项目右方省略号):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交电批发,然后按“确定”。20、适用会计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择,默认为企业会计制度,该项目可选择,点击项目右方省略号)

21、从业人数、其中外籍人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列,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五中的“从业人数”有勾稽关系):

22、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

23、法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身份证件种类:一般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据实填报。电子邮箱:有就填,没有不填。

24、税务代理人名称:有就填,没有不填,如果有,下面的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都据实填报。

25、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根据营业执照上填列,注册营业执照上是万元为单位,项目信息中是元为单位):500000 全部输完上述信息后按“确定”。

重点强调一下,上述项目信息请大家务必向要求纳税人填完整和准确,因为这影响到汇总统计的结果。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属性的输入

企业的基本信息输完后,回到用户界面,点击左上角出现的××××(单位名称),点击后在用户界面的左边会出现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报表名称,其中我们仅仅要求纳税人输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点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再点击左上角的“新建申报”图标,弹出确认对话框,按“确定”后出现“申报表属性”对话框,这个对话框非常重要,要求纳税人准确填报。

1、税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性质:地税

2、报表、所属期起、所属期止

3、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类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查账征收。

4、查账征收申报类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一般企业申报。

5、汇总(合并)纳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6、附送报表选项(默认为“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消勾选,暂不报送附送报表。

7、报表填报时间(根据企业纸质申报的时间填报):2009年4月13日。

输完上述信息后,按“确定”,弹出确认信息,按“确认”,然后弹出广告对话框,不理睬,继续按“确定”,接着出现要求输入授权认证,不理睬,再按“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输入

完成上述步骤后,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输入界面。点击界面左边的“申报报表”图标,就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封面、主表及附表的列表。

1、封面:输入填报时间(填实际电子申报当天)

2、主表、附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按纸质的申报表填数据。需要提示大家,灰色栏的是需要先填附表或者先填细目(有提示,譬如说“营业收入”后有“填附表一”),而且附表填完后,灰色栏自动生成数据,这就要求纳税人的纸质报表的勾稽关系要正确。白色栏可以直接填。没有数据的栏不填,也不需要填附表。如果在填报过程中,有勾稽关系错误,界面下方会有错误提示并且报表列表的左上方有“×”显示,这就要求纳税人按错误提示查找原因,然后解决。如果没有错误,就不会有“×”显示。

输完后按界面上方的“保存”图标。完成上述步骤后就完成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输入工作。

(四)电子申报表的申报

完成上述步骤后就完成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输入工作。确认无误后再点击申报表输入界面左上角的“申报”图标,弹出一个保存申报表的对话框,电子申报表文件的名称是软件默认的{纳税人识号(汇算清缴).ZIP},按“保存”,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请纳税人记住保存的路径和文件名。然后将申报表文件拷出后交给管理员。

★同时再介绍一下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输入内容和步骤。

三、工作要求

(一)涉税通2009·企业版软件的应用请大家回去认真学习消化,具体测试并操作一遍。

(二)涉税通2009·企业版软件放在FTP/税政科/陈锐/汇算清缴软件/软件安装程序/文件夹下,请各税务所自行下载后,请企业到税务所拷取。同时做好向企业耐心宣传和解释工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申报,不需要到征收所去申报,只是到税务所进行提交申报)。

(三)对企业由于没有计算机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完成电子申报的,各税务所要协助企业录入并申报。各税务所应指定一台或几台专用电脑并指定一人或几人专人协助纳税人录入。

(三)完成时间:各税务所要求纳税人将正确的电子申报表文件于6月25日前报主管税务所并做好电子申报表文件的备份工作。

(四)如果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管理员进行解答,若管理员对问题有疑问的,可将问题汇总后向税政科咨询。

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分支机构不需要填报(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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