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毕业生异地派遣申请
申 请
本人,性别,系 年(学校),学历毕业生。现因就业 单位,因无法在当地就业登记(或落户),现自愿委托福建武夷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异地派遣就业登记,并同意委托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待符合就业地调入条件后,本人愿意按就业有关要求转入就业地。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异地派遣管理规定
异地派遣工作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异地派遣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文化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传播,加强骨干员工的能力拓展,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运作即队伍建设的增强。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跨区域的异地派遣工作人员。
区域内办事处的异地工作以及不超过6个月的跨部门和部门内异地轮岗不属于异地派遣范畴,可以长期出差的方式操作。
3.名词解释
异地派遣:指由于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原工作地点跨区域到其他城市的公司业务部门的所在地工作。
4.异地派遣工作人员资格
异地派遣工作人员应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且是优秀的骨干员工。5.异地派遣工作类型
5.1 长期派遣:派遣期限为2年以上(含)。5.2 短期派遣:派遣期限为半年以上、2年以内。6.派遣期间待遇: 6.1 补贴
6.1.1长期派遣补贴方案: 元/月+个人固定工资*0.25*b(地区系数)b=0.9 华东区、中南区、北京; b=1.0 西南区、华北区(不包括北京); b=1.1 西北区、东北区。
6.1.2 短期派遣补贴方案: 元/月。
6.1.3 所有派遣人员领取的补贴额不得超过行政人事部规定的补贴上限。6.2 住房
6.2.1 公司统一为异地派遣工作的员工提供住房,参考标准为:经理级每人两室一厅,其他人员为双人标准间。
6.2.2 各区域可在公司规定的标准内,根据当地租房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自己区域的租房标准。
6.3 探亲
6.3.1 异地派遣的员工自派出之日起,每年可报销本人或直系亲属共计两人次的探亲路费,派遣人员有子女者,每年可增加报销一次子女探亲路费,只限子女本人使用。
6.3.2 报销路费标准按不超过派人部门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往来普通机票(含机场建设费、家属保险)或火车硬卧的价格标准实报实销,机场到住所之间的交通费报销标准额度限 元以内。
6.3.3 探亲费报销由派人部门(或费用承担部门)按标准自行审批报销,派遣人员的个人信息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向财务部和各部门提供。
6.4 派遣期满本地化
派遣期满若派遣人员在派遣期满后转为本地化员工留在当地工作,即终止派遣补贴的发放,但可由所在部门视需要继续按原方式提供不超过 个月(含)的派遣人员住房待遇。
7.异地派遣管理流程 7.1 提出派遣申请
派遣员工填写《异地派遣申请表》,派出部门对派遣人员业务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派遣期限,部门经理签字后提交行政人事部。
7.2 派遣资格认定和审批
行政人事部对派出员工的工作时间和绩效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将申请传给派人部 门确认先关派遣信息,派入部门经理签字后将申请表反馈给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将审批通过后的异地派遣信息传送至财务、派入等相关部门,以便各部门提前安排工作并准备派遣员工所需资源。
7.3 派遣员工到派入部门报到
派遣申请审批之后,派遣员工还需要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填写《跨部门调动申请表》。派遣人员按预定日期到派人部门报到,发生的交通费和行李托运费等由派人部门承担(实报实销)。
7.4 员工派遣工作期间的管理
派遣人员工作期间,由派人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
派遣人员的派遣工作地是其常驻办公地点,其出差、借款和报销手续统当地员工一致,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7.5 派遣结束安排 7.5.1 满预定派遣期限
派遣人员预定派遣期满,由派人部门为其办理返回手续。未办手续擅自到其他部门工作,将扣回自实际离开派遣地点之日起发放的所有补贴。
7.5.2 未满预定派遣期限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前结束派遣时,由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行政人事部审批,方可办理结束外派手续(同满派遣期限)。
7.5.3 派遣人员结束派遣返回原工作地后,行政人事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结束 派遣人员的安臵工作,公司内部空缺岗位,优先考虑同等岗位的结束派遣人员。7.5.4 员工派遣结束到新部门报到,发生的交通费和行李托运费由新部门承担(实报实销)。
8.其他问题
8.1 预定派遣期满,由于业务需要须延长派遣期限,由派人部门为派遣员工办理延长派遣期限手续,延长期待遇延续原派遣待遇不变,否则将按照预定期限停止发放外派津贴。
8.2 派遣期已满2年延至3年,需由派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批,派遣期已满3年需继续派遣,由派人部门主管领导和行政人事部主管领导审批。
9.记录表格
WH-RX-ZD-002-09 《异地派遣申请表》
第三篇:关于2011届毕业生申请派遣的通知
关于2011届毕业生申请改派的通知
敬爱的亲爱的2008级辅导员们:
请大家帮忙通知,2008级学生需要重新派遣的同学请尽快提交登记表,办理报到证流程如下:
1、登陆黄冈职院首页——点击就业——点击办事流程——下载“黄冈职院办理《报到证》登记表”。
2、填写好登记表,将登记表和与公司签订的高校就业协议书一同邮寄到就业处。
3、如果协议书已经在办离校手续时提交,可将登记表发传真到就业处,号码:0713-8345510。
4、需要派遣的同学须在6月-7月中旬提交登记表,否则等10月7日以后自行到省就业中心去改派,学校只负责集中办理。
5、办理注意事项:
(1)材料准备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②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
③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原件;
④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⑤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⑥毕业证复印件;
⑦证明《报到证》遗失的有效材料或刊登《报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派遣:需所附材料①或②或⑤,若原毕业去向为取消的还需材料⑥;
改派:需所附材料①或②或⑤、材料④、材料③(若无就业单位派回原籍的,此材料可略);
遗失补办:材料⑦;
《报到证》修改:姓名、性别、专业、学制等内容有误申请更改,需材料⑥。
(2)上述材料齐备后,学校在《就业办公信息系统》做好相关数据,学生持本申请及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办理;
(3)省就业中心受理时间:毕业当年10月7日至第三年7月1日的每周一、三、五。
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毕业生就业指导处
2011年6月16日
第四篇:2012上海规范异地劳务派遣相关
上海公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民网上海2月20日电(记者王有佳)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为进一步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就全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特别是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在今天召开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会议上传出信息,从去年5月以来,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工会等相关各方相互协作,形成合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整体推进情况良好,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上海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取得良好开端,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上升较快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各类企业在落实劳务派遣规范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试行意见》从六个方面进一步提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工作措施,包括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招工备案和用工备案、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和定期自查报告制度、落实连带法律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等。
根据《意见》规定,用工单位使用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先行承担连带责任。
