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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欺诈

国际海事欺诈



第一篇:国际海事欺诈

国际海事欺诈及其预防机制 209311200209 法0902刘伟

摘要:国际海事欺诈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70年代初期以来,国际海事诈骗案频频发生,诈骗数额之巨,牵涉面之广,令人吃惊。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10%的保险费涉及诈骗。世界上每年因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大约占总额的2%—5%,金额高达 130多亿美元。在我国,90 %的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进行的。根据邓白氏国际信息资信(上海)公司国际部的调查,我国对外贸易逾期应收款中65%以上的拖欠款是因欺诈造成的。国际海事欺诈的蔓延与猖獗,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对各国商业、航运、保险、金融行业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反欺诈已成为各国专家学者共同专注的难题。

关键词:海事欺诈 贸易欺诈 防范

正文:国际海事欺诈,通常指在国际货物贸易和航运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承诺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特定贸易、运输或金钱方面的义务,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借机以非法手段谋取对方当事人的金钱、货物或船舶的行为。这类欺诈活动常涉及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海洋货运方式,所以有学者称之为国际贸易诈骗或海运诈骗。

形式:

国际海事欺诈通常涉及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方、卖方、船东、承租人、收货人、船长、船员、保险人、银行、经纪人和代理人等。

欺诈种类:

一、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通用的一种最重要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工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其它行为契约关系。”按照这项原则,只要银行确认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即可履行付款义务。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对象是信用证上所规定的单据,而非货物本身,所以信用证交易也称为单据交易。信用证的这种与其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契约关系完全分开,抽象地分离的性质,便称为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

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与单证严格相符原则为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活动层出不穷,其诈骗总金额也是日年增多。我国的对外贸易交往中,也因此蒙受过重大的经济损失。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方式包括:伪造单据进行欺诈和伪造信用证本身进行欺诈。单据欺诈又称文件欺诈,它是国际海事欺诈中最常见、最主要的形式。这里所称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领事发票等。不法商人通过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上述文件,用以结汇骗取货款。由于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的密不可分,许多骗子都选择海运提单作为伪造对象。伪造海运提单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1.伪造假提单。伪造假提单,即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只装了少量货物,却伪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货款。它可能是卖方自己伪造提单进行的诈骗活动,也可能是卖方和承运人共谋进行的欺诈活动。而保险公司对伪造的提单及其它单据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买方所受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2.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保函。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以及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有装船的有效期,卖方超过有效期装船交货,银行便不会依信用证条款向卖方支付货款;且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因而,卖方在越期装船或有可能越期装船时,往往与承运人勾结起来,把本应过期的提单变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装船日的提单,以此来骗取买方货款,并使自己免于因过期装船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用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发的虚假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屡见不鲜。关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效力问题,《汉堡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第三方具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没有欺诈意图的保函应视为有效。但这种有效性仅及于卖方与承运人之间,且其法律保障值得怀疑。如果卖方与承运人共谋签发虚假清洁提单,受害者往往是买方或银行。承运人如果出于善意接受了保函,买方受领货物时提出萦赔,承运人赔付后必然要持保函向卖方追偿,一旦卖方拒不认帐,承运人只得自食其果。

信用证欺诈的另外一种形式是买方伪造信用证本身或编造更改信用证条款进行欺诈。但由于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付款保证文件,银行有审查其真伪的义务,否则,它也将损害银行自身的利益,因此伪造的假信用证容易被识破,这种现象就比较少见,但并非完全没有。

