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残疾人保障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市政府81号令]精神,制定《〈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二章 康复
第二条 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经考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残联免费配置相应的康复器材;残疾人配置基本辅助器具的由市残联给予专项补助。
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服务项目的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条 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康复。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助听、助明、助行康复工程。
第四条 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贫困家庭中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的0~6周岁持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项目。
贫困家庭中0~6周岁的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参加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按实际支付的康复训练费用(下同),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视障儿童参加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参加嘉兴市级以上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再给予每月300元的交通和生
活费用补助;其他家庭按贫困家庭标准的50%给予补助。
7~14周岁(含)脑瘫残疾儿童按要求完成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0-6周岁聋儿自行装配人工耳蜗并完成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人给予一次性30000元的补助。
第五条 施行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在专业医疗单位进行康复治疗或住院训练超过15天以上,一次性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家庭)申请,按自负金额的30%给予救助;贫困家庭对象最高救助3000元;其他家庭对象最高救助1500元。
第六条 进入市康复中心康复训练的截瘫、脑瘫等肢体残疾人,以及中风后遗症等肢残人员,凭康复中心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家庭)申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康复训练费补助。
第七条 精神残疾人,经本人(家庭)申请,按季发给定额医疗救助券,其中贫困家庭对象600元/年,其他家庭对象300元/年。已享受本市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治疗费用救助的人员除外。
贫困家庭中的重度精神残疾人在本市专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住院费用和伙食费予以全额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残疾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50%。
第八条 在康复村休养的麻风残疾人,由残疾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第九条 新建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展托养服务满一年且年平均服务人数在5人的,由残疾人托养机构申请,经市残联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创办资金补助;符合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在每年末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核,按托养服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 的护理补助。
第三章 教育
第十条 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和义务教育的在校残疾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1个月前,经本人(家庭)申请,所在学校(园)签署意见,村(居)委会神农百草膏、镇(街道)残联确认,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就读本市全日制高中的在校残疾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1个月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村(居)委会、镇(街道)残联确认,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学年1500元的补助。
贫困残疾人(户主或监护人)家庭子女就读本市全日制高中的,凭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1个月前,经本人(家庭)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村(社区)、镇(街道)残联确认,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考取全日制院校的残疾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10日内,凭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给予中专4000元、大专6000元、本科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贫困残疾人(户主或监护人)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的,在收到录取通知书10日内,凭录取通知书、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残疾证复印件,经本人(家庭)申请,市残联给予中专3000元、大专4000元、本科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通过自学、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完成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取得学历证书后2个月以内,凭学历证明,经本人申请,市残联给予大专3000元、本科以上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期间被评为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在获得荣誉证书后6个月以内,凭相关荣誉证书,经本人申请,市残联给予省级及以上每人每次1000元、嘉兴市级800元、桐乡市级6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就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康复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每年4月底前,凭贷款利息支付凭证(残疾人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户口薄及残疾人证复印件),经本人(家庭)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三年内由市残联给予每年最高10000元的贴息补助;大中专毕业残疾人自毕业起两年内自主创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每年4月底前,凭毕业证书、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经本人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三年内由市残联给予每年最高15000元的贴息补助。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在每年4月底前,凭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经基地申请,三年内由市残联每年给予最高20000元的贴息补助;经年度考核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由市残联每年给予30000至50000元的补助;对被评为市级以上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由市残联按桐乡市级10000元、嘉兴市级20000
元、省级以上500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残疾人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组织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补助;经市残联同意参加上级残联组织的职能培训,按上级要求给予补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和交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残疾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奖者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公共财政投资兴建的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减半收取。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市有关文件要求,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家庭中的残疾人,其本人参保部分,由市残联实行全额补助;贫困残疾人在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后,其个人承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部分,凭医疗费及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证明,在每年12月底前,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按年度再给予50%、最高5000元的补助。
