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特种行业的定义

特种行业的定义



第一篇:特种行业的定义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简称“特行”或“特业”。

列为特种行业的有:

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

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

4、典当业

5、拍卖业

6、信托寄卖业。

7、出入境服务行业

凡从事上述行业均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

旅馆业管理

(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旅馆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二)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及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第二篇: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

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

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 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

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

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办旅馆必须符合公安部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系统建设标准;

6、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

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除外;

7、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门户和通道的,应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8、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第五条:统一申请材料

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开办旅馆报告;

2、《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3、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设施的证明材料;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具体遵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材料书;

5、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6、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严格行政许可审查

(一)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人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安排专人或者委托下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对照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2名民警进行,制作行政许可核查记录,附在行业管理档案中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并有核查人员签字备查;

(二)因开办旅馆可能直接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经许可开办的旅馆因合并、迁移等,可以导致核准的条件发生变更的,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经许可开办的旅馆,经营地点不在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辖区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住宿人员信息采集、传输、验证

(一)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的,都是旅业信息源,必须按规定录入传输住宿人员信息;

(二)旅馆业系统建设原则实行“一店一证一机”制,新建旅馆和留客住宿的浴室,必须单独装机传输入住人员信息;

(三)对住宿人员的验证登记和信息录入传输,必须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采集传输率达到100%;按规定必须采集、传输的住宿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照片。住宿人员为境外的,必须采集外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照片、停留期限等内容;

(四)涉外旅馆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八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落实管理职责。旅馆业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公安局治安大队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所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旅馆业经营单位无论有哪一级审批发证,必须接受所在地派出所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加强对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规范治安检查。派出所每月、治安大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日常检查有派出所进行;

检查内容项目:证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旅馆旅客会客登记等情况;

有必要核对旅客身份时,一般应有旅馆工作人员陪同进行,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来意;

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实行复式登记制度,经检查人员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备查;

旅馆业必须每年定期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验手续,预期无正当理由不审验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不予审验的,不能继续经营旅馆业。

(三)落实防范措施。市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教育培训,以提高旅馆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市局拟每年召开两次旅馆业业主和治安责任人例会,宣传法律法规,通报治安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落实管理措施,适时开展旅馆从业人员、特别前台登记、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规制度,传授识别违法犯罪嫌疑的基本知识;

原则上,新雇用的前台登记人员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培训方可上岗;同时,要指导和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提高技术防范投入;

派出所要大力物建秘密力量和治安信息员,提高预防、发现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能力。

(四)定期分析研判。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与旅馆业管理相关的各类情报信息,掌握本辖区及周边旅馆业治安动态和发破案情况及作案规律特点,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研判机构及治安大队、派出所,要定期开展旅馆业治安动态分析研判;

原则上,派出所每月、市局每季度至少要研判一次,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及时调整防空对策,适时发布预警通报;

对多发、高发案件,要迅速向旅馆发布预警信息,并在内部发布预警通报,指导落实防控措施。

(五)严格考评奖惩。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严格兑现奖惩;

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旅馆业治安管理问题突出,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违法犯罪人员脱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制度落实、措施到位、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省部级通缉协查对象,或者破获重大案件的,要对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六)星级管理制度。旅馆业实行四、三、二、一级挂牌摘星制。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定为四星级、89至70分的定位三星级、69至60分的定位二星级、不足60分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定为一星级;一星级旅馆列入“黑名单”管理,延期6个月或不予年审以致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九条: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一)关于对旅馆业违反开业、变更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和处理

1、旅馆业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无论其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对旅馆业经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的规定予以处罚;

洗浴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查处。

2、依法设立的旅馆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否则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与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予以处罚;

3、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的旅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或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且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要抄告工商部门处理;

(二)关于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该旅馆相关工作人员;旅馆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1、一证登记,多人入住,本人登记,他人入住,无证(“三无”人员)入住,可以认定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2、未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3、登记的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多次有错漏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4、住宿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登记住宿,未予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仍按照旅客提供证件登记的;

5、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传输或者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因旅馆业系统故障未及时录入传输住宿旅客信息,且旅馆业经营单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要求落实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

6、旅馆业前台登记人员按规定登记后,住宿人员擅自留宿他人,而旅馆业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旅馆经营者或者有关主管人员。

(三)关于有效证件

旅馆业工作人员根据住宿旅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附照片的《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外国人《护照》以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均视为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四)关于违反《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住宿旅客在办理住宿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有公安机关予以收缴。)规定予以处罚。

(五)关于违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

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予以处理:

1、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治安保卫机构、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3、为建立值班巡查、财物保管、消防安全、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制度的;

