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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费 散装费(合集五篇)

新材费 散装费(合集五篇)



第一篇:新材费 散装费

· 福建省财政厅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闽财综[2004]48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

闽财综[2004]48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

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委)、建设局、新材办: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及逐步限制粘土制品的生产与使用,加快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居住环境和节能建筑的目的,促进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与升级换代,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文件,我省原“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资金”规范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新墙材基金),新墙材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我省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建筑材料管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的非粘土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目录管理(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征收单位

(一)新墙材基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机构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机构或独立编制的。

(二)县(市、区)尚未设立新材管理机构的,其新墙材基金由所在设区市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委托建设、规划、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必须报省级新材管理机构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成立新材管理机构或未经委托的其他部门均无权征收新墙材基金。第六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新墙材基金。

第七条 征收标准

(一)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或施工图纸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及时足额预缴纳新墙材基金。

(二)其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以实际砌筑折为用砖量,每标块砖预缴纳0.12元新墙材基金。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墙材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八条 征收办法

(一)新墙材基金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分级征收。

1、省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1)省级计划、建设、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

(2)跨设区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除由各设区市自筹资金、自行管理的项目外);

(3)省直部门、省属单位和省级资金投资控股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设区市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1)设区市计划、建设、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

(2)跨县(市、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除由县、市、区自筹资金、自行管理的项目外);

(3)市直部门、市属单位和市级资金投资控股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3、除省、设区市负责征收外的建筑工程项目,均由县(市、区)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二)新墙材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建筑工程概算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预缴纳新墙材基金。

第九条 结算要求

(一)建筑工程项目在主体土建工程竣工之日起30天内,建设单位必须向新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5),并填报新墙材基金结算审批表,向新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新墙材基金结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材管理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派员核实或验收的,视作同意申报情况。

(二)办理结算新墙材基金应提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证明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预算书、设计图纸及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详见附件3);

2、新墙材基金预缴款原始凭证;

3、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

4、企业已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5、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详见附件4)。

(三)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实际使用量结算所缴纳的新墙材基金。

未列入国家或省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的设区市、县(市、区),凡使用空心粘土制品作墙体材料的,按使用量50%的比例结算所缴纳的新墙材基金。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不予结算所缴纳的新墙材基金。已列入国家或省限时禁用实心粘土砖的设区市、县(市、区),凡使用粘土制品作墙体材料的,不予结算所缴纳的新墙材基金。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详见附件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结算新墙材基金:

1、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没有产品标准的;

2、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

3、所采用的墙体材料及其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的,新型墙材产品未备案的;

4、使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用墙体材料产品的;

5、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6、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自行内外墙体批灰粉刷后,才向新材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核定或验收申请的;

7、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第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墙材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新墙材基金的缴纳。

第十一条 缴库和退库办法

(一)各地新墙材基金征收工作必须纳入当地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立窗口负责征收工作。从收文之日起,各级新材管理机构或委托代征单位收取新墙材基金时,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缴款单位持新材管理机构或代征单位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新墙材基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凭收款银行的回执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由各级新材管理机构或委托代征单位开具。各级新材管理机构财务人员每月应与当地行政(政务)服务中心对帐一次,做到帐帐、帐表相符。

(二)各级新材管理机构或委托代征单位(含行政、政务服务中心),在办理新墙材基金入库时,应按收取新墙材基金总额填写二份“一般缴款书”,其中一份按规定20%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一份按规定80%部分就地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省级新材管理机构收取的新墙材基金全额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缴入省级国库的,收款单位栏“财政机关”填写“福建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缴入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基金科目填写。

缴入国库的新墙材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墙材基金收缴和入库。

(三)凡经结算需要退还预缴的新墙材基金,由建设单位申请填具《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申请书》,经新材管理机构核定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1996]079号文)和《关于省级预算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预[1998]012号)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新墙材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新墙材基金情况应列入审计部门和项目审查部门的审查内容。设区市、县(市、区)审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墙材基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专款专用,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三)和

(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墙材基金支出总额的90%。

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五条 新墙材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新材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各级新材管理机构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新墙材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七条 新墙材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新材管理机构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墙材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同级新材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新材管理机构备案。

各级新材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单设帐户,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帐目,独立核算,严格管理,财务收支报表每季度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新材管理部门和省新材管理机构各一份。报表应在每季度后十五日内报出,若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收支报表的,视为财务人员工作失职,应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加强有关票据、凭证、表格的使用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新墙材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要求的非粘土新墙材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拨付凭证和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由新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新材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纳入新墙材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墙材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墙材基金用于科研开发项目的,应在认真调研基础上,由承担单位提出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报省新材管理机构备案。需申请省新墙材基金的省级项目,由各级新材管理机构并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至省新材管理机构,省新材管理机构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墙材基金年度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要与新材管理机构签定《福建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省新材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或推广应用单位申报省新墙材基金贴息和补贴的,应由各级新材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申报,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审批。项目按省、设区市、县(市、区)属地或隶属管辖范围,两级新材管理机构各50%标准安排贴补资金,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新建或改造竣工后,应向新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新墙材基金使用情况报告。新材管理机构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新墙材基金挪作他用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收回。并且今后不得再给其安排新墙材基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新材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督促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墙材基金,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墙材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新墙材基金的;

(二)建设单位拒绝、隐瞒缴纳新墙材基金的;

(三)建设单位虚报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设计建筑面积计算应预缴纳新墙材基金的,或隐瞒不报因修改设计图纸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的;

(五)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建筑工程开工前申报的;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新墙材基金,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材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97]5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征收资格。

(一)不履行新墙材基金收缴职责,不按本《实施细则》征收新墙材基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将新墙材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三)截留、坐收、坐支、挤占、挪用新墙材基金的;

