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康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安康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所辖县区居住半年以上(本市公民在市内跨县区居住的包含在内、在市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除外),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居住登记应当在本人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房屋、亲朋好友提供住所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出具证明或声明)、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的房屋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国土、卫生计生、文化广电、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学籍卡、学生证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
第八条 居住证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 年之日前1 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变更的,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申报居住证签注,免收费用;申报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按照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七)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
(八)依法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九)依法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十)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受以下便利: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便利;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为监护人的,随其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的学校。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本市居住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 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居住证管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1日。
第二篇:安康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安康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安康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重点解决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农贸市场、市政公用设施、广告标识、建设工地、园林绿化、城市亮化、河道水域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创造宜业宜游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美丽富裕新安康建设。
二、基本原则
城市精细化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管并举、标本兼治,规范作业、严格执法,舆论监督、群众评价的原则。
三、任务分工
(一)市容市貌精细化管理
1、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落实清扫保洁制度,按标准配备环卫清扫人员,每日清扫作业不少于2次,首次清扫在上午7:00之前完成,第二次清扫在14:30前完成,达到路面无积土、无废弃物、无成堆垃圾,路面整体感观洁净。按标准配备环卫保洁人员,达到六无六净,“六无”即:无废弃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和树叶、无砖头瓦块、无积水积冰、无人畜粪便、无污泥沙石;“六净”即:道沿净、墙根净、树穴净、人行道净、收水口净、果皮箱净,环卫作业车辆干净整洁。主干道冬季保洁时间为7:30至20:00,夏季保洁时间为7:30至22:30。次干道、背街小巷保洁时间、质量达到行业标准。节假日期间,商业区、公园、广场周边要增加保洁力量,适当延长保洁时间。城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清运,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垃圾收集容器整洁。环卫车辆(含机扫车、洒水车、电动保洁车、三轮垃圾收集车等)维修保养及时,车体干净、车容整洁、运行良好,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确保机械车辆安全无事故。做好机械化清扫和人工保洁的有机衔接,清扫保洁率达到100%。除雨天外,每日对主干道洒水降尘2次,每月冲洗1次。建立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确保道路清扫保洁无缝对接。加强垃圾收运科学化管理,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运用远程监控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果皮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的日常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工作。根据垃圾产量的变化,适时调整清运方案,合理安排车次,确保日产日清。(责任单位: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
2、市容秩序管控。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原则,规范占道经营行为,加大对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悬乱挂、出店经营、马路市场等现象的治理力度,营造良好市容环境。实施中心城区万米单元网格化管理,落实“门前四包”管理责任制,建立定期曝光、通报考核评比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明查暗访、限期督办整改等方式,对各有关部门、镇办(社区街道)、单位落实“网格化”管理和“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及时跟踪问效,推动市容市貌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责任单位: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辖区镇办)
(二)交通秩序精细化管理
1、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整、干净整洁、标线、标志连续性和引导、警示功能良好,交通设施精细化、人性化程度高(一年清洗2—3次,损坏的及时维修)。城区专用停车场标识清楚,道路机动车停车场位(包括临时停车场位)标示标线标牌规范,车辆停放有序、朝向一致,路面无违法占道停车;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牌,标线清楚、停放整齐,车头朝向一致,无乱停乱放现象。结合缓堵保畅工作,加大对机动车乱停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规定停车区域外的占道停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各类道路乱设点、乱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通过不间断的整治活动,确保主要道路车辆停放有序,无占用道路、挤压盲道等乱停放现象。(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
2、推进文明交通行动。开展经常性的文明交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将文明交通知识作为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必修课,提高市民文明交通意识。强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严厉查处乱停乱放、闯红灯、超载超限、三轮车载客、酒后驾驶、故意遮挡号牌、三轮车、架子车不按限时限路段通行、超长超宽运输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交通秩序安全畅通。(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
3、城市客运秩序管理。强力推进公交体制改革,优化拓展公交线路,更新更换老旧破损公交车辆,提高公交线路的覆盖率,按照公交站间距400米—800米设置公交站点,提升公交分担率。公交企业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营,驾驶员遵章守纪,车辆运行做到“三稳”(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五报”(报路别、行车方向、到达站、预报下站、转乘站)。车辆卫生清洁,无污垢、无积泥、无积水,车身净、玻璃净、底板净、座椅净、扶手净、裙板净,公交站牌牌面整齐,标注方向与行驶路线一致,内容正确,文字清晰,站杆正直牢固,无歪斜、松动、锈蚀,无乱贴乱画。出租车实行“六个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即统一车型,统一车体颜色,统一顶灯标识和标志,统一驾驶员培训,统一车辆座位套,统一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加大公共营运秩序整治,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黑出租非法运营,治理出租车随意调头、随意加价、拒载乘客等不文明行为,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内环境卫生干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
(三)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精细化管理