4、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5、其他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

(六)关于旅馆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旅馆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业主管人员指使的,处罚该主管人员;

在公安民警依法开展治安检查,侦办案件时,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认定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关于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可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1、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报告,或者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一年中被公安机关处罚3次以上,经告知仍不改正,又因同一行为应当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制止旅客带入危险物质,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3、旅馆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致使该旅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危险,足以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予整改的;

4、旅馆业经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关于取缔

取缔无证经营旅馆,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程序,依法终止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旅馆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取缔无证经营的旅馆时,可以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向无证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住宿旅客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设备等财物;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旅馆经营活动;

2、收缴专门用于从事旅馆非法经营活动的设备等财物;

3、追缴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适用行政处罚的旅馆业范围和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适用行政处罚的旅馆,既包括经批准开办、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旅馆,也包括证照不全、无证无照,实际从事旅客住宿经营活动的旅馆。其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开办的旅馆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其“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和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处罚;

(二)违反旅馆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民警当场收缴。

第十三条:关于停业、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的治安管理。依法设立的旅馆如有装机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时,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或者之前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由派出所报市局治安大队审核后,呈报州局治安支队报自治区公安厅在“旅业系统”变更;

注册未装机、装机停业的旅馆,派出所应及时报治安大队审核,呈报州局治安支队后报自治区公安厅“旅业系统”中予以注销,确保传输数据质量和传输比例。

对于不及时履行手续的旅馆业业主或单位负责人,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县市公安局、分局备案)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予以处罚。

第三篇: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

(一)、申办须发证管理行业场所条件

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 OK的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和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游戏机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5、开办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摆放地示意图;

6、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 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从业人中的资格等级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按摩场所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核通知书;

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私营企业或以私营企业为主投资的除外;属外资、合资性挂帅的,应提供当地外经贸委、局或政府的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公司合作《章程》;

4、经营场所项目布局设计标准平面图;

5、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6、有关配套场所的证明;

7、有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主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9、设立盲人按摩场所的应先持有《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

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武术场所(包括武术套路、散手、拳击、摔跤、强拳道等以人身为直接攻击对象的对抗的运动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体育或教育主管部门批文;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训练场所;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配有省体委认可的 2名以上武术教练员,及从事经营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等有关证明,招聘外来人员用工的,应提交《暂住证》及劳动部门的外来用工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代表法地常住人中证明,法人代表、教练员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7、招生简章;8、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以提交的材料。

 申办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影像、录像、镭射放映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衅;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音像出租、放映登记制度和制作、复制备样等制度;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旅馆业(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大厦、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住宿站、度假村等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3、房屋建筑装饰验收质量合格证明;

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经营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企业章程(个体除外)和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的合作合同;

8、建立接待、物防及访客、寄存、领取、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刻字业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安全证明;

3、经营声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相应的从事经营业务从业人员技信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未受过弄罚处罚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具务保密和防盗设施;

7、建立承接、交货、验证、登记、监制、监销、保管、备样存档等安全管理制度;

8、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印刷业(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誊印、打印等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相庆的从事经营业务从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未受过弄罚处罚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从事保密载体印刷的从业人员无犯罪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7、承接保密载体的应具备保密安全条件;

8、建立承印、承制、验证、登记、监督、监销、保管、取货、备样等制度的相关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销售多色复印机企业、彩色复印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彩色复印机具有符合条件的识别功能;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伯及无前科证明;

6、具备固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室。

7、经营场所设施布局平面图;

8、建立严格的承接、复印、保管、销毁登记等规章制度(销售企业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

9、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旧货交易(包括旧货信托、寄售、旧货市场、废旧金属收购以及其衍生的冶炼、加工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经营场所和物资储存仓库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5、建立承接业务登记、物品交易、从业人员等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拍卖行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省拍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明确的经营业务范围的相关,有经营《拍卖法》第九条业务的,还需要提交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批文;

5、取得资格并在该单位任职的拍卖师的相关材料;

6、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章程;

9、拍卖行承接交易规则;

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典当行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经主管部门许可,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建立承接业务登记、物品交易、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相关材料;

8、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的相产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建立承接、交易、过户等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材料;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机动车修理业(包括各类机动车车辆的维修)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6、建立承接、验证、登记制度的相关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移动电话维修业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批文;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严格履行关于电子串号等保密规定和有关责任,配置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的相关证明;

6、建立承接、验证、登记、保管、取货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申办浴室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营业性射击场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项目可行性报告);

2、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申请单位的投资规模概况;

4、枪支弹药库存设置情况;

5、枪弹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射击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7、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及相片各 3张;8、射击场所有关图纸。

