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
(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 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
第四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 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分期资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口省科技厅主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各子计划管理办法或细则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建立创新信息征集制度。省科技厅全年面向社 会征集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在指南征集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并定期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指南以外的方向原则上不予支持。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者不能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科研投入概算说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须经初审推荐单位技术初审、财务评价、推荐上报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 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已通过技术初审项目的财务评价;
(二)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三)省属以上本科高校、中直科研机构和中央驻辽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真实性;
(二)项目与申报指南符合程度;
(三)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程度。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财务状况;
(二)项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
第十六条 初审推荐单位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意见。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推荐。其他初审推荐单位在上报推荐意见的同时,须抄送属地 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
(二)项目服务高新区及特色产业集群情况;
(三)项目依托科技研发平台情况;
(四)项目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
(五)项目的产学研结合程度;
(六)项目的经费概算。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立项程序。项目评审及立项的基本程序为:
(一)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等方式。主要包括技术评审、财务评审。
技术评审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研究的目标、内容、水平和技术可行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研发条件及保障能力等,并形成技术评审报告;
财务评审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经费支出概算等,并形成财务评审意见。
(二)省科技厅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预算评审后,确定资金配置额度,形成项目计划。
(三)省科技厅将拟立项项目在辽宁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项目立项计划由省科技厅会签省财政厅下达。省财政厅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于已列入上一年度辽宁省科技计划,且确定连续支持的接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填报《辽宁省科技计划接转项目申请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科技厅。按照项目评审及立项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任务书的签订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预算书的签订工作由省财政厅或委托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初审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巡查或抽查;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授权、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 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四)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项目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会同省科技厅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 初审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做好相关情况上报;
(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三)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价、审计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法人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
(二)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预算书;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四)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须真实填报和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和管理过程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八)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九)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技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3年。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可组织或委托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做出实现阶段目标、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未实现阶段目标的检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结论为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或未实现阶段目标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
第二十九条 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询,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质询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条
各子计划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签定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技术、财务验收材料;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四)省科技厅依据项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通过、不通过验收。
按期完成任务书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及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暂缓通过。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项目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暂缓通过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并提请复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再次组织验收。复审的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公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项目,并视为科技失信行为。对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给予相应惩戒,减少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推荐数量,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申报、初审推荐单位资格。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须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或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安排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调整与终止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以调整。如确需 调整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初审推荐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十一条 项目处置方式包括项目调整和项目终止。
(一)项目调整主要包括调整项目、调整承担单位、调整项目内容、调整任务书、调整预算书,处置项目资金等。
(二)项目终止主要包括终止项目任务书,处置项目资金等。
第四十二条 受市场等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预期实施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报告。视具体情况,履行相应处置程序:
(一)项目涉及承担单位调整、预算调整、项目不能按预期实施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下达调整意见。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技术路线调整,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内容调整、研发合作单位调整的,由省科技厅下达调整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予以终止,并履行如下处置程序: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报告。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论证后,做出终止项目的批复。结余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 门或单位)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一年内无故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实施、无进展或项目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初审推荐单位进行论证,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决定,并收回项目资金。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门或单位)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三)项目执行期满且验收期满后,依然无法通过验收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项目初审推荐单位进行论证,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出项目终止决定,并视研究进展情况,确定全部、部分收回或免于收回项目资金。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门或单位)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四十四条 对于调整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报告与征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在申请过程中,须同时确定科技报告的研究与实验内容、产品、工艺设计信息、生产线工程信息、论文、论著及主要成果等项目相关信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统一要求,定期上报相关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做好审查和呈交,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 位科研管理程序。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科技报告的情况及质量将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建立征信考核制度。对项目管理各环节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考核,并作为项目申报、审核推荐、专家及中介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依据各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活动的特点,确定其守信和失信记录与评价标准。根据失信实际情况,可采取取消个人承担项目资格,核减、取消初审单位推荐名额,取消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相关资质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辽宁科技信息网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一般通过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
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
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七条
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我局建设、生产、经营、信息化、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
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3、生产、建设中涉及安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工程试验和实用化示范项目;
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
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应由我局正式在职员工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能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的程序:
1、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分别完成本部门本第二批和下一第一批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内容为科技项目申请书和科技项目申报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格式样本见附件一、附件二),重大项目的申报须附科技查新报告;
2、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
3、生产技术处在每年2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我局本第二批和下一第一批拟上报公司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4、生产技术处将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汇总,并在每年2月15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我局本第二批和下一第一批科技项目。
5、连续两次申报未获公司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6、为确保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人每只能担任一至二项项目负责人。
7、项目一般应在一至二年内完成。