1、农贸市场管理。抓好市场划行归市、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活禽屠宰、农残检测等规范管理,落实市场业主、经营户、行业监管部门、办事处等各方责任,建立检查、评比、考核制度,落实驻场管理人员,做到摊位摆放整齐,无下摊、出店出场经营;活禽隔离屠宰销售,肉类封闭销售;垃圾收集清运及时,做到一摊一桶、密闭收集。车辆停放、店牌蹲放规范有序;“三防”设施到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药监局、汉滨区城管局、辖区办事处)
2、便民市场(便民服务点)管理。便民小餐饮要着眼于完善功能,落实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按照“五统一”(统一编号、统一摊位招牌、统一桌椅板凳、统一服装、统一经营时间);便民果蔬市场要按照“四规范”(规范摊点面积、规范摊棚摆设、规范果品摆放、规范经营时间)要求,做到限时、定点、划线经营。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落实“摊前三包”,解决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问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药监局、汉滨区城管局、辖区办事处)
(四)市政公共设施精细化管理
完善城市路网体系,实施畅通工程,科学实施道路渠化,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加快停车场建设,结合城市道路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林荫停车场建设,逐步增加停车场数量,最大限度施划停车泊位,拓展停车空间,缓解停车难问题。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实行每月一排查,对毁损路面进行及时修复;加大巡查力度,做好井盖、沟盖、雨箅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破损、缺失的要及时予以更换。完善道路交通设施,搞好道路标识标线施划、交通指挥信号设置维护、指示牌设置维护工作,优化城市交通组织。更换维修破损的公交站牌、完善站点站牌设置。城市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站、垃圾处理厂、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地下停车场、人行天桥、书刊报亭等市政环卫设施环境卫生管理达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警支队、汉滨区城管局)
(五)广告标识精细化管理
1、规范门头牌匾。做好摸底调查,建立中心城区各条道路的门头牌匾数据库,统一规划设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规范管理,对破损、脏污及一店多牌现象,及时更换、冲洗和取缔;对于违规设置的小灯箱、霓虹灯等坚决拆除,禁止悬挂各类促销布幔条幅等宣传品。对新开道路,提前介入,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做到城区沿街门店门头牌匾统一设置、整齐美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严把审批环节,户外广告设置达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加强对已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的维护,做到干净整洁、安全牢固,对城市主干道、主要节点的各类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集中清理,对私自设置的商业性户外广告宣传牌进行拆除。认真落实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条例,严格审批、监管广告内容,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3、加强非法广告治理。清理清除市政设施表面的非法广告,推进社会公众信息发布栏的建设进小区工作。强化中心城市野广告执法管理,加大源头查处力度,充分利用好非法广告电话追呼系统,严厉打击非法发放、张贴小广告行为。坚持片区日巡查制度,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度,发现一处清理一处。(责任单位:汉滨区城管局、各双创片区双创办、辖区办事处)
(六)建设工地精细化管理
1、建筑工地管理。深化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推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机制,明确各类工地管理主体和监管责任,严格围墙、大门设置标准,加强督查,定期修补粉刷。按照管理职责,每周对建筑工地进行专项检查,定期开展联合整治,互通信息。规范管理工地环境卫生、职工食堂、厕所,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防制。对黄土裸露无覆盖、道路未硬化以及工地围墙、大门设置不规范和破损的,及时督促整改。中心城市所有建筑工地围墙和大门必须符合设置标准,美观整洁。工地内部管理规范,制度上墙,防尘措施到位,道路硬化,物料堆放规范,裸露黄土覆盖及时。(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渣土运输治理。落实渣土运输源头治理措施,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滴洒抛漏。渣土运输车辆证照齐全,持证运输,按规定线路行驶,实现渣土运输的规范、动态、高效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带泥上路、抛洒滴漏现象。(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交警支队、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
3、私人建房和门店装修管理。严格执行城区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划分责任区,落实监管人员,实施蹲点值守、严格监管,遏制中心城区私人违法违章建筑、门店装修占道施工,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渣土清运沿路抛洒现象。(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汉滨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
(七)园林绿地精细化管理
定期对中心城市的公园、广场、游园以及道路绿化带、树坑、绿篱、草坪、花坛内的杂物、树叶、残枝等垃圾进行清掏。及时修剪行道树,对缺株、死株进行补栽。做好辖区所有道路绿化带的日常管护以及绿化景观的布设工作,做到公园、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行道树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高新区城管局)
(八)城市亮化精细化管理
坚持便民利民与美化城市同步推进,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和亮灯率达到98%以上,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亮灯率应达到96%以上,按规定开启照明设施,道路照明的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加强照明设施巡查维护,灯杆无倾斜、下沉现象,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粘贴,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高新区城管局)
(九)河道沟渠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 严格执行水源地保护规划,严厉打击城市内河道非法采沙行为,落实水源地保护措施,确保中心城区水源地保护全面达标。推进河道沟渠岸侧农户改厕工作,河道沟渠岸侧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完善河道沟渠周边环卫设施;开展河道沟渠排污口治理,禁止违规排放排污;持续开展汉江、月河、吉河、黄洋河及一江两岸等沟渠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河岸立面整洁、水清岸绿。(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汉滨区水利局、辖区办事处)
(十)居住小区环境精细化管理
推进双创提升进小区活动,建设重心下移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式,采取综合治理、行业规范、业主自治、物业管理、委托托管等办法,集中开展居住小区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美化、规范停车等整治活动,解决环境卫生保洁不到位、垃圾乱倾乱倒、车辆停放无序等乱象,切实提升居住小区管理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配套、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环境秩序良好”的目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汉滨区城管局、城区各片区双创办、辖区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精细化管理是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客观要求和创国卫巩固提升的重要举措,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照本《方案》细化分解,制定实施细则,一项一案,明确工作责任、管理标准、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确保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尽心尽责,主动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快基础建设。按照“双创统揽、民生城建”的总要求,继续推进环卫基础设施、市场、停车场、交通网络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深化建设促进中心城市管理不断迈向新高度。特别要加快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在已完成城市管理部件普查和启动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推进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逐步推进城市万米单元网格化管理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达到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各类问题的“快速发现、精确定位、及时处置、有效监督”。
