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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精选五篇)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精选五篇)



第一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2000-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0年5月16日)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支出(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乡镇财政在安排预算支出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当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情况,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各项事业发展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四)厉行节约、讲求效益。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镇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排。

二、二、预算管理形式与使用范围

(一)乡村义务教育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教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村教育经费支出。

(二)计划生育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等各项支出。

(三)优抚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和补助。

(四)民兵训练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和预备役人员训练期的补助支出。

(五)乡级道路建设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镇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公益事业支出。

三、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乡镇五项事业支出预算,应当参照上年同期实际支出数,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可用财力,由乡镇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乡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乡镇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追减预算支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乡镇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乡镇财政其他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统一拨付。

四、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推行项目管理,严格基建程序。乡镇在实施公益项目建设时,要严格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财务,强化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机构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乡镇财政预算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实行民主理财,提高乡镇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乡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办发„20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1、实行对口扶持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帮助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经济,发展公共事业。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援助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专项规划。要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省发改委和省民委要认真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市、区)也要把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之中。同时,结合实际编制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带头进行民族团结宣讲。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成就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5、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创建等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要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6、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对实行土葬民族的非经营性公墓用地,要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实行划拨供地。

7、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问题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8、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

级都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加强民族乡村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好“一把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10、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要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继续执行《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7‟248号),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皖办发〔2007〕12号 2007年4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乡镇、村、站所党员干部为重点,加大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力度

1.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市、县两级要重点抓好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反腐倡廉教育。两至三年内,市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基层站所负责人集中培训一遍,县(市、区)对乡(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村“两委”班子负责人轮训一遍。加强对新任职农村基层干部岗前培训。要把学习《党章》和《江泽民文选》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的农村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乡镇党委要充分利用基层党校,切实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

2.创新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方式方法。要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把传统教育手段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要注意发现和挖掘当地发生的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积极利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开展直观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力量编写农村基层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简易读本,制作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反腐倡廉教育课件,免费发给农村基层党员、干部。

3.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要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要虚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不要强迫命令、独断专行;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要贪图享乐、铺张浪费;要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权谋私、与民争利;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4.大力推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要在广大农村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廉洁干部、廉洁家庭、廉洁村组、廉洁乡镇创建活动。要在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中开展读廉书、唱廉歌、观廉片、献廉策活动,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乡风文明。

二、以规范基层权力运行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5.健全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对需要决策和处理的事项,一般要经过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项目建设、人事任免、资金投入、大额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质询听证会等民主议事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由村民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实行村民代表对所议事项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的制度。

6.推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乡镇结合实际建立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心,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财务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三年内逐步推行村会计核算和村集体货币资金委托代理制,建立规范统一的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财务收支制度。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资质。

7.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乡(镇)、村集体资产台账,完善监管办法,防止资产流失。村集体资产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通过市场评估确定价格;村集体资产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8.完善农村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按照“便民、公开、法制、效能”的原则,利用现有人员和设施,建立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设立村级代办点,对农民需要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对所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实行“一站式”办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收缴。

9.完善农村基层选举和干部任用机制。扩大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提名中的民主,继续扩大“两推两考”(即党员推荐、干部推荐、理论考试、组织考察)试点范围。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内选举),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坚持和完善村民直选村委会成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办法,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

10.规范农村基层公务接待活动。上级机关到乡镇开展公务活动不能返回的,一律在乡镇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乡镇,在定点饭店安排工作餐。村、组不准招待上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规定。逐步推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消费改革。

11.健全农村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乡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干部的考核工作进行,也可专门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述职述廉大会。村“两委”班子成员结合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勤廉双述,接受评议和质询。认真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勤廉考核。

12.实行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财政财务的班子成员、基层站所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及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两委负责人和从事财会工作的班子成员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由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组织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开展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任中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的质询。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以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重点,全面推进“四公开”工作

13.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务公开。乡(镇)要严格按照省编制的乡镇政务公开目录,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要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结合乡镇特点,采取政务公开栏、政务网站、便民手册、社会听证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县(市、区)要积极开展乡镇政务公开评议活动。

14.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村级组织要把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情况、救济款发放情况、村干部的补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和考核情况,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全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工作要逐步从公开栏向村民质询会等形式深化,在保障村民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村民的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县、乡两级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

15.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农村基层站所和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以“公正、便民、廉洁”为基本要求,全面推行办事公开。要明确办事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重点公开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事项。要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定期开展评议,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并将评议结果向有关主管部门反馈。

16.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乡(镇)、村党组织的工作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都要向党员和农民群众公开。重点公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内容。党务公开可通过党内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也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开放党员活动室、召开农民群众代表列席的党员大会等形式。

