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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名言(共五则范文)

费孝通名言(共五则范文)



第一篇:费孝通名言

费孝通名言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名言吧,名言是人们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的提炼和总结。那么都有哪些类型的名言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费孝通名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以“己”为中心,象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象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象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2、都市中生活,一天到晚接触着陌生面孔的人才需要在袋里藏着本姓名录、通信簿。在乡土社会中黏着相片的身份证,是毫无意义的。在一个村子里可以有一打以上的“王大哥”,绝不会因之认错了人。

3、在乡下,家庭可以很小,而一到有钱的地主和官僚阶层,可以大到象个小国。中国人也特别对世态炎凉有感触,正因为这富于伸缩的社会圈子会因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大小。

4、在熟人中,我们话也少了,我们“眉目传情”,我们“指石相证”,我们抛开了比较间接的象征原料,而求更直接的会意了。所以在乡土社会中,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语言都并不是传达情意的唯一象征体系。

5、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

6、从这方面看去,一个动物和时间的接触,可以说是一条直线的,而人和时间的接触,靠了概念,也就是词,却比一条直线来得复杂。他有能力闭了眼睛置身于“昔日”的情境中,人的“当前”中包含着从“过去”拔萃出来的投影,时间的选择累积。

7、如果握在手上的权力并不能得到利益,或是利益可以不必握有权力也能得到的话,权力引诱也就不会太强烈。

8、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

9、在变迁中,习惯是适应的.阻碍,经验等于顽固和落伍。顽固和落伍并非只是口头上的讥笑,而是生存机会上的威胁。

10、在父母的眼中,孩子常是自己的一部分,子女是他理想自我再来一次的机会。

11、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12、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13、有势力的人家的街坊可以遍及全村,穷苦人家的街坊只是比邻的两三家。

14、在乡土社会里不用文字绝不能说是“愚”的表现了。面对面的往来是直接接触,为什么舍此比较完善的语言而采取文字呢?

15、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

16、在他们不是人情冷热的问题,而是权利问题。在西洋社会里争的是权利,而在我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

17、恋爱是一项探险,是对未知的摸索。这和友谊不同,有意识可以停止在某种程度上的了解,恋爱确实不停止的,是追求。

第二篇:费孝通

费孝通

费孝通(1910~2005年)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江苏吴江人。1928年入东吴大学,读完两年医学预科,因受当时革命思想影响,决定不再学医,而学社会科学。1930年到北平入燕京大学社会学系,1933年毕业后,考入清华大学社会学及人类学系研究生,1935年通过毕业考试,并取得公费留学。在出国前,偕同新婚妻子王同惠前往广西大瑶山进行调查,在调查时迷路,误踏虎阱,腰腿受伤,王同惠出外寻求支援,不幸溺水身亡。伤愈后,回家乡农村休养时,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

1936年底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学习社会人类学,师从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

1938年获英国伦敦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为《江村经济》,又译《中国农民的生活》。

1938年夏回到中国,任教于云南大学社会学系,主持云南大学和燕京大学合办的社会学研究室。

1940年~1945年任云南大学社会学教授。

1945年参加中国民主同盟,投身于民主爱国运动。

1945年起历任西南联大教授,清华大学教授、副教务长。1945年~1952年任清华大学副教务长、社会学教授。

1952年~1957年任中央民族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委员。

1957年~1982年任中央民族学院人类学教授。

1978年~1982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1979年起任中国社会学学会会长。

1980年~1982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1980年在美国丹佛获国际应用人类学会马林诺夫斯基名誉奖,并被列为该会会员。

1981年在英国伦敦接受英国皇家人类学学会颁发的赫胥黎奖章。1982年起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1982年被英国伦敦大学经济政治学院授予荣誉院士称号。1982年~1985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名誉所长。1985年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1988年获在美国纽约获大英百科全书奖。

1993年在日本福冈获亚洲文化奖。

2005年4月24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

著作目录

(含合著及译著):