第四章
项目批准
第十二条
已获公司初评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三)和科技计划项目工作任务书(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复审(一式十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待公司下达正式文件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处下文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
(二)严格执行项目工作任务书内容,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接受生产技术处的检查;
(四)按规定使用科技经费;
(五)按要求向生产技术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六)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审计,在需要进行项目成果鉴定时,做好资料和现场测试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和过程控制,认真组织的实施和管理,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周三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上周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1、已完成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相关的测试或试验报告、运行或应用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十)和竣工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七)。
2、对于未完成的科技项目,上报项目未完成原因、进展情况、费用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项目终止实施申请:
(一)针对特定工程进行的项目,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二)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处组织召开分析会,如有必要终止该项目,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公司申请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在公司做出终止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上报生产技术处,由生产技术处报送公司核批。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纳入我局预算管理,执行我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研发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超支。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使用需履行我局审核程序。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请生产技术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过我局验收的项目,我局向公司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公司对材料初审合格后,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竣工报告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示范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八);
(三)项目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技术原理、试验与计算的方法与结果、项目成果、结论等;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六)如项目内容为设备、装置、产品和软件,原则上需同时提供设计书、使用说明书、检测试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以及专利申请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需要成立验收小组时,由生产技术处根据项目对象、内容的具体情况,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专家和财务人员组成,一般为3-7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责任状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结题通过、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按任务书规定按期完成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验收通过;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无法全部完成的,或完成了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结题通过;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够,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责任状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三个月内,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验收意见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九)和其他所有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在生产技术处存档备查(并附电子文档)。
第九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是对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项目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适用性和实用化水平,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影响,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以及后续的改进等进行客观分析研究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开展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完成后,在1~3年内由公司组织或委托我局对其成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组织的专家小组和被评估项目成果的使用者各方共同参与完成。
后评估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独立地得到评估结论,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保守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根据项目后评估对象、内容和需求的不同,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和回避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估专家5~11人,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评估意见;
2、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3、熟悉评估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4、具有多年科研生产的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
5、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的专业知识,有较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三十七条
我局要积极配合公司的评估工作。在完成自评估(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并提供以下资料
:
1、提供完整的科技项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自评估报告;
3、项目立项资料(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等);
4、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5、经费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6、技术评价证明(包括鉴定报告、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等),应用证明或测试报告,效益证明等;
7、发表论文、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的复印件;
8、成果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完成至后评估期间应用情况);
9、后评估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内容分为技术价值、综合效益、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指标,由参加评估的人员分别按评估指标打分并按权重平均后得到评估最终分。
具体的评估方法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条
由公司全额出资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我局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要以我局的名义申请专利。未经我局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技术入股或折资入股。
第四十一条
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出资方共有,所占份额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由资助方和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转让时,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保护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标准
1目的为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河南分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标准。范围适用于河南分公司。内容
3.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
3.1.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河南分公司每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河南分公司用于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3)按财务制度允许在管理费用内支付的资金。
上述三方面的资金总量按不低于河南分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掌握使用。
3.1.2 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仅限于由河南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生产、管理及科研单位。
3.1.3 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每月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批准后,由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项目轻重、主次和进展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3.2 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
3.2.1 凡属于能够促进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及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加强河南分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在河南分公司范围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都可以作为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立项。
3.2.2 科技项目原则上由河南分公司直属的某项新技术的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
3.2.3 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事先进行预可研,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向和河南分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2)预期在技术上能达到的水平,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较;
(3)从国家产业政策、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基础条件、市场情况、社会文化环境、资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应具有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以及技术上的可靠性、应用上的可行性;
(4)对预期取得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综合评估,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计算依据;
(5)从研发人员条件、物质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考虑,按计划目标和进度实施的可行性。
3.2.4 《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应于每年的8月31日前上报技术开发部,由技术开发部组织初步论证。根据初步论证结果,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论证。
3.2.5 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所必需的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按向技术开发部申报购置计划,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若未列入科技计划,但是科研急需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向技术开发部申请购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3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由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技术开发部组织分公司内部有关专家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筛选出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1 科技项目的初步论证和筛选工作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实施。
3.3.2 对于各直属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具体落实和审查,关键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通过专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和筛选。
3.3.3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核定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本技术开发资金情况,由技术开发部编制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计划草稿,上报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4 科技项目计划草稿,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论证、确定后,根
据中铝股份的科技项目计划,由河南分公司下文转发确认。
3.4科技项目的实施
3.4.1 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4.2 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立即组织编写《开工报告》,并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报送技术开发部。《开工报告》经技术开发部审批后,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的实际情况,由技术开发部分期签发“技术开发部项目拨款通知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项目所列经费方能支出。
