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 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已于2007年5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签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办理船舶签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
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应当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船舶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第三章 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一条 船舶签证簿是办理船舶签证的专用文书,是记载船舶办理签证情况的证明文件,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注。
船舶签证簿的格式、内容和船舶签证印章的样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船舶签证簿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核发、换发、补发。
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
船舶签证簿遗失、灭失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最近一次经海事管理机构签证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复印件。
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应当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
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换发、补发船舶签证簿,应当将船舶概况填写在船舶签证簿内,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换发的,应当将换发情况书面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应当在申请时交验相应证书。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信息,并签署记载人的海事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五条 船舶签证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者擅自涂改。使用完毕后,应当在船保存两年。
船舶报废、灭失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时,船舶应当将船舶签证簿交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注销。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签证簿。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签证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二十八条 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发现船舶不再满足办理定期船舶签证条件的,应当要求船舶按照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并通知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船舶的定期船舶签证。
第三十条 发现船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船舶签证,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撤销的原因、日期,加盖印章;已经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知下一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违反船舶签证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诚信船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为安全诚信的船舶:
(一)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二)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2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者附加审核;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未受到海事行政处罚;
(五)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有关办理船舶签证所需的船舶、船员管理等基础数据平台,方便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办理签证和进出港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交通部对高速客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签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专题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交通部海事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2007年5月31日,交通部颁布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以下简称《07规则》)。《07规则》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3号,以下简称《93规则》)亦于同日废止。为了保障《07规则》的顺利施行,做好《93规则》与《07规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现确定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为《07规则》施行过渡期,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舶进出港报告
(一)航次签证船舶在进港前可以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船舶,其进港签证可以和出港签证同时办理。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一),具备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也可以接受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进行的报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站点公示可以接收的报告方式。
(二)短期定期船舶签证船舶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情况,报告可以采用按照航次报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按照一定的期间集中报告的方式。集中报告方式分列表报告和汇总报告两种。采用列表方式报告时,船舶在规定的时间将前一阶段船舶进出港情况,按照航次填写列表式船舶报告单(格式见附件二)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采用汇总方式报告时,船舶在规定的时间将前一阶段各航次船舶进出港情况汇总形成总的航次数、总的船舶进出港情况,填写汇总式船舶报告单(格式见附件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在批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时,应视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告知船舶报告的方式以及报告时间,并向船舶提供相应格式的报告单。
(三)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情况。具体的报告方式和报告要求由部海事局另行规定。
二、关于需要办理船舶签证的情形
(一)《07规则》第五条已经规定了需要办理签证的各种情形,考虑到方便船舶,各单位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按照《07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签证的船舶,由于装卸同一航次客货作业需要在同一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邻近码头、泊位、锚地之间移泊时,可以不再另行办理船舶签证。各海事管理机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有特别规定的,要做好有关的公告和宣传工作。
(二)船舶办理船舶签证后下一港发生变更尚未出港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签证;已经出港的,应当到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证。难以到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证的,抵达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后应提出正当理由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的证据。
(三)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航行时,应当按照《07规则》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手续。航行港澳航线船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不再要求同时办理船舶签证手续。
三、关于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一)《07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水域”可以是自然条件固定水域,也可以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在固定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由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定期签证。为了稳步推进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施行,目前在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以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辖区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待条件成熟后,部海事局再行通知扩大可以施行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固定水域范围。各单位要向船公司、船舶、船员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适用于在两个海事管理机构之间从事定线航行、作业的船舶。船舶航线涉及多个海事管理机构时,可以按照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船舶办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也可以同时办理在同一期间、不同航线的多个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三)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由有受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有批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实行审核、审批两级审批制。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具体的批准程序见附件四。
