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备案[范文模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备案[范文模版]



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备案[范文模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7-21 15:43:38 作者: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网站 浏览:82

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自愿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可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的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 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参建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监督检查、信息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信用登记

第六条 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建单位机构注册信息、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参建单位取得的执业资格;

(三)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承揽业务设备配置情况;

(五)业绩情况;

(六)单位财务状况。

第七条 申请土地整治项目业务信用登记的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2.在广西具有满足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业务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3.具备以下二种情形之一:

(1)乙级以上(含乙级)土地规划、水利、农林等相关行业或专业工程设计资质;(2)具有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规划设计业绩。

4.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能独立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和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工作。专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未在其他承揽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业务的单位任职。

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包含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或相类似的业务。

2.在广西具有编制业务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3.具备以下二种情形之一:

(1)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路工程、土地规划等相关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2)具有从事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业绩。

4.具有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能独立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工程、矿山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工作。专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未在其他承揽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业务的单位任职。

5.在最近三年工程业绩中无不良记录。

(三)土地整治项目测绘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广西具有项目测绘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3.具备工程测量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

4.具有完成工程测绘项目的能力和数字化成图的能力。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四)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含乙级)招标代理资格。5.具备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6.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7.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五)土地整治项目监理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监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备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利、市政、公路、农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关行业工程监理资质。4.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六)土地整治项目施工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施工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备资质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各类专业承包企业。4.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愿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5.在最近三年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七)土地整治项目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相关营业范围。

2.在广西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项目结(决)算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具有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审价)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或者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4.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执业记录。第八条 申请信用登记的材料及要求:

(一)信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施工单位还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代理单位还需提交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2寸正面彩色照片4张;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以及2寸正面彩色照片4张;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学历、执业资格、职称凭证。

(四)单位拟投入土地整治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二)。随表提供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招标代理单位还需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监理单位还需提供监理工程师资质证,施工单位还需提供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审计单位还需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五)主要办公设备和技术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三)。

(六)在广西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申请单位主要工作业绩。

(八)申请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

(九)申报材料中所涉及证书、证件、业绩只需提交复印件,原件由申报单位保管,信用登记管理单位核对原件后退还。

(十)申报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其中文字材料提交word文档格式,扫描文件或图片提交JPG格式。

(十一)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同一单位申报不同业务的,需按要求分别报送申报材料。

第九条 所有申请信用登记的有关单位必须对其提供的信用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供不实信用材料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信用登记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十条 信用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登记申请,将信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认证考察,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予以登记,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登记信息。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参建单位信用登记、信息变更等。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合法效力。

(二)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信用登记的。

(三)既往业务中有不良记录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已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信息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均纳入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息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已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卡》。

第十四条 申请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登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

(四)已进行信用登记的主要技术人员有调整的。

第十五条 信用登记参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信用登记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未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已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的,一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畴,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登记资格,并向全区通报。

(一)在信用登记期间有不良记录或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的。

(三)信用登记有效期满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或信用信息未及时变更,限期仍未补办登记手续的。

(四)信用评价连续二年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被取消信用登记资格的参建单位,三年内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重新登记信用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网址:http://longzhou.gxdlr.gov.cn/detail.aspx?id=89

第二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探索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中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挂钩试点成效;

(二)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自愿申报,优先选择“先垦后用”方式开展挂钩试点;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六)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注重社会公众参与。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

试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挂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挂钩试点工作。

试点县人民政府为挂钩试点工作的责任机构。试点县政府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区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申报、项目区拆旧和建新安置方案的落实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最低控制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六条 挂钩试点地区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七条 项目区要在试点县行政辖区内设置。试点县辖区内可分若干个项目区,单个项目区规模应适度,以确保挂钩周转指标到期归还;项目区要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尽可能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应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总面积,鼓励通过对建新地块表土进行剥离,用于拆旧地块复垦,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复垦新增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 为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区范围,试点市、县应组织调查辖区内拆旧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和城乡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分析不能简单地套用人均用地指标法。

