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范文)

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范文)



第一篇: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范文)

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07-3-16 13:20:35 总浏览: 450 信息来源: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局和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区监察局和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区监察局和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兴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6〕2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区属1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行为主体,必须参加区政府组织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药品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因病施医、规范用药,确保群众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分中心)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及相关职能科室、业务骨干为成员,负责本单位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立由分管主任牵头,管理、药剂、临床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成立药品管理及使用监督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加强对本中心(分中心)及下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点药品管理、使用的监督,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指导检查各级临床医生规范、合理用药,确保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的落实。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药品采购。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吴兴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目录》精心编制年度和月份药品采购计划(包括药品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使用量等信息)。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临床用药的实际,科学排定药品需求预算,减少药品库存,缩短流通周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月制定采购计划,向药品供应商及时发出购货通知,除急需用药外,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的配送原则上每月一次。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与药品供应商签署购销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延误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购销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购药款项,不得提高药品采购价格,擅自延长付款期限。第十四条 区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经办机构设立采购资金专户并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所有采购范围内的药品资金必须通过专户进行货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十五条 药品采购资金的支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金汇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货到药品验收合格45天内将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区药品集中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二)支付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吴兴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机构提交《吴兴区集中采购验收项目及资金结算单》及相关采购证明文件。采购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要素:采购药品清单,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供应商银行帐户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支付。吴兴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机构负责审核服务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并在《吴兴区集中议价采购验收项目及资金结算单》上签字,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集中议价采购项目合同发生纠纷时,在纠纷未解决前,经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以暂缓支付该合同采购款项。第十六条 在卫生专项经费中设立30万元的药品采购应急资金,主要用于确保采购资金的按时结算。对服务机构未按时上划采购资金的,区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经办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方式进行扣款,并按所欠货款的金额依法予以处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罚息。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集中议价采购活动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二)购销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经办机构办理一份合同副本备案;

(三)每月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药品采购计划;

(四)每月向经办机构上报药品采购清单;

(五)药品依据国家和购销合同有关规定验收入库,货到45天内上交药品采购款项。货款统一上交区药品集中采购专户,由专户统一结算。

(六)为药品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

(七)区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主动参加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活动;

(二)在规定时间与确定的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严格按《吴兴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目录》采购药品;

(四)严格执行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药品优惠价销售药品;

(五)不得收受药品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财物,不得参加由药品供应商支付费用的旅游、考察、参观、宴请等活动;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采购或向患者推销药品;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要求药品供应商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发票,并如实入帐;

(八)不得有违反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相关制度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要求向社会公布药品优惠价格,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把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议价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按考核实绩兑现相关卫生事业经费。

第二十一条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组织,不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严肃处理,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免去中心(分中心)主任职务,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改制卫生院由院长兼任中心(分中心)主任的,同时免去院长职务,暂时保留所持股份,待纪律处分后处理股份;除中心(分中心)主任外的其他当事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吊销执业资格或除名,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拒不参加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

(二)以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和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四)不按购销合同编制采购计划或未按计划采购药品的;

(五)不执行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药品优惠价销售药品的;

(六)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

(七)同供货企业订立购销合同以外的其它协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收受或索要回扣、提成等商业贿赂行为的;

(九)不按照规定上交药品货款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监察局会同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余卫字〔2009〕61号

渝水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自2002年启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取得明显成效。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服务质量得到提高,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运行总体平稳。但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很好履行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职能,双向转诊工作进展缓慢,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率都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能有效实行一体化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落实社区公共卫生各项职能,推广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应用,加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分工协作,解决我市当前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财社[2008]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江西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赣卫妇社发[2008]1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应范围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新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隶属关系,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对应范围具体如下:

(一)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南人民南路、城南东街、城南四眼井、城南锦龙路、城南康盛三师、城南康居路等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城北仙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北长青南路、城北燕子山、城北西家山、城北康乐新村青年路、城北竹山南路青泉地勘、城北北湖西路明珠等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城北沙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南站前车站、城南百花湖人民北路、城北竹山路、城北劳动北路月亮湾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四)城北仰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北长青北路北湖星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袁河白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经济开发区孔目江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管理范围内暂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暂无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六)袁河沿江路修建、公园北村沁园路和城北劳动北路铁路三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因可以同时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一类和二类项目,暂无与之对应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职责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2、每月组织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召开一次例会,每季度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一次督导,每年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进行一次总结;

3、负责服务范围内的形象宣传,统一组织开展义诊、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益活动;

4、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应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电子健康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5、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上开展相关协作。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2、按时参加每月例会,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每季度业务督导;

3、积极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义诊、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益活动;

4、应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按要求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工作情况录入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二类项目工作;

