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号文库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及建议[精选5篇]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及建议[精选5篇]



第一篇: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及建议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及建议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列举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第二部分从吸收、培养人才的角度给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资产负债匹配;金融创新;人才培养

一、保险资金运用现存问题

(一)收益率较低,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为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虽然债券投资所占比例大于银行存款占比,但8年来银行存款的比重平均在29.81%。较高的银行存款占比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安全性,但也影响了收益性。资金运营结构还可以向调低银行存款占比、调高债券占比方向优化。

(二)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

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同时带来了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面临改革,缺乏人才,无法把握机遇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早期诸如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有限等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缺乏与新环境、新背景相适应的投资人才、风险管理人才。

这无疑对保险业是巨大的机遇同时也是艰巨的挑战。想要抓住机遇,提高投资收益率;完成挑战,较低资金运营风险,就必须吸收、培养大量相关人才。

二、相关建议

(一)完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机制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存在险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较为严重的问题。

寿险业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在进行相应的寿险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应当拓宽渠道、放开眼界。将资金更多地从短期的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的短期投资方式,向以债权形式投资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等长期投资上来。这样一方面能够优化保险业的资金配置体系,使资金配置更加顺畅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

(二)充分利用金融工具,合理进行金融创新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人才储备,从而能够用好新型的金融工具、并且结合自身情况与相关金融企业合作进行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合理分散规避风险、稳妥的提高收益率的作用。

(三)不断完善保险人才的培养机制

在202_年发布的“新国十条”中提到: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存问题,归根结底是缺乏相关人才的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保证收益的稳定性和较高的收益率、优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无一例外的都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因此政策建议部分的第三点主要基于人才培养的角度展开。

1.鼓励促进保险业与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保险公司应重视利用高校这一平台,设法增加保险专业的吸引力,为自己吸收、培养、留住人才。

一方面,保险企业可以设立金额较高的奖学金(至少超过在校期间学费),用于奖励保险专业优秀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规定受奖励的学生毕业后必须到该企业工作一定的时间。一方面可以提高保险专业的吸引力,从而吸引更多高水平的学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保险专业学生的学习动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留住人才的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企业内部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担任保险专业校外导师的身份,给予保险专业学生实际操作、社会实践方面的指导。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更能使培养出的学生更贴近保险公司的实际要求。缩短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提高学生与岗位的契合度,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2.注重社会宣传、规范展业行为、扭转保险形象

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然而由于我国保险业在发展初期招收了大量低素质、执业不规范的人员,他们在展业过程中为了完成业务对客户进行隐瞒甚至欺骗,对保险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整个保险业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很差,保险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低下。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吸收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人才。

因此,要想扭转这种企业应加大社会宣传,改变、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使民众走出对保险业的误解。另外同样重要的是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务必将保险合同存在的风险向客户事先解释清楚,力争纠正部分民众对保险就是“骗人、坑人”的错误观念。

只有改变了社会民众对保险的偏见误解,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地位,才会有更多的学生选择保险专业、才会有更多的人投身保险事业、才会有更多高水平、高层次的人才涌现出来。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提高资金运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才能在我国保险资金运营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抓住机遇、完成挑战。

参考文献:

[1]郭金龙,胡宏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J].保险研究,202_(09):16-27.[2]段善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及其风险管理[J].经济经纬,202_(04): 143-146.[3]胡宏兵,郭金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研究――基于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视角[J].宏观经济研究,202_(11): 51-58.作者简介:

段鹏志(1991.07-),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硕士在读,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

第二篇: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分析报告20120528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分析报告(初稿)政策研究

1.1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8月31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10月24)、《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2_年2月17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2_年)、《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202_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2_.3.1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202_年7月4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202_年3月19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2_年3月19日)、《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2_)、《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6月28日)、《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_年7月31)、《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_年)等。1.2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规定

1.2.1 概念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1.2.2 保险资金运用主要禁止性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八)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1.2.3 保险资金运作模式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设资金运用部门。

(二)目前保险资金运作的一些具体规定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重大股权投资(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应当通过对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交易流程的参与和影响,维护保险当事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报告

1.3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方向的具体规定

1.3.1 股权投资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1.3.2 不动产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为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人,且该不动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项目公司应当无重大法律诉讼,且股权未因不动产的抵押设限等落空或者受损。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并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各项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报告 1.3.3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