3.4.3 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后报送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可与《开工报告》同时报送技术开发部。
3.4.4 科技项目原则上应由河南分公司内部组织技术力量实施,但确因技术方面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必须与河南分公司以外的单位(含河南分公司财务预算以外的单位)协作开发,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由技术开发部代表河南分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协议书或委托合同书。
3.4.5 科技项目涉及的建筑安装工作,原则上由分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需要外委时,按河南分公司外委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施工的现场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配合与协助。工程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意见,技术开发部负责验收。工程结算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提出单位进行初审,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外委工程的结算,须经外委办进行复审。
3.4.6 技术开发部具有对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的职责,并对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同时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负责。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技术开发部有责任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根据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在年中对科技计划进行调整。
3.4.7 科技开发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所属科技项目的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对于挪用科技开发资金的情况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该项目费用的开支,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条件变化需要变更的款项,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报请技术开发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3.4.8 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在承担河南分公司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时,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开发费、设备使用费、劳务费、加班费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可说明加班原因及人次数,由技术开发部核准,按河南分公司有关规定开支,并从当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4.9 凡承担科技项目的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都必须填报“科技活动有关数据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上报技术开发部。每年年终前,无论项目是否已完成,各单位都应将所承担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技术开发部递交较详细的书面专题报告。
3.5 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
科技项目的验收和鉴定,按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标准》进行。
3.5.1 科技项目完成,并正常运行3—6个月后;项目提出单位可向技术开发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报送:
(1)项目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由开发单位编写);
(2)操作使用手册和维护说明书(由开发单位编写);
(3)用户使用报告或运行报告(由使用单位出具);
(4)技术指标测试报告(由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5)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由开发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经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认可);
(6)经费使用决算表(由项目提出单位出具,财务部门签章)。
技术开发部根据上述材料以及申请验收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3.5.2 科技项目的验收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验收条件应以项目立项时所提出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目标值等为依据,并严格审查必须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应按照河南分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上报技术开发部。经技术开发部、装备能源部、档案馆和其他有关单位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馆管理。
3.5.3 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按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3.5.4 有资本性支出的科技项目完工后,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合技术开发部、财务部和装备能源部及时按河南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完工项目的转固手续,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重大项目完工后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3.5.5 对于通过验收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河南分公司各直属单位可申报河南分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具体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办理。申请“合理化建议奖”的项目,不能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
3.5.6 对于做出创造性贡献、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并通过半年以上运行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申报上级部门进行鉴定,并申请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3.5.7 科技项目通过验收正式投运后,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固定资产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已完成项目的管理,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新项目能在生产和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要对已完成的投资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进行2~3年的跟踪检查,每半年向技术开发部上报一份《项目运行情况跟综检查表》,努力将所应取得的效益落到实处。
3.5.8 科技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中国铝业股份公司所有。
3.5.9 科技项目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成果,可申报专利,具体按《专利管理规定》办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起草:
本标准审核:
本标准批准:
本标准由技术开发部归口、负责解释。
第四篇: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www.teniu.cc)200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简称项目)是指按照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通过省科技计划予以支持,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明确方向和目标进行的科研、开发、产业化等各类科技活动。第三条 项目按类别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按照重要性程度可分为: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层次。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本级财政支持的各类项目的立项、管理、结题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通过会议和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支持范围和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时限、渠道等。
第七条 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要求;
2.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手段;
4.具备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基本信息表和专项信息表;
4.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评审或论证;形成评审和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在评审或论证的基础上按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审定,并依据项目大小、重要程度确定拨款额度。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省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各项手续。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
2.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价,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4.根据需要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经费、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表和财务决算表;
2.协助省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4.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时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
2.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财务预、决算报表;
3.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接受并配合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办法;
6.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7.严格遵守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拨款、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筹集资金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省财政科技拨款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可采用鉴定或验收、中止或撤销等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鉴定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限到期后,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4.项目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5.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
6.项目经费的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验收小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3.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4.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中止: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中止申请,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撤销: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项目下达后未实施,省科技主管部门商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后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规范、优化高效、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和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局以《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的方式对外发布当年的科技计划研究开发重点与内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并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市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须与昆明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共同提出申请);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相关研究条件和良好信誉度;
(四)具有稳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和确保完成项目的经费投入保障;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一般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第六条 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单位,经县(市)区和高开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等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向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科技计划立项的申请。
第七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完备、权属清晰、无侵权纠纷;
(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单位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的研发能力、保障能力和完成条件;
申请的重大项目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
(二)项目前期准备充分,项目负责人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与完成重大项目需要相匹配,项目管理机制健全,保障措施较完善;
(三)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较翔实,应用前景好,具备市场推广条件。
第八条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以下列三种形式对立项项目予以支持,项目申请单位可根据情况申请其中的一种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
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研究开发给予一定资助;
(二)贷款贴息
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贴息资助;
(三)后补助