5、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上开展相关协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利用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为辖区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将慢性病随访、健康教育计划、总结、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宣传栏、知识讲座、播放影音资料、健康咨询,下同)等有关工作情况录入江西省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到今年3月底前,必须完成30%的辖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的信息录入工作,同步完成慢性病随访、健康教育计划、总结、健康教育活动等有关工作情况的录入工作;今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50%的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录入工作;今年年底前,完成65%以上辖区居民的健康档案的信息录入工作。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尊重辖区内免费体检对象意愿的前提下,动员、组织辖区内的体检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免费体检,同时在本单位操作系统中添加一个业务操作用户,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于录入免费体检信息。

(三)对在免费体检或诊疗过程中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管辖区内的慢性病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转到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管理,并将该患者电子健康档案转至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慢性病随访工作职责,经区级卫生部门考核后按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指定专人负责一体化管理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加强相互联系和沟通,在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传染病预防控制、慢性病管理、老年保健、残疾人康复管理、免费体检、基本医疗等工作上广泛开展协作,实行双向转诊和一体化管理。具体方式方法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管理效率,确保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联系,积极探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对应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探索出具有我市特点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三)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结算补助资金,工作突出、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考核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扣减30%的补助资金;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结算补助资金,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取消其社区卫生服务执业资格,收回对其配发的所有设备。

第三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2000年起在我国药品流通体制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规范药品采购行为,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几年下来,各地都在不断公布集中招标的成效,最主要的就是药品中标价格持续降低。以云南省省级药品集中中标价格公布数字为例,2001年下降了24.6%,2002年下降了20%,2003年下降了18%,2004年下降了16%。

与药品中标价格持续走低不同的是,云南省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却在不断攀高。以云南省收入最高的几家医院为例,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002年药品收入为1.66亿元2003年1.83亿元,2004年

2.1亿元;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2002年8600万元,2003年9703万元,2004年1.2亿元;云南红十字会医院2002年5948万元,2003年7607万元,2004年8480万元。与药品中标价格年平均下降20%相对应,几大医院药品收入年增长率也近20%。

云南省委政研室就“看病贵”问题进行的专题调查显示,同全国一样,云南省医疗费用正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昆明市22家二级以上医院人均住院费用,2001年为5438元,2002年为8929元,2003年为9500元,涨幅分别为64.19%和10.64%。与之相佐证的是,卫生部公布数字显示,医院的平均诊疗费和单病种费用在上升,2004年急性心梗介入、甲状腺瘤手术、急性单纯性阑尾炎手术、急性脑出血等单病种费用均在增加。

医院药品收入有就诊者增加、患者用药水平提高的因素,但随机调查发现,一些药品的中标价格比零售价格还要高。据云南省宣威市的调查,上级药品集中联合招标采购药品的进购价和零售价普遍比该市医疗机构进购价高。有一个普遍的情况是,小药店、私人诊所、卫生院在带国家税票的情况下进购药品价格还要比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低30个百分点。而照理说,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规模大,价格本应有优势。

改头换面的高价药

“药品集中招标价格下降是毋庸置疑的!”云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袁小波说。据他介绍,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由于推出时间较晚,又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制度设计非常严密,从招标书的制定以及评标、议标都体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国上万种药品同台竞争,评标专家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结果还必须上网公示。中标价格下降的计算也是对中标价与药品批发价比较后严格计算出来的,“那没有半点含糊”。

袁小波还举例说明了该省进行药品集中招标后价格的变化情况。规格为0.25g×6片的阿奇霉素片,国家最高限价是每盒50.5元,但云南省2003年招标价降为每盒12元,2004年降为11元。规格为每支

0.75g粉针剂的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国家最高限价是每支48元,2003年云南招标价每支25元,2004年降至15元以下。袁小波说,正是根据招标价格的下降,这几年物价部门已多次调低了药品价格。

对药品招标主管部门的关于招标药品“降价”的说法,一位长期在药品流通领域摸爬滚打的人士认为,从品种平均价格看是客观的。但他同时承认这其中还蕴含着有的品种在“提价”。一种核心成分为青霉素的感冒药针剂,成本6毛钱,加入一点无关紧要的成分后,价格狂升至几百元一支。几元钱的氟哌酸成分不变,换个包装就变成了100多元一盒的新药。2003年招标,山东瑞阳头孢曲松钠2g厂家供价4.2元一支,中标价竟到了18.90元。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的观点是:实行招标之后,药品价格有升有降。对于普通药品、生产厂家较多的品种来说,降价是大势所趋,在所难免。对于新药、临床用药和许多换了品名的药来说,药价不降反升,这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平常所谓的招标价格下降是招标采购所有成交候选品种的成交价格水平,但由于医疗机构更偏重于使用高价药品,最终使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增加,医院药品的收入和患者的负担远没有减少。

