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市商业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就[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街道社区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经营企业的扶持政策
2003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由3名以上(含3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贷款。同时其实际吸纳、安置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申请合伙经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须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合伙经营协议书;
3、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
6、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国税、地税、工商、财政、劳动、建委等部门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申请吸纳人员补助须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4、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协议;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申请此类就业补助资金,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组织首先应持《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劳动保障局初审汇总后,按季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助资金直接划入企业的基本帐户。
二、关于百帮就业服务中心的扶持政策
(一)各区应在6月底前,将名称统一为“××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并完成相关管理职责的调整。百帮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在6月底前全部按要求办理聘用手续,并按照各区政府已核定的单位性质享受相应待遇。
(二)百帮创业园区应以吸纳进入园区的百帮组织为主;对孵化成功、搬出园区经营暂有困难的,允许短时租用场地,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中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每孵化成功1户正式注册的企业,按其规模状况,对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奖励5000~10000元。其中注册规模在5人以下的奖励5000元,5人至10人的奖励8000元,10人以上的奖励10000元。
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按季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奖励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孵化成功企业的原《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原件;
3、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4、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会计报表或相关财务资料;
7、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及帐号。
(四)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当年吸纳新增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吸纳的人数,每半年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按每吸纳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奖励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原件;
3、当年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如为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4、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及帐号。
此类补助资金,市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未注册前两年,可申请享受国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优惠政策时,需按年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原件;
3、国税缴税凭证;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及帐号。
(六)已正式注册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享受注册后一年国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优惠政策时,需按年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营业执照》;
3、国税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
4、国税缴税凭证;
5、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申请税收地方留成补助资金时,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孵化成功的企业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区财政承担部分的就业补助资金划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承担部分的就业补助资金划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
(七)对2003年10月1日后进入百帮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或进入各街道开辟的再就业一条街(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不少于全部经营户80%)自谋职业的持证下岗失业人员,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和水电费,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和环保费等。
申请此类资金补助时,各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证明;
3、管理服务机构与各经营户签订的经营协议书;
4、经营户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
5、收费凭证;
6、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上减免的各项费用由区、街道财政承担。市里将根据各再就业园(区、街)的有关费用减免情况和工作实绩给予资金补助。
(八)200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安置的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同时给予相应期限岗位补贴。
申请社保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原件);
3、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协保人员需在备注栏注明);
4、社保缴纳凭证;
5、非正规就业组织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各区百帮就业服务中心按季度汇总,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单位的基本帐户。
岗位补贴的申请按我市出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程序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社区帮扶万名4050人员就业项目工程”的扶持政策
各街道成立的劳务型服务公司,必须将本辖区内所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未就业 “4050”人员全部吸纳,其中本人明确提出无就业愿望、不与劳务型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根据《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合政办[2003]20号)的规定,可由街道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交还发证单位;本人提出已在别处就业(包括已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4050”持证人员)、不与劳务型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街道须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状况栏内予以注明,并及时统计在已就业的“4050”人员中。
街道新办的劳务型服务公司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和财税[2003]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社区帮扶万名4050人员就业项目工程”的街道(镇)劳务型服务公司,每吸纳1名本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与失业人员)或劳务协议(与协保人员)的,可获得1000元/人一次性补贴,并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一式叁份,各区劳动保障局及合同、协议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协议范本附后)
(一)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申请一次性补贴,各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可持以下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1、申请报告;
2、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为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二)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首次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时,需持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资金报告;
2、吸纳的“4050”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表(三家抬);
5、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再次申请时,需持上月工资发放凭证和当月《资金申请表》。
(三)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介绍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至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安置本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中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吸纳安置本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需进行培训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具体按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合财社[2003]287号)执行。
以上各项就业补助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的帐户。
四、关于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的项目属于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属于非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经办银行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具体按合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合财社[2003]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核对。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表和贴息贷款明细表(表样附后);
2、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3、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复印件;
5、贷款发放凭单等。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核对,出具意见。
(三)经办银行向区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微利项目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属于非微利项目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五)经办银行向专员办报送微利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贴息资金申请表和明细表;
2、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3、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4、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
5、上一季度财政拨付贴息资金收款凭单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关于建立、完善信用体系问题
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会同承贷商业银行、街道、社区进一步建立、完善个人诚信记录,及时将小额贷款还款情况通报市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对恶意偷逃贷款的要及时与街道、社区通报,共同做好追款工作。
六、关于资金管理
“就业补助资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单位、企业的再就业补贴、补助等均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因此,严禁骗取、挪用“就业补助资金”。对于虚报冒领“就业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范本
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国税局
合肥市商业银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篇:高新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和户籍在本区内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第三条成都高新区的就业工作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
第四条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坚持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和条件,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创业活动,给予扶持。
鼓励劳务型、就业型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第六条加大投入,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素质与能力。
鼓励属于成都高新区重点发展行业、规模在100人以上,能提供见