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的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一)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

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二)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人承诺,对因该基础设施财产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

(三)投资A类或者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

(四)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投资本公司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也可以投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由自营部门负责,并与受托管理资产严格分离。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委托机构投资指引的要求。1.3.4 股票投资

详见《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10月24)、《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2_年2月17日)。1.3.5 境外投资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_年6月28日)。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目前在保监会网站上备案公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有11家,分别是: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2 主要投资领域 2.2.1 商业地产

202_年以来,保险资金获得政策许可,可以将总资产10%的资金用于购买非住宅类不动产。由此,险资成为商业地产的大客户。例如,202_年年底,泰康人寿、生命人寿、阳光保险和安邦财险等8家险企扎堆竞购北京国贸CBD核心商务区6宗地块,被称为“史上最庞大的土地投标”。

目前,险资进入商业地产有两种可行方式:一是直接拿下项目用地;二是直接收购拥有商业地产项目的公司。2.2.2 基础设施债权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投资期限一般较长,符合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期限长的特点,可以和保险资金的久期相匹配,有助于实现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同时,债权投资计划与股票、债券类资产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相关性较小,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截至202_年底,保险行业已通过保监会备案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累计超过40个,募集投资资金累计1511亿元(不含南水北调三期等正在备案中的债权计划)。其中,中国人寿资产、太保资产、太平资产市场份额排名靠前。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这意味着目前总资产已突破6万亿元的保险业,债权计划账面余额的上限为6000亿元,险资还有约4500亿元的投资空间。

目前,债权计划收益率一般参考5年期贷款利率下浮,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国债收益率,一般能保证6%以上,高者达到8%。2.2.3 非上市企业股权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5%,按照总资产已突破6万亿元的保险业总资产规模看,险自股权投资的上限为3000亿元。但研究表明,尽管手握巨资,但险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却鲜有实质进展,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政策导向目前还不明朗。

此外,面对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不同投资方式,各保险公司也有不同的选择。对于平安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具有丰富投资经验以及完备投资团队的公司而言,直接投资是其首要选择;而资产规模相对较少的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则更倾向于间接投资。不过,根据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PE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管理资金余额不得低于30亿元;具有10名相关专业人员;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且保险公司认购不得超过20%;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以此标准来看,目前国内市场上可供保险公司选择的PE基金数量较为有限。

2.2.4 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

不做详述。但是近期险资投资无担保债正式放行值得关注,具体信息详见http://insurance.hexun.com/202_-05-25/141761909.html。

2.3 投资案例 2.2.1 代表性案例

(一)首单险资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

202_年2月28日,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正式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该债权投资计划是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出台后的第一单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

“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计划募集资金40亿元,主要用于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区建设的约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该债权投资计划设计具有保底收益、不设封顶收益的浮动利率机制,在支持公益性项目的同时,保障了保险资金较为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目前为止募资规模最大、参与保险机构最多的债权投资计划——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太平资产管理公司)

202_年9月,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正式获得保监会备案通过,本次债权投资计划由中国太平集团下属的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设立及发行募集工作,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第一期债权计划为50亿元,第二期为100亿元,加上第三期投资规模合计将达到550亿元。资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行业资质等级最高、发行规模最大的债权计划,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债权计划发行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20多家保险机构的支持。

(三)首单保险资金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京沪高速铁路股权投资计划(太平洋、平安、泰康、太平资产管理公司)

202_年6月,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的160亿元京沪高速铁路股权投资计划获得保监会批复,这是资产管理公司首次参与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是基础设施项目股权投资的重大突破。在“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中,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与认购人和受益人,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托管人,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独立监督人。京沪高铁连接了环渤海和长江三角洲两大经济区,是东北、华北通往华东的主要通道,在我国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项投资有力支持了国家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首单保险资金航空类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人保空客A320债权投资计划(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_年4月13日保监会同意人保资本发起设立“人保空客A320债权投资计划”该项目是人保资本独立运作以来设立的首个债权计划,该债权投资计划募资20亿元,投资期限6年,主要投向为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空客A320系列飞机天津总装线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于9月1日完成了全部两期资金合计20亿元的募集工作,项目投资收益为固定收益。

