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积分申请材料清单
积分申请材料清单
新办提供材料:1-9条、如增加同住人1-5条 续办变换单位材料:2-
3、6-7条 续办同一单位材料:2-
3、6条
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书,证书照片有完整学校钢印(原件+复印件)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复印件)注意:居住证上常住户口所在地址须与户口本上的户籍地址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提供社区受理中心出具更改后的受理回执。3.持证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件)4.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复印件)5.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应大于6个月以上)(原件+复印件)
7、上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退工单(原件+复印件)
(注:新办需提供入职有社保记录所有离职证明或退工单,续办需提供上次办理积分单位到本次办理积分单位之间,所有离职证明或退工单)
8、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9、持证人档案所在地具体地址,邮编,电话
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原件+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新增添加子女随员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及准予生育二胎审批表、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计生委章><原件及复印件>
6、满16周岁及以上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原件+复印件>
第二篇:新申请《居住证积分》流程及材料清单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流程
1、个人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人力资源部进行网上注册
2、个人登陆21世纪人才网-积分管理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初始密码111111)填写个人信息,同时准备申报材料
3、个人于每月5日、20日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材料并于每月8日、25日交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进行材料审核和网上信息审核,并于每月10日、27日递交材料至办理机构。如材料符合要求,居住证办理机构将受理相关材料,个人可以通过21世纪人才网-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个人准备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领表(个人网上填写信息上报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打印)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学历、学位鉴定证书的原件(由人才交流中心办理鉴定)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5、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需要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1)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原件一份,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原件
(4)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两份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在一年及以上,且申报期距合同终止期至少6个月以上
8、个人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调档要求:
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政策,办理居住证在书面材料审核完毕后还需调取您的人事档案进行最后的审核,请将下列档案材料和申请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具体如下:
1、请核查您的人事档案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编(注:此地址请精确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核实后请把您的户籍所在地详址和人事档案所在地详址书写在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封面的空白处。
2、必须在档案里附有上家单位相关退工材料原件。并提供给公司该材料的复印件(退工单、或者上家单位开具的退工证明),毕业后一直在上海工作的请将您上家单位退工的退工单原件归档至您的人事档案内。
3、请结清相关档案费用(否则人才中心无法调档)。
4、如果是集体户口、挂靠在各城市人才中心的必须提供存档凭证复印件。
5、应届生无需调档,只需提供进沪就业通知单,请至延安西路900号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
第三篇:积分申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办事指南
受理依据
1、《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40号)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3〕31号)
办理程序
1、来沪人员向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首次申请的用人单位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
5、注册完成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持证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持证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7、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8、单位将相关持证人的申请积分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首次申请的,单位人事专员还需持单位材料至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9、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10、受理点调阅申请人档案,将学历学位证书送专门机构验证。调档及学历学位验证后,进入审核程序。
11、审核完成后,将通过信函、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12、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有效身份证明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
一、《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的用人单位在21世纪人才网
()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凭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
核。
二、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申请人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申报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具有资质的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6、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申请积分对象信息变更、增加同住人信息、补办
以下手续需由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
(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一、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1、申请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2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条件与新办居住证条件相同;
4、前一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5、信息变更后当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并同时更新居住证卡内信息;
6、居住证申请人变更工作单位,请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变更。
二、增加同住人信息
增加同住人信息应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
同住配偶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证人配偶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持证人配偶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同住子女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证人配偶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持证人配偶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同住子女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同住子女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补办
1、申请人身份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3、请至最近一次受理点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篇:2011深圳积分入户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
系统将根据每个拟积分入户人员的申报情况自动生成个性化的积分入户材料清单。拟积分人员按照材料清单并结合本指引准备送审材料。
(一)《积分入户人员个人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原件申报单位留存,表样见附件2)注:信息申报成功后,由系统生成,申报单位打印,本人签名确认。(二)《深圳市招工审查表》
注: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由个人申报代理机构打印,本人签名确认。
(三)《深圳市招工登记表》
注:可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四)失业人员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农业户口人员不需要提供)
注:如果户籍地无此证,可提供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原件)。