习职业(工种)相应培训条件并有服务社会意愿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基地”,开展3-6个月的见习培训,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培训难度和岗位技术含量发放培训补助;凡本辖区从大中专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拥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16-25周岁未就业的居民,均可提出申请参加见习培训,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学员提供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活补助和见习保险。
高新区内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参加成都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者,根据课时安排按每人每天6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参加高新区再就业定点机构承担专业(工种)以外的培训,取得职业等级证书者可按不超过每人800元的标准核报70%的培训费用。
第七条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为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中介成功1人补贴1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发放就业补贴,鼓励高新区内用人单位更多地招用本区域内的劳动者。
将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中的岗位补贴延伸至所有用人单位,凡招用本辖区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名人员给予用人单位500元的就业奖励。
第九条承担高新区财政投资项目的企业,有义务做好本区域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招用本区域居民的比例不得低于30%。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对政府项目进行投资、营运的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条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社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社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收发、门卫、打字、保洁、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岗位)和由各级财政出资形成的就业岗位(公共物业管理、社区治安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环卫清扫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掌握和调控,重点用于安置高新区内持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的“405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列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符合国家、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其余补助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支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三年,若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三篇: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指哪些人?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答:“单位”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
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取得的收入占营业税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业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服务企业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2-3年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后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享受上述优惠。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以下规定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逐年审核。
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
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毕业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第四篇:促进我县就业、再就业的一点建议
促进我县就业、再就业的一点建议
就业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搞好一个城市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招商引资则为解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供了一条最佳的途径。招商引资不仅能够促进一个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提供和创造了大量的就业与工作的机会。如今,我县正积极开展“大招商”活动,这对促进我县扩大就业,增加就业机会,实现充分就业是个很好的机遇,我相信,借助大招商的平台我县的失业人员安置问题会得到一个较好的解决。对此,我有如下建议:
一、人社部门对失业人员资料进行梳理整合,合理分类。
人社部门完善并及时更新失业人员资料,包括应届毕业生资料,按照失业人员的求职意向、文化层次、个人专业等基本资料对失业人员的资料进行合理的分类,方便按照企业的用工需求对现有人员进行筛选。
二、将招商引资与就业、再就业紧密结合。
1、紧盯新建、在建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项目立项时提前介入。项目立项之前了解企业的用工需求,通过对人员资料的筛选。要求技能单
一、无需特殊的技术要求的企业,人社部门组织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简单的岗前培训,合格人员推荐给企业进行选择;特殊技术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专业培训来满足企业的需求,来实现企业与失业人员的双向选择。
2、项目在建中同步跟进,项目投产后服务到位,促进就业增加。项目在建过程中及时与企业沟通、跟进,保证企业与员工双方达到双促进。
三、出台政策鼓励就业安置突出企业。
通过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给我县解决就业与再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扶持和奖励,不单纯地看引进项目与资金额的的多少,以引进资金额的大小来进行奖励,而且把是否安排就业与再就业作为一项指标,对安置就业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专门出台相关的政策,由市政府予以奖励。当然,解决就业和再就业最终还是要靠经济的增长,愿我县经济实现飞跃,率先实现现代化;愿尽己之能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篇:XX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突出帮扶困难群体就业,提高全社会就业水平;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主要目标是:2006年至2008年,每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9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000人,引导和帮助2万名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实现市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4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发挥我县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进一步推进“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建立省外劳务基地,更好地解决部分企业部分工种“招工难”问题。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生产经营场地,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化基地。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同时要不断完善担保制度。
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良性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区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城镇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中“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勤杂岗位就业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租赁承包荒山、荒滩、土地50亩以上从事农业开发的,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费。
4.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个人申请,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本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之和的5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三)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利用县劳动就业信息网服务功能,在网上开通《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一)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64号),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就业制度。要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二)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把省、市、县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另行确定。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三)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按现有规定给予必要的扶持。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现有职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分类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的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等,财政部门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五)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城镇失业人员获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06年底前,县就业服务机构与市实现信息联网,并向乡镇和社区延伸。2008年底前,网络延伸到村级,建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网络。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租用厂房经营企业和已发生拖欠工资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八)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九)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和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全县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引导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十)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建立和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一)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促进就业,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每人500元—8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
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把技能培训与劳务输出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培训转移机制。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二)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逐步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选择部分培训项目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试点工作,逐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100元以内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要制定调控预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的困难地区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继续鼓励国有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teniu.cc网。
(三)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人数10%(10人以上)或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建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上级的政策,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预定目标。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考核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县下达的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县政府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的促进再就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要适当增加,主要用于就业再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等补助。县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五)县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再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则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