二、船舶欺诈

船东利用船舶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有沉船和鬼船两种。

凿沉船舶是7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新的海事欺诈方式,它是船东自谋欺诈的一个主要形式。进入80年代后,仅依国际海事局记录在案的,在公海上偏离原定航线,开到黎巴嫩港口出卖货物的贼船就有30多艘。在沉船诈骗中,船东往往是一家资本很小,在一个方便国登记的公司。船东自己或把船租给他人装载别人的货物,货船满载货物驶入公海,便改换船旗,变更航向,开往非预定停靠的地点卸货,在黑市上卖掉,然后把船凿沉。事后再以海损事故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由于凿沉船舶具有成本高、风险大、易泄密等“缺点”,很容易被保险公司或当事人发现破绽,因此不法船东更倾向于利用“鬼船”进行诈骗。鬼船是指那些具有“影子”身份的船舶。鬼船的船东实际上是皮包公司,有时甚至在开始行动的前两天才设立,并且采用临时性的办公地点。经营鬼船的组织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获得船舶:(1)劫持;(2)从市场上购买;(3)组织内部互换船舶或非正式过户租船;(4)利用旧船或废船。这些船舶向注册当局登记的各种资料都是假的。鬼船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获得登记注册,是因为某些船籍注册处的官员只依照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登记船只,而不作任何查证资料的尝试,有的甚至接受不法船东的贿赂,这就使鬼船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甚至同一条船可以在同一时间有几个名字和注册,这使得该船可以用不同的名字非法地重复出售船上的货物,也使得调查工作雪上加霜。一旦货物装到鬼船上,这批货物连同承运的船只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货主很难查到这只船的真实身份,谁是真正的船东,货物的去向以及那些船员到底是谁。

三、租船合同欺诈

利用租船合同进行诈骗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欺诈与航次租船合同欺诈两种。

在定期租船合同诈骗中,骗子们往往先在遥远的避税港登记成立一皮包公司,然后便以承租人的身份与船东签订定期租船合同。骗子们交付首期租金将船租到手后,再将船舶重新命名并以船舶的二船东身份将其以航程租用方式转租出去,在装运港满载货物,签发货物的预付装船提单;并将所收预付运费存入自己的帐号中后宣布破产或者干脆逃之夭夭。留给不幸的船东一大舱装船待运的“免费”货物,以及和同样不幸的货主或提单持有人纠缠不休的官司。也有的船东不甘受欺,以拍卖货物充抵运费为要挟,要求货主再付运费,以转嫁其损失。由于货价很贵,或者货物有保质期限或销售季节,货主们只好再掏腰包,以双倍的运价使货物能平安送达目的港。在航次租船的条件下,租金以航程远近计算。承租人首先预付运费给船东,货物得以顺利装船。可是在海上运输中,船东以种种理由要求更改支付条件或提高支付标准,否则,船舶绕航或者转船把货物在其他地区卖掉。货主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得接受船东的条件。

四、保险索赔欺诈

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伪造或者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海上保险是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本身服务于国际贸易,并且构成国际贸易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不法商人或船东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会,造成船货损失,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骗取大笔赔款。海上保险欺诈的实施者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采取的诈骗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违反海上保险的如实陈述和保证的义务;投保人对承保人隐瞒重要事实;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发生后违反“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故意扩大损失的程度;货主发生货损后重复索赔等等。海上保险欺诈产生的主观原因是骗子们的贪婪和当事人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法律保护意识;其客观原因是国际贸易制度本身的漏洞及国际保险法律体制的不健全。另外,航运市场的管理不善以及欺诈发生后调查取证的困难,这些原因都使得近年来的保险索赔欺诈案愈演愈烈。

国际海事欺诈的防范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活动的巨大危害,防止海事欺诈应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于正在加强经济实力,走向世界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项任务显得尤为紧迫。有效地防范、打击海事欺诈,应从国内、国际两方面着手。

(一)国内外贸企业应对国际海事欺诈提高警惕,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

1.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资金和信誉是进行国际经贸活动的经济基础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合作方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甚至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等。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果不能够确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做进一步的调查。例如,通过与外国银行有密切业务联系的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进行调查;向当地商会或同业公会进行调查;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进行调查;通过境外华侨国体或通过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实地考察。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斟酌合同条款,防止漏洞的发生。另外,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轻易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注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对此,有学者认为,在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件;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件。这样,己方就掌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利时,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同时,应合理选择货款支付方式。此外,还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订明受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本国法律,以便日后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法院时,能处在一个于己方熟悉而有利的环境中。

3.选择安全船舶,加强装船监督,并及时掌握船舶的航运状态。由于国际海事欺诈与海上运输的密不可分,因此,防范欺诈的关键环节在于船舶的使用和监督。当己方享有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时,可以借助一些国际组织(国际海事局、劳埃德船级社等)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如果采用租船方式运货时,己方应坚持通过可靠的运输部门的代理来租用船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己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及船舶。货物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船舶航向,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方位。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尽快展开调查工作。

4.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条款、杜绝漏洞的产生方面,还应该表现在欺诈发生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案发之后,当事人应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在仲裁的方式下,首先尽量争取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其次,可选择工作业绩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等。无论是在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时将对方财产予以强制扣留。裁决或判决作出后,如果对方无意履行,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一旦受骗,还可借助世界著名的国际商帐追收机构对欠款进行追讨。