拆旧地块调查范围主要是合法取得的并已纳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范围的建设用地,包括:

(一)废弃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

(二)废弃的砖瓦窑用地;

(三)不符合区域产业布局的国有或集体工矿用地;

(四)居住条件差、房屋空置率高的农村居民点用地;

(五)其它可用于复垦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试点县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分析建设用地复垦条件、潜力和预测城乡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确定辖区内建新拆旧总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做好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避免二次拆迁。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地块中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的面积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背景

1、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内自然社会经济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状况、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情况等;

3、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的条件、潜力和可行性分析;

4、项目区建新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情况,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情况。

(二)项目区拆旧建新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和归还方案:

1、拆旧方案。落实拆旧地块,确定拆旧地块复垦的规模、范围、时序,复垦耕地标准及工程规划设计。

2、建新方案。建新地块选址、规模确定的理由,落实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建新安置地块的建设要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理念;建新留用地块要明确主要用途、规模;建新地块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提出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及分使用和归还计划。

(三)规划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1、拆旧地块搬迁安置方案;

2、拆旧地块和建新安置地块资金预算平衡方案;

3、拆旧地块和建新安置地块工程实施方案。

4、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四)附件

1、附图。1:1万或更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1:1万或更大比例尺项目区实施规划(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及项目区总体布局图。

2、相关材料。项目区建新地块选点布局听证、论证材料;试点县政府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项目区拆旧地块遥感影像资料等。

3、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挂钩试点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编制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县政府要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挂钩试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政府的申请。

(二)挂钩试点项目区呈报表。

(三)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由县政府负责制定,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四)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申请。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试点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别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以行政区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实行单列统计与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

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计划予以落实,并按将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指标归还计划对试点市、县项目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定归还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从整体审批实施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供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挂钩试点市、县在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建新安置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和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土地权益人、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严禁违背土地权益人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有关权益人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给予妥善补偿和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工作实行动态监管,按季度将试点进展情况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要组织验收,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挂钩试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初验;初验合格的,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意见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一)验收依据

1、挂钩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区实施规划有修改的,还需依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二)项目区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项目区验收应提交验收请示、项目区验收报告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意见等。

1、项目区验收报告。

主要内容:试点工作概况;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地块复垦情况;新增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地块使用及建新留用地块供地和使用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情况;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2、试点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图件影像资料

项目区批准文件、项目区实施规划、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和相关影像资料;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项目区拆旧地块实施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有关材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指有安置房建设的需提交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材料;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区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档案管理,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该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十二条 试点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级政府申请挂钩试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布部门: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16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

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

2.1项目验收依据

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

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

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

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

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

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2.2项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完成情况,以及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图件、表格和影像资料等。具体可分为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及他项成果四个部分。

2.2.1项目工程成果主要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

2.2.1.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包括新增耕地面积、耕作田块方向、长度、宽度、田面平整度、田土坎稳固性等,以及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等土壤基本理化性状指标。

2.2.1.2农田水利工程包括规划设计水利工程防洪、排涝(淹)工程等级标准、工程质量情况、灌溉保证率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

2.2.1.3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配套、路面级别、宽度、路面结构情况等。

2.2.1.4其它工程主要指生态防护工程和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工程,包括林带和草被布局、结构、方向、宽度及树、树(草)种选择和生长情况,建、构筑物工程质量等。

2.2.1.5新增耕地等级评定通过对项目新增耕地质量和相关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及其对农业生产的保障程度,按照省农用地等级序列标准评定新增耕地等级。

2.2.2文字成果文字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情况等的相关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决(结)算报告》、《土地权属情况报告》、《项目维护管理情况》等在本办法中所要求提交的各项文字成果。

2.2.3图表成果图表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所必须的各项图件、表格。主要包括:《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图表。

