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每个老板都能看懂、都必须看懂的增值税降税政策
企业老板都能看懂、都必须看懂的增值税降税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5月1日起执行以下策略:
1、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行业增值税从11%降至10%;
2、将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这些政策具体到企业会意味着什么呢?请让我们的捷税宝专家团队给您带来具体的权威解析。解析一
政策: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行业增值税从11%降至10%;
对于产业最上游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增值税税负会下降一定幅度(6%到9%左右);
如果以前是17%的,税务成本会下降6%左右,如果以前是11%的,税务成本会下降9%左右;举个例子,以前一个运输企业,年收入400万,以前交增值税400×11%=44万,而以后需要交400×10%=40万,40万和44万之间相差了9%左右;所以,对于产业最上游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总体来讲,是好事;坏的方面,就是因为税负下降了,下游企业要求开具发票的可能性会进一步增加,会导致很多上游企业原来账外的未交税的收入,必须开始交税了;
对于产业中段的一般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税负会根据毛利情况,微幅下降;
举个例子,一个制造业企业,年收入3,000万,增值税销售项为3,000万×17%=510万,假设说其毛利率为20%,那么其应该有增值税采购项为(3,000万×80%)×17%=408万,两者相冲抵后,应交增值税为510万-408万=102万;在新政后,其增值税销售项为3,000万×16%=480万,假设说其毛利率为20%,那么其应该有增值税采购项为(3,000万×80%)×16%=384万,两者相冲抵后,应交增值税为480万-384万=96万;
新政后节约的税金也就102-96=6万,相比之前的102万而言,节约了5.89%;而且,越是毛利率低的企业,降幅将越不明显; 解析二
政策:将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最上游企业来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其最上游的地位,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将贸易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从50万提高到500万,其实是民间一直的呼声和需求。
这个政策给了很多小微企业,在不需要大幅度提高其管理水平的前提下,有能力开出更多较低税率的发票,从而希望推动其业务发展。在实际过程中,这个也可能是后续虚假发票横行的一个政策基础。不过,从金税三期的发票信息对比功能来思考,国家应该已经对贸易类的发票虚开的统一管理有了一个定心丸了吧。
对于企业来说,我们认为,不管企业的管理能力如何,对于发票的管理都应该加强,对于业务流程文档的收集都应该加强,以备不时之需。毕竟,从2016年开始,有太多冤假错案的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在我们身边上演了,希望这样的悲剧不会进一步扩散。解析三
政策: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这条政策对于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来说,其实没有特别的意义。某种程度上来,我们更加关心,在企业关闭的时候,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能否退还的问题。让我们接下来拭目以待吧。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肖:135)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OO38)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9525)避税的最佳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1、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第二篇:财税2018-70号-退还部分企业增值税留底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27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三)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7日
第三篇: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修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以下为财务处理方法: 学习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作为财务人员在看到这个政策时,你不能只看到它的利好,还应立刻想到,企业2011年12月1日以后发生财税〔2012〕15号规定的业务时应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一、政策学习的重点
1、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时间起点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初次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2、抵减限额
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专用发票的抵减额为:为价税合计额;)
3、此项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范围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5、申报表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财务核算
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时第三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件的的出台,必然要改变这类会计业务的会计核算,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看法。
1、增值税一般纳人
建议“应交税费”科目,设置二级科目“抵减增值税额”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建议“应交税费”科目,设置二级科目“抵减增值税额”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抵减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二项费用全额抵扣的账务处理与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抵扣。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根据规定,二项费用全额抵扣后,其进项不能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已认证的,可以转为不抵扣发票,填报附表二第26栏,已认证并抵扣的,要把已抵扣的进项作一 3 笔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固定资产原价或费用科目。
二、账务处理
1、支付税控设备和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或固定资产)400 贷:现金(银行存款)400
2、同时作抵扣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00 月末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额减征额
3、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00 贷:补贴收入—减免税款400
4、如果以前有作进项认证,要把已抵扣的进项作一笔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固定资产原价或费用科目。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三、所得税问题
1、购进税控设备价款,缴纳的维护费,没有文件规定不得所得税前扣除,则仍可税前扣除。
2、由于“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是垫付款的返还,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两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的实质是收回前期垫付款,是不是不属于所得税的收入,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没有明确的解释,这里先做为补贴收入处理。
第四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这个文件是对财税【2012】15号文件的细化和落实,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期限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缴纳的服务期限含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服务费,需扣除服务期限2011年11月30日前的服务费后,再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我市专用设备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单位在销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时,专用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维护费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应纳税减征额时,应填报附表《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五、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期应纳税减征额明细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
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1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公告自 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1年12月8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