(二)加强反欺诈的国际合作,维护国际贸易及航运的正常秩序

加强国际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从现今形势看,海事欺诈的跨国性、复杂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已远远超出了某个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各国在加强本国监控手段的同时,应加大合作力度,联手打击海事欺诈者。目前,应呼吁迅速召开世界各国参加的国际会议,全面探讨关于反欺诈的国际合作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参加会议的国家必须正视到海事欺诈的现状及危害,意识到反欺诈斗争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讨论国际贸易欺诈的国际合作可行性,为在实践中通力合作、协同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制定防止国际海事欺诈的国际公约是实现国际合作的法律保障。虽然许多国家的刑法对欺诈犯罪都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实际上海事欺诈者受到的刑事处罚很少,因而远达不到惩治防范的效果。为实现国际贸易的长治久安,防范海事欺诈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中一重要途径就是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以此来统一协调行动。本世纪以来,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已制订并实施了一些防范危害人类安全行为的国际性公约,如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的公约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普遍遵循的国际公约。我们应在总结国际社会相互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反对海事欺诈的、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在内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参与了反欺诈斗争。例如70年代末的远东地区调查队(FERIT),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O,又称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的国际海事局(IMB)和商业犯罪局(CCB)等等。尤其是伦敦的国际海事局,作为一个专门性的非商业组织,它在预防海事欺诈的发生、识别欺诈行为、提高国际社会防范欺诈的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单靠一个国际海事局来对付全球性泛滥的国际海事欺诈是不现实的。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的特殊性及其发展趋势,防治国际海事欺诈需要作长期不懈的斗争,一方面需要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国的积极合作,严厉打击海事欺诈活动,以法律手段来严厉制裁欺诈者,以保证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陈正云著:《金融欺诈及其防治》,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陈雨露、林宏著:《国际金融欺诈识别与对策》,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

孙丁杰编著:《国际海事欺诈》,中信出版社,1994年版。孟于群,陈震英编著:《海运欺诈及其法律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论文单位,2000年。

第二篇:中国大连国际海事展览会简介

中国大连国际海事展览会

介绍

目录:

一、大连海事会概况

二、大连海事会发展规划

三、2012大连海事会筹备情况

大连星海会展商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

一、大连海事会概况

中国大连国际海事展览会(Shiptec China)始于1992年1998年正式启动大连海事会,确定为逢双年举办,是目前中国第二大海事展览会。

(一)展会发展历程

1.1992年,辽宁省船舶业主要企业和行业组织发起举办了第一届船舶展,并于1994年举办了第二届,1996年停办;

2.1998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共同主办第一届大连海事会,之后每两年举办一届;

3.2008年第六届大连海事会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展览面积突破2万平方米,展会由大连星海会展商务有限公司全面运作,并通过国外分区域代理模式,对国外参展进行全面控制。大连海事会开始真正进入国际化,确定了在国、内外海事展会中的地位。(目前逢双年10月下旬已经成为被国际海事界认可的大连海事会的时间)

(二)展会内容

1.展览内容:船舶制造、修理、设计,船舶配套产品,海洋工程,船舶工艺与装备,海洋技术与服务等;

2.参展构成国内主要船舶企业集团大多参加

交通系统有中国船级社、救助打捞局、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绝大多数参展

国外主要船舶配套产品通过厂家或代理商多数在展会中亮相,韩国、日本占据国外参展近四成份额

(三)展会活动

1.2008年之前,展会论坛活动主要以船舶技术交流和产品说明会为主。2008年展会上航运方面活动开始出现,国际海事中国年会同期举办,中国船东协会配合波罗的海航运工会(BIMCO)举办的航运大讲堂等。

2.目前,大连海事会举办形成以下会议活动内容

1)活动类:开幕式、招待晚宴、商务考察、新闻沙龙、商务配对

2)论坛会议类:

由主办方主办的国际海事论坛、海洋工程论坛、船舶融资论坛、船级社大会、贸易及投资洽谈会;

由合作各方及参展商举办的技术交流会、技术研讨会。

(四)组织形式

1.主办单位: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造船工业学会、大连市

人民政府。(船东协会、造船工程学会06年后参与主办);