《乡土中国》和《江村经济》是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必读之书,他的主要论著收入《费孝通文集》。

《Peasant Life in China》,London:Routledge(1939年,该书译为江村经济)

《禄村农田》(1943年)

《Earthbound China:A Study of Rural Economy in Yunnan》,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45年)

Chinese Gentry(1945年)

《内地农村》上海:生活书店(1946年)

《生育制度》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

《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48年)

《乡土重建》上海:上海观察社(1948年)

《Toward a People's Anthropology》 北京:新世界出版社(1981年)《Chinese Village Close-up》北京:新世界出版社(1983年)《从事社会学五十年》(1983年)

《小城镇四记》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年)

《费孝通社会学论文集》(1985年)

《费孝通社会学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

《Small Towns in China》北京:新世界出版社(1986年)

《论小城镇及其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

《边区开发与社会调查》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

《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北京:民族出版社(1988年)

《行行重行行(乡镇发展论述)》宁夏出版社(1989年)

《费孝通文集》(1999年)

第三篇:费孝通

费孝通

费孝通,1910年11月2日,费孝通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县县城(旧属苏州府,今为松陵镇)的富家桥弄。费孝通大约四岁入蒙养院。六岁入吴江县城的第一小学,后转入振华女校就读。1923年转入东吴大学附属一中。1928年高中毕业,升入东吴大学,攻医预科,想成为一名医生,悬壶济世,救死扶伤。

1935年,费孝通与王同惠结为伉俪。1938年,费孝通从英国返回,任教于云南大学,成立社会研究室开展调查工作。

1943年,受美国政府之邀赴美访问一年。

1945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投身爱国运动。

1946年,因李、闻事件被迫离开云南,重访英国。

1947年,返回北平,在清华任教,出版同年,费孝通从清华大学研究院毕业,取得该校公费留学资格。

1949年,新中国成立,参加国内的民族工作。

1957年,在反右斗争中费孝通被错划成右派。

1959年,摘帽后,配合当时中印、中阿、中巴划界工作。

1966年起的十年浩劫中,受到反革命集团的迫害,住牛棚、下干校。

1972年回到中央民族学院,从事翻译工作。和吴文藻、谢冰心等一起翻译了两部世界史。海斯和穆恩的《世界史》、韦尔斯的《世界史纲》。

1979年起任中国社会学会会长,着手“重建中国社会学”;

1980年在美国丹佛获国际应用人类学会马林诺夫斯基名誉奖,并被列为该会会员; 1981年在英国伦敦接受英国皇家人类学颁发的赫胥黎奖章;

1982年被英国伦敦大学经济政治学院授予荣誉院士称号;

1982年起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1985年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1988年获联合国大英百科全书奖;

1989年被香港大学授予文学博士学位。

1993年,被授予日本福冈亚洲文化大奖。

1994年,费孝通被授予麦格赛赛奖,以表彰他在中国成功地将社会科学理论应用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做的卓越贡献。

1998年11月28日,获霍英东奖金最高奖项“霍英东杰出奖”。

第四篇:乡土中国-费孝通

《乡土中国》由费孝通先生所著,这本书,不是对一个乡村的具体素描,而是提炼出一些中国基层社会的特具体系,这个体系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中的,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可以说,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创作。

第一部分,乡土本色。说乡下人“土气”,暂且不说这话的褒贬成分,就这个“土”字却是极好地说明了乡下人的特色。这个“土”基本意义指的是泥土,泥土是乡村人最珍贵最亲密的所在,他们依赖着泥土而生活,祖祖辈辈都向土地讨生活,这种与土地的联系深深根植在乡村人的血液中。农民的孩子,即使洗脚上田了,也舍弃不了这种向土地讨生活的传统。因为土地不能移动,所以种地的农民就像半身插入了土里,行动不得,一代一代地在这块土地上生活下去。当然,就像一棵老树的种子会被风带到其他地方开始新的生命过程一般,这块土地上的后代,也会找到新的土地,开拓新的家族殖民地,而老祖辈就像老树一样,根扎在最初的那块土地上。