四、关于定期签证
目前定期签证施行的条件尚不具备,定期签证申请暂不受理。有关签证的规定部海事局将另行制订并公布。
五、关于船舶签证簿使用和管理
新版船舶签证簿启用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07规则》要求核发新版船舶签证簿,停止核发旧版船舶签证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船舶在2008年7月1日前必须换取新版船舶签证簿。换取新版船舶签证簿时,对未使用完毕的旧版船舶签证簿予以注销,同时在旧版船舶签证簿第一页注明“已换发新版船舶签证簿”。未换新版船舶签证簿的船舶在施行过渡期内可以使用旧版船舶签证簿申请船舶签证,施行过渡期结束后必须使用新版船舶签证簿申请船舶签证。
六、关于船舶签证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应当按照《07规则》规定开展船舶签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结合现场监督、船舶安全检查等方式进行。实施船舶签证监督检查时应当做好有关的监督检查记录。
(二)按照《07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时,通报的方式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通报时应当确认是否通报成功并做好通报记录。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关台帐,对收到的通报事项予以记载,并保存有关通报材料。
(三)在《07规则》施行过渡期内,海事管理机构对因不清楚或错误理解《07规则》条款造成违章的船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加强教育。
七、关于船舶签证使用的有关印章
按照《07规则》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时,沿用目前使用的船舶签证专用章、校核章、注销章、船舶签证簿核发专用章(各类印章规格见附件五),接受船舶报告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八、在《07规则》施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要做好总结和报告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本站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 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二)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三)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
(四)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
(五)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 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 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 内河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指导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沿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在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检查外国籍船舶,但无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权利;
(四)指导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指导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指导A、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员需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三)见习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50艘次;
(四)掌握相应类别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的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六条 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三)具有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一年以上,或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年半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二副、二管轮以上资历,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艘次;
(四)掌握相应类别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七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港口国监督专业基础培训;
(三)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或相当水平(由海事局组织专家考核);
(四)具有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两年以上,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四年以上,从事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一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20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甲类大副、大管轮以上资历,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四个月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20艘次;
(五)熟练掌握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八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四年以上
(二)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200艘次;
(三)具有独立解决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熟练水平;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人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或授权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合格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核发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二十条 考试的科目为:相关类别及适任范围内的(一)理论考试
1.船舶、船员所适用的法规、规范;
2.海事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务
4.专业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港口国监督检查员适用)。
(二)实操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参加经各级海事机构认可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除理论考试要求,只进行实操考核。
第二十二条 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二十三条 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选拔评估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指导下,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第二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分为:
(一)各类别、等级的基础培训;
(二)专项培训;和
(三)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拟定培训大纲,PSC分委会负责培训大纲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报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按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实施。
第三十条 申报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由各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拟订的知识更新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专家研讨会,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课题进行研究。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辖区内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考核和证书的保持
第三十三条 按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组织对本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对高级和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抽查各单位考核结果。各海事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次检查船舶时须认真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检查完成后将《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与《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并收存,每年年底汇总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总结报告》。第三十五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考核的各级海事局有权对其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出现过错,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视情况对持证人员作出警告、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应完成一定艘次的检查工作量。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等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量指标。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人员,视为己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对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海事局,上级海事局可适当减少其船舶安全检查证书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条 船舶安全检查员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其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证人员返回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岗位,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回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海事机构应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保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气、海洋工程等专业。