2.2.4他项成果他项成果是指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各项技术准备和记录资料,实施后的技术鉴定(监理)资料和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规划设计变更及批复、项目监理日志和报告、相关部门技术鉴定结论、项目实施前(中、后)土地利用影像等资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开展情况。他项成果验收还应包括对项目档案管理的验收。

3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并邀请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设施进行质量技术鉴定、检查,并按有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提供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自检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如下:(1)提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验收申请;(2)资料移交验收机关将验收申请及资料移交给技术评定单位;(3)交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向技术评定单位交纳项目技术评定费(收取标准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4)资料审查技术评定单位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进行检查;(5)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达到合格标准的,技术评定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项目区对工程成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进行分析;(6)提交报告技术评定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项目技术评定报告;(7)结果确认经技术评定,项目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四项成果均达到合格标准的,验收机关组织对项目技术评定报告、评定程序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合格的发放验收合格证。经技术评定,四项成果中任一项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由验收机关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

4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验收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可分为验收主件材料和验收附件材料两部分。

4.1验收主件材料验收主件材料是指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的,用于说明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及图表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一);(2)《项目竣工报告》(要求详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人数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项目竣工图和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的测制标准依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项目区位置图可采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小比例尺行政区划图标注。(8)表格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表二);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三);表一、二、三格式详见附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测绘成果检验报告。

4.2验收附件材料验收附件材料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用于说明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土壤质量、土地权属、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以及实施过程中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6)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B.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登记台帐表;(7)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8)项目所在县土地开发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9)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2)项目预算文本、表格;(3)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4)项目招投标资料;(5)项目施工合同;以上材料中的《项目竣工报告》、《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项目竣工图》以及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和项目预算文本、表格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其中,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部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

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的方法和标准

5.1技术评定方法项目技术评定对文字成果、图表成果等进行室内检查评分,对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采取现场样方抽检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评分标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执行。《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制定。

5.2技术评定标准

5.2.1样方抽取标准进行技术评定现场踏勘时需对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林木成活率以及项目工程数量等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检测;具体抽样数量如下:(1)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平整度按项目区面积小于200亩的,每5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200—500亩的,每1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500——1000亩的,每2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大于1000亩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但抽取的格田数量不得少于5块。(2)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测试样点的数量和采样位置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3)线性工程长度在竣工图上100%量测;宽度和深度(高度)每条线性工程均要量测。5.2.2综合评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考核评分,项目成果分文字成果、工程成果、图表成果、他项成果四项。项目技术评定评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由技术评定单位报验收机关组织进行结果确认(其中,评分80-89分为合格工程,90-94分为良好工程,95分以上的为优秀工程)。项目技术评定不到80分的,不能组织进行结果确认。通过结果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该按验收组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项目技术评定不合格或结果未被验收机关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技术评定单位组成复核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重新提交进行结果确认。

5.2.2.1文字成果技术标准文字成果技术评定主要是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编写。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节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材料之间是否逻辑关系清晰。文字成果总分为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2.2.2项目工程成果技术评定标准 项目工程成果验收主要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所要求的数量、质量、等级进行施工及其完成情况。项目工程成果总分为60分,总分低于50分为不合格。项目工程按本办法第2.2.1款要求分为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四项工程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分项工程是否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予以完成。各分项工程所占分值按其投资比例进行确定,分项工程评分分值低于其所占分值的80%,则该项工程为不合格。

5.2.2.3图表成果技术评定标准图表成果主要检查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包括面积量算统计表)。图件成果主要检查竣工图是否按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进行测制,是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要求图面配置合理,整饰美观大方,各要素、文字及数字注记清晰,线条光滑均匀、线条规格、符号和着色符合规范要求。表格填写规范,数据准确,表格间数据逻辑关系清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必须真实有效。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必须符合《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效支出范围。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单位成本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相当,支出范围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图表成果总分20分,低于16分为不合格。