2.承办单位:辽宁省经信委(船舶业主管部门)、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辽宁

省省航海学会(船东协会)、大连市贸促会(大连市展览主管部门)、辽宁省省造船工程学会、大连星海会展商务有限公司;

3.组委会:主承办各方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中国船级社、中国船舶报共同组成组

委会,组委会主席为大连市副市长曹爱华;

二、大连海事会总体规划

(一)展会定位

主题:国际海事展会、立足中国市场

目标:打造国际海事展会中国品牌(亚洲第二大海事展)

功能:市场拓展、技术交流、投资合作

(二)展会目标

1.力争2012年实现展览净面积突破1万平方米(总面积2.5万平方米)

国际参展比例达到30%

展商数量500家

专业观众达到1.5万人

2.力争2016年实现展览净面积突破1.4万平方米(总面积3.5万平米)

国际参展比例达到33%

展商数量700家

专业观众达到2万人

(三)展览内容

1.船舶及配套

2.海洋工程

3.海事技术

4.海事服务:以船舶融资及交易作为重点

5.港航物流:从产业链完善角度增加港口、航运作为参展内容

三、2012年大连海事会筹备情况

自2010年第七届展会期间就公布了2012年展会举办时间和地点,并于2011年6月份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开始启动展会各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国际参展情况

1.已与日本、韩国、德国、丹麦、荷兰、挪威等10多个国家建立合作关系,与6家机构建立区域大力关系;

2.初步确定韩国、挪威、丹麦、日本、德国等5各国家展团,其中韩、日展团为最大国外展团;

3.目前已经确定展位150个,预计本届展会国外参展企业将达到160家,展位将突破300个。

(二)国内参展情况

1.大型企业集团:中船重工继续支持展会,将是展会中最大企业展团,中船工业集团、长航、中远、中海正在沟通落实中;

2.主要船厂:除了几大集团船厂外,将争取国内主要民营船厂参展;

3.配套企业:目前已有近200家企业预定展位;

4.预计本国内参展企业将突破350家,展位突破700个。

(三)活动组织

1.大连海事会20年庆典活动

包括大连海事会20年庆典晚宴,20年纪念册发行,20年发展座谈会等

2.国际船级社大会

与中国船级社合作,邀请国际船级社成员全面参加,并组织船厂、船东参加,内容包括最新标准及各船级社业务工作报告会、交流晚宴、联谊活动等;

3.船舶融资论坛

包括船舶融资高峰论坛、船舶融资产品、案例、推介会,独立洽谈会等;

4.海洋工程论坛

包括海洋工程高峰论坛、海洋工程技术交流会等内容;

5.贸易/投资洽谈会

包括船厂配套对接会、中韩船舶业投资对接会、采购需求发布会等。

6.此外,还将于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合作大连国际海事论坛,与船东协会合作航运大讲堂等活动。

第三篇: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国际

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国际

航运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全面落实《“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助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目标,立足海事审判职能,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准确把握海事审判工作定位,增强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家战略的重要意义

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推进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对海事司法提出的更多需求和更高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勇当排头兵、敢为先行者,主动融入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推进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相匹配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努力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积极回应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对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现实需求 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所确定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目标,对照《“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各项任务,深入贯彻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出的“基本建成具有

29、加强航运金融保险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精心审理船舶融资租赁、船舶抵押和以船载货物、海运单证及保税仓单等为担保物的航运融资案件,审慎处理以航运金融衍生指数为履行参照的现实交易纠纷,大力支持航运金融创新和航运金融市场繁荣稳定。依法审理航运保险纠纷,加强对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和保险创新产品法律适用的研究,支持航运保险注册制改革,妥善解决涉航运再保险、航运离岸保险和船东互保等新类型纠纷,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航运保险中心。

10、加强涉及港航安全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妥善审理发生在上海港及附近海域、水域的船舶碰撞、触碰案件,依法追究危险航行行为和危险品运输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引导相关航运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平安法治环境。

11、加强船员劳动和劳务派遣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依法及时受理船员主张工资报酬、遣返费、社保费及在船期间伤亡损害赔偿的案件,强化必要的诉讼指导和司法援助,切实做好船舶被司法扣押后的船员权益保障工作,加大对国际外派船员和被迫滞留的外籍船员的司法救济力度,完善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相衔接的“四快”维权绿色通道,公正、及时、平等保护中外船员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上海船员劳务市场发展和船员服务基地建设。