中国农民大多聚村而居,一是耕作的需要,如修水渠灌溉需要合作。二是安全的需要,人多易于保卫。三是家族繁衍的结果,兄弟继承祖上家业,一代代发展起来一个村落。这是为什么很多中国很多乡村村落都是整个村的人同一个姓氏,因为都是同一个宗族的。

由于人口流动率小,村落之间往来疏少,各自成一个相对孤立的社会圈子,所以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这种社会圈子,是一个充满熟悉人的社会,人们平素接触的都是从一出生就认识的人,就像我们的父母兄弟般。而这种熟悉,是从时间、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是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这里可以用《论语》里的一句话来概括“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是和陌生事物的最初感觉,“习”是陶炼,“不亦说乎”是描写熟悉之后的亲密感觉。因为这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从这种熟悉里面得到信任,这种信任是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候的可靠性。这也是“土气”的一种特色。因为只有根植于一块土地上不轻易迁移的乡村人,才能在悠长的时间里,从容地摸熟每个人的生活,就像母亲熟悉自己的孩子一般。

然而,现在我们的社会在激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在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不再适用,乡土社会的风俗不能应付陌生人组成的现在社会。于是,“土气”成了骂人的词汇,“乡”也不再是衣锦荣归的去处了。

第二部分,文字下乡。乡下人在城里人看来,是“愚”的。那么,是什么标准来判定乡下人“愚”呢?哦,有人会说,乡下人进了城,看见汽车也不懂得怎么避让。那还真是冤枉了乡下人了。城里人如果到了乡下,想必也没多少人能认清五谷杂粮,估计连花生是长在土里的也会搞错。说乡下人“文盲”,这是“愚”。如果说“愚”是智力的不足或者缺陷,那识字与否并不是愚不愚的标准了。智力是学习的能力,如果那一个人连学习的机会都没有,即使智力再高也学不到知识。教授的孩子有文字学习的环境,所以他们识字比乡下孩子要快,而乡下孩子因为在田野里跑惯了,抓鱼打鸟比城里孩子厉害多了,这样说来,乡下人和城里人的智力相比,就不能痛快的做出一个结论了。

那么说乡下人“愚”,显然不是说他们的智力不如人了,而是说他们的知识不及人了。不过,仔细分析,这个说法好像也不能说服人。城里人比乡下人多的,是在城里生活所需的知识,可乡下人在耕作上也比城里人懂行多了,而且,在乡下多文盲,是不是因为文字是本不是乡下生活必须的呢?

说到这里,就必须讨论一下文字的作用了。文字发生之初是“结绳记事”,因为人和人的接触在空间和时间中发生了阻碍。我们不能当面讲话,才需要借助一些记号来代话。文字是间接的说话,如果是能面对面直接说话,这种被预先约好的意义所拘束的记号,不但多余而且常词不达意引起误会。文字能传情达意,但是不完全,因为我们所要传达的意思是和当时的外在环境相配合的,在异时异地去看,所传达的情意很难和当时当地要传达的情意一致。于是,我们利用文字时,讲究文法、艺术,以减少“文字”的走样。前文提过,乡下社会就

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面对面的社群”(Face to face group),人们对彼此熟悉到可以听声辨人。在这种直接无碍的往来中,我们为什么要舍弃比较完善的语言而采取文字来进行交流呢?因此,乡土社会里不用文字是决不能说是“愚”的表现了。

甚至于,在“面对面社群”里,连语言也是不得与采用的交流工具。语言本就是用声音来表达的象征体系,而象征就是我们赋予了意义的事物或动作,比如表情、肢体动作等,都是象征体系的原料。