残疾人在本市医院门诊,凭《残疾人证》,免收挂号费、诊疗费。
第二十三条 个体就业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每年2月底前,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参保缴费凭证,经本人申请,按参保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为缴费基数,由市残联对其个人缴费部分(8%)给予全额补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2011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按参保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其个人缴费部分(8%),在每年2月底前,凭《残疾人证》和参保缴费凭证,经市残联批准,可给予最高3年的全额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每年11月底前,凭参保缴费凭证,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按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除已获其它政府部门补助对象外)。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民政部门实施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在按规定享受市民政部门危房改造政策的基础上,每年1月底前,凭市民政部门建房验收报告,经本人(户主非残疾人的需提供户口薄)申请,由市残联再给予每户5000元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者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二十六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按桐政发[2004]65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按桐政发[2008]79号关文件实施居家安养、日间照料或集中托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盲人、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二十八条 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 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应当设
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二十九条 市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手语或者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人版书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督促处理书,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处理,并及时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处理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抚养、瞻养残疾人义务的;
(二)侮辱、诽谤、虐待、殴打残疾人的;
(三)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四)毁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申请帮助,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符合低收入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桐乡市照顾扶持残疾人规定实施细则》(桐政办[2004]2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
第二篇: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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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扶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 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 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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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人员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器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依特性施教]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办学渠道]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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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 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成人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辅助手段]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指导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集中安排]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分散安排]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自谋职业]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农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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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优惠与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保护]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职工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指导原则]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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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鼓励创造]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救济与供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福利安养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特别照顾]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 境
第四十五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无障碍设施]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理解与互助]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助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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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申诉与起诉]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民事责任]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条例与地方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在学习中感受数学美
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数学,如果正确看待它,不但拥有真理,而且具有至高无上的美。”的确,哪里有数学,哪里就有美。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已经充分领略到数学美的魅力,它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奇异的美的世界。数学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学美具有简洁性
数学理论的迷人之处就在于能用最简洁的方式揭示现实世界中量与量之间的关系规律,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美在本质上终究是简单性。” 例如:公式S=Vt揭示了路程、速度、时间三者之间的内在规律,简洁、清晰,使人一目了然,又能领悟它所揭示的深刻内涵,C=2πR
S=πR7 / 8
把几何图形和数量之间的深刻联系,用公式来表示,体现了数学美的简洁性。
二、数学美具有趣味性
我国古代人民创造的益智游戏—七巧板,运用简单的几何图形拼出的图案生动有趣,在许多国家广为流传,还有幻方游戏、推二十四点游戏等等,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增添了无限乐趣。
三、数学美具有和谐性