(二)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大型客船系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l: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考试大纲范围法律、规定、规范部分:
第一条 公共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港口国监督检查部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及其议定书、修正案和相关技术规则
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SMCode)
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66)
四《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STCW95)
五《73/78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78)
六《1966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69)
七《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公约》(COLREG72)
八《国际劳工组织147号公约》(1L0147)
九《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规则》(1BC Code)
十《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规则》(1GC Code)
十一《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Code)
十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十三《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手册》(Tokyo MOU PSCManual)
十四国际海事组织19届大会第787号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A.787(19))及其修正案
十五国际海事组织其它有关决议、规则等
第三条 国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部分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国际部分
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四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四条 中国沿海航行船舶安全检查部分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非国际部分
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20米以下沿海船舶检验暂行规定》(1996)
四《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
五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内河航行船舶安全检查部分
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999)
二《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船长5—10米内河钢船舶检验规定》(1997)
四《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
五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基础部分:
第一条 船舶工程
第二条 船舶驾驶方面,包括船舶操纵、货物系固等。
第三条 船舶轮机、船舶电气第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专业英语部分:有关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轮机、海事行政管理等方面专业英语。附件2: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学要求:
第一条 针对学员的情况,讲解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
第二条 完成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的项目、标准;
第三条 教学应理论联系实际,讲解检查重点和经验;
第四条 足够的实习,以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教师应与学员进行业务交流;
第六条 教师应布置学员一定量的作业;
第七条 教学结束后,学员要对教师做出“教学情况评估”。
附件3: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基本资料
二检查的项目及状况
三查出的缺陷及处理意见
四检查结论及其他检查过程中需记录的情况
附件4:船舶安全检查员总结报告
(一)检查船舶艘次,禁止船舶离港艘次
(二)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情况
(三)个人船舶安检业务工作总结
附件5: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表(略备注:1.被推荐人工作经历包括安检简历、学习和培训情况,可另附总结材料。
第四篇:项目施工及工程量签证管理规1
项目施工及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施工合同履行职责。
二、工程技术管理实施项目施工管理。设立若干项目施工管理组。每个项目施工管理组由2~3人组成,直接行使项目施工管理。
三、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质量自检和报验,未经监理验收签认,不得擅自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四、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落实到班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报监理和业主。
五、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不同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指挥长办公会批准同意。
七、对施工单位任何形式的转包给予处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
八、加强监督力度,对施工单位由于管理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出现问题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在合同中明确:监理、业主代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的施工单位经研究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额度由监理、工程部提出,由指挥部办公会议决定。
九、严格按程序加强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变更程序
1、工程变更通知统一使用工程部印制的表格。
2、因技术原因进行工程变更,报指挥长、总工同意后,由设计院发出变更通知。
3、因使用功能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指挥长批准后,由现场代表根据批件填写工程变更单,详细说明原因和部位,报总工同意后按规定备案签发。
4、工程变更不得后补,特殊情况下,征得指挥长同意,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天内按规定补办好正式变更手续。
5、未经工程部同意,设计院所出变更通知不得转发监理公司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擅自让设计院出具的变更通知,工程部不予认可,并在决算中剔除。
6、有效的变更通知应有总工签字、工程部公章和登记编号章,未经同意或后补的变更通知无效。审核人员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时发现无效变更项目内容可以不计算。
7、工程变更通知转发后,现场代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
(二)工程签证程序
1、凡图纸设计中明确做法的项目工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签证。涉及变更施工内容和用材的,一律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
2、确需发生的零星签证,现场代表一次签证额不得超过20个工日(600元)。确属无法计算量且人工数较大的,一次签证不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由工程部主任签发;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及累计签证费用超过6000元时,签证均需指挥长同意才能签发。
3、涉及工程量变化的签证,由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实地查看后,由工程部主任签发。
4、签证单用统一表格,一式四份,原件交档案员登记备案,监理、施工企业、审核人员人手一份,签证单必须由有关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工程部章,否则无效。无效的签证费用不得进入工程造价。签证单位详细注明签证原因和人工数量,不得后补。档案员负责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签证,不予登记并报指挥长,通知审核人员并转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
十、做好文明施工、保护工地环境及施工成品、争创文明工地等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协调施工单位之间及工种之间的配合工作。
十二、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及时将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
第五篇: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
405.《MARPOL 73/78公约》通过那三个途径对船舶进行监管?