当然,文字是现代化的工具,而我们正在从乡土社会走向现代化社会,文字下乡是需提倡。只是,我们不能用文字和语言的角度去批判一个社会中人和人的了解程度。

第三部分,再论文字下乡。上一个部分,是从空间的角度讨论了文字的用处,那么从时间的阻隔上,文字又什么样的作用呢?所谓时间的阻隔,一是个体的今昔之隔,二是社会的时代之隔。

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他有学习的能力。记忆就是时间的桥梁,让学习打破个人今昔之隔,学会一套已有的方式并加以改造。于是,人的“当前”是靠记忆保留下来“过去”的累积。这里所谓的那套已有的方式,就是社会共同的经验的累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文化。文化是依赖象征体系和个人的记忆而维系着的社会共同经验。这样说来,每个人的“当前”,不但包括他个人“过去”的投影,而且是整个民族的“过去”的投影。

乡土社会历世不移的结果,不仅人在熟悉的人中长大,也是在熟悉的地方长大。时间的悠久只能从谱系上反映出来,从每个人得到的经验来说,却是同一方式的反复重演,无需积累,只是不断复制、保存。在这里,语言足够传递世代间的经验,大家都处在同一环境里面,走同一条道路,只是先后之差,经验只需口口相传,不会有遗漏,时间几乎没有阻隔。哪里还需要文字?

这样看来,中国的文字不是从基层上发生的,最初的文字就是庙堂性的,因此,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文字才能下乡。

第四部分,差序格局。这里需要说明两个概念,一个是团体格局,另一个就是差序格局。像西方国家,团体里面的个人都是平等的,正如他们宣扬的天赋人权,人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团体的关系非常有序,就像几根柴构成一把柴火,几把柴火组成一捆柴,几捆柴又能绑成一担柴火,从根、把、捆到担,每一根柴火都能找到自己的把、捆和担在哪里,团体之间可以非常清晰地分别出来。就算是在一个家庭里,都是平等的个人关系,子女可以直呼父母的名字,而且当孩子长到成年时候,就得离开这个暂时的家,自己重新建立一个新的家庭。而在中国乡土社会,每一个人都像一颗投入水中的石子,以自己为中心,通过荡出去的水波,由密至疏与周围的人联系着,从配偶、子女、父母、叔伯兄弟等亲属,到邻里乡亲朋友等,关系也由此逐渐变得疏远。每一个人的关系波纹,又与周围人的波纹发生着交叉,于是乡村社会里的一个关系网就形成了。这是一种富于伸缩性的关系网,随时随地都有一个“己”为中心,是一种自我主义,也是“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 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大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这是种差序的推进形式,把群己的界线弄成了相对性,也可以说是模糊两可了。

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不另找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

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我见过不少痛骂贪污的朋友,遇到他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代他讳隐。更甚的,他还可以向父亲要贪污得来的钱,同时骂别人贪污。等到自己贪污时,还可以“能干”两字来自解。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得是矛盾;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

团体格局的社会里,在同一团体的人是“兼善”的,就是“相同”的。孟子最反对的就是那一套。他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墨家的“爱无差等”,和儒家的人伦差序,恰恰相反,所以孟子要骂他无父无君了。

第五部分,家族,男女有别。

Oswald Spengler在“西方陆沉论”里曾说西洋曾有两种文化模式,一种他称作亚普罗式的Apollonian,一种他称作浮士德式的Faustian。亚普罗式的文化认定宇宙的安排有一个完善的秩序,这个秩序超于人力的创造,人不过是去接受它,安于其位,维持它;但是人连维持它的力量都没有,天堂遗失了,黄金时代过去了。这是西方古典的精神。现代的文化却是浮士德式的。他们把冲突看成存在的基础,生命是阻碍的克服;没有了阻碍,生命也就失去了意义。他们把前途看成无尽的创造过程,不断的变。

这两种文化观很可以用来了解乡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感情定向上的差别。乡土社会是亚普罗式的,而现代社会是浮士德式的。这两种精神的差别也表现在两种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活里。