(五)首单保险资金通讯行业股权投资——人保15亿元入股大唐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_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5亿元人民币获得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旗下大唐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是保险资金对通讯产业大规模投资的“第一单”。该次投资是由人保通过对大唐移动增资扩股份的方式完成,具体占股多少没有公开披露,但据相关人士估计,人保此次投资大概占增资扩股后的17.45%。

(六)险资入股商业银行——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入股杭州银行(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

202_年11月10日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功投资杭州银行1亿股股份,占杭州银行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5.98%,为其增发后的第五大股东。

(七)“太保-乌江水电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

202_年11月,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太保-乌江水电项目”债权投资计划。该投资计划投资总额27亿元,用于中国华电集团所属的贵州乌江水电开发公司构皮滩水电项目建设及运营,投资期限十年。中国华电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乌江水电项目是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2.2.2 与福建有关案例

尚未查找到关于险资投资福建的案例。仅找到一份太平资产内部资料,里边涉及到“太平资产——福建高速公路债权投资计划(该计划尚未实际实施)”

第三篇:我国物业管理现存的问题

我国物业管理现存的问题

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法规政策正在不断完善,但在具体的实施中,由于某些房地产开发商的不规范操作,造成了房地产买卖纠纷的不断上升,使众多购房者对购买商品房心存疑虑。而实际上,房产交易纠纷时明显的问题,其更大的隐患则是房产的物业管理。随着一批又一批业主入住新楼,随着一个又一个小区正常运作,房产物业管理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业主们对此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那么,物业管理的矛盾究竟为何一直难以根除呢?

1.“配角”地位造成中国物业管理身处险境

近年来物业管理在我国发展迅猛,新建设的小区,大厦基本上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这说明物业管理企业自有其卖点。这个卖点就在于,物业管理企业在有利于解决小区、大厦业主所面临的公共产品的消费问题。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中国的物业管理从产生至今,一直将自己摆在“房地产开发商从属部门”的配角地位,把发展方向地位于一些简单的、具体的服务形式,并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要应集中对公共事务的协调和处理,从而导致了该行业的被动局面。

2.物业管理涉及诸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看法公司与业主之间,业主委员会与物管企业之间,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之间等。尽管这些年为规范物业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由于缺乏大法和行政法规,致使物业管理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到不到及时解决,司法机关对日前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及时处理。

3.建管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开发商的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矛盾在居民入住并实施物业管理后反映出来,业主意见强烈意见强烈,而此时,物业管理企业将代人受过;还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促销时,对物业挂历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给后续的管理带来困难;有的项目在开发建设阶段,由开发商和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一定年限的物业管理合同,在合同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另行选出了物业管理企业,引发合同纠纷。这些问题必须依靠开发商与物管企业之间订立的规范合同去解决。

4.业主与物管企业双向选择的机制无法确立

在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下,房管所是管理者,住户总体上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推行物业管理体制以来,我们曾一度强调业主至上,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视同“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没有确立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也缺乏约束。所以随着物业管理的深入发展,这就势必形成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间不平等的“双向选择”关系。

5.缺乏权益保护意识

近几年,不断有物业管理企业被起诉,要求承担各类赔偿,包括汽车在小区被盗、住户在家中被谋杀、其他私有财产被盗,等等。迫于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甚至要物业管理公司对开发建设单位乃至政府的责任承担后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制不完善,没有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是物业管理企业不注重自身利益的保护。

6.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不明确

在物业管理法制初期,为方便住户,曾经倡导在管理区域内实行五费统收,不少物业管理公司大包大揽,无偿实施水、电、气费代收代缴,不仅加大了管理人员的开支,甚至连水、电总表和分表的差额也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有的公司将其分摊到住户,因收费标准过高而带来投诉,甚至成为被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还是没有准确地界定物业管理作为企业行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收取相应的报酬。对物业管理收费构成以外的服务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提供有偿服务。

7.物业管理收费缺乏规范性

目前,由于职工工资中没有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很多城市的物业管理的收费定价主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收费标准低于物管成本,物业管理企业亏本经营,难以发展。

8.市场化程度较低,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目前,中国的不少城市还停留在谁开发的项目谁管理的状况,物业公司即使开始推行竞争机制,但却由于自身的被动性,造成招投标程序不规范、评委组成部不合理、运作成本高、压价招标等问题。所以当前应着手制定物业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则,规范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和开标、评标、中标等活动,使招投标活动又发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篇:我国物业管理现存的问题

