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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指南

房屋登记指南



第一篇:房屋登记指南

房屋登记指南

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施工许可证 5.规划核实合格通知书 6.竣工备案意见书 7.土地使用权证 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9.规划平面图 10.竣工平面图

11.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证明 12.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新建商品房房屋登记的另需提交商品房销售备案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商品房注册登记另应交纳房屋交易手续费:住房3元/平方米;非住房5元/平方米。

商品房购买权属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商品房购买合同 4.商品房产权登记卡

5.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办证联)6.契税完税证明(办证联)7.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另应提交拆迁安置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报告等)。

2.已满法定婚龄的自然人另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夫妻共有房产,可由一方代为申请,但申请约定份额的,应由双方共同提交份额约定文书。

四、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经济适用房4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存量房转移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3.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互换合同;以房屋作价入股的,提交作价入股协议;企业合并、分立的,提交合并(兼并)、分立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4.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办证联)5.契税完税证明(办证联)或减(免)税凭证 6.房屋所有权证

7.土地使用权证(商品住房可不提供)8.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另应提交由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予转让证明。

2.已满法定婚龄的自然人另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4.转让未成年人房产的,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5.单位出让房屋的,另应提交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证明及该管理机构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合伙制企业转让房产的,全体合伙人应到场签字。

6.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7.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供继承权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 书。

8.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包括继承、遗赠等)。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房屋交易手续费:住房6元/平方米(双方各半);非住房10元/平方米(双方各半)。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减半收费。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变更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权证(商品住房可不提供)6.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因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申请登记的,个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单位提供由注册机关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因房屋地址发生变更申请登记的,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地址变更证明。因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申请登记的,提供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变更证明。

2.已满法定婚龄的自然人另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六、咨询电话:(0513)83310141 83315414

七、投诉电话:83650301(市行政服务中心)、83355285

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商品住房可不提供)

5.主债权合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7.房屋价值确认书 8.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由金融机构代为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提交抵押人委托书,并在抵押人提交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并由检验人签名。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已在我所备案的可不提交)。

2.已满法定婚龄的自然人另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4.抵押未成年人房产的,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5.单位抵押房屋的,另应提交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证明及该管理机构同意抵押房屋的证明。合伙制企业抵押房产的,全体合伙人应到场签字。

四、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 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抵押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施工许可证 5.规划平面图 6.土地使用权证 7.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8.在建工程主债权合同 9.建设工程价值评估报告 10.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由金融机构代为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提交抵押人委托书,并在抵押人提交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并由检验人签名。

2.抵押人另应提交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证明及该管理机构 同意在建工程抵押的证明。

3.抵押权人应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并证明其具有贷款资质。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550元/件

房产档案查阅

(出具个人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出具查询结果

二、提供要件: 1.查档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出具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按家庭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家庭成员(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名下有房的应由房屋权利人本人提出申请。

2.出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应由房屋权利人本人申请。3.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屋登记簿中信息;

(3)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屋登记资料;

(2)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屋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3)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7)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屋登记资料,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四、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出具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0元/份 出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查询登记簿信息:80元/宗

附:

申请材料说明

1.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明。(1)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涉及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权利的,还应当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登记证书。另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房屋登记委托书。

2.婚姻状况证明是指结婚证或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3.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境内公民提供委托公证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4.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咨询电话:(0513)83310141 68695224 投诉电话:83650301(市行政服务中心)、83355285

第二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定稿)

附件3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所属机构:禹城市房产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办公地点:禹城市富华街6号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房管中心窗口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上午11:30(夏)下午2:00—下午6:00(冬)下午1:30—下午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4—7285033 投诉电话:0534—7281801 申办主体: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当事人

办理条件: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所需申办材料:

1、国有土地上房屋: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它必要材料。

2、集体土地上房屋: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设立依据:1.《物权法》(主席令2007年第62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10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2008年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2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

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4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30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 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8]924号

登记费 住房80.0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工本费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0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按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现场勘查

4、收费

5、审核

6、质量管理、7、记载于登记簿

8、缮证

8、发证

流程图:房屋登记流程图 表格下载: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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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对江门市区(新会区除外)管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江府[2008]14号)。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备案。

4、审批条件

4.1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4.2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2.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4.2.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4.2.3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的房屋:

4.2.3.1属于违法建筑的;

4.2.3.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2.3.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2.3.4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2.3.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4.2.4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5、申请材料

5.1房屋租赁合同;

5.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5.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上材料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6、申请表格

6.1《江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7、审批程序

7.1当事人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7.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事项的审批(如有需要时,申请人按要求接受窗口对申请事项的现场勘察),对符合出租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8、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9、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10、收费标准:80元/套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11、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11.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11.2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受理单位

12.1 江门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12.2 办公地点: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一楼

13、咨询电话:3829827投诉电话:3829887

附件:

1、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2、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3、租赁登记备案承诺书

第四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

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二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四)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合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资料。

三、有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当事人提交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须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部分:房屋租赁行为应纳税费

一、税费计算基数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二、房屋租赁管理费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1、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3、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三、私人出租房屋应纳税

依据深地税发[XX]937号文件的通知:

税率分为二档:月租金小于5000,综合税率为%;月租金大于等于5000,综合税率为6%.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1、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

2、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缴纳,每延迟一日,按应缴纳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六条)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

2、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缴纳,每延迟一日,按应缴纳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特别提示:

1、本指南所列要求应提交的材料,注明留存复印件的均要求核验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交原件。

2、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出租屋业主凭产权证明到辖区租赁管理所领取空白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第五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罗湖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二、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 年 4 月 16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 年 8 月 6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 号发布,根据 2008 年 11 月 18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94 号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当事人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当事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

(三)禁止下列房屋出租:(1)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2)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4)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4)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5)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须有登记部门盖章)(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产证);(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薄、港澳台证、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③ 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④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四)其他材料(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2)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4)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及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深圳

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各房屋租赁所。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二)租赁管理部门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三)对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出租屋,具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撤消登记;

(四)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租赁行为;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二十五

条。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 无。

十六、法律救济 当事人对区主管机关不予租赁登记的答复不服的,可自接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内向市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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