自古希腊以来,黄金分割备受人们关注,它被视为最美丽和谐的几何比例。雅典的帕德嫰神庙因为采用了黄金分割的原理设计而成了世界上著名的建筑之一;在拍照时常把主要景物摄在接近于画面的黄金分割处,会显得更加协调悦目;主持人站在舞台的黄金分割处,视觉和音响效果最好。黄金分割及其有关应用已经成为数学中和谐美的典范。
四、数学美具有感官性
感官性的美是指事物的美直接作用到人的感觉器官而产生的一种美好的感觉,是具体的,能够被人的感官直接把握的。例如中学数学几何中的垂线给人以稳定感和均衡感;直线给人以平静安宁感;斜线具有明显的运动感和不稳定感;曲线则因改变了直线的呆板、单调而又变化均匀被人们喜爱,反映给人的是柔和、轻盈、流畅、优雅的感觉;三角形给人的稳定感和四边形给人的不稳定感。
五、数学美具有对称性
数学的对称美分为两种,一种是体现在数(式)的结构上的对称性美,例如加法的交换律a+b=b+a 乘法的交换律ab=ba,a与b的位置具有对称关系,但又是可以变化,整个式子简洁明快,一目了然。另一种是图形的对称性美,图形的对称是指组成图形的部分与部分之间,整体与整体之间的一种统一和谐关系。例如,轴对称图形和中心对称图形,这些图形匀称美观,在日常生活中用途非常广泛,许多建筑师和美术工作者采用这个原理,设计出美丽的图案。
六、数学美具有创造性
数学虽然只有简单的几个数字(0—9),但是通过一些数学符号的作用,则创造了能够表达世界几乎所有的数量关系,例如由于小数点和分数线的作用,使数的范围由自然数扩展到有理数,引入“√”后,数的范围又由有理数扩展到无理数。数的不断创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解决了实践活动中存在的许多数量问题,推动了边缘学科的发展,这种创造性是非常伟大而又现实的。千姿百态的几何图形,如许多国家的国旗,公司的标志,布料的花纹是由一些简单的几何图形通过平移、旋转、拼凑、延伸等方法得到的。
法国数学家庞加莱说过“能够做出数学发现的,是具有感觉数学中的秩序、和谐、对称、整齐和神秘美等能力的人,而且只限于这种人。”让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不懈的努力,不仅能感受到数学美,还要成为发现数学美、认识数学美、研究数学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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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对于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损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斑,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掊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篇:残疾人保障
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最近,中央在“十二五”规划中又明确提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然而跟健全人相比,残疾人就业依然面临诸多困难。2009年、2011年,中国残联对全国29个省(区、市)进行了贫困地区残疾人状况调研,一些地区贫困残疾人生活十分艰难,状况令人震惊。而解决残疾人贫困生活最根本的做法是,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对残疾人来说,就业不仅是改善生存状况,更是增强他们生活信心的前提。
分析残疾人就业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先天条件不足。由于残疾人先天的一些缺陷,很多工作岗位无法胜任,这就导致企业普遍对残疾人技能缺乏信心,害怕承担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身体状况和诉求,因噎废食。
二是用人单位歧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特殊扶助政策,其实质是通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进行就业。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措施在很多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得到落实。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在招聘启事上明示“不录用残疾人”,尽管有些残疾并不影响岗位工作需要。有调查显示,超过70%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有过被歧视经历,其中32%的人表示经常受到歧视待遇。与此同时,国家对安臵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有一定的税费返还。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宁愿缴纳这些政策性费用,也不愿意接 1
收残疾人。由此可见,残疾人就业十分艰难。
三是社会保障无法惠及。残疾人家庭普遍生活困难,又缺少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必要保障和帮助,沉重的负担造成贫困在残疾人家庭第二代中延续。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他们更需要特殊的政策照顾,以及法律制度来保障权益,摆脱贫困。2008年4月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调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社会的义务。但是有些规定并未得到很好落实。许多贫困残疾人只能依靠每天平均不足一元的低保维持生计,还有很多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不能享受低保或者按照标准享受低保。
针对以上问题,必须从政府角度,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通过政策调整维护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确保就业平等。
1、依法、依政策建立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不能依靠一次性和临时救济,目前一些涉及残疾人利益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对残疾人的权利和能力认识不足,而忽视了残疾人的特点、困难和特殊需求,使得制定的政策保障不到残疾人权益,有的甚至制定了客观上对残疾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政策。必须切实把握残疾人群体的特点和需求,从政策层面为残疾人争取就业权益保障。
2、加强残疾人的维权工作,创造就业条件。统筹运用劳动、工商和有关部门的资源,广泛发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托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服务中心,形成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系统服务和维权管理。加强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服务职能,完善服务手段,开展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前培训
和职业技术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3、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建立激励机制。面向社会,尤其是企业,宣传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特殊扶助政策,并对安臵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有一定的税费返还,实施优惠政策,让企业充分了解到聘用残疾人的种种优势。同时,对于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宣传,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吸收可就业的残疾人。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知识竞赛题目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答题卡中: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C)起施行。
A.2008年4月1日 B.2008年5月10日 C.2008年7月1日
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共有(a)。A.九章六十八条 B.八章五十四条 C.九章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C)修订通过。A.2008年4月16日 B.2008年4月20日 C.2008年4月24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根据(B)制定的。A.法律 B.宪法 C.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的残疾类别有(B)。A.6类8种 B.8类 C.7类8种
6、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A)。A.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B.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C.共享经济社会成果
7、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C)。A.政策保护 B.道德规范保护 C.法律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要求全社会对残疾人(B)。A.同情、抚慰、关怀、支持 B.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C.怜悯、爱护、照顾、扶持
9、国家鼓励残疾人(A),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A.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B.自制、自助、自给、自足 C.自持、自勉、自爱、自重
10、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国家有计划地开展(A)工作。A.残疾预防 B.康复工作 C.卫生
11、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C)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A.依法维护 B.司法援助 C.诉讼维护