家族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里是一个事业社群,凡是做事业的社群,纪律是必须维持的,纪律排斥了私情。这个家族不是我们常说那种族,那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大家族,而是以父系原则发展的单系亲属关系,这种根据单系亲属原则所组成的社群,在人类学中有个专门名称,叫氏族。用男女有别的教化,使人们安于已存在的模式生活,将情感往同性组织发展,就不会发生男女之间激烈感情的发生,也就不会破坏稳定的社会关系了。那么这个社群就可以完成它的各种已分好工的事业。

第六部分,礼治秩序和无讼。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这个礼指的是社会所共同认同的一种判断是非对错的行为规范。而维持这种礼的规范是传统,传统又是这个社会所积累的经验。那么,传统是如何维持礼治的呢?

因为传统经验,经过世世代代的验证,都是有效的,那么也就不必问理由了只照做即可。象这一类的传统,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办法,自然会随之发生一套价值。我们说“灵验”,就是说含有一种不可知的魔力在后面。依照着做就有福,不依照了就会出毛病。于是人们对于传统有了敬畏之感了。正因为如此,传统经过教化让人们有了敬畏之感,使人主动服膺,主动服礼。

在乡土社会里,传统规则是人们自小就熟悉,已经内化为自身的习惯的了,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在这种社会里,每个人知礼守礼是责任,社会也有责任教化人们守礼,正如“子不教,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因此,在乡土社会里,打官司是一件羞耻的事情,说明教化不够,更多的是带着教育性质的调解。

乡土社会是通过共同的道德公式来解决矛盾,原有的对于司法诉讼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代法制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所以从西洋那里搬来的法制诉讼制度在乡土社会难以推行,是情有可原的。

第七部分,横暴权力,同意权力,长老权力和时势权力。

两种社会状态,一种是社会冲突,一种是社会合作。横暴权力,就是在社会冲突后的情况下,胜利的在上握有权力,然后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支配在下的行动,这是一种冲突间歇的临时平衡状态,这是压迫性质的,有上下之别的。

同意权力,则是一种社会契约下的权力。因为社会分工的发生,每个人都必须和别人合作进行社会活动,于是,每个人的利益都与其他人的利益绑在一起。你是否努力工作,会影响别人的利益,别人是否努力工作也会影响你的利益,于是你监督干涉别人是你的权力,接受别人的监督干涉成了你的义务。那么用什么来保障大家都会遵守着一致同意的分工好好干活呢?于是,基于共同授予的权力就发生了,而这个权力的基础就是社会契约。

权力,之所以诱惑人,是因为它和经济利益相关。

在社会继替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种教化的权力,或是说爸爸式的,英文里是Paternalism。因为乡土社会是个比较稳定的社会,传统基本不会改变,一代代传承下去,这种教化关系,在亲子之间最为明显,但并不囿于亲子关系之间。于是,乡土社会里的老人成了经验的最佳传授者,他们拥有强制年幼者的教化权力。

在激烈的社会变迁,是时候社会结构本身发生了变化,因为旧的社会结构不能应付新的环境,旧的社会结构下的传统经验不再有效,势必会让人们放弃这个旧的社会结构,旧的方法和工具,但是新的也需要发明,于是,出现了“文化英雄”,提出办法,组织新的实验,获得人们的信任,这种人可以支配跟随他的群众,于是就有了时势权力。

第八部分,血缘和地缘。一个人,似乎总是和自己的血缘脱不了关系,即使你在北京出生长大,可你的籍贯,总是要跟着你的爸爸填上江苏苏州。而地缘关系,就是你以一个外来人的身份在一个村落住了几年,如果没有从土地或者血缘上融入这个村落,你依然会被贴上外客的身份。但也正是因了这种地缘关系,使乡村的经济往来成了容易的事情。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这并不是说这种社会不发生交易,而是说他们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是相互馈赠的方式。实质上馈赠和贸易都要是有无相通,只在清算方式上有差别。社会生活愈发达,人和人之间往来也愈繁重,单靠人情不易维持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于是“当场算清”的需要也增加了。