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单位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提出申请,经审查,由市公安局上报立项报告省公安厅审批。 属省厅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供市公安局立项请示报告及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行业、场所许可证审批程序

  申请单位或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后向场所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有关项目审批表,经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区或市局、省厅审批。

市县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5 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未经批准立项的,不能投入施工。

凡须开办经省厅审批的项目,应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根据公安部及省厅有关规定,由省厅立项审批的项目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跨省的旧货交易市场,难能可贵拿按摩场所,典当行,拍卖行,彩色复印场所,音像制作和省音像批发企业,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射击场。凡须开办经市局审批的项目,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的,报市公安局审批,由市公安局立项审批的项目有:武术、涉外宾馆、市级音像批发、印刷、刻字(钢印)、旧货交易、移动电话维修、机动车修理场所。凡须开办经县(区)公安局审批的项目,应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立项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区)公安局审批。由县区公安局立项审批的项目有:歌厅、舞厅、卡拉 OK厅、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旅馆、美容、浴室、刻字。

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桑拿按摩场所、彩色复印行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项目均实行总量控制。

经公安机关同意立项项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备齐消防认可证明、房屋安全证明材料(申请时已提供的除外)、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岗培训合格证书、保卫、保安组织及人员配备情况等有关材料,向原项目审批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公安机关十日内对场所进行治安安全验收,行业场所硬件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扫出整改通知书。

由省厅审批的项目,工程竣工后,申办单位应备齐前款所述有关文书,向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申请验收,受理的市公安局应在 3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会同市公安局依据原批准的图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

 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财 [1994]费字241 号)规定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20元;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公安厅公共场所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闽财综 [1996]073号)规定对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收取培训费每名 60元。

第四篇: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程序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是否单位经营有无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件是否个体,私营 有无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件个体经营是否本地常住户口(附复印件)有无从业人员身份证(附复印件)有无外来人员暂住证,务工证(附复印件)有无旅客须知有无保管制度有无登记制度有无安全防火制度是否自有房有无产权证明材料是否租赁房有无租赁协议是否30张床位以上30张床位以上有无方位图和平面图年 月 日...办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一、办理条件

申办旅馆业的申办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下列资料,向分、县(市)局治安管理科提出 申请:

1、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2)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三资”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规模、格局资料。

2、开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场所门、窗安全坚固,寄存室、财务室等重点部门应有相应的防盗抢设施。

(2)在旅馆楼层设置服务台(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旅馆内设置寄存室和保险柜为旅客积存现金和贵重物品。

(3)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在楼层、大堂和电梯间等重点部位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客房使用电子磁卡门锁,房间内配置贵重物品保险箱。

(4)参加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使用计算机进行住宿登记、传输及查询。

(5)必须建立下列制度:通缉通报查控制度、财务保管制度、会客登记制度、店簿登记制度、楼层服务员24小时值台制度(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客房钥匙统一保管制度。

(6)建立治保组织,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二、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向分、县(市)局提出并领取审批表。

2、申办单位提交必备的文件资料,审批单位审查后当场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填写《受理、不受理通知书》(“三资”企业由沈阳市政府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3、审批单位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安全检查。材料文件符合要求,安全检查合格,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后,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经领导审批后填写《不颁发许可证通知书》,并将结果告知申办单位。

三、工作时限

审批单位受理申办单位申请次日起,资料齐全、条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 可证。

四、收费标准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开办旅店业

审批项目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4条。

2、北京市实施《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4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批准后2个工作日制作许可证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无上级的除外);

3、法人代表任命书、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的外方代表需持北京市居留证复印件,非本市户口需提交暂住证、务工证复印件);

4、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法人代表政审材料;

5、经营用房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质量鉴定书(区县局房屋质量鉴定站出具);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

7、方位图、平面图;

8、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9、治保会或治保小组登记表,从业人员名单;

10、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将申办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申办人补充材料完毕后,经查验合格,转入复审程序。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在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200米范围内不得开办旅店业;

2、房屋建筑牢固,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具备必要的安全防盗设施;

3、具备相应的防火设施,涉外旅店业须有烟感报警装置;

4、客房内床柜摆放合理,通道不得小于120厘米,床柜间距不得小于70厘米。门锁一律用暗锁,并有防插片开启装置;

5、出入道(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安全出口具有明显标识,安全门向外开启,配置必要的应急照明设备;

6、利用人防工程和地下室开办旅馆业不得设置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须设两个以上出口,距出入通道最远客房不得超过60米,人防工程按照《人民防空法》办理;

7、财务室、行李室等重点部位门窗须设“三铁”防护,并设专人负责;