5.2.2.4他项成果技术评定标准项目他项成果主要检查: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各项技术档案及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准确性,项目权属管理和后续管护情况,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他项成果总分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3项目整改项目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应对项目技术评定及结果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技术评定单位认为整改情况达到验收要求后报请验收机关予以确认。

6附则

6.1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数量、基础数据、结(决)算等相关报告、图件、表格时弄虚作假的单位、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6.2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附表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项目类型 开发:整理:复垦:综合: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设计批准文号(或备案项目号)立项时土地利用状况 旱地:水田:其他:项目区土地规划用途 旱地:水田:其他:竣工后土地现状 旱地:水田:其他:新增耕地面积 旱地 水田:其他:土地权属说明 权属现状 权属调整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年 月 日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年 月 日 附表

项 目 预算数(万元)实际数(万元)备注

一、资金来源

1、中央投资

2、地方投资

3、其他投资

二、资金使用

1、前期工作费 a.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 b.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c.项目施工设计 d.土地整理前清查费用 e.工程监理费 f.其他

2、项目工程费 a.土地平整 b.农田水利 c.田间道路配套 d.其他工程 e.设备购置 f.拆迁费 g.其他

3、竣工验收费 a.竣工验收与决算 b.项目决算审计 c.土地重估与登记 d.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 e.其他

4、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a.管理费 b.不可预见费 附表3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单位:公顷地类 开发整理前面积 土地开发整理后结构变化 前后减少面积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未利用土地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未利用土地 开发整理后面积 前后增加面积 净增减面积

第四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规范土地置换行为,省国土资源厅修订了《土地置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土地置换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置换行为,增强土地有效供给,引导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第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用于置换:

(一)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废弃砖瓦窑用地或者村庄废弃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四条 下列土地不能用于置换:

(一)农村打谷场等农用地;

(二)1997年后因违法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

(三)村边坑塘等未利用地。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但尚未使用(以下简称已批未用)的城市、村庄或者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者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已批未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置换,只能用于原批准用途。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一般农田进行置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先作调整。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因土地置换调整规划的,必须单独组卷进行,土地置换卷与规划调整卷在用地范围上必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 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

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的复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和验收。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进行。

第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复垦立项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下列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材料(含电子文档):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

(二)建设用地复垦方案;

(三)拟复垦区标准土地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

(四)拟复垦区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拟复垦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六)原建设用地权属材料;

(七)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八)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按规定经过会审同意后,下发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复垦。

第十三条 复垦完成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申请,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补充耕地验收规程》,组织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文件。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已批未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与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回协议。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使用农用地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进行土地置换,应当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连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一起,逐级报国土资源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其中,扩权县(市)可以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政府审批。

除置换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工业项目按项目报批外,申请土地置换应当分批次报批。

第十八条 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建设用地置换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的材料,除按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分批次或者单独选址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所需报送材料外,还包括以下材料:

(一)市、县政府关于土地置换的请示(主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废弃砖瓦窑用地、村庄废弃建设用地复垦验收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四)已批未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回协议;

(五)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六)因土地置换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有关市、县应当向省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高限执行。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会审,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第二十一条 土地置换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用地定额、地价标准等规定供地。第二十二条 土地置换完成后,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和地类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30日起施行。2005年9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土地置换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05〕16号)和2005年12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23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审批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探矿权变更矿种所需材料要求列举如下: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3.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的面积、有效期和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内容。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所有探矿权上述内容,并有分项数和合计数),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探矿权人存款资金证明,证明日期在受理日前30日内,原件1份;

5.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1份(合同签订日期在受理日前90日内,申请人同时作为勘查单位的不需提供合同),原件1份;

6.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份;

7.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含附图),原件各1份;

8.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有效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变更勘查主矿种属高风险变低风险,或原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的低风险矿种,现申请改变为其他低风险矿种的,还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和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复印件各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份;

12.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1/1045436.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