药品招标之困惑

国家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初衷是为了遏制药价虚高,遏制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减轻患者负担。但据记者调查,在实施过程中,这些目标被大打折扣,甚至走向反面,呈现出一系列怪现状。

——药品花样翻新,招标价格失真。某厂生产的辅酶A粉针剂,在规格为100单位时售价0.42元至2.20元,但做成200单位后,价格飙升至23元~35元;某品牌川芎嗪注射液原价0.44元,做成输液剂型后,价格升至35.80元;某药厂生产的2毫升胞二磷胆碱注射液,每支最高零售价2.4元,药厂对其“精制”后,零售价飙升至35.40元。这些所谓的“新剂型”不仅大大提高了药品的价格,而且制造出了独家投标的机会。有的药品招标后价格降低了,特别是部分品种用量大幅下降,企业就在规格、剂型和包装上大做文章,造成十分混乱的局面。如尿石通原为7克×10包,价格为49.4元,现改为4克×10包,价格却达59.5元。

——各方精诚“配合”,“力保”高价中标。业内人士透露,对于花样翻新冒充新药的各个品种的药品,除了药品监督管理有权控制外,招标方并非一定不能识别,关键是不愿意识别出来。为什么?患者才是药品的真正消费者,对于招标方的医院与竞标方的药厂来说,都没有降低价格的利益驱动,而恰恰高价格才是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部分药品价格降低了,却有相当一部分品种临床医生不用了。如有一种抗生素,招标前零售价是17元/克,招标后降为4.2元/克,从此它也从很多

医生开的药方里消失了。另外,一些医药企业互为串通,哄抬标价,在前不久举行的某省招标采购中,1464个投标药品中竟然有近半的投标品种不足3家,按规定无法开展有效的竞标,只能进行议标,结果造成招标药品价格失真,有的甚至超过市场价格。

——招标竞争虽然激烈,但预留回扣毫不含糊。在招标药品中,中标价远远高于平价药店零售价的不在少数。如果中标价低了,就意味着药厂预留给医院的回扣比例受到挤压,没有了这部分预留回扣,就是进了集中招标的中标目录,也没钱再打点医院各个关卡。一般医院采取种种措施变相鼓励医生多开药,将医生奖金和其业务量挂钩。现在的大部分医院都给医生编号,通过电脑查询医生处方量十分方便,药品代理商一般下派医药代表,通过药房统计每个医生的开药量,将回扣回流到医院少数领导和医生口袋里。

——不正之风“规范化”,药品回扣“程序化”。过去由医院自行购买医药用品时,价格过高了医院有所忌讳,还不敢贸然采购。现在经过招标程序,由于上述原因,有的招标价成了天价,但医疗机构可以大胆按招标价格采买。在中标后,医药代表按程序“打点”医疗机构的方方面面,从形式上看还很规范。有人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将“小腐败”变成了“大腐败”,将“分散的腐败”变成了“集中的腐败”。一位医药经销商透露,有的高价药中标价可以是出厂价的数十倍,但经销商还是只能有不到10个百分点的利润,主要还得去“打点”医院。

——中介费用使药品价格“雪上加霜”。药品招标有一个特殊的运行机制,就是要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操作。虽然是政府和医疗单位招标,但中标单位却不是与招标方签合同,原因是“药品采购量大”,与医院签工作量大。合同没有采购数量、金额的任何表述,使合同本身没有任何约束力,在中标后经销商要真正取得订单还要有一系列的“公关”工作。但就是为了这个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除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外,还可以向中标人按单个中标品种合同金额的一定比率收取代理服务费,各个省不同,有的省一个品种要收2000元,有的省规定按最后成交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这些费用最终还得转嫁到患者身上。

怪现状成因

一个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采购制度,一个在各个领域通行的采购制度,为何到了中国药品的采购上就产生了问题。业内人士分析,当前我国的药品招标采购面临着三大障碍。

一是药品的定价问题。现在的药品价格上涨势头太快,目前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占全国流通药品品种数量的12%左右,由于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任由企业提出价格方案,价格水分很大。企业自主定价

药品更是“人有多大胆,药有多高价”,某省价格部门的监测数据显示,2003年该省市场上销售的企业自主定价药品最小涨幅为49%,最高上涨了335%。定价水分大和国家最高限价空间大为高价招标提供了可能。

二是医德医风问题。药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总体上说,选择什么药,用多少量的药是由医疗机构决定的,患者基本上处于被动地位。药品招标价格与患者的药品费用支出是不能直接挂钩的,关键是医疗机构的用药层次和用药习惯决定了药品的使用品种和使用数量。患者能否选择到物美价廉和适量的药品很大程度上由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决定。