12、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逐步完善(B),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A.专门措施 B.无障碍设施 C.特殊措施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B)。A.政府工作计划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C.残疾人工作计划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A)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A.必须招收 B.视情况招收 C.应当招收
15、盲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可(C)。A.半价付费 B.优惠付费 C.免费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规定予以供养的残疾人指(c)。A.无劳动能力,无亲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疾人 B.无一技之长,无家庭,无固定职业的残疾人
C.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17、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c)劳动。A.自觉性 B.开拓性 C.创造性
18、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c)。A.特殊服务 B.辅助器具等设施 C.方便和照顾
19、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b)提供便利。A.个人信息 B.公共信息 C.社会信息
20、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a)。A.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B.强化或者完善体能 C.健全或者增强体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b)。
A.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 B.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 C.优先照顾和特别扶持
22、社会各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得(a)。A.歧视残疾人
B.有自定政策对待残疾人
C.不得与《残疾人保障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
23、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c)和其他残疾的人。A.部分残疾 B.全部残疾 C.多重残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标准由(c)规定。A.医疗机构 B.当地政府 C.国务院
25、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b)的权利。A.特殊 B.平等 C.优先
26、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a)。A.残疾人人格 B.残疾人人身 C.残疾人尊严
27、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a)残疾人的生活。A.保障和改善 B.保障和提高 C.逐步提高
28、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b)。A.特殊帮助 B.特别扶助 C.特殊政策
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a),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B.残疾人工作计划 C.政府工作计划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a)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A.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B.组织、配合、督促、服务 C.组织、支持、帮助、服务
31、各级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c)的意见。A.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 B.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界 C.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
32、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b)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A.理解、支持、关爱、帮助 B.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C.理解、尊重、关注、帮助
33、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b)。A.辅助性服务 B.捐助和服务 C.优先和服务
34、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a)残疾人。A.虐待、遗弃 B.虐待、抛弃 C.歧视、遗弃
35、残疾人应当遵守(b),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A.规章制度 B.法律、法规 C.宪法
36、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b)。A.给予补贴 B.给予救助 C.给予减免
3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c)。A.兼职康复工作岗位 B.康复工作基金 C.康复医学科室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a)。A.职业教育 B.特殊教育 C.普通教育
39、普及小学、初级中等学校,(b)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A.适当招收 B.必须招收 C.照顾招收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b)。A.特殊教育补助 B.特殊教育津贴 C.特殊教育工资
4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a)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A.听取残疾人的意见 B.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C.听取残疾人及其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42、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a),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A.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 B.多关心、多支持、多帮助 C.多安排、多照顾、多优惠
43、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b)。A.优先服务 B.免费服务 C.特殊服务
44、对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a)保障合法权益。A.国家采取措施 B.政策采取措施 C.残疾人组织采取措施
45、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b)。A.给予帮助 B.给予扶助 C.给予免费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a)劳动。A.强迫残疾人 B.逼迫残疾人 C.强制残疾人
47、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a)的要求。A.无障碍设施 B.符合残疾人 C.方便弱势群体
48、要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c)的社会风尚。A.团结、友善、互助 B.团结、友爱、帮助 C.团结、友爱、互助
49、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b)执行。A.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B.国家有关规定 C.所在单位的参保情况
50、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b)和其他社会救助。A.社会各界给予生活、教育、住房 B.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 C.政府给予生活、教育、住房
51、对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c)保障其基本生活。A.救助措施 B.特殊扶持措施 C.其他措施
5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对(a)的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A.生活不能自理 B.无劳动能力 C.无生活来源
53、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b)。A.规定给予免费
B.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C.优惠政策给予便利和服务
54、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b)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A.残疾人辅助用具服务 B.电信、广播电视服务 C.无障碍设施服务
55、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b)无障碍。A.物质环境 B.信息交流 C.城市道路
56、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a)。A.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B.根据残疾人的需要进行施工建设 C.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5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逐步推进(a)的改造。A.已建成设施 B.扩建设施 C.未建设施