(三)强化依法治理。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加强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全面实现网格化管理机制,定时、定人、定岗,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格追究。
(四)提升市民素质。深入推进市民素质教育培训行动,着力开展市民素质教育进机关单位、进社区村组、进企业、进学校“四进”活动和行业教育培训行动,培育市民“爱我安康、树好形象”的责任感。市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作用,精心策划选题,创新报道形式,通过开辟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题、专栏、专访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使广大市民形成遵守秩序、爱护环境、维护城市形象、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积极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做贡献。
(五)建立奖惩机制。市双创办建立对汉滨区、高新区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考核评价机制,将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纳入双创工作目标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和明查暗访的力度,及时兑现奖惩。市级各责任部门、汉滨区、高新区也要建立考核监督评价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三篇:安康市中小学管理常规
安康市中小学管理常规(试行)
为加强学校内部常规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着力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常规:
一、学校行政管理常规
1、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定期如实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坚持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2、学校有充分体现正确的办学方向、教育思想和学校特色的校训及校风、学风、教风的要求,发挥其对师生群体的教育导向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具有科学决策、实施、监控机制,运作顺畅。
3、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校中层机构,遴选德才兼备的中层干部,制定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深化内部改革,对教职工逐步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完善和优化分配制度。
4、坚持民主管理,切实健全教代会制度,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过教代会审议。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狠抓目标管理、人本管理、校本管理,逐渐把项目管理引入学校常规管理领域,通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织的努力,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对专项工作及其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促进教育教学管理的最优化,坚持校务公开,不断探讨校务公开的途径和方法。
5、制定并实施学校近、中、远期办学规划。每学期(年)学校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平时工作有布置、有督查、有评比、有纪录。建立和坚持使用《校务日志》、《教师工作检查考核记录》《教研活动记录》以及各种会议记录等簿记表册,做到各种活动、各项工作有记载,并详实准确。
6、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校级领导班子均具备国家规定相应学历,具有相应的职称、年龄、专业、能力,结构合理,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求真务实,深入实际,解决问题,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坚持参加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坚持每周一次政治业务学习的例会制度和寒暑假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
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教育,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加强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的教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按有关规定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和考核制度,组织教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和身心健康。
8、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常规工作校长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学校领导要坚守工作岗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廉洁高效。按规定承担教学教研任务,主持或参与教改实验,定点联系年级组、教研组等。
9、建立教师学期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学效果评价和教学过程监控机制,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以此作为评定职称、受聘上岗、晋职晋薪和实施奖惩的依据。建立和完善各种表彰和奖惩制度。
10、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兴校,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环保教育。
11、抓好档案资料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有档案柜和档案室,学校的文书、学籍、人事、统计、报表、图书、教学资料等档案齐全规范,分类存放,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使用效益,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德育工作常规
12、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各学校要建立德育工作领导机构,要建立有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组成的德育工作队伍,按德育职责明确要求,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13、坚持升降国旗制度,国旗要合乎规格,每周一学校要进行升旗仪式和国旗下讲话。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教育活动,每学年要用一周时间开展德育实践。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生守则以及日常行为规范,以形成良好的校风。
14、充分发挥班、团、队、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按照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参加一次班、团、队主题教育,开展健康丰富的课余生活,抵制不健康读物、影视、歌曲和活动的影响,防止黄赌毒、封建迷信、营业性歌舞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对学生的危害。
15、加强德育管理,改进德育工作方式方法。学校德育工作要贯穿于教育过程的始终,坚持正面引导、传统激励、自我启迪、实践锻炼、榜样示范、美育熏陶、学科渗透的方法,遵循教育为主、潜移默化的原则,实行全员、全程育人,全体教职工都要树立全员育人的意识,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以良好的师德作风引导学生健康发展。学校要按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德育课程,各学科教学渗透德育,要联系社会和学生思想行为实际,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每学期至少安排学生参加一次集体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16、坚持思想品德评定制度。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少先队员)”以及先进班集体,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17、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把学校建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善、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基地。要建立时事政策和实施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的宣传栏,乡镇以上学校办好校园广播(电视)站(台)。
18、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德育工作机制。加强校际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活动基地、劳动实践基地,聘请校外辅导员对学生开展教育活动,定期进行家访或召开家长座谈会、社区家长委员会会议,举办家长或家庭教育讲座。
三、教学工作常规