浅析我国物业管理发展中现存问题及对策

摘要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蓬勃发展的时期。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物业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案件大幅度上涨,已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本文剖析物业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促进物业管理朝着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们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业管理 措施 对策 发展

目 录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3

二、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一)物业管理架构不完善.................................................3

(二)配套设施运作不理想.................................................4

(三)维修保养不得力.....................................................4

(四)物业管理经费难以为继...............................................4

(五)物业管理法制不健全.................................................4

(六)物业管理公司与社会相关方面关系不顺.................................4

(七)物业管理不到位.....................................................5

三、解决对策...............................................................5

(一)国家尽快颁布针对物业管理的专业性法律...............................5

(二)加强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5

(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水平...................5

(四)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5

(五)设置机构,规范管理.................................................6

(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理顺管理体制.......................................6

(七)处理好物业公司与其他方面的关系.....................................6

(八)强化管理、树立品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6 结 论......................................................................6 参考文献...................................................................7

浅析我国物业管理发展中现存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

中国的物业管理市场已经日渐成熟,表现在,物业管理法规更加完善,政府监管物管行业也日趋规范;经过不断的行业重组,物业管理企业实力增强,市场化行为更加理性规范;专业技术重组使得物业管理的专业技术服务基本实现专业化、社会化;业主维权行为趋于理性;业主委员会的运行逐步规范并开始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物业管理发展到现在又似乎进入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市场化正日渐成熟,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发展方向却又十分迷茫。这种矛盾和不平衡预示着物业管理行业变盘即将到来。

202_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管理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中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制目标,《物权法》的颁布将解决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内一系列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将对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未来的发展起到重要而深远的影响。21世纪,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进入发展、完善和成熟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将会出现一个竞争激烈、管理完善、服务理念提升的时期。对物业管理行业来说,质量理念和品牌理念的角逐市场环境的变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高新技术的应用、消费观念的更新,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从服务观念到服务方式,从经营理念到市场定位,都要作出相应的变革,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

二、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开发,物业管理已形成规模,其效益也越来越明。在经济效益对地方政府而言,主要体现为:减少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对住宅区,开发企业而言,能提高物业市场竞争力,使开发企业的房产畅销,加速资金周转。同时,完善的物业管理能为开发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房地产交易商和消费者。在环境效益上,住宅区内的环境和布局、治安等与整个建设风貌融为一体,提高了房地产业的综合效益。但是,目前在物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物业管理架构不完善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架构不完善,体制需进一步理顺和重新构建。其中,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责、权、利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成都市近年来已竣工的住宅小区中,房屋及物业管理有三种基本形式: 1.是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 2.是房地产开发商以企业管理的; 3.是产权单位自管的;

这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大约各占1/3。而其中不少物业管理往往是局部的或单一的,一些物业管理单位企业忽视自身建设,物业管理看成只是收费服务和简单生产活动,对企业发展和专业管理水平提高,一无规划,二无措施,没有明确管理目标责任制,企业既无压力也无动力,管理不计成本,年终无核算,对该建立哪些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心中无数,照搬照抄了别人的规章制度,使这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二)配套设施运作不理想

目前,小区的投资建设与物业管理脱节,没有从物业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全过程来通盘设计和全方位运作,配套设施运作不理想,物业管理滞后于住房消费使用。其公用设施本来已很少,商店、学校、银行、娱乐设施等本来不足,而这些商业性网点还因种种原因 “名存实亡”。

(三)维修保养不得力

小区或写字楼一旦发生故障性事件而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诸如电梯损坏、水管泄漏、电闸破坏、防盗门失灵、墙灰剥落等),往往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原因是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些方面无能为力。他们一不具备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无配备必要的维修队及设施,一旦接获维修投诉,只能向其他相关单位报告或申请维修,这显然不符合专业物业管理规范。

(四)物业管理经费难以为继

物业管理和建设一样,也需要资金的投入,在物业管理中,应该贯彻 “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还有相当的惯性,不少住户往往把物业管理理解为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这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消费原则,也是影响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大症结所在。

(五)物业管理法制不健全

全国性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很不健全,诸如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经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查、住宅小区的物业验收交接等关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为此造成了物业管理很难纳入依法管理的法制轨道,实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等缺乏法制的根本保障。

(六)物业管理公司与社会相关方面关系不顺

物业管理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与街道、居委会、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市政、园林、教育、公用事业、商业及文化娱乐等部门都有密切关系。由于工作范围不明确,关系不协调,已成为小区物业管理中一大突出矛盾。

