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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

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

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困难企业)。

第三条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含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有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3%,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五条 从2007年起,对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除省属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已按规定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外),财政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对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财政按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水平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在职职工参保按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补助50%。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不能挪作它用。

第六条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件一),并附企业退休职工、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每年2月2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件一),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和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同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国有省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国有市、县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年2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和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同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企业(现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已界定为财政补助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属地医疗保险(参保时应提供附件

一、附件三),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参保工作,并与企业共同出具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证明书样式见附件

五、附件六),证明书报企业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财政补助对象,并按照补助标准,及时下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省属国有企业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按政策规定逐级拨付到企业参保地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先由同级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审核和参保情况,按上年度医疗保险机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在职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后,将省财政补助的资金拨付给各市、县(区)财政。

第十条 新增的财政补助范围内的人员,按照上述政策办理。困难企业效益好转后,经审核,不再属于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的范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视同在职职工,待内部退养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政策。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核定后,从2008年起,每年年初只需报上年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退休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各设区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各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包括按规定划入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人均实际费用和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人均实际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困难企业界定、补助范围人员审核、职工参保情况以及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虚报多报补助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的,应追回多补助的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统筹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把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统筹作为当前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尽快落实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有关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各项工作,加强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国有困难企业及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投入,按规定安排好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一、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

二、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

三、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

四、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

五、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

六、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

附件一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填报单位(盖章):企业名称法人代

第二篇:关于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8、《关于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3]125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农垦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要求,现就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可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99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以档案中最后一次确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1992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补缴1992年1月1日以后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同期实际工资确定。未领取工资或实际领取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其补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应缴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再要求单位补偿。其基本养老金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计发。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二、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2000年11月起可以个人身份按《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2000年10月以前企业停产期间未参保导致欠费或参保期间企业无力缴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个人名义补缴,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同期实际工资确定。未领取工资或实际领取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其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个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

三、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自养老金核定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并从当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 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

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内容:

(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 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六)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1.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及解决办法;

2.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3.企业拖欠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及解决办法;

4.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5.企业拖欠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情况等。

(七)企业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 案决议。

三、审核要求

(一)审核中,对职工安置方案存在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 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二)审核后,应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是否同意进 入破产程序的意见,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协调小组,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审核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稳定实施。

附件: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 工作的通知》([2003]4号)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第四篇: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沪国资产[2002]272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企业集团:

为推进本市国有资本有序地从一般性竞争行业退出,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臵等方案,财务状况、审计情况、资产评估、不实资产核销及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都应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同时将相关政策告知职工,充分调动职工支持企业改制、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二、拟实施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在企业改制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企业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并报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核准。

三、企业改制方案经核准后,应实行先审计后评估。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组织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 计,然后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应在企业范围内公示,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的,由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然后向市资产评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将有关问题书面提交委托单位,确实有问题的,由委托单位通知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调整。公示反馈情况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四、改制企业存在不实资产情况的,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应根据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指导企业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督促企业将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全额(包括对应的实物资产)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臵。

五、按规定允许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值中抵扣有关费用的,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允许抵扣的费用进行鉴证。

六、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资产评估值中冲减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及抵扣有关费用后,其结余部分为改制企业的净资产,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七、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应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的规定,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或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八、改制企业应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的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或《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九、改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十、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按规定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企业情况及相关材料,不得转移和隐匿企业资产和鉴证所需的材料。如果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和鉴证情况失实的,委托单位可要求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和鉴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果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致使评估结果或鉴证情况失实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中介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改制企业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至企业改制完成这段时间内,不得巧立名目,突击发钱发物。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处臵情况进行监管,如发现突击发放现金、实物等情况的,除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外,用于经营者个人 的,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应予以追回;用于企业职工的,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在企业改制时相应减少抵扣费用。

十二、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所属拟实施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

十三、本市拟实施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的集体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四、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规定。

十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二年九月十日

第五篇: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

【发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 【发布文号】鹤政〔2004〕68号 【发布日期】2004-12-25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鹤政〔2004〕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4日第二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破产企业和无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退休人员患大病治疗的基本需求,使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根据《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破产企业)和无缴费能力的原国有、集体特困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破产和特困企业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企业服务局参加,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 经审核确定的破产和特困企业,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到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整体登记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对经过动员不按要求参保的,以后申请参保时,需参加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符合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足额补缴自本办法实施至参保时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从参保下月起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第五条 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第六条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暂按年人均46元的标准筹集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负担28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8元。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渠道:单位负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帮助解决,区属企业由区财政帮助解决,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个人负担部分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市、区财政承担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分别于每年的6月份拨付到退休人员管理组织,由退休人员管理组织连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于7月份一并向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缴纳。

第七条第七条 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内所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按应结算费用9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15万元。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手续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自付。

第八条第八条 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在就医、购药、转诊、报销等方面,均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医疗费报销等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负责。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两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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