19、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课程计划。要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编制课程表、课外活动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不准随意增加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学校应充分挖掘校本课程资源,结合学校及学生实际创造性开展教学活动,使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管理协调发展。
20、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和活动量(包括教学、自习、课外活动时间),严禁利用课余、晚上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小学一二年级不留课外作业,其他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初中一、二年级不超过1.5小时。不得擅自提前复习迎考时间和延长学生上课时间,小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生不超过8小时,不得举办各类补习班、培优班、重点班和实验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学段一律不得组织和举办各类学科竞赛。
21、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转学、休学、借读、留级、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按时报批。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学籍档案齐全、真实。
22、学校要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教学评价的研究和探讨,组织好学生每学期的综合评价,逐步建立起社会、家长、学校、学生完整的评价体系。
23、严防学生辍学。学校要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以人为本,关心每一位学生成长,防止学生流失。发现学生辍学,应积极动员其复学,动员无效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控制学生流失。
24、严格教学常规。各学校每学期都要有教学计划,每周有具体安排。教学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要求,有保证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建立课堂教学基本要求,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25、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必须保证音乐、体育、美术课时。每天坚持做好“两操”(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含体育课)。按规定实施国防教育,高中应按照《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通知要求,组织好新生军训工作。
26、学校各项竞赛活动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每学年举办一至两次以上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一次文艺汇演,一次学生征文比赛和一次手工制作比赛。定期举行演讲、书法、绘画、摄影、计算机、普通话和各种小制作等比赛,活跃校园学习氛围,培养学生兴趣和特长。
四、教研教改工作常规
27、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建立教研室、学科教研组、年级教研组等教研教改机构,并明确其工作目标任务。要加大管理力度,引进竞争机制,激活教研群体的主体意识,形成良好的教研教改氛围。
28、学校要制定学期教研教改工作计划,经常组织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常规教研教改活动。每学期举行三次以上全校性的教研活动,各教研组(室)要有实施计划和措施,每两周举行一项教研活动,并做好教研教改活动记录。大力提倡集体备课、电脑备课。
29、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学校要加大校本研究力度、完善校本教研机制,要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使教师个人反思、同伴互助、专家引领三个校本教研的核心落到实处。学校要紧紧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学校实际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要有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并有课题研究方案、管理制度,要积极承担上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要定期举行课题知识讲座,进行阶段性总结。建立教学成果激励机制,学校每年要开展一次教研教改成果评奖活动。
30、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教学,努力实现课程与信息技术的有效整合,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转变。
31、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因地制宜地加强学校实验室、微机室、语音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图书资料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按课程标准(或现行教学大纲)规定认真做好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努力提高实验开出率。
五、教师工作常规
32、严守工作纪律,遵守规章制度。教职工要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要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3、恪守社会公德,规范职业行为。教师必须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团结同志,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语言规范健康,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上课时不吸烟和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非特殊情况不得坐着上课。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不得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34、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师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便停学生的课,坚持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会,不得指责和训斥学生家长。
35、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教师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教学“七认真”,即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和认真研修。每学期要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36、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教师要立足本职,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教改实(试)验和教育科研活动,撰写论文,著书立说。教师每学年必须上公开课或说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教龄10年以下的青年教师听课20节以上),评课2节以上,撰写优秀教学设计、教学教研心得或教学论文一篇以上,中高级职称教师在任职期内必须有一篇教研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并积极参加课题研究。
37、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50岁以下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38、树立改革创新意识。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学校各项改革,创造性、高质量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和现代教育意识,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知识以及现代教学技术。所有中青年教师都要有计划地学习电脑知识和操作技术,都会使用学校已有的现代教学设施。
六、财务后勤工作常规
39、财务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开源节流,勤俭理财,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接受民主监督和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
40、学校各基建、维修和大宗设备添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然后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41、规范收费行为,学校严格按上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习应酌情减免费用。贯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42、认真做好学校后勤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的校舍、食堂、水电等生活设施及办公、教学用品采购供应等物业管理制度。对基建、维修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代标,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建立预算、决策、审查、审计制度和项目廉政责任制。
七、校园环境常规
43、校园布置朴实美观,体现教育性。学校要有明确的校训、标语。按规定悬挂中外名人画像和名言警句,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办好黑板报、墙报、宣传栏并定期更换,设置阅报栏、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校史展览室等,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搞好校园整体布局规划,因地制宜对校园进行绿化和美化。