(七)物业管理不到位

目前有物业管理公司不以“物业管理”为主业,而着重于多种经营,或只限于收租金和一般养护维修,而对于如何保养好建筑物的外貌、公用部位、周围环境,主动维修设备,提高物业的使用功能和经济价值则未能很好顾及,更谈不上特约服务了。

三、解决对策

面对上面的这些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物业管理专业性法规,规范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房产开发商、居住者各自的责、权、利,以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一个宽松、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使我国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轨道上迈进一步。

(一)国家尽快颁布针对物业管理的专业性法律

立法上明确划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现有建设单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限期分离办法解决,使建设单位逐步淡出物业管理行业。同时立法还应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三者互相平衡制约、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通过建立团体关系、维护共同性物业权益的强烈愿望。业主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实施其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这有利于改变业主与物业公司权责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有效地缓解矛盾,并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物业公司进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实施注册和许可证制度,扶持市场化、社会化的专业性物业管理公司,引导专业性物业公司向大型化发展,创造规模效益,并将业绩优良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进行推荐。

(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水平

物业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服务,最受益者是广大居民,同时又减轻了政府的负担,还能解决部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可以带来很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要加大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水平,营造一种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

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续筹与监督等均应明确到位,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其使用情况、利息情况定期予以公布。从实际情况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一般有三种途径,第一是开发商售房时按房款2%收取,然后转给物业公司保管。第二是业主购房时不交专项维修基金,待用时再以业主大会决议形式筹集。第三是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中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平时物业管理支出,另一部分为专项维修资金。至于采取哪种方式续筹专项维修基金,也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五)设置机构,规范管理

国家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法规、政策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实施综合管理,并尽快编制物业管理劳动定额,各物业各工种的工作量、材料消耗,及以机械台班损耗等做出明确的测定,使物业在竞争中一方面即可双向选择,又可防止物业行业不正当竞争。

(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理顺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部《办法》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的规定,建议明确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物业公司开展各项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服务水平。

(七)处理好物业公司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物业管理是通过管理公司实施的,而物业公司对物业点的管理必须符合当地的政策规定,并接受属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因此,物业公司在管理中要积极与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物价、税务等单位取得联系,辅助行政机关工作,共创文明小区。内部条件包括处理好行业内部的平衡,成立行业协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重视员工素质保证基本队伍的技术力量,提供多种服务和多层次服务,以及合理收取和使用管理经费等五个方面。

(八)强化管理、树立品牌,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比较晚,在社会的影响力还不够,相关的体制还不完善,强化管理树立品牌,建立激励机制,能步断的提升行业在社会上的影响了,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论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伴随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产生而产生的朝阳产业,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从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服务型企业,它需求完善机制去求得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一方面要坚持业主的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业主进行正面的引导、帮助,指导其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现代化文明程度相适应的科学消费观念;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树立企业诚信无欺、服务优良、管理科学、业主满意的经营思想,对企业目前的经营条件和面临的各种困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切实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良性发展的经济秩序。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物管之路,并更好地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人性化的服务,以满足业主的真正要求和得到业主的理解,到时,业主们一定会迎来阳光明媚的春天。

参考文献

[1]王保庆,中华工商时报网络版 202_年10月7日

[3]张桂英,关于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研究。202_年1月21日 [4]廖善康,浅议物业管理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其解决对策 [5]王建廷 《物业管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_年

第五篇: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问题及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 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 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 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职能一是体现个人所得税有效地发挥了税收为国聚财的职能, 大大增强了国家财政实力, 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建设, 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更多的财力保证。二是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 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再分配的作用。政府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即通过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 既要拉开差距, 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三是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所以个人所得税因其具有聚∀财#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而被喻为∀社会稳定器#。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并以其在聚积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所具有的独特能,被世界各国誉为“社会稳压器”。其职能主要表现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1 个人所得税对筹集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

所得为课税对象,税基广阔,税收收入已经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是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资料显示,202_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17 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

1.2 个人所得税可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制,在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的基础上,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对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其目的是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1.3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个人所得税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根据收入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收入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征收范围不全面。