(1)船旗国(2)港口国(3)沿海国 458.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是什么公约?《ISM规则》的中文名称是什么?目标?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中文全称是《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目标是表征还是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
460.根据安全管理体系,关键操作,特殊操作都是指什么? 关键操作:是指任何过失都可能立即造成船舶碰撞,船体损伤,水域污染货人员伤亡等严重事故或产生直接威胁人命安全,船舶安全,环境保护的危险局面的所有操作。特殊操作:是指仅在险情已发生时或事故已发生时,其过失才会明显看出的操作。46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重点体现在培训内容上,主要有哪些新要求?(1)规范了特殊用途船船员的培训和适任要求。(2)明确了4类保安培训,3种保安证书。(3)加强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要求。(4)提出了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机软件。(5)强调了团队精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要求。(6)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的培训和适任要求,对ECDIS和其他船用电子设备的知识,理解和熟练的要求。
469.船长发出弃船信号或宣布弃船命令后,轮机部完成哪些工作后才能离开机舱?(1)关停所有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2)停炉放气,确认气压迅速降低。(3)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透气孔,确认燃油,滑油柜速闭阀,海底阀已经关闭。(4)关闭机舱范围水密门窗。(5)开启应急发电机并保证应急电源供电。(6)轮机长待机舱善后工作完成后,携带轮机日志,电气日志,车钟记录簿及油类记录簿最后离开机舱。
109.简述柴油机的基本工作原理。
柴油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采用压缩发火方式使燃料在气缸内部燃烧,以高温,高压的燃气工质在气缸中膨胀推动活塞作往复运动,再通过活塞—连杆—曲柄机构将往复运动转变为曲轴的回转运动,从而带动工作机构。燃油在柴油机气缸中燃烧作功必须通过进气,压缩,燃烧,膨胀和排气五个过程。110.哪四种设备是组成压缩制冷装置的基本部件?各有什么基本功用?
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和蒸发器。(1)压缩机是制冷装置的关键部件,功用是抽吸蒸发器内的冷剂气体并将其压缩后送到冷凝器中。(2)冷凝器的功用是将压缩机排出的气态制冷剂冷凝成液态,供系统循环使用。(3)膨胀阀除了能起节流降压作用外,还能自动调节制冷剂流量,使制冷剂在蒸发器出口的过热度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4)蒸发器功用是使制冷剂在其中气化,吸收冷库中的热量来维持较低的温度。112.简述离心泵的基本工作原理。离心泵工作是,预先充满在泵中的液体受叶片的退呀,随叶轮一起回转,产生离心力,从叶轮中心向四周甩出,于是在叶轮中心处形成低压,液体便在吸入液面气体压力的作用下,由吸入接管被吸进叶轮。从叶轮流出的液体,压力和速度都比进入叶轮时增大了许多,蜗壳将它们汇聚并平稳的导向扩压管。扩压管流道截面逐渐增大,液体流速降低,大部分功能变为压力能,然后进入排出管。叶轮不停地回转,液体的吸排便连续地进行。
212.生物处理装置操作管理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运行应该连续进行,不能停止供风,否则,活性污泥中好氧菌群会因缺氧而死亡。每3个月检查曝气池活性污泥浓度,一般保持污水呈巧克力色。如表面出现浮渣,说明浓度过大,需要调整。(2)要及时补充消毒剂,通常3个月补充1次,按每人每月20g量投放。(3)装置运行时,应控制进入的水量不超过装置的处理量,而且,不要丢人如破布,棉纱等粗制纤维一类物品,以免造成堵塞。
213.船用焚烧炉应满足什么要求?
(1)装置必须是用通用性的,能够燃烧油
类液体垃圾,也能够燃烧固体垃圾。(2)排气含灰量要低。(3)排气温度必须在250-350℃之间。(4)不能有气味外泄。(5)必须能够在不停炉状态下安全的清除灰渣和不能燃烧物体。(6)有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以保证操作者的安全。(7)焚烧炉尽可能自动化,要求当排烟温度过高,火焰故障,雾化压力过低,风机故障,燃烧器供给泵故障灯情况时要给出报警,并停炉。254.影响电击伤害的主要因素有哪些?(1)电流的大小(2)电流持续时间(3)电流的种类和频率(4)电流的途径(5)人体电阻(6)人体状况
255.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在船上及船舶相关作业中发生的触电事故?
