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绍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大全)
关于绍兴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绍兴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绍兴公租房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并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绍兴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单独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绍兴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绍兴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绍兴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绍兴公租房管理办法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
第二篇:公租房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入住条件
夫妻双方均在XX园区工作的双职工家庭,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第二条
入住
(一)由男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霍邱工业园区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同时男女双方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职工信息审核表》。
各自所在单位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工会、党委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信息,部门负责人在《审核表》上签字、盖公章;行政事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盖公章。(二)职工所在单位核查申请人信息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职工个人要如实提供真实的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入住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住房管理部门。(三)根据现有房源,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分配房间。
经申请职工验房确认后,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缴纳2000元押金后领取房间钥匙。(四)职工自入驻协议签订时起,30天内搬入,并将现有公寓住房退交住房管理部门。
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第三条
搬出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退出公租房要办理退房手续,退房须由住房管理部门审核,验房合格后方可退还押金。
否则,因该房屋引发的相关责任,由原住户负责。(二)双职工一方离开本区域的(包括辞职、调动、辞退、内退、退休等),其配偶应改住单身公寓楼;
夫妻离异的,双方均应改住单身公寓楼。职工在霍邱工业园区单位之间调动的,持员工调配单以及长期在辖区工作证明,不需退出公租房。(三)住房管理部门每月年对公租房租住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住房管理
(一)员工住房合同期内必须按所选房号住房,租住后不得私自调换住房,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等行为,如若违反处2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搬回原住房,不服从管理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并取消其租住公租房资格。
(二)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租房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维修管理,员工住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解决,涉及到上下水、电路安全、房顶漏水等与其他住户共用部分可向住房管理部门报修。
(三)租住公租房的租金必须设立专项科目,实施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公租房的维修。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租房的租住及费用收取的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第三篇:公租房管理办法
华阴市孟塬初中教师公租房
管理使用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徐委发[2010]53号)关于实施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安心工程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公租房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产权归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委托公租房所在地学校行使管理权,并在乡镇范围内跨学校进行调配使用。承租人只有居住、使用权。
第二条公租房适用于所在乡镇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中家校距离远、暂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的教师、对口支教教师和住房特别困难教师,满足其临时性住房需求,并通过正常周转的方式解决更多教师住房的临时困难。
第三条凡本乡镇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教师要提交书面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相关学校通过资格审查、公示、审批等程序确定最困难、最急需的入住教师名单,选定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入住公租房的教师须签订入住协议,向负责管理公租房的学校交纳一定期限的租金和一定数量的押金。此前已住在校内公房的教师在签订入住公租房协议时必须与学校办理原住房退房手续,退出原住房。
第五条 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得自行装修或违章搭建;
三、不得转租、转让或出借;
四、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六、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七、承租人确需对公租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学校对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承租人退房时不得损坏装饰装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还公租房。
一、与所在乡镇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三、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本人或配偶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在学校所在乡镇取得住房的;
五、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因公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六、经确认,已不符合入住教师公租房条件的;
七、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应当退房的情形。
第七条符合退房条件教师的必须立即办理退房手续,配偶、子女等其他任何人不得占用。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理。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经学校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学校全额退还押金。房屋设施若有损毁,照价赔偿,赔偿金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八条各县(市、区)应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公租房管理使用办法。
第四篇: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申请
申请人:张伟,男,1967年10月5日生,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气象路附近(租房),系神木镇居民,个体户,离异有一女,张丹,1989年生,现天然气公司打工,联系电话:***.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实际情况,到处租房居住,经济负担严重,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请给予批准为盼。
致
申请人:张伟
2014年4月8日
第五篇:公租房申请
一、申请方式
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真实性进行担保,用人单位也可委托申请人代表携带相关材料组织申请。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房租金。
(二)新就业职工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单身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复印件一份;单身提供本人一份即可(含户口本首页)。
4、申请人非本市户口的需提供本市市区居住证。
5、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证明;离异、丧偶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均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6、申请人毕业证明。
7、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单身职工申请不必提供其父母住房证明。
9、租私房需提供各区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说明。
2、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的与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只要能体现档案号、合同号、公章及主要条款等即可,不用全部复印。
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汇总表》;
2、劳动(或聘用)合同样本;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摇号分配后与保障房产权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