(五)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
注:我市指定医院出具的半年内《深圳市招调人员体检表》,详见《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指引》,附件3。
(六)学历、学位证书
注: 1.学历证书应是毕业证,中专以上学历需审核毕业证书、学籍档案及验证证明书。中专学历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验证证明;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学位的,应当同时提供学位证书和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上述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如档案遗失,可提供存放在学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并附加盖学校公章,并由学校开具证明。
2.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3.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学历进行发函核实并提供《关于核实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的复函》。
4.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已遗失的,可提供由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工勤岗位雇用备案表、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的专业技术资格。
(1)持有经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同时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
(3)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2.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在《2011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且符合招工条件的资格等级,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在深圳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在网上公布、但未领到证书的拟积分入户人员,可在网上打印成绩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详见附件7)
拟积分入户人员取得的市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查询结果。
拟积分入户人员取得的市外技师以下(不含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含发证机关签章)。(详见附件6)
4.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人员提供存放于档案的雇用备案表。
(八)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招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含首页)和身份证。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可提供该人集体户中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
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持有单位公章),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具体样式见本指引汇编附表)。
3.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深圳市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
(九)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及婚姻、配偶、子女
注:2.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多次婚姻的,需提供每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已婚人员须提供配偶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
3.已生育子女的拟招人员(如有多次婚姻的,含夫妻双方每次婚姻生育的子女)须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验原件)。
4.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详见《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见附件4。
《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由拟积分入户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分别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人需签名并留联系办公电话。
(十)随迁子女政策说明及材料
注: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拟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但须提供随迁子女户口簿(含首页)及出生医学证明。
(十一)技能竞赛文件及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近五年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二)国家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人员提供。
(十三)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近五年内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 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
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不包括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十四)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房地产权利正在设立抵押的,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抵押银行的公章及银行出具的抵押证明。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十五)深圳市献血证明(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详见附件7《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无偿献血须知》)
(十六)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申请表(收原件)
注:由深圳市义工联、各区义工组织或区级团委组织出具。(详见附件8《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义工服务积分实施细则》)
(十七)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可合法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慈善组织出具。(详见附件9《深圳市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特别提示:
(十五)至(十七)项为社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近5年内(即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服务范围为深圳市。
(十八)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注:由拟积分入户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具体样式见附件3)
(十九)《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
注:由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出具。
(详见《201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
特别提示:材料
(三)、(九)及(十八)部分材料为户籍地出具,材料
(五)中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及材料
(七)市外技师以下(不含技师)的职业资格需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请预留办理时间,其余材料均可于指标下达后准备。
第五篇:上海居住证 积分材料清单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流程
1、个人必须在居住证到期前30天内至在沪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建议:个人先了解在沪居住地所属的社区中心,并电话确认以下准备材料)
2、提交成功后等待社区事务服务中心通知领取新证
3、领取新证一周后登入21世纪人才网-居住证积分网填写个人信息并向公司提交材料(注:个人于每月5日、20日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材料并于每月8日、25日交人力资源部)
“签注”个人准备材料
1、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2、最近半年的在沪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请在网站上打印并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盖章。注:未开通网上账号的,需要本人凭身份证至就近社保中心办理居住证账号开通,或由社保中心出具明细并盖章)
3、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1)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原件一份(注:先至集体宿舍办理住宿证明,再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盖章,住宿证明上的公章与劳动合同所盖的公章必须统一)
(3)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原件
(4)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两份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在一年及以上,且申报期距合同终止期至少6个月以上
5、其他证明材料
“积分激活”个人准备材料
1、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
2、个人信息如有变更,需出具相应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3、承诺书(若个人信息无变更,则需提交个人承诺书,参考附件一)
4、个人积分申请表(个人网上填写信息上报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打印)
个人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此次办理积分激活手续,个人信息无变更。
特此证明
承诺人:日期:日期:(手写)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