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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度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分厂度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篇:分厂度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分厂

年度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二零

年一月四日

甲醇分厂

年度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公司《五项管理制度》、《四个分厂和新丰焦化20 年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分厂生产特点,用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指导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和指标;为了统一标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及设备健康水平,确保产品质量,保证生产系统安全长周期运行,特制定20 年度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安全管理

(一)、考核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度,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

2、抓好安全教育和基础管理工作;

3、强化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工作;

4、抓好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5、制定好事故预案和搞好应急预案的演练;

6、认真抓好事故管理;

7、安全生产做到“五同时”、推行五步法、实施安全教育六法;

8、全年无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9、年轻伤事故率≤5‰;

10、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11、干部值班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考核。

(二)、考核标准:

1、发生人身轻伤,主要责任者六个月不得奖;责任班组及班组长、安全员两个月不得奖;车间管理人员一个月不得奖;厂长及分厂管理人员一个月不得奖;所在车间全月不得奖;全厂半奖。

2、分厂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下月安全工作重点,分厂管理人员、各车间正、副主任、技术员、各专工、调度、各班组正、副班长、材料库管员、事务员、核算员必须参加、签名,并做好记录;各车间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全体员工参加并签名,分厂安全主管要检查并在安全会议记录上签字;未参加考核50元,请假考核30元,迟到考核10元,未召开会议考核各车间100元,各管理人员30元,未签名考核20元。

3、分厂、车间、班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未按规定执行考核50元。

4、各级管理人员坚持按规定到位查处违章,对检查到的违章严格执行“五 步法则”(即:曝光、罚款、下岗培训(调岗)、制定整改计划、考试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未完成考核100元。

5、对外包工程要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安全管理上要 同正式员工一样对待和要求,严把工作前和工作中的安全交底工作关,有安全交底的书面记录并签订《安全协议》(工作前必须到生技科安全主管处进行安全教育和签订安全协议),由生技科安全主管负责;在谁的区域工作谁派人监护;未进行考核100元。

6、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动火工作票制度,每项工作必须办票,两票及动火工作票合格率达100%,每份工作票不合格考核100元,未办票考核200元(对于紧急情况的抢修工作,按生产规定执行)。

7、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规定要及时按要求传达到全体员工,不及时传达的,罚车间50元;需组织学习而未进行、或学习无记录罚车间50元;车间组织员工不执行的、每次罚50元,并进行补学。

8、新进员工、员工转岗、外来人员等(含施工、学员培训),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分厂、车间、班组)并有记录和被培训人签名,未进行的,每次罚100元。

9、每年三、十月份车间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安全规程和煤气知识)和考试,一律采用闭卷形式,参考率100%,合格率100%(80分为合格),凡考试不合格者应在岗学习直至合格,在岗学习期间停发考评工资、奖金。参考每少一人次、不合格每人次考核车间50元(对休假及休长假人员到岗后,必须进行补考合格);并建立培训考核记录,未进行的,罚车间100元。

10、各检修班组必须坚持搞好每周二的安全日活动,每月不得少于4次并每月26日上午分厂组织全体管理人员、检修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下午车间、班组组织全体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活动;运行班组每个倒班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未进行考核科室、车间、班组各100元、各管理人员50元。安全活动要有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名(特殊情况未活动者,要进行补课),安全活动每月邀请厂领导参加一次,车间各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两次安全活动;安全活动检查无记录罚50元、无签名或代签名每人次罚30元,各级管理人员未签名罚30元。

各车间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安全检查、高危作业管理、检修联系票、班前班后会、事故演练、每周两题等安全台帐,台帐不全或记录不全每项、次罚车间30元。

11、进入生产现场按规定着装,不规范罚款30元,严重的罚50元;现场有外来人员(包括参观、施工、检修人员等非本岗位人员)无人监护的罚每次20元,虽有人监护,但有关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每次罚20元,厂区吸烟者罚款100元,未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考核100元。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及时清除的罚30元。

12、每月最少进行2次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不到的罚车间50元,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整改的、每个项目罚30元。

13、现场消防器材实行定制管理,器材、配件等保持完备,无损坏,封条完好,班班进行清扫,否则每次每处罚20元,消防器材每班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记录缺一次罚20元,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照价赔偿并考核100元。

14、健全分厂、车间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作业等事故预案,并按分厂要求制定好演习方案,做好事故演练,不按规定演习,每次罚100元。事故预案不全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15、车间各岗位每轮班进行一次事故预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比,事故预想未进行,每班每次罚30元,月度车间未进行点评,罚车间50元。

16、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领导按规定参加岗位安全活动并签名,各车间领导每月至少2次在岗位带班,领导值班,严格按规定进行签名检查,汇报并做好记录,上述规定未执行的一次罚20元。

17、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管理程序任何一条未按规定进行的,罚车间100元。

18、安全生产做到“五同时”分厂及车间每周要对安全生产进行总结评比、车间领导坚持每班严格按“五步法”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生产、逐步推行安全教育“六法”,未按上述要求组织安排安全生产的,每次罚20元。

19、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罚当事人50-300元,罚车间管理人员20-200元,重大责任事故按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