8、须配置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并使用特种行业管理专用软件;

9、250张以上床位须设专门保卫机构,250张以下床位须设专门保卫人员;

10、客房区须与办公区、文化娱乐设施分离,或设专人把守。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检查。

对符合复审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交审定人员。

不符合复审标准的,中止审核,在行业审批检查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提出审定意见,转审核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定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程序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待市局审批完结后,按工作标准制作许可证,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时限:2个工作日。

六、监督措施:

1、审核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具体费用视乎所处地理位置,规模等而定.申办旅馆(招待所)的基本条件及申办手续

申办条件:

1、旅馆拥用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有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设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总体布局(即服务台、行李储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以及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5、旅馆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6、旅馆的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和服务台的登记人员须经安全业务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方可正式上岗。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2、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户口未冻结的地区。

3、房屋的其他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4、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旅馆业涉外经营的,除必须符合一般旅馆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同意。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要设置电视安全监控设备。

3、客房内要有紧急疏散标志或图表,通道上要有交直流两用的安全疏散指示灯。

4、要设立淫秽物品收缴箱,并有专人负责检查,收缴淫秽物品。

5、配备懂外语的住宿登记人员和同旅馆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申办手续:

申办单位在开业(含试营业)的两个月前,向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开办旅馆的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系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单位,须提供外资委批文;中外合资合作单位还需提供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系外省市单位,须提供该省市驻沪办事处和区县协作办的批文;

5、系新建、改建或扩建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须提供市公安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文;

6、系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7、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布局平面图;

8、单位治安责任人的治安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9、系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供中级管理人员名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从业人员名册;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防火意见书;

11、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2、其它有关证明。

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经审核符合申办规定的,签发同意筹建批复;对不符合申办规定的,向申办单位提出补充申办材料、修改设计方案或不予受理等理由,并将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退回。

申办单位项目筹建完毕,应向分局治安支队提出正式对外营业或试营业的申请,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经分局治安支队审核验收(涉外饭店由市局治安总队会同分局治安支队审

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申办单位《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

申办单位填表后,交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初审,然后报分局治安支队审批,治安支队在收到《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签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第五篇:特种行业指那些

特种行业指那些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简称“特行”

目前列为特种行业的有:

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

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

4、典当业

5、拍卖业

6、信托寄卖业。

凡从事上述行业均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的管理

旅馆业管理

(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旅客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二)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及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刻字业的管理

刻字业管理

申办刻字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办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企业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级单位批准文件(无上级单位的除外);

(六)企业经营地点的方位图、平面图;

(七)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

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

(一)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申办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3.法人代表任命书;

4.使用场地证明,方位图、平面图;

5.安全管理制度;

6.贵州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表》;

7.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当业的管理

典当业管理

(一)申请经营典当行,应持下列基本材料经所在地市、公安(分)局审核逐级上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由地级公安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向人民银行的请示;

3、人民银行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使用场地证明,方位图、平面图;

6、安全管理制度;

7、防火证明;

(二)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

申请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经所在县级公安(分)局审核同意(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经营的应报州省公安厅审批,治安总队治安处具体承办),方可向行业管部门申办开业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照。申办机动车维修行业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防火证明;

(五)房产产权或使用证明,方位图、平面团;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印刷业的管理

印刷业管理

申办印刷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应由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批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申请,经安全审查合格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法入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县.(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防火合格鉴定书;

(三)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租用经营用房的,还应出具承租协议书;

(四)企业申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级单位批准文件(无上级单位的除外);

(五)企业经营地点的方位图、平面图;

(六)印刷业许可证;

(七)印刷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八)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特种行业的审批时限

收到申报材科后,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工作(包括报送省公安厅审批验收的时间)。需要省公安厅审批的;公安厅在接到各地、州、市报送的审批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工作;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说明需要补办的事项及要求。接到申办单位重新申报的材料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分)局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验收审批工作。

刻制印章的管理

刻制印章管理

(一)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

凡经营原子印章的,必须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其他印章的审批,按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负责。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去承制公章的刻字社、厂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承制手续

1、刻制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再到刻字厂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2、刻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帐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签发刻制印

章通知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个体和私营企业需要刻制上述印章,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但无需公安机关审批,直接凭借公安机关开具的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如果三资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必须持中方开具的介绍信,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然后凭着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3、刻制个人名章、单字章、扁章、无需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可直接到任何刻字店、摊刻制。

4、社团印章的审批手续:

由负责社团登记管理的机关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的机关制发。

(三)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经审核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由指定刻字厂刻制;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需要补办的事项及要求。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1/1097458.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