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鲁政办发[2000]68号 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6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9]5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
省政府:
为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E1996)10l号)的有关规定,拟对我省普通高校、普通中专、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普通本专科生学费。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理工农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体育、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院校每生每学年8000元,非艺术院校的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他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
高等学校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可在以上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各院校的热门专业要严格控制在当年招生总专业数的15%以内(体育、外语、艺术专业除外),并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进人国家“21l工程”建设的高校,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按每生每学年增加200元计收学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费。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元,文法财经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2300元,体育、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
三、高职班培养费。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
四、住宿费。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年500元,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00)147号)的规定执行(注:从2003年秋季起按鲁价费发[2003]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函授、夜(业余)大学学费。不分本专科,函授理工农医艺体专业每生每学年90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750元。夜大学理工农医艺体专业每生每学年95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850元(注:从2003年招收新生起按鲁价费发[200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普通高校1999学年入学的扩招生、自主生,2000新学年开始,按1999年入校的统招生相应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七、大中专院校对参加函授、夜大学、夜中专学习的中小学师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的收费标准扣除国家拨款标准后的差额收取学费。
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短期培训进修学员缴纳学费,凡学习时间满—年的,按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全脱产学生年收费标准执行,不足一年的,按年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月收费额(全脱产学生年收费标准除以10个月)和实际培训进修月数计算缴 纳。
九、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十、以上各类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可以向下浮动。各项收费自2000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各院校要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不得跨学年收费;学校不准以任何名义设立收费项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与学生上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将学校正常的业务支出变相由学生缴费解决,增加学生负担。
十一、普通大中专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学生待遇特别是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高等学校要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作为奖学金、贷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校要制定奖学金、学生贷款发放办法,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发奋学习。
(二)大中专院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减免比例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0%。
(三)大中专院校按3%的比例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困难补助费,提取的学生困难补助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切实用于补助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平均发放。
(四)大中专院校要从当年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各校要指定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尽可能多地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要以校内为主,学生到校外兼职和勤工助学,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属预算外资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办学正常支出、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各地不得统筹、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学校提报的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认真审核奖金用途,及时拨付款项。
十三、收费标准调整后,要对各学校的招生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收费检查,对乱收费行为,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第二篇: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石狮市经济局
石狮市财政局
文件石狮市教育局
狮经价„2008‟8号
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幼儿园:
根据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价„2008‟2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市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幼儿园现行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由原来按月收取改为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省优质幼儿园:简托为675元/生、学期;日托为855元/生、学期;
2.泉州市优质幼儿园:简托为495元/生、学期;日托为630元/生、学期;
3.石狮市幼儿园:简托为425元/生、学期;日托为540元/生、学期;
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二、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学期初一次性缴交。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向幼儿开放的,应坚持自愿原则,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学期收费标准除以99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即:省优质幼儿园12元/生、天;泉州市市优质幼儿园9元/生、天;石狮市幼儿园8元/生、天。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公办全额拨款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五、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日托、全托幼儿)。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六、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不是指所有月份)。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滚动使用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擅自挤占、克扣和挪用,并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七、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八、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九、本通知自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原石狮市经济局、石狮市财政局、石狮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狮经„2005‟价16号)同时废止。
石狮市经济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教育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抄送: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教育局,石狮
市高市长、郭副市长、高副市长、刘副市长,存档。
第三篇:号文件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1亿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此价格不包含评标工资):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10000-5000)×0.2%=10万元
(21000-10000)×0.05%=5.5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10+5.5=36.05(万元)
折后价格:21.68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四篇: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文件(湘公通[2003]33号)《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就业、户籍管理等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为适应新的形势,简化学生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公安部户口迁移改革精神,决定从2003年起调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同志如下:
一、在湘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外省市普通院校录取的湘籍学生(含电大普通班和技工学校招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不发暂住证、不收暂住费。
二、湘籍农村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学生农转非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内页加盖“因升学已弄转非”条章和承办人印章,并按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三、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地落户(符合当地准入条件)。到外省就业的,根据当地要求,可以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从原籍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或直接从原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入学时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及原招收的普通大中专学生,按原来有关新生入学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有关单位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学生和家长的理解支持。办理新生入校手续时,要严格审核《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防止冒名顶替。办理学生迁移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特此通知。
第五篇: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
中国民航局 www.teniu.cc
各航空公司:
根据民航总局《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和通用航空经营成本情况,总局决定将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航空在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90%;林业航空在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50%。
二、根据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的特点,参照机型和作业条件,新制订了农林业航空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三、调整后的工业航空(含空中游览、空中照相、广告宣传、海陆上石油开发服务)收费标准为参考价格,其价格浮动权下放给各通用航空企业,由企业与用户具体商定其收费标准。
四、鉴于部分用户购买飞机交给通用航空企业执管,其收费标准由飞机产权方和企业协商确定。
五、为鼓励农林业航空飞行,民航总局继续对直属企业实行飞行小时费补贴的办法。
此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民航总局发布的有关通用航空收费标准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
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
一、通用航空作业项目收取月租金、飞行小时费或面积收费、往返调机小时费(按各机型专包机收费标准80%收取)。
二、除农业飞行、飞播造林、林业灭虫、施肥、航空探矿,以及按面积计费的航空摄影不收月租金外,其它作业项目均收取月租金。
三、鉴于18cm×18cm相幅航摄仪已淘汰,此次只制定了23cm×23cm相幅航摄面积收费标准。彩色航空摄影的收费按黑白航空摄影收费标准的115%收取。航空摄影材料费(胶卷、相纸、药品等)另行收取。
四、当要求航空摄影航向重叠为80%、90%时,另行收增加航摄仪曝光次数的费用,即每增加曝光一次,增收费用10元。
五、在沙漠地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按各机型、作业项目收费标准的130%收取。
六、对构架航线、铁道、公路、河道选线等不能按面积计费的特殊航空摄影,可按航空摄影飞行小时收费标准收取。
农林业航空收费办法,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业项目,采用按小时或按面积收费。
七、飞播造林和用于林业的撒施颗粒肥料、撤毒饵按所在地区林业飞行喷洒常量作业标准执行;飞播水稻、牧草和用于农业的撒施颗粒肥料、撒毒饵按所在地区农业飞行喷洒常量作业标准执行。
八、凡出租给外方的飞机、直升机,或为外方提供飞行服务,其收费标准(含租金)和办法由各通用航空企业视作业项目的国际市场价格制定,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九、运一1l、运一5B、空中农夫、M一18等型飞机的收费标准,可参照运一5型飞机的同类作业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航空摄影面积收费按类区划分:
一类区:东北松辽平原、华北平原、华东平原、准噶尔盆地、内蒙古草原。
二类区:新疆塔里木盆地、河南豫西、甘肃(不含祁连山)东部黄土高原、山西、陕西秦岭以北、东北三江平原、苏北、皖北、山东泰山、广东。
三类区:江西、浙江大部、广西南部、湖北、湖南大部、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新疆阿尔泰山脉和天山中(东)部、四川盆地、青海东部、海南岛。四类区:云南昆明地区、福建、甘肃祁连山、新疆天山西部和阿尔金山、陕西秦岭以南、甘肃白龙江、湖南湘西北等。
五类区:西藏、贵州、云南(不含昆明地区)、四川(不含四川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