(二)税种繁多,综合税率高单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税收

收入的6.6%,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相对较低。但是我国目前共有19 个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烟草税、关税、车船税等等,贯穿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流转税的比重占税收收入的七成以上。这意味着,政府征收的很多税,都最后由百姓负担,而这些税纳税人交了却看不到。

(三)3.3 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假如有一个4 口之家(父母没工作,妹妹还在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 元,他要养活4 口人,人均1000元,按3000 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他需要交纳个税50 元。另一个4 口之家4 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3000 元,也就是人均3000 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四)应税所得难以核实,扣缴体制有待完善当前核实一个纳税人真实的全部收入存在一定困难: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我国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未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措施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种种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文章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3.1 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单纯的分类征收税制模式既缺乏弹性, 又增加了征管难度和成本, 目前这种课税模式几乎没有国家再采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应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 逐步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在制度设计、确定综合征税的具体项目上, 应考虑在征管水平可能的情

况下, 将尽可能多的项目纳入综合课征的范围,以个人为计税单位, 以为课税期, 以个人的全部收入为税基并全面进行纳税人的统一登记, 给予每个人一个纳税编号, 个人的全部收入会集在相应的纳税号下。同时, 对个人的非勤劳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收入等, 实行分类征收时可运用特殊的税率;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 据测算, 我国工薪收入者在扣除202_元费用后, 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30% , 其中大部分只需适用5%和10%两个低税率档次, 而第五级到第九级税率的设置适用者很少, 即使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 也不会达到适用第五级以上的率。因此, 对个人所得税课税级距、级次及税率进行调整时, 应在加强对高收入者调控力度的基础上, 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 使纳税人不感到“损失”太大, 从而减少纳税人对收入的隐匿;科学确定应税所得及健全费用扣除制度。从各国税法的相应规定来看, 生计扣除的方法大体有三种: 一是所得减除法, 即从所得额中进行生计扣除。二是税额抵扣法, 即纳税人先不从所得额中减除生计扣除, 在依法计算出税额后, 再从税额中减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三是家庭系数法③。考虑到分类征税部分的扣除相对简单, 如偶然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不作任何扣除的特点,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我国应重点对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部分生计扣除规则进行完善;拓宽税基, 扩大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个人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多样化、隐性化和非规范化的趋势, 继续使用分项列举方式已不能涵盖大部分的应税所得, 造成很多“真空地带”。从长期发展目标来看, 宜采用排除法对课税所得范围予以规定, 即除了税法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均属于课税范围。这样的制度设计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影响不大, 且可为防止个人收入多样化带来的税源流失提供制度保障。同时, 还应从严控制减免税项目, 减少大多数名目繁多、过杂过滥的减税项目。把各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一并计征课税, 对实物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征税。对

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高收入者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列入应税对象。

3.2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制。完善个税的征管体制,一方面要完善纳税申报制度。贯彻落实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的制度。利用网络资源,充分实现跨地区收入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税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检察院、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

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定期了解掌握并登记纳税人个人的有关涉税信息,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工作和数据信息。加强与财政、银行、海关、边防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及时准确掌握涉税信息,完善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应在现有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高税收信息系统技术含量, 广泛采用神经网络、决策树等数据挖掘手段, 使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从流程型向分析型转变,逐步提高税收管理决策的功能。。

3.3 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环境。一方面,加大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纳税的意识。应有重点地突出宣传工资收入、境外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私房出租收入、股东账户利息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并通过网络热线、公益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讲解政策、税款计算、缴纳程序和期限、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内容。同时, 对偷逃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惩戒违法者, 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扩大纳税义务人的知情权。进一步扩大纳税人知情权, 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政府用税应更多转向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方面,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最大程度满足纳税人最基本的需要;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不同的发展事业之间, 税款应合理、公平、均衡地分配应用;政府采购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投资应更倾斜于基础设施、高新产业, 并可逐步设立完善听证、专家咨询等程序, 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 不仅清楚如何缴税、应缴多少税, 而且清楚缴的税干了什么、有什么作用。使纳税义务人明确自己的哪些收入应当缴税,应当缴多少税,纳税额如何计算等,以增强其纳税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素质,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因此一是抓工作态度;二是抓业务技能;三是抓申报环节的简化;四是抓简便易行的申报方式, 如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只有纳税服务质量有效提升, 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自行申报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环境, 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另外,还应当关注信息技术的引入以及对纳税人的信用评级制度,以确保和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的征收和管理。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2762580.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