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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第一篇:学习《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

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我所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之上,我大队再次组织全大队民警系统学习了《处分规定》的重要内容及意义,现将心得体会书写如下:

一、《处分规定》颁布与实施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大力加强民警执法能力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中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急待有一部适合新形势新变化的专门规章加以规范,以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处分规定》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相衔接,又突出监狱劳教职业特点,特别针对监狱劳教机关易发的固疾与顽症,设计了加强内部管理的相关惩戒性规定。它有利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防患于未然,又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进一步健全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了执法能力。从而为打造一支更具执行力、战斗力的监狱劳教警察队伍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学习《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处分规定》从细处着眼,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我们特殊的纪律和要求,强调了违纪后的严重后果。自202_年7月1日实施后,与我所的每位民警均息息相关,对我们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处分规定》中的六种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时刻提醒着我们要用心工作,注重细节,增强责任意识。因此我们从思想上要克服消极情绪、从行动上认真地系统地学习《处分规定》。

三、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处分规定》精神

从民警队伍建设来讲,《处分规定》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自身来讲,我必须思想上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平时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值带班工作,不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依法、依规、依理、依情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应依法服从上级的作出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在值班、执勤时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安排人员会见等等。

总之,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我从思想上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在行动中得到了规范,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处分规定》办事,确保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第二篇:学习《职工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职工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使遵规守纪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近期,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重新修订了《职工处分规定》。根据中心关于印发《学习贯彻〈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处分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通过参加大队的集中学习和开展自学的方式,逐条逐句的学习了该规定,收获颇深,受益匪浅。

规定是规范职工的行为,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是企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内容。纵观所有大小生产经营管理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都是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有章不循,违规违纪造成的。俗话说:“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员工行为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企业文化的核心要素。如果缺失规范和约束,其运行就会迷失方向,偏离目标,遭至败损。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要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作为xx的一名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思想上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要正确处理工作责任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个人得与失的关系。同事相互信任,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处分规定》就是xx企业管理的基础。离开这一基础,一切工作都会失去立足点和切入点,学会用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用安全规范的操作保护自己,用血的教训时刻提醒自己,才能实现本质安全,才能更好地助推企业发展。因此,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找准工作立足点,增强工作纪律意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树立对企业转型的信心,增强维护企业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三篇: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心得体会

近期,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于维护税收工作秩序,促进税收执法,深入推进国税事业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认真做好《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我局积极开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把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做到入脑入心。对学习效果就行测试,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尤其是利用局内网开设宣传专栏,举办专题讲座,广泛宣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干部职工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了解和认识,为《处分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狠抓贯彻落实,认真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充分

发挥《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征税,积极完善税收体制机制,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四篇:处分规定

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处分规定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燕京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燕京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 参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与纪律处分的,由学 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学期内各种评优资格:

(二)取消本学期及下学期内评选各种奖学金、助学金资格;

(三)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得参与各种评优;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分:

(一)初犯或者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节。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经教育后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决不改的;

(六)在校方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七)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在校期间已受到处分的;

(九)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校园内事件的;

(十)在群体性事件中为首者;

(十一)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节。第八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 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 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从是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 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 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 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 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 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 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和无偿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包括未遂),除追 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金额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并酌情予以经济赔偿;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涉案金额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酌情予以经济赔偿;

(三)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产,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 作案者处理;

(七)重犯或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酌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酌情予以经济 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故意破坏消防安全措施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基于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基于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泄漏国家或学校秘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燕京理工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燕京理工学院军训规则的相关规定,及违反燕京理工学院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两次无故不按时注册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逾期两周无故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迟到、早退、旷课者(含无故缺席实验、早操、考试以及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给予一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含10学时)以上、15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5学时(含15学时)以上、20学时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25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25学时(含25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达到10学时应上报,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上报旷课学时按旷课时数给予处理。

早操、考试以及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缺席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有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二十四小时(含)者,是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者,按退学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于赌博和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交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有吸毒、制毒、贩毒、运毒、藏毒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参与色情活动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光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各种造假、冒用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骚扰、恐吓及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以及造谣、威胁、栽赃、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应急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电报、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或者对抗、袭击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造成人身威胁或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公寓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留宿非本校人员,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失窃等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留宿异性着、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高空抛物、砸甩玻璃瓶,及其他致他人危险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在校园内喧哗、吵闹或从事其他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以及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电器或其他用具、物品者,挪动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接电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视损失程度赔偿经济损失;

(四)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内从事租赁、修理、代销、直销、促销等经营、宣传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或擅自在校内张贴、散发各种经营性广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各种行为引发校园内骚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视损失程度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校相关单位及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及时调查清楚,然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工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工处提出 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辩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有学生所在学院提供违纪事实材料和处理建议,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般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档案。有关材料包括,违纪学生的陈述或申辩,调查取证材料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及处理意见。

第五篇:心得体会:税收行为处分规定

心得体会:税收行为处分规定

通过多次参加县局与XXXX分局组织的学习活动,我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义有了深刻理解,该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便于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谈谈我对学习活动的认识:

首先是勤“学”。将处分规定纳入平时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教育中;纳入廉政教育学习的范畴。加强自学,确保在实际工作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坚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另外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其次是勤“思”。通过对照处分规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认真思考改进税收管理,提高执法水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式途径。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办事能力。从而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坚韧的意志品格、饱满的精神状态、严谨的思想作风、积极和谐的身心素质和较高的工作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要时刻保持敏锐性,与时俱进,将税收工作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提高群众对自身工作的满意度。

最后是立“廉”。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干部。首先要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四自”方针来严格要求自己。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干部、好“公仆”。

其次要严格遵守党章、准则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好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好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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