第五篇:乡土中国 费孝通

《乡土中国》一书描述了依赖土地而发展变化的一种社会现状,从中我们看到了很多中国乡村社会的真实写照。我们可以看到,乡村生活中,人们或许不知道法律规定到底是什么,但是人们仍然在和谐有序的生活,这或许可以归结于在这个小型社会中,无形中有着制约着每个人的行为准则,我们可以说这是传统,是一代代的行为规则延续,或许也可以说是常常与法律相对应的道德在无形中起着作用。费孝通老师用“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来描述这种群体,并且指出“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由此我们会联想到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场景,而我们在看待这些现象的时候没有充分正确的认识,更多的时候我们把自己禁锢在所谓法律思维的框架中。也许这正是《乡土中国》这本书所给我们的警示和启迪意义!

正因为乡村社会的流动很少,因此可以说在很长时期内,乡土社会是个稳定的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乡村的面积有限,人口有限,人们公用的基础设施也有限,如水井,公路等,这使得人们日常接触变得频繁,这样的社会应该就是书中所说的“礼俗社会”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承继着先辈留下的宝贵经验,并在这个一定范围的组织体中传播。在遇到一些纠纷的时候,乡村社会中的人们习惯于告诉那些年长或者资格老的人,而实际上,这样的纠纷解决更彻底更有效,也许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批驳那些说乡下人“土气”的人!

由此我们看到,在乡土社会中,有着法律所不及的行为准则,或许可以说,乡土社会中有自己的一套“法律”,这个“法律”往往是无形的,但它确实是存在的,是有效的!乡土社会有自己的“特殊语言”,而这些正是那些说乡下人“愚”的人都不通晓的。

乡村社会的这种社会结构决定了他们有自己的一套评判标准,对于某些事的评判也会因人而异,而这种文化层次的差异并不能完全的说明乡村人的“自私”,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会有一部分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背叛乡村社会惯有的秩序准则,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背叛常常是控制在一定限度和范围的,不会对乡村的秩序造成大的破坏。这点可以从乡村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基础得到答案:因为人总是要在这个集体生活的,没有人希望因为自己一时的“私”导致他在这个群体长时期的受到舆论压力。那么这种控制在一定范围被社会所允许的“私”也许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了。话又说来,试问我们那个人敢说自己一点私欲都没有呢?

乡村社会由个人的“私”,合并同类项,形成了所谓的“公”,或许也可以演化成我们所说的乡村社会存在着的无形的道德与规则!我们法律人热衷于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许从中国现在城市与乡村的对比中得到诠释。乡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可以说没有法律,每个人内心的良心底线和舆论的影响规制和调整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乡村家族得以和睦延续。在城市生活中,强调法治的观念要强于乡村,人们在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行为生活,法律在本质上或许可以说是一堆被国家赋予权力的文字的组合。在城市生活中或许法律是优于道德或者说在二者冲突时至少法律是优先的,但在乡村社会中或许是相反的情形!同样是两个调整规范,同样起着相同的调整作用,因此从一定角度来说,二者都是相辅相成的,只是使用领域或者使用程度不同罢了。喻中教授所写的《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向我们很好的展示了现实情形,他在书中提到在乡村中如果切实的按照法律来裁决或许起不到如期的社会效果。我们必须承认,乡土社会是相对稳定,不易流动的,人们还是要回到所属的群体去生活,如果不很好的解决乡土社会所存在的纠纷,那么受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代人,或许下一代人都会受到牵连。如此,我们可以确信,在解决乡土社会存在的纠纷问题时,我们更应更多的考虑解决后的社会效果问题,如果只从法律出发,也许到达了形式上的正义,但这种结果或许是在阻隔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和谐。而这一点往往被我们很多人所忽视!

由此,联系我们现实社会,当我们大力的倡导依法治国,大力普法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该认真的思考,我们的依法到底是什么样的“法”?我们普法的对象到底该是什么样的人?