(1)电气安全知识不足或未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直接接触或过分靠近具有触电危险的设备。(2)电气设备的设施运行监视不严,检修不合格,维修不及时等,造成电气设备不合格,如电线或电缆绝缘损伤后未能 及时处理,电气设备年久失修未能及时更换。(3)偶然因素,如船体受损,火灾使电线与人体接触。
258.“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主要有哪些要求?
(1)当电气设备直接紧固在船体的金属结构或紧固在船体金属结构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底座上时,可不另设置专用导体接地。(2)无论是专用导体接地还是靠设备底座接地,接触面必须光洁平贴,保证接触良好,并有防松和防锈措施。(3)电缆的所有盒属护套或金属覆层须作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可靠接地。(4)接地导体应用铜或耐腐蚀的良导体制成。接地导体的截面积须符合规定的要求。(5)可移动和可携电气设备的不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应以附设在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并通过插头和插座接地,其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规定。
259.预防油船静电起火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哪些?
(1)接地(2)对油管要接线有专门的要求(3)控制油品流速。(4)装油后测量、取样时,应考虑油的半衰时间,宜在装完后30min进行,所用的量尺及取样装置应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5)洗舱时,洗舱机台数不宜过多,在吊入舱内之前应可靠接好接地电缆,工作人员必须防止金属工具落入舱内。(6)路经甲板前,一定要用手触摸经典放电铜板,使人体电位与船体电位持平。(7)在装油,洗舱,除气作业期间,应按指定的通道出,入生活区。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261.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电子电气员的职能是什么?电子电气员的日常工作是什么?
职能:电子电气和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船舶操作控制和船上人员管理。
日常工作主要是做好电气电子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故障设备进行修理,确保全船电气设备尤其是安全和应急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并进行技术学习和研究。
262.什么是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按照其性质可分成哪四种?
船舶检验是指国家授权或国际上承认的验船机构组织等,按照国际公约,国内立法,标准、规范或规则等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制造、材料、机电设备、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等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是目前各国为保证船舶技术状态,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对船舶监督管理的措施。
法定检验,船级检验、公证检验;临时检验 263.按哪些原则置顶船舶维修计划?船舶的常见的维修方式有哪几种?
(1)随机说明书或维修保养手册所规定的维修保养要点和标准及要求。(2)船级社、相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检查维修要求。(3)上级权威部门的检查和维修标准。(4)机务、船舶管理人员的实际经验。
常见的维修方式有预防性维修、视情维修和事后维修三种。
269.电子电气员常见的定期呈报类报表主要有哪些?
(1)电子维修计划。(2)电气月度维修测试保养计划。(3)电子电气员出航准备
报告 第六章
41.在船上,如何培养团队精神? 首先要营造一个互相信任的氛围。彼此信任是最坚实的基础,它会增加我们队船舶的认可,让大家在心理上有充分的安全感。其次要建立合理有效的沟通机制。多一些沟通,交流,始终抱着合作的心态,要懂得以恰当的方式同他人合作。第三是强化业务知识,敬业精神的学习和提高。远洋船员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敬业精神,同时还应该有丰富的技能。第四是船舶管理人员的带头作用。他们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有宽广的胸怀和长者的风范,懂得关系和体恤下属,有包容之心,能够营造大家庭的环境。42.机舱管理中如何培养情景意识?
(1)轮机知识的累积是情景意识培养的基础。(2)加强轮机管理的关联研究是培养情景意识的关键。(3)良好工作态度的形成是培养情景意识的保证。(4)总是注意力的分配是情景培养的重要环节。(5)做好轮机管理中特殊情景的预想是培养情景意识的助推器。(6)加强对轮机管理案例的学习和研究是情景意识培养的捷径。45.交接班时,电子电气员交接内容主要有哪些?
(1)交接电气电子备件、备品、工具的清单,必要时当面点清。(2)交接电工日志,主要设备测量记录,原始数据,修理记录,事故处理等。(3)交接全部电气电子设备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对实际设备与原图纸有改正的地方要特别说明。(4)交接正在广修的电子电气设备单据及外借物品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