(四)不按本《实施细则》要求使用新墙材基金的;

(五)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解缴入库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新材管理部门、新材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缴入国库和收支管理等方面稽查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规定)的通知》(闽财综[2002]110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

3、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

4、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

5、关于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文件

闽财综 [2004]48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 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委)、建设局、新材办: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细则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抄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直有关部门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及逐步限制粘土制品的生产与使用,加快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居住环境和节能建筑的目的,促进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与升级换代,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文件,我省原“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资金规范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新墙材基金),新墙材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我省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建筑材料管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的非粘土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目录管理(我省新型墙休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征收单位

(一)新墙材基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机构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机构或独立编制的。

(二)县(市、区)尚未设立新材管理机构的,其新墙材基金由所在设区市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委托建设、规划、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必须报省级新材管理机构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成立新材管理机构或未经委托的其他部门均无权征收新墙材基金。

第六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新墙材基金。

第七条 征收标准

(一)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或施工图纸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及时足额预缴纳新墙材基金。

(二)其它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以实际砌筑折为用砖量,每标块砖预缴纳0.12元新墙材基金。

(三)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墙材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八条 征收办法

(一)新墙材基金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分级征收。

1、省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1)省级计划、建设、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

(2)跨设区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除由各设区市自筹资金、自行管理的项目外);

(3)省直部门、省属单位和省级资金投资控股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2、设区市新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1)设区市计划、建设、经济行政王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

(2)跨县(市、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除由县、市、区自筹资金、自行管理的项目外);

(3)市直部门、市属单位和市级资金投资控股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3、除省、设区市负责征收外的建筑工程项目,均由县(市、区)新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二)新墙材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建筑工程概算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预缴纳新墙材基金。

第九条 结算要求

(一)建筑工程项目在主体土建工程竣工之日起30天内,建设单位必须向新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5),并填报新墙材基金结算

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2001-12-3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漳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漳政[2001]综210号

发布日期:2001-12-3 执行日期:2001-1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经济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已经十一月二十六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能源、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水泥生产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

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含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直接通过专用器具从出厂、运输、储存到使用的水泥。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第四条 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贯彻“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

第五条 漳州市建设局是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并把发展散装水泥列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列入编制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散装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法规、规章、政策和专项管理制度,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具体

组织实施。

(三)依照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应用的管理监督、宣传教育、专业培训、信息统计、经验交流等工作;组织开发和推广应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

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提供服务。

(六)负责审查散装水泥基建、技改项目。

第七条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粉磨站,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其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方案,须经市散装办审核并提出意见,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达到以上规定,市散装办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公告、依法监管”。我市建设工程和水泥制品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均须使用《漳州市水泥产品统一公告目录》公告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水泥。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0吨以上的,其地下基础和主体结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且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房地产、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水泥使

用总量的80%以上。

漳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根据市区规划建设情况分阶段分布确定;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城区具体情况,在2002年底前规定一定范围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天前,按有关规定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发展的方针,实行有序的市场竞争,禁止价格垄断。

第九条 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按规定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必须明确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

凝土的条款。

按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有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条款。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散装办及时、准确地

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头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辆通行手续时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

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从行车便利。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面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为管理。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的,应按规定向市散装办缴纳2元/吨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绵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散装办缴纳3元/吨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各级散装办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依法、核实袋装水

泥生产量和使用量。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面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按规定返还给缴纳专面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信息、奖励费用。

(六)散装办的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

(七)代征业务费开支。

(八)经批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

(九)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按有关政策的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做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布执行。

审计、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同级散装办给予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不予办理《漳州市水泥产品统一公告》。

(二)未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每吨以10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收取的滞纳金全部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

1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拒报、瞒报统计数字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办移送统计部

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或者私自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政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

第二篇:会展费

协议书

会展服务协议

甲方(主办方):_

乙方(承办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本次会展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供甲乙双方遵守执行。

一、项目内容

甲方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举行_______会展,乙方负责承办与此次会展相关的服务事宜。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需提供设备安装地点及配合乙方顺利进入场地并顺利展开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乙方进入的工作场地的出入相关证件,工作时间、程序的安排等)。

甲方应保证按时支付会展服务合同款项。

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入现场布置安排,负责完成会展期间的相关物品的采购、会展期间的服务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现场实际效果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乙方有依据会展服务协议取得服务费用的权利。

三、服务价款及结算方式

1.会展服务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2.结算方式:

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会展服务。甲方应当于上述会展服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所有会展服务费用,乙方应开具相应发票给甲方。

四、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认可自款项结清的同时,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第三篇:慰问费

慰 问 费

_____同志(在职、退休)因___________按企业 有关规定发给慰问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主管领导: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 经办人:____

慰 问 费

_____同志(在职、退休)因___________按企业 有关规定发给慰问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主管领导: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 经办人:____

慰 问 费

_____同志(在职、退休)因___________按企业 有关规定发给慰问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

主管领导: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 经办人:_________年__月__日

第四篇:防暑降温费

关于防暑降温费发放的通知

各分公司及项目部: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公司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200元中包含防暑降温药品费用。各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高温津贴分两次发放(6月、7月一次,8月、9月一次)。

各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

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做好防暑降温费工作,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铁十局集团第十工程有限公司安质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费减

费用减缓请求 适用情形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专利局提出减缓请求-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一个个人,且年收入低于25000元,可减缓专利费用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一个单位、多个个人或者一个以上个人和一个单位,单位经济困难,个人年收入低于25000元,可减缓专利费用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能减缓专利费用 办理手续的人

-申请人、代理机构、代表人 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需要提交证明文件

单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时,应当附具证明文件 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

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可以是区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费用

-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费用减缓请求书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表格下载栏进行相应的下载,若上述内容仍有疑问请继续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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