12、加强涉邮轮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精准把握邮轮服务集客运、旅游、餐饮、住宿、娱乐于一体的经营特点,妥善处理邮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损害赔偿和违约纠纷,在充分维护邮轮旅客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裁判促进邮轮经营者改善、提高服务品质,引导邮轮旅客依法、理性主张权利,营造有利于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13、加强涉海涉水环境资源保护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妥善审理上海港及附近海域、水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案件,依法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加大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排放、泄漏油类、化学品或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民事制裁力度,推进涉及海洋资源、水资源的环境公益诉讼,构筑上海发展绿色航运的海事司法保护屏障。

14、加强海事行政案件审理工作

正确行使海事行政案件司法管辖权,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运用裁判和协调化解等方式,促进海事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加强对航运建设和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活动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对,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15、加强海事案件执行工作

创新海事案件的执行机制、途径和方法,充分运用集装箱流转记录、进出口货物通关记录、出口退税、无船承运保证金等财产查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处置,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能够及时有效的执行。加大对失信航运企业的信用惩戒力度,畅通执行与破产衔接程序,健全航运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航运市场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健全完善海事审判工作机制,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6局。

四、深化拓展海事审判服务保障功能,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助力支撑

23、发挥海事司法智库作用,服务航运中心建设科学决策 加强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研究,积极参与本市航运立法,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法治建设公约》成员单位作用,主动开展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有关的重大课题,为人大完善航运地方立法和政府推进航运发展提供有益的决策参考。

24、全面深化司法公开,营造公正透明法治营商环境

加快推进海事案件开庭审理的互联网直播全覆盖,适时选取典型案件,邀请国际知名航运组织在沪地区总部、外方当事人所属国驻沪领馆等人员旁听案件庭审,积极展示上海海事司法公正形象,保持和巩固在“中国海事司法透明指数”中的领先地位,不断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应有的海事司法公信力。

25、加强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对接政府职能转变需求

定期梳理总结海事海商纠纷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其规律特点,进一步做好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和海事司法建议书发送工作,积极在航运业界开展法制宣传,为航运市场主体提供风险警示和规范指引,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据。

26、广泛开展航运法治研讨活动,支持上海航运文化建设 加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事海商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等平台建设,深度参与“上海航运法治论坛”,创造条件承办或协办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海事法律学术交流活动,浓厚上海航运法治研讨氛围。深化与上海航海博物馆等单位的合作,促进航运法治文化传承发展。

27、积极与航运法律院校合作,培养航运法律后备人才

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优势,加强与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航运法律院校的合作,支持有经验的海事法官担任院校兼职导师,为培养航运法律后备人才提供实习锻炼平台,促进航运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在上海繁荣发展,夯实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人才基础。

五、加快推进海事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升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工作水平

28、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海事审判的质量效率,通过每一起海事司法案件的有效解决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发挥好自贸区“试验田”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积极探索海事法律制度、诉讼程序、审判方式和裁判规则创新,着力突破影响和制约海事审判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努力成为海事司法改革创新的先行者和海事司法公正的排头兵。

29、加快智慧海事法院建设

大力推进智慧海事法院(上海)实践基地建设,尽快达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要求,优先建设一批符合海事司法规律、能够向全国海事法院推广的数据信息系统,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为支撑,重点研发一批有利于加强海事审判执行工

第四篇:2018年广州国际海事展会Inmex China

www.teniu.cc 2018年广州国际海事展会Inmex China 展会介绍

展会时间:2018年12月05日 举办周期:两年一届

主办单位: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展会地址:中国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Guangzhou poly world trade expo pavilion 展会详情

当前,全球海事业机遇和挑战并存,因此更需要业界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巩固原有客户,发展新业务。INMEXChina2018是了解全球海事业最新产品、技术和服务的最佳渠道,也是业内专业人士面对面交流和开展业务的理想平台。参加INMEXChina2018,您将与来自中国及东南亚、欧洲、中东、南美等世界各地的船东、造修船、海洋石油、海洋工程、港口及海装、海警、港务、航道、打捞、救助、海洋科考、海洋渔业、水上客运等领域的企业决策者开展商贸洽谈及建立合作机会。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中国广州国际海事展如今已成为双数年份在亚洲地区举办的规模最大、人气最旺的海事会展,是国际海事界寻求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为中国及亚洲地区最重要的海事盛会之一,中国广州国际海事贸易展已成为双数年份中国及国际海事业引人注目的活动中心,展会对促进国内外航运、海洋石油、造修船、海洋工程及港口行业的交流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海内外广大业内人士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许。展会为参展商与专业采购客户深入合作构建专业的贸易和交流平台,展会前期及现场将通过多种途径为参展商进行宣传,欢迎尊贵的参展商参与其中。扩大贵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展品范围