1.在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并形成初步产业化后,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适当比例的补助;
2.对获得项目申报指南鼓励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认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推荐部门意见;
(三)相关附件(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财务会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当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请单位条件和申请项目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做出下列形式审查意见:
(一)受理;
(二)修改完善;
(三)不受理。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的申请项目交由市科技局有关项目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室)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申请项目一般不向申请单位退还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管理中心做出的形式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三章 初审与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处室依据本办法、当项目申报指南及科技创新目标任务要求,对受理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和询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提出推荐项目立项评估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核准,由项目管理中心通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在昆明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选取技术、财务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评、函评或网评等方式,对受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和质疑,形成项目评估意见,提出项目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整理,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对受理项目做出下列评估结论:A具备立项条件、B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立项条件不足、D不具备立项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的立项,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项目管理处室对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为A或B的项目进行考察筛选,根据科技计划的计划安排,分批提出项目立项建议说明书;
建议列为重大项目的,须提出重大项目立项推荐书,主要包括:
1.选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的关联度;
2.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和申请单位的研究开发基础条件; 3.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4.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应用前景、市场推广条件; 5.项目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6.项目管理处室推荐意见。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以下
简称条件财务处)对各项目管理处室提交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编制项目立项议案;
(三)市科技局局务会评审、局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立项议案;
(四)昆明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项目立项议案;
(五)进行项目立项议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单位(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按照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提供形式、经费预算和项目组成员等,由项目管理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拟定,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编制项目合同号。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分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因客
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在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查,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每半年向项目管理中心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市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管理:
(一)项目管理处室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不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二)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
中期检查由项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中期评估委托中介机构在专家库中选取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中心和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意见书》,做出以下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论:A实现阶段目标、B基本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对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发
展计划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为B或C的,项目管理处室应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部门,并送交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经项目管理处室审核,由发展计划处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处室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经发展计划处审核,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中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中止的;
(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力不再具备执行条件或丧失继续实施意义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执行、挪用项目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中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交项目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经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审查后,结余的或被挪用的项目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市科技局。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及经济绩效报告,项目资助经费达到20万元的,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和经济绩效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以下程序组织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发展计划处会同条件财务处进行审核,统一编制项目验收编号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
(二)由发展计划处牵头,会同项目管理处室、条件财务处和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一般采取先现场查定后会议验收的方式,在专家库中选取3至5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验收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疑,并做出
以下决定:
1.通过验收; 2.准予结题; 3.限期整改; 4.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的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技术工作,项目经费到位并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由于重大的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而未能完成经济指标,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的项目,可以准予结题。
第三十四条 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或项目经费投入与使用不符合有关使用规定,但通过一定的整改工作可满足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应该限期整改完善。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委员会做出限期整改决定6个月以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不通过验收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未能完成,— 12 —
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事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四)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或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第二十六条中
(二)、(三)项所规定情况之一者,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得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3年内不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其项目。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时限期满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经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和条件财务处审查同意后,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支撑材料,确定是否在验收意见中提出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成果评价意见。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与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分别发给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
第四十条 由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和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跟踪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将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应用到产业领域,在项目结束后5年内,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向项目管理中心报送项目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和绩效调查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发展计划处应将实施结束项目的相关文档及时移交项目管理中心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或决算)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经费预算(或决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项目经费筹措方案、计算依据和方法等);
(二)项目经费预算来源和支出明细表(申请前资助形式或贷款贴息形式);
(三)项目经费决算审计报告(申请后补助形式);
(四)相关附件。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来源一般包括:项目申请单位自筹
经费、申请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前资助、贷款贴息或后补助)、银行贷款、引进资金、其他来源等。自筹经费须提供经费筹措方案和由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银行贷款须提供贷款银行的证明或承诺书;引进资金须提交引进资金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来源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相关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相关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九)人员及劳务费: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一般不得列支人员费,可适当列支劳务费,一般不超过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额的3%;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一般不超过300元/天,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通过专家评估,经条件财务处审定后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总预算支出调整超过10%或预算支出科目调整超过15%时,须事前书面报项目管理中心,送条件财务处审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按要求建立项目经费核算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对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立项审查、管理和验收等。
第四十九条 市科技局授权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项目受理申请、中期检查、绩效数据分析、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核查所推荐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和实施条件,提出推荐意见并参与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
则,保证所提供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在所承担项目验收后的5年内,按规定报送有关成果转化的绩效材料;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市科技局安排的有关科技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受托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协议,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诚信、守则、尽职做好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评估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2 月15 日起实施。2003年7月22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昆科字〔2003〕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