四、以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为重点,认真开展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17.跟踪检查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应发给农民的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完善直补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策、农村社会事业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到实际效果。严格执行各项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安排支农资金必须公开、透明,落实支农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支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

18.强化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违反规定乱占滥用耕地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坚决纠正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征地中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引发突出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19.防止农村综合改革中出现违规问题。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只减不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乡财县管”改革情况监督检查,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坚决禁止乡镇、村发生新的债务。

20.力戒新农村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加强对各级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全面检查,防止和纠正不从实际出发,不顾群众意愿,盲目追求进度和“政绩”等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

五、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21.健全农村信访网络和处理机制。建立村信访员制度,村信访员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向乡镇报告,乡镇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值日,坚持每天有专人接待信访群众,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信访热线,建立农村信访督查工作制度,有关领导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22.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深入治理农村教育、农村土地、农民建房、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绿化造林、殡葬改革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坚决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完善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食品卫生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

23.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要整合基层办案力量,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

六、以抓好责任落实为重点,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县(市、区)党委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乡镇党委要抓好自身和村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5.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形势,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要按照《安徽省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加大对乡镇的检查考核力度;对因不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而发生突出问题的,要坚决追究县(市、区)、乡(镇)有关领导的责任。

26.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建立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研究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利用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形成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合力。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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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2000-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

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0〕14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五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农委 省政府

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的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为了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革并建立新的农村税费征收体制,防止因收费问题而引发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现象,根据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取消收费的原则。

1、取消现行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

2、取消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审批之外的一切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取消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4、取消各项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本着上述原则,经清理,取消下列收费项目(含政府性基金、集资等,下同):

1、省级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农村教育附加费;

(2)农村教育集资;

(3)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

(5)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7)农机服务费(行政性收费);

(8)除购买自用电表及其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用电器材外的农村电网改造费;

(9)林业维简费向林农收取的部分;

2、少数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10)乡镇治安联防费;

(11)向农户收取的墙改专项费(基金);

(12)建房卫生配套费;

(13)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

(14)建校费;

(15)教育管理费;

(16)农村治安费;

(17)生猪屠宰管理费;

(18)保大堤(圩)费;

(19)农户门牌工本费;

(20)农机监理代办费;

(21)乡镇企业管理费向农户收取的部分;

(22)计划生育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3)婚姻登记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4)建设水库向农户的集资;

(25)乡镇以上道路修建集资;

(26)小城镇建设、改造集资;

(27)地方和部门违规出台的其他收费项目;

3、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28)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

(29)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30)宅基地超占费;

(31)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收取的部分;

(32)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3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5)规划管理费;

(36)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3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38)渔船管理费;

(39)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40)农电调节基金;

(41)农村水电建设基金;

(42)农村群众订阅报刊专投费;

(43)农村群众给据邮件邮政附加费;

(44)林业用地荒芜费;

(45)林政管理费;

(46)林区管理建设费;

(47)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48)农村广播网络维护费;

(49)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5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历年来取消的其他涉农收费项目。

上述收费或其他相类似的收费,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清理整顿合法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为了精减涉农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省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农委,对过去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为了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合法程序审批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各类资源补偿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计划外生育费、公路养路费、计量水费可继续执行外,其他各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农村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向农户或农民收取。确需收费的,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重新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重新收取。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现按行政事业渠道收取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并依法纳税;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在清理期间应停不停、擅自收费的,一律按收费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经审批后继续执行的收费,省物价、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三、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当前应重点整顿农村电价、水价、粮食收购保护价、农村有线电视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等,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牟取暴利,损害农民利益。农村中生产、生活用电要严格实行计量收费;用水也要逐步取消基本收费,向全部实行计量收费过渡。对于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经营性收费,各级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测,依法监管,坚决制止价格垄断和暴利行为。

四、四、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从源头堵住乱开口子向农民乱收费行为

今后,所有新增加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文,省里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属于国家定价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方法,由物价主管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从严审核。

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凭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监制的收费收据;应依法纳税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各地要研究制订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农村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册、公示卡、通告等形式,将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农民公示,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五、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变相乱收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有偿服务、土壤肥料测试服务、牲畜配种服务、“希望工程”募捐等项工作时,都要坚持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纠正在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中小学教育、医疗服务、农村户籍管理、农村建房、农机监理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中的“加价”行为或“搭车”收费行为。各地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364号文件及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皖价工字〔200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绝不允许擅自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严禁在电价以外擅自增设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基金、附加。