沪“六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建立单位备案制度
2012年2月21日 02:39 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弘 选稿:杨洋
东方网2月21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劳务派遣用工无序化扩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昨天本市召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会议,下发《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该《试行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工作措施,包括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招工备案和用工备案、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和定期自查报告制度、落实连带法律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等。
派遣用工单位4万多家
据介绍,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是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待遇,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实际上,在上海,劳务派遣已经广泛地被使用到了长期性、稳定性甚至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性岗位之中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年经排摸发现,上海目前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已达4万多家,劳务派遣工总数达132万,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工最多的三类依次是外企、私企和国企。
劳务派遣泛滥,首先带来的危害是劳动关系不稳定。其次,一个危害是“同工不同酬”。此外,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劳务派遣工维权的难度很大。
派遣工增长势头初步遏制
昨天举行的会议,要求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范本市劳务派遣市场秩序,进一步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副市长姜平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等市劳动关系协调三方组织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从去年5月以来,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工会等相关各方相互协作,形成合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整体推进情况良好,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本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取得良好开端,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上升较快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本市各类企业在落实劳务派遣规范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加强异地派遣管理
会议提出,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特别是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管理,事关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事关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整体推进,事关本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和广大用工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规范异地劳务派遣管理为重要抓手,全面促进和加强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区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特别是规范异地劳务派遣管理,作为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的重要工作,组织好、推进好、落实好。
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外地派遣工享同等社保待遇
2012-02-21 03:28:00 来源: 东方网 转发至
东方网2月21日消息:从2月15日起,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派遣员工超过25人的,在沪应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昨天下午,上海召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会议,就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特别是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去年5月以来,市人社部门在专项检查中也发现,上海部分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采用异地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由于异地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采取在外地参保缴费,其缴费水平和待遇标准都明显低于上海,直接损害了员工的切身利益。
异地劳务派遣一方面导致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造成上海很难对这类用工企业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管。为此,会议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试行意见》,无论本地还是异地劳务派遣单位,均需按照《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自招用劳务派遣员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试行意见》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上海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上海标准,在沪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沪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未在沪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由上海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保登记。
此外,《试行意见》还对连带法律责任进行了落实。用工单位使用未在沪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务报酬等待遇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先行承担连带责任。
副市长姜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第五篇:关于2014届毕业生申请延期派遣的说明
关于2014届毕业生申请延期派遣的说明
各2014届毕业生同学:
鉴于北京市或京外部分用人单位无法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户口指标或办完户口转迁手续,经北京市教委批准,这部分毕业生可以在6月16日前向我处递交盖有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章的延期派遣申请及本人签字的户档封存申请(见附件1、2、3),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将自己的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留到2014年12月15日,在此期间毕业生可继续与全国任何地区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签约并完成毕业派遣。
注意事项:
1、递交申请时间为5月12日至6月16日,6月16日之后递交申请的毕业生将不再列入延期派遣计划内,毕业时将二分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2、递交申请地点为研究生院办公楼424房间招生就业处。
3、自毕业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间,申请延期派遣的毕业生户口暂时冻结并保存在研究生院,期间一律不得外借,不能办理类似结婚、生育、保险、出国等手续,如急需使用,则先进行就业派遣后方可办理。
4、若延期派遣同学未在2014年12月15日前落实北京市户口,学校将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统一将这部分同学的户口按二分派遣回生源地再就业。
5、延期毕业同学待工作及户口落实后,可于非节假日的工作时间内向我处提交三方协议等就业材料,进行毕业派遣申请。并在接到我处办理手续完毕通知后,于两周内携离校清单前来研究生院办理离校手续完成离校。离校时,凭北京市教委颁发的就业报到证及离校清单领取毕业证及学位证。
招生就业处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