我们常常自持有知识而把自己自赋予所有活动的主体地位,我们深入到乡村去普法,去介绍国家的大政方针,而更多的我们忽略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乡土社会中的人真的需要这些吗?或者说我们的行动能够打动和动摇乡村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基础吗?乡村社会有着自己独特和合理的纠纷处理机制和行为模式,我们何必要用并不符合实际的知识来强加于她呢?或许说我们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我们普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都守法,那么是不是对于那些贪官,那些暴力执法的人员该让我们费费心去献身说法

正如费老所说,这本书是一种尝试,尝试回答了“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竟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

维系着私人的道德

关于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的不同道德观念如果要了解西洋的团体格局中的道德体系,决不能离开他们的宗教观念。在象征着团体的神的观念下,有两个重要的派生观念,一是每个个人在神前平等,一是神对每个个人的公道。差序格局中道德体系的出发点最主要的是“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在这个意义上说,差序格局中并没有一个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这种超己的观念必须在团体格局中才能发生。孝、悌、忠、信都是私人关系中的道德要素。这样说的话,我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西方的政府工作更透明、更廉洁有效、公民参与程度更高,更重视自己的权利,更强调公平。

有人说历史是不断进步的,后来的总比先前的人有知识有见解,不过这句话是很不正确的,至少在我看来现在很多人对中国社会的了解还远远不如费孝通先生的著作里面的见解。牛顿说他是站在巨人的肩上所以看的更远,深层含义其实是牛顿要比巨人的脑袋要高。而我们大多数人却比不上巨人的脑袋,并且我们是站在巨人的脚丫下倒着看的。

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给我们打开了认识中国农村的一扇大门。有人也许以为这本书写的早了,对于现在的情况很不实用,我觉得倒不是。这本书的理论价值到现在还闪烁着光辉。

何为乡土中国?它的特性是什么?先生在第一篇已经很好指出来了。比如他就说中国乡下人多,“土”就是他们的特性,当然土气不是贬义词,靠土地谋生的乡土社会很大程度是很稳定的,即使战乱迁移的也不是社会的主流。他也顺便比较和美国的不同,指出我们是聚村而居,并且保持自己的生活隔离,结果就形成了地方性,保持孤立的社会圈子。同时村落里面大家都是特别熟习,就成了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法律其实处于次要的可有可无的地位,大家都能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大家重视是信用而不是法律。当然在我们现在这个处处都成了陌生人的社会,土气就成了骂人的话,那些礼俗也逐渐被法律所代替。

费孝通认为:靠务农为生的乡下人世世代代附着在土地上,以定居为常态,即便因为种种原因离开土地的农民,也像“从老树上被风吹出去的种子”,又在新的土地上落地生根。定居下来农民附着在土地上,很少流动,乡土社会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在缺少流动和变化的乡土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个“熟悉”的环境里生活。在相对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下,形成了许多乡土中国的独特现象:“规矩”即可约束行为,法律则大可不必;“常识”即可应付变化,“规律”就可有可无了。

中国人有“私”的毛病,费孝通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中国人的社会结构

“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波纹的中心是自己,推及的远近视财富和势力而定。波纹的中心既不相同,推及出去的圈子也就各不相同,一切皆以跟自己的亲疏远近为出发,因此中国人缺乏团体意识、缺乏对权力和义务的共识和遵从。在“推己及人”的波纹式社会结构中,也形成了维系人际关系的道德要素:“亲子和同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和悌”,“朋友,相配的是忠信”,“在我们传统道德系统中„„很不容易找到个人对于团体的道德要素”。

费孝通认为,乡土中国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乡土中国的“礼”靠社会传统来维系和传承。礼制不同于法律,亦有别于道德。法律凭借权力机构强加于个人,道德靠社会舆论维持,按照费孝通的意思,做事合乎“礼”则更像“凭良心办事”的意思。

