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请示报告制度
自治区民政厅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内民政发〔2018〕1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总书记“要形成既激发个人又依靠集体、既信任鼓励又批评监督、既包容失误又及时纠错、既团结协作又不违原则的良好政治生态”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和防止各自为政、越权决策以及自行其是等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规定要求,坚持重要问题能及时请示报告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需请示的事项
1.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要及时请示厅党组研究明确;
2.向民政部、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报的文件、工作情况报告,要请示厅党组研究审核后上报。
3.向新闻媒体发布的民政政策文件精神和重要事项,发布前要请示厅党组研究审定。
4.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明文规定遵循,提出处理办法时,要请示厅党组研究议定。
5.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做变通处理,要请示厅党组研究后方可执行。
6.需上厅党组会、厅务会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分管领导要在会前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驻厅纪检组;
二、需报告的事项
1.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厅党组;
2.民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基本情况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意见建议要在会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厅党组。
3.民政部部领导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及对应的秘书长对民政厅的各方面文件批示精神和电话批示精神,要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电话、电传、或短信等形式第一时间向厅党组报告;
4.自治区相关部门协调请求民政厅办理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5.突发性事件或事故情况,包括各地的灾情报告、民政服务机构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事件等要以书面、电话、电传或短信等形式第一时间向厅党组报告;
6.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包括参加各类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情况,个人外出请假报备、家庭办理红白喜事情况和按照规定需报告的其他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7.中央、自治区重要领导来民政系统调研等重要情况,要以书面、电话或短信等形式第一时间向厅党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3月1日
第二篇: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乡党委党建工作,提高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对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乡党委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二条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第三条请示报告的方法是:
(一)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每两个月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口头汇报。
(二)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四)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第四条落实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党组织书记、委员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党支部向党委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二)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四)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第七条各支部向乡党委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应与党员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第八条支部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须请示乡党委,定期向乡党委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支部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乡党委请示汇报一次,可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第三篇:请示报告制度
合作市第四小学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准确及时地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上下级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防止越权决策。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与维护稳定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校园公共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与维稳工作各项长效机制,自行其是,保证上级组织的政令畅通,保证正常的校园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学校向市教育局和领导班子内部副职向正职、中层负责干部向主管领导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需要在校内加以贯彻落实的工作。
2、按规定应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3、按规定应向上级机关报告和对全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特殊问题和重要的突发性事件。
5、对分管的教学、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学校多种经营管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阶段性情况、拟将出台的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或修改。
6、分管工作中将要出现和已经发生的重大问题。
7、在贯彻执行既定各种部署、决议和决定中,遇有新的情况发生,需要对原部署决议和决定做出调整的事项。
8、对分管工作需要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协同运作的工作。
9、分管的部门或干部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10、个人生活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请示报告的形式
根据请示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可分别采取会议,书面,带电话或口头等形式。
对阶段性工作要定期请示报告,对紧急和特殊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内容准确真实,言简意明。
三、请示报告的责任
1、建立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新形势下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上下级组织之间权责关系和领导班子内部分工与负责之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部门负责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牢固地树立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自觉的维护大局和整体利益,坚定不移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机关的各项决定,保证上级的政令和决定在我校的落实,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和自由主义。
2、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者,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或处罚。
合作市第四小学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第四篇:请示报告制度
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第五篇: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为明确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谐通顺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及范围
1、需向局领导请示、报告的;
2、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
3、需向局机关横向处室协调的;
4、向有关部门协调工作,提供材料数据的;
5、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或组织宣传报道的;
6、答复下级请示的;
7、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
(一)、一般请示报告程序
一般工作情况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应越级,但经上一级领导指派代为请示报告的和上级领导主动过问要求直接报告的除外。主要是:
1、管理干部向分管处长请示报告;
2、分管处长向处长请示报告;
3、处长向市局分管局长请示报告。
(二)、突发、紧急和指定承办工作的请示报告程序 如遇突发、紧急、特批特办等特殊工作事项来不及按上 1
述程序请示、报告的,可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接受请示报告领导的意见。市局领导指定承办的事项可直接向指定工作的局领导请示报告,但应向直接上级报告。
四、禁止同一事项多头请示、一般工作情况越级请示报告等违反工作程序的做法。
五、凡答复基层请示的事项,属本职职权范围内的,可直接答复,并做好答复记录;不属职权范围或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及时转请有职权的人员答复或向上一级领导请示。
六、未经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同意,他人不得以处长或本处的名义向上汇报、对下答复或提供情况。
七、涉及执法办案等政策性问题的答复或采访,应慎重研究,统一口径。不得自作主张,多头答复,甚至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