44、教室布置规范有序。教室内班级公约、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班干分工表、值日轮流表、名人警句等张贴上墙,建有班级《好人好事登记簿》、《学生缺席簿》、《班团队活动记录簿》,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学习园地。
45、建立公共卫生分区负责制度。学校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设立工作监督岗,配备必要的清洁卫生工具,将校园按班级划分卫生责任区,进行每天一次小扫除和每周一至二次大扫除,做到校园无杂草,墙壁无污染、蜘蛛网、灰尘;地面平整,无果此纸屑、烟蒂、痰迹、垃圾入箱入池,定期清除;厕所每天打扫、定时冲洗,定期消毒灭蝇。校舍门窗完好,桌凳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图书室、实验室安静整洁,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实验用品摆放规范,方便使用,宿舍空气流通,清洁卫生,物品安放有序。
46、建立校园环境检查评比制度。学校要成立校园环境检查评比领导小组,定期对宣传栏、教室、卫生区、寝室、食堂、自行车存放等进行检查评比与通报,并作为评选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先进个人等依据。
47、整洁校园周边环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室、网吧、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放牧、种植、打场、堆物、取土、采石以及建造或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规范校园内车辆摆放,禁止在校园内喂养牲畜、散放家禽、乱搭乱建,严禁在教学区内摆摊设点。
八、安全卫生工作常规
48、认真贯彻落实《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
49、加强学校安全卫生教育。学校要认真上好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等课程,组织收看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专题片,增强学校、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50、坚持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每学期开学、期中、期末分别对学校校舍、教学设施等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严格教学设施、化学药品、饮水饮食、取暖、用电、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的管理,保证师生安全。
51、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药品器材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
52、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规定配备卫生教师(医生),积极做好近视眼等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正工作,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创造条件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重视师生饮食卫生管理,与有关部门加强摊点监管,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
53、学校应建立公共卫生制度。校园内的道路、公共场所坚持每天清扫,建立卫生监督制度,教育师生不要乱吐、乱丢,人人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学生宿舍空气要流通,被褥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墙壁地面要干净、卫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要讲文明、讲卫生,每年要体检,患传染病的不得在食堂工作,食堂要有防鼠防蚊虫措施,杜绝变质食品进入食堂,禁止变质食品售给师生,保证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供师生饮用。
第四篇: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0年10月14日 12:13 阅览:3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服务。
第三条《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公共服务的合法有效证件。
第四条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人员的居住登记,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人员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作为人才引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适用《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制作、发放《居住证》所需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
1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各级财政、国资、劳动人事、教育、人口计生、工商、房产、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有关的工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受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及持证人住址变更等辅助性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七条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第八条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登记居住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居住证》的申领、发放
第十条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市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申领《居住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申领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者其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办理;
(二)居住在房屋出租户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申领人并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办理;
(三)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水上船舶等场所内的,可以由单位或业主登记造册,提交申领人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及时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项目及要求。
第十三条《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居住证》载明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相片、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证件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方便,保障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员在证件有效期限内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
(三)在居住地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的服务;
(四)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七)按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管理等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八)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九)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
(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一)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居住证管理
第十七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持证人继续居住的,可以多次延期使用,每次延期期限为一年。
第十八条《居住证》持证人居住期间,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应在期满前三十日至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第十九条《居住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挂失、补办和换领手续。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证人员离开本市居住的,应到原登记领证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再次来汉居住的,办理居住登记手续后,居住期限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证人员应随身携带《居住证》,接受合法查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第二十四条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用制作、发放、查验《居住证》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违规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四)泄漏因办理居住登记和制作、发放、查验《居住证》而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五)超越法定职权对流动人员或者相关单位实施处罚的;