在“维系着私人的道德”着一篇章里,费孝通先生说到,由于社会结构的差异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点,西洋社会里“个人的联系靠着一个共同的架子”“道德的基本观念建筑在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上,团体是个超于个人的‘实在’,不是有形的东西。”“我们如果要了解西洋的团体格局社会中的道德体系,决不能离开他们的宗教观念的来源,而且是支持行为规范的力量,是团体的象征。”而在中国,社会结构是从己向外推构成的,个人对别人的看法要由他和别人关系如何,比如别人贪污时他会大骂那人的行为是怎么怎么的恶劣如何如何的不检举,但当自己的父亲甚至自己去贪污时却认为这是“能干”的表现。孔子所提出的“仁”,意思相当复杂,但有侧重于“克己复礼为仁”。不同的道德观念由于不同的社会结构产生了不同的形式。

在“礼治秩序”这一篇章里,费孝通先生主要讲了“礼治”和“人治”“法治”的区别,他说“法治”其实也离不开人,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不一定就文明、慈善、也可能很残酷。比如在印度丈夫死后妻子得在葬礼里被别人用火烧死;在缅甸有些地方完成成年礼要杀几个人回来等等。乡土社会安于重迁的特点,决定了传统经验是相当有用的。礼治在乡土社会中具有很大的特点。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配合现代政权而建立起来的。政府行政和法律力量结合成巩固的联盟,在农村实施着自己的计划,农民被迫进入了一个新型的“政治社会”。农民直接面对着法律,但法律却并不维护民众的利益,事实上,在司法机关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的“败类”人物,司法机构实际上成为一种包庇作恶的机构。拼接这有限的法律知识在乡间为非作歹的败类,不但得不到惩罚,反而受到现代法律秩序的保护。

“法治”,暗示着把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乡土的秩序嫁接到本土习俗上来。这也意味着,需要在中国传统礼治社会基础上,嫁接一个我们完全不熟悉的政治法律结构,但乡土社会的蜕变不能一日完成,民间的诉讼观念,传统的伦理道德,还根深蒂固的保留在思想和行为中,这和夕阳引进而来的法律经常格格不入,似的新型的法律制度根本无法有效地推行。

费孝通认为,乡土中国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乡土中国的“礼”靠社会传统来维系和传承。礼治不同于法律,亦有别于道德。法律拼接权力机构强加于个人,道德靠社会舆论维持,按照费孝通的意思,做事合乎“礼”则更像“凭良心办事”的意思。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它是个礼治的社会,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的经验,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乡村的每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

乡土社会,自身的礼治秩序在外在强有力冲击之下,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动荡和崩裂。然而,有效维护乡民利益的法治秩序并没有建立起来,内在信仰、道德的失范和外在政治强力的压榨相结合,乡土中国可能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危机,也承受着旁观者无法完全体会到的阵痛,这也成为所有认真思考中国问题的人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严酷现实。

费孝通老先生虽然已经去世,可是他在书里提出的问题和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见解依然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一个概念,费先生认为,在乡土社会这样的“熟人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因为“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只有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变迁,人们在较大的环境中活动,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都是陌生人,所以要讲个明白,也才需要画个押、签个字,也由此,法律才有产生的必要。在此基础上,费先生概括了熟人社会的一些特点和要素,诸如:维系着私人的道德、家族、礼治秩序、无讼、无为政治、长老政治、血缘和地缘等等。

依费老的观点,建设法治的前提是陌生人社会的出现,但我却发现,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熟人社会固然因经济变迁而解题,但却在某种程度上,以其它形式出现了“重构”

“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现实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有些情况下,依法审判的结果往往并没有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案结事不了”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能忽视的是,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它们见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当中,并规范着人们的生活。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民俗习惯更为人们所依归。可以想见的是,当法律与民俗习惯存在一定冲突时,依法审判的结果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也就有了相对合理的解释。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承载社情民意的民俗习惯的实际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体察和体现社情民意,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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