58、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b)。A.特殊服务和无障碍服务 B.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C.优惠服务和免费服务
59、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c)有关规定。A.地方政府 B.法律、法规和规章 C.国家
60、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a),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A.投诉 B.上访 C.检举
61、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b)。A.追究责任 B.依法查处 C.严肃查处
62、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施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a)。A.给予处分 B.严肃查处 C.送交司法部门
63、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c)。A.财产责任 B.赔偿责任 C.民事责任
64、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依法为其提供(c)。A.法律服务 B.司法服务
C.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65、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并依法对(c)给予处分。A.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B.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员 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6、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a),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A.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 B.各类残疾人的需求
C.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参与能力
67、全国助残日是每年(5)的第三个星期日。A.3月 B.4月 C.5月
68、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b)。A.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B.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C.为残疾人服务
69、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b),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A.弱势群体的共同利益 B.残疾人的共同利益 C.老、弱、病、残的共同利益
70、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依照(c),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A.《残疾人保障法》
B.《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C.法律、法规、章程
71、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b),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A.各种渠道和形式 B.各种途径和形式 C.各种形式和方法
72、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以(a)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A.社区康复 B.医疗机构 C.康复设备
73、对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要在(c)的帮助下。A.专业人员的指导和亲属 B.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C.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 74、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b)。A.所得税 B.行政事业性收费 C.营业税
75、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b)。A.自主经营 B.自主创业 C.自行发展
7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a)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A.开发 B.设置 C.增设
77、为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政府和社会采取很多措施,通过(c),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A.广播、电视、网络、“助残日”活动等形式 B.新闻媒体等形式
C.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
78、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c)。A.劳动技能和技术能力 B.劳动技能和工作水平C.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7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b)。A.特殊照顾和支持 B.其他照顾和扶助 C.优惠政策
80、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b)。A.良好的环境 B.无障碍环境 C.和谐氛围
81、(c)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A.政府、学校 B.社会、学校 C.政府、社会、学校
82、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a)。A.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B.文化教育、技能培训 C.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83、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c)。A.给予赞助 B.给予全免 C.给予资助
84、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的(a)。A.精神文化生活 B.自我完善和发展 C.实现自身价值
8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以(b)公布。A.公告形式 B.主席令形式 C.通告形式
86、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b)就业。A.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B.集中安排残疾人 C.分散安排残疾人
87、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b)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A.鼓励和帮助 B.鼓励和支持 C.创造条件和帮助
88、残疾人是指在(c)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A.人体结构 B.心理、生理
C.心理、生理、人体结构
8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a),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A.财政预算 B.政府预算 C.当地政府总预算
90、国家采取措施,保障(c)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A.残疾人 B.盲人保健
C.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
9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c)协调发展。A.经济 B.社会 C.经济、社会
9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a)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A.比例 B.政策 C.办法
93、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c)的残疾幼儿。A.贫困家庭 B.无经济能力 C.能适应其生活
94、(b)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A.公共设施 B.无障碍设施 C.有残疾人出入的场所
95、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b)补贴。A.最低生活保障 B.社会保险 C.生活
96、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a),给予抚恤和优待。A.特别保障 B.救助措施 C.特殊政策
97、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c)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A.各类组织 B.各企事业单位 C.社会力量 9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b),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A.纳入工作计划 B.统筹规划 C.全部部署
99、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a)。A.依法处理 B.予以制裁 C.法律保护
100、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a)。A.全国助残日 B.世界残疾人日 C.精神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