六、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为确保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前,组织力量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省直各有关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从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和停止执行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坚决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本系统不向农民乱开口子、乱收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向农民乱伸手。各基层收费单位要将中央和省有关减负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收费人员,让他们了解政策,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收费,做到没有合法文件的收费,坚决不收。

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部门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近期内,省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和省直各部门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开展督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0]22号 【发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2000-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意见

(皖办发[2000]22号2000年11月23日)

为了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农村中小学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现就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指导思想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和农村中小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减少农村中小学数量,扩大学校规模;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农村教育投资效益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农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学制改革(“五・三”学制改为“六・三”学制)相结合,与城镇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农村小学布局调整要与农村中学布局调整结合进行。

二、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合理配置、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与预测、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用3年时间,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现有的中小学再调减15%左右,使小学从现在的22800多所调减到19000所左右,每年调减1300所左右;使初中从现在的3200多所调减到2700所左右,每年调减160所左右;适当调减农村高中数量,扩大农村高中规模。上述调整方案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地、县(市、区)。

加大农村中小学内部管理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力度,实现“教师配置优化、用人机制健全、工资保障有力、经费使用高效”的目标。

三、三、具体要求

(一)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1月底前制定新的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到2002年年底基本实现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目标。

1、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大力发展乡镇中心小学,积极推动村与村联办完全小学,有计划、有步骤地撤并一批村小和教学点;平原岗畈和其他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尽可能扩大小学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学生上学、放学可由乡镇统筹安排交通车接送,合理收费。山区和其他交通不便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小学。

通过调整,逐步使平原岗畈地区的乡镇中心小学达到每个年级4个班以上,其他完全小学达到每个年级2个班以上,每班学额达到40至50人。山区、丘陵区、圩区的小学规模要逐步达到或接近上述水平。

2、农村初中布局调整。人口总数不足4万人的乡镇,可办1所初中;人口总数超过4万人的乡镇,可办2所初中。农村初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寄宿制。

重点办好乡镇所在地的初中,扩大其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撤销规模小、质量低、效益差的初中。同时,要加强需保留的薄弱初中的建设。

通过调整,使平原岗畈地区初中达到18个班以上、每班学额达到50人的规模;山区、圩区、丘陵区初中达到12个班以上的规模。

3、高中布局调整。积极发展城镇高中,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举办1所36个班、在校生达1800至2000人的高中,其中人口总数超过100万人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举办2至3所上述规模的高中;分期分批办好农村高中。农村完全中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高中、初中分设。分设后的高中可以是普通高中,也可以是综合性高中。

经过调整的高中,应当全部达到不少于18个班、每班学额50人左右的规模。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编制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在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农村中小学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商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发展当地教育事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处置。

(二)改革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

1、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本地中小学编制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核编、定员工作。

2、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用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3、实行经费与编制挂钩的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经费总额。对节编的学校,应尽财力可能,给予适当经费奖励;对超编的学校,要力争在2年内停止供给超编人员经费。

超编学校的超编聘余人员要进行转岗分流。有教师资格、适合任教的人员,可以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安排到缺编的中小学,其他人员由缺编学校择优聘用。

4、城乡之间、乡镇之间教职工余缺调剂,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实施。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经费划转工作,保障经费供给。

5、实行县(市、区)内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在边远农村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才能评聘为高一级教师职务。

6、超编中小学校不得进人。超编学校不得接收教师、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从2000年起,新分配到缺编城镇中小学的师范毕业生必须先到边远农村中小学任教2至3年。

7、禁止中小学自聘代课教师

(三)改革农村教育经费管理机制

1、农村税费改革后,应建立新的农村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办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要重点倾斜和优先保障教育需求,做到税费改革后,对教育的投入力度不减,份额不少,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2、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标准配备师资。各级财政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拨款制度,将经费拨款与编制挂钩,逐步停止供给超编人员经费,立即停止供给自聘代课教师经费。

3、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按期实现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目标。

从今年起,省财政将增加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经费,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也要努力集中财力,加大经费投入,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各地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并主要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要动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学,支持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撤并的初中校舍,可以用来办完全小学,撤并的小学,可以用来办幼儿园,通过置换、租赁等方式,确保已有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村乡镇企业和乡、村集体闲置的厂房、公共用房,符合使用标准的可划拨或暂借给中小学使用。

四、四、考核奖惩

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重点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实现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目标的,将追究其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是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统筹协调财政、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认真履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相关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推行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近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来抓,精心策划,稳步实施。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尤其要向村干部和学生家长宣传调整中小学布局的重要意义,讲清道理,以保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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