(六)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中,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发放的《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暂住证》换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篇: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功能作用)
本规定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有关待遇或者服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第五条(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房管、人口计生、财政、工商、卫生、教育、民政、税务、建设、司法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开展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号码、本人相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详址、暂住事由、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婚育证明及携带未成年人员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八条(居住证种类及有效期限)
居住证分为《成都市居住证》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成都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办理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办理临时居住证规定)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一月以上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条(办理居住证条件)
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一)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五)《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登记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用工时间拟满一月以上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录用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办居住证。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每与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用人单位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登记责任)
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使用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承租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居住登记等基本情况,并在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对未办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在承租后七日内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与房屋出租人解除或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房屋出租人每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房管等部门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不需办理居住登记的情形)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不需办理居住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需要申领外,可以不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一)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二)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五条(提供材料)
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近期相片。
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确认)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十二个月持证到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以确保持证人应当享受的各种社会服务。未进行信息确认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第十七条(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十八条(居住期限的计算)
对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者按照过去规定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信息确认或者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二)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信息确认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确认之日起分别计算。
(三)持证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作废,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重新申领居住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依照《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有效期未满的,其原有证件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换领居住证。
第十九条(证件补领、换领)
居住证遗失、损坏、过期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重新申领。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受理机构应当为其变更,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第二十条(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申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证件工本费)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重新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规定)
行政机关和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
禁止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法定条件者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三)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四)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待遇)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除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二)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按照规定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科技项目资助或者专利补助基金;
(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第二十七条(接受教育)
《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
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入学。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当年入学政策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对变更登记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变更未向受理机构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人处以警告。
第三十条(对骗取、冒领等违规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骗取、冒领、转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受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居住地含义)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是指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市)县。
第三十四条(港、澳、台居民的登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