三是“以药养医”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普遍实行“以药养医”,药品利润一般占到医院收入的50%,在“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还必须通过药品的收入维持运转。在药厂、流通商、医院、患者四方利益的博弈中,处于强势的医院就不可能超脱,就免不了有剥夺其他三方利益,尤其是患者利益的冲动。

业内人士指出,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是招标目标偏移的源头,要使招标走上正确的轨道,在挤干药品水分、遏制医疗不正之风中体现出应有的意义,就必须改变以药养医的机制,建立利益博弈中患者的主体地位。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标本兼治,从源头抓起,当务之急是要解决运行机制上的患者利益主体缺位问题。鉴于目前负责这项工作的单位和部门与患者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可考虑引入医疗保险机构介入,代表患者聘请专家,对这一活动进行监督。□

资料:

宣威的创造性招标

宣威市是云南省的人口最多的一个县级市,人口达130多万人。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宣威市放弃了跟标——跟随并依照上级药品招标价格为参照采购药品的做法,创造性地开展了招标采购的尝试,把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捆绑在一起竞价,由市卫生局药品配送中心直接与供药方谈判开展招投标。明确竞标价即为采购价,无需中标方再行“打点”医疗机构,使该市药品中标价格比省集中招标价格降了35%。

“宣威模式”的招标采购就此形成。从2004年下半年实施后,宣威市所有“官办”医疗机构进药均通过卫生局药品配送中心向中标的云南科汇公司申购,药价大幅降低。一瓶云南大理生产的鱼腥草注射液,公开竞价前采购价35元,零售价50元,现在采购价降为每瓶2.64元,零售价5元。2g的头孢

他啶粉针,竞价前采购价102元,现在13元。由于价格竞争优势明显,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病人明显增多,医疗业务收入大幅增长。

“这说明药品水分大的同时,也说明只要规范措施,完善政策,我们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可能搞好的”,宣威市卫生局局长石友昌说。他认为,药品招标只是药品采购方式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成功实现完整的采购行为就必须完善相应环节,全面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

宣威市副市长徐天荣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必须是阳光工程,如果仅仅是成交信息公开,那只不过是刺破药品交易黑 幕的一缕阳光,还不能使药品交易过程阳光普照。宣威市的实践正是完善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实现了药品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从而打开了药品交易的暗 箱,使药品采购成为了真正的阳光工程,才取得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负担和遏制不正之风的效果

(一)请依据给定资料内容,扼要说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哪些目标偏移的怪现象。限定200字内。要求:准确,简明,有条理。(20分)

(二)请依据资料内容,简析医疗机构“以药养医”运行机制的弊端。限400字内。要求:准确、全面、有条理。(30分)

(三)就给定资料所涉及的问题,以“解决患者利益主体缺位”为论题,自拟标题,撰写一篇议论文。要求:观点鲜明,论证充分,条理清晰,语言顺畅,书写工整。总字数1000字内。(50分)

第四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于日前印发。

近几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给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

二、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进一步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四、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五、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企业未按合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确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责任。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六、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七、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投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第五篇:药品集中采购情况汇报

药品集中采购情况汇报

根据**《**的通知》的要求,我**对**开展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调查。经检查,目前**均在广东省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药品供应基本满足临床需求。**%药品都能网上采购,网下药品能够及时备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解决基层慢性病患者能就近看病拿药,部分基层医院引进了一批慢性病患者长期在二、三级医院开具的药品目录,这些药品基本上是竞价品种,报量时输入化学名称,但在签合同时出现的却是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导致病人还是要舍近求远找回原来的医院开药。而医院为履行合同义务而购回的药品就会滞销、过期报损,给医院带来损失。

二、部分药品签订合同之后,配送公司不能按照合同价格发药,导致签订合同不能完成执行,要到三个月后才能重新报量签合同(如复方氯化钠注射液500ML);部分药品签了合同但配送商却缺货供应(如磷酸奥司他韦、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还有部分药品在网上报了量却无单位中标,如正骨水等。此类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医院临床无药可用。

三、部分药品品种总是竞价、议价之间更换,直接增加药品报量的难度,影响报量不及时会导致药品缺药。

五、很多基本药物社保不予报销或限制报销,但平台标注却是社保用药。导致采购回来的药品未能与社保结算造成医院损失。

综上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规范药品供应的各个流程,履行合同精神,严格执行合同法,从源头上抓好药品供应工作;继续完善药品交易平台的功能,对过期或失效的合同有清除功能; 2.希望省平台服务能提供24小时客服热线。3.在药品议价系统勾选采购目录或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对每个品规的药品逐一进行网上议定价格。4.建议增加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服务功能。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