主要展品:船舶设计和建造、船坞和修船厂、船舶营运和管理、船舶登记和检验、船舶修理机械与设备、疏浚设备、导航和通讯系统、轮机工程和船用设备、推进系统泵和阀、海洋工程、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软件、环境保护装备和设施、起重和升降设备、海上货运和物流、油漆和涂料、冷冻系统和冷藏系统、港口、码头设备和服务、港务局和码头作业公司、安全、救援和保护设备、海事出版、海洋环境和安全、船级社、船用燃料及润滑油、港口及码头、港口设施、船舶融资、保险和经纪公司、航运物资及船用材料、贸易协会及咨询服务

第五篇:反欺诈

反欺诈

一、超市欺诈的几种行为

(一)、利用假烟、假酒骗专柜的同类商品:

作案人一般2-3人,一个人假装顾客购买高档次烟酒并要求员工把所选购的烟酒放在柜台上或按他的要求用塑料袋包起,反正提出各种要求让员工离开,如无法下手,另一人就上前提出买某种商品支走员工,待现场无员工时,这伙人会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烟假酒进行调包,待员工转身时,他们又以钱不够或需要商量一下马上离开,有的甚至还交待员工暂不要动已选购好的商品,他们马上会回来,员工信以为真(因为商品放在柜台上原封不动),也许等下班对商品进行清理时才发现上当受骗。

(二)、扮成有钱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诈骗商品:

这些人穿着讲究,直接找超市工作人员要求购买大批商品,并要求工作人员将他们需求的商品搬至收银台外,有的承诺在收银台验完货后付款,有的则答应到单位后付款。待货搬到出口时,他们又以需要其他商品为由,想尽一切办法支走现场工作人员,等现场无人看守时,马上提上贵重商品溜之大吉(如:烟酒,化妆品,营养品)

(三)、利用买贵重商品付款时抽取现金:

这些人一般购买贵重商品(如珠宝,烟酒,因为这些商品涉及金额大),待付完款等收银员清点完准备放入收银柜时,又以现金不对为由要求重新清点,待收银员把钱交结他之后,他会当着收银员的面清点,趁机将一部分现金抽取,(一般人很难看出)数完之后又马上交给收银员,收银员也许认为时间很短,且顾客没有动用现金,就毫不防备地重新放入收银柜,这样作案人只花了一小部分钱买走了贵重商品。

二、各种欺诈的预防措施

(一)、欺诈事件有两个共同特点:

1.作案时一般为专柜的贵重商品

2.作案场所为单独收银的柜台

他们利用了超市工作人员极力想办法增加销售的善意想法,无防备地满足顾客提出的各种要求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作为店面领导和防损课,首先要加强对这些重点部分员工的培训,同时要对大量现金的交易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当然现场的员工要提高警惕按照以下方法预防。

(二)、预防欺诈的基本方法:

(1)、在对方没将现金付给你之前,不要将商品不加看管地放在柜台上或交给顾客。

(2)、在商品没入柜台前,不要接待另一顾客。除非现场还有员工协助。

(3)、不要一昧地满足顾客提出的要求,特别是这些要求有明显的支走你的意思。这时你可以通知同事给予帮助

(4)、当顾客不要商品退回时,你要打开商品进行检查,除非顾客没接触到商品。

(5)、当顾客要求重数现金时,你必需通知你的同事到场作证。现金拿回来时你必需要求他在场,放入现金柜之前重新清点一遍。

(6)、当你同时面对几个顾客,最好不要把贵重商品放在柜台上,放在柜台上后你必需高度警惕,不要受其他人干扰。

(7)、当接待的顾客当中携带有背包、塑料包裹时,要特别留意。

三、欺诈事件的处理

当发生欺诈事件后:

(1)、必需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事人要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及作案工具及经过。

(2)、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以便事后索赔。

(3)、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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