20、生产工作中发生作假行为如:假记录、假报表等每人次考核200元。

二、生产管理:

(一)、考核内容:

1、必须确保生产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

2、必须完成当月和全年的生产任务。

3、生产指挥必须准确、有力、顺畅。

4、车间、岗位执行调度指令要及时、准确、无误。

5、设备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不能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6、强化劳动纪律的管理,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考核标准:

1、每月26日前按公司下达生产任务编制当月各班生产任务,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

2、各班按分厂下达分解的生产任务执行,达不到的当班调度组织分析原因、追查责任,属人为因素罚责任人或单位50至100元。

3、各消耗指标按分厂分解的单项考核指标考核,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单耗超标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情节进行处罚50元至100元。

4、调度员下达生产指令有误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责任事故追查和处理。

5、执行调度指令不及时准确的罚执行人50元,造成事故的进行追查和处理。

6、调度会议安排事项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及时的,每项罚款20—100元。

7、由于巡检不到位,处理不及时,未安排,不落实而影响生产,根据影响产量情况,处罚50~500元;巡检不按时或不到位每次考核50元。

8、生产过程中设备出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影响生产的,根据影响煤气量折精甲醇,每吨罚检修车间50元,罚责任人20元。

9、调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点名,班前宣誓,生产情况介绍及班后会总结未进行或下班队伍不整齐罚调度员50元。

10、全体管理人员必须手机常开,接到调度室生产电话,若有需要,务必尽快赶到。无故不能及时到现场的,每次罚款100元。

11、分厂组织的各种会议迟到罚20元、手机响每次罚款50元。

12、检修过程中,因个人或单位安排或其他人为因素,影响整体开车进度的,视情况罚款50至200元。

13、因检修质量出现问题造成开车后不能正常生产的或延误开车时间,根据情节,罚款50至200元。

14、对于发现隐患处理不及时或未处理造成事故扩大,影响产量,按每吨精甲醇考核50元。

15、由于车间安排不到位,因缺员或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影响生产的,每人次考核车间管理人员30元。

16、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分厂非计划停车,公司考核在1000元以下者,责任车间承担60%;公司考核在1000~3000元,责任车间承担40%;公司考核在3000~5000元,责任车间承担30%;主要责任者两个月不得奖,责任班长一个月不得奖,车间管理人员半奖,分厂领导扣30%月奖。

17、技术改造项目,无理由不按期完成,考核相关科室、车间200元,相关责任人50元。

18、生产现场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应完整牢固,每一处不合格考核50元。

19、二级库物资做到帐、物、卡相符,进出料手续应齐全,每一项不合格考核50元。

20、罐区装车严格按规定进行,每项不合格考核50元。

21、每月24日合成车间对产品库存进行一次预盘库并将情况报生技科,未进行考核车间100元。

22、生产现场、控制室按定置图要求执行,不规范每处考核30元。

23、未按定期工作要求执行者考核50元。

24、仪表班每周一8:00~9:00在调度的指挥下,对分厂管辖内所有微机时间及各控制室钟表进行校对,每次不进行考核调度20元、班组100元。

25、各自区域内发现遗弃的焊条,每根考核20元、半根10元、焊条头5元。

26、调度离开中控室必须带对讲机,未带考核20元。

27、每周三、周四由生技科组织进行罐区、全厂综合检查,未组织检查考核50元;发现的问题应于当日以书面下发至各车间进行整改,月度每条考核10元。

三、工艺管理:

(一)、考核内容:(以化验分析单为准)

空分车间:

1、氧气纯度≥99.6% 合格率100%

2、氮气纯度≥99.8% 合格率100%

3、碳氢化合物<100 合格率100%

4、循环水(根据补充水,分厂制定控制指标)合格率(各单项)≥90% 净化车间:

1、气柜高度:报警值8-20m 合格率100%

2、精脱硫出口总硫≤0.1PPm 合格率90%

3、铁钼转化器热点温度320— 450℃ 合格率100%

4、转化气甲烷含量≤1.5% 合格率≥95%

5、转化炉操作温度,按生产技术科下达指标,波动±10℃,合格率≥95% 合成车间:

1、合成塔进出口温度按生产技术科下达指标,波动范围±1℃,合格率100%

2、精甲醇质量达CB338-202_一等品,合格率100%

3、预后甲醇PH值6.5-9,合格率100%

4、残液含醇率≤0.2%合格率100% 车间公用考核指标:

1、岗位操作记录报表整洁、及时、准确。

2、工艺指标合格率统计台帐达到要求。

3、工艺指标合格率统计月报表及时、准确。

4、触媒使用统计台帐真实全面

5、推行报表字体仿宋化并搞好评比。

6、坚持每月业务考试,落实兑现奖罚。

(二)、考核标准: 空分车间:

1、单项工艺指标合格率达标奖50元。

2、氧气纯度合格率每降1%罚30元。(按自动分析每日24次)

3、氮气纯度合格率每降1%罚30元。(按自动分析每日24次)

4、碳氢化合物合格率每降1%罚30元。(按每日24次)

5、循环水合格率每降1%罚20元。

净化车间:

1、单项工艺指标合格奖40元。

2、气柜高度合格率每降1%罚30元。(按每日24次)

3、精脱硫出口总硫合格率每降1%罚20元。(按每日12次)

4、铁钼转化器热点温度合格率每降1%罚20元。(按每日24次)

5、转化气甲烷含量合格率每降1%罚20元。(按每日24次)

6、转化炉操作温度合格率每降1%罚20元。(按每日24次)合成车间:

1、单项工艺指标合格达标奖50元。

2、合成塔进出口温度合格率降1%罚20元。

3、精甲醇质量有一项不合格罚100元。

4、预后甲醇PH值合格率每降1%罚20元。

5、残液含醇率每降1%罚20元。车间公用考核指标:

1、报表检查缺项罚5元。

2、台帐缺项罚10元。

3、月统计报表不及时罚20元。

4、触媒台帐每份缺项罚10元。

5、报表无仿宋化每份罚10元,展评优秀岗位奖20元,差的岗位罚20元。

6、各车间每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时间安排:空分为每月3、4日;净化为每月5、6日;合成为每月7、8日;检修为每月9、10日;调度为每月11、12日;各科室、车间必须按照分厂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特殊情况除外),未按时间要求进行,考核管理人员各20元;任何人不得

以任何借口缺考,缺考按0分处理(特殊情况除外)。一次未进行考核车间500元、考核车间管理人员各100元;参考率应为100%。考试优秀、不合格者各车间按照100元(主控)、70元(主操)、50元(副操)、30元(值班员)进行奖励、处罚(检修执行一、三档;各班长奖励执行一档,如一年内第一次不及格考核当月50%月奖,第二次不及格免去班长职务)。分厂对各车间每月专业技术考试第一名者(90分以上,并列要分出第一、二名),分厂奖励30元(每个岗位的第一名和每个岗位的最后一名或不及格者)。

7、任何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按0分计算(要进行补考),考核100元。

8、培训计划未完成,每项考核50元。

9、未按规定时间交接班,考核接班人员50元。

10、调度、主控人员交接班未巡检,考核50元。

11、车间主任讲安全、技术讲课等,各车间每月1日前报生技科,分厂每课时按5元进行补助。

四、设备管理:(一)、考核内容:

1、设备完好率达到标准要求。

2、设备的泄漏率不能超标。

3、必须完成设备的检修计划。

4、设备缺陷的消除率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5、必须强化对设备缺陷的管理力度。

6、必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7、要定期对设备进行切换管理。

8、要按时完成对设备的检修任务。

9、按公司规定处理设备事故。

10、认真搞好设备的润滑管理工作。

11、认真记录设备台帐,及时准确地上报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

12、开展“红旗设备”评比活动。

(二)、考核标准:

1、主要设备的完好率达98%以上,达不到要求考核检修车间100元。

2、全部设备的完好率达95%以上,达不到要求考核检修车间100元。

3、备用设备完好率100%,一台不完好主要设备扣检修100元,其它扣50元。

4、检修后的设备零部件必须完好。缺一个零部件,罚检修车间50元。

5、泄漏发现率必须达到100%,厂内及厂外责任区静密封点泄漏不超过6处,全厂动密封点泄漏不超过5处,超标准每个漏点罚检修车间50元。一处漏点未挂牌罚车间20元。

6、发现漏点30分钟内未告知检修车间罚生产车间20元。4小时内不处理或不具备处理条件又无方案的罚检修车间50元。

7、检修计划月完成率<95%的,罚检修车间200元。达95%以上奖100元。

8、设备的月消缺率必须达100%,需停车处理的必须经生产技术科批准挂牌,达不到要求的罚50元。

9、对设备缺陷不及时上报,又无记录的罚运行车间30元。

10、车间无《设备缺陷记录》台账的罚100元,记录内容缺一项罚20元。

11、检修人员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消缺的,必须向主管上级报告,条件成熟应立即消缺,否则罚当事人30元。

12、消缺后未经验收投运的罚运行车间30元。

13、因管理或维修不到位,导致同设备同缺陷连续发生,影响设备完好率罚责任车间50~100元。

14、值夜班的检修人员接到设备缺陷处理通知,10分钟内不能到现场的罚30元,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处理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30元。

15、在定期巡检中能及时发现设备重大缺陷,依据大小和重要程度奖励20~100元。

16、由于推诿扯皮,延误设备消缺的罚相关人50元。

17、岗位工应积极配合设备的消缺工作,配合不主动积极的罚生产班长30元。

18、运行过程中出现缺陷时,生产班长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在认真作好记录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如果没有尽到责任,罚生产班长30元,造成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处理。

19、检修人员接到生产车间的消缺通知(包括电话通知)应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工作票办理后并迅速组织处理,如因处理不及时导致缺陷扩大影响生产,罚检修班长30元,罚责任人50元,罚检修车间主任30元,副主任20元。

20、检修车间的检修班必须有消缺台帐和材料消耗记录,无记录的罚班长50元,记录每缺一项罚10元。

21、设备运转异常没有及时处理,无告知的罚生产车间50元。有告知而无处理的罚检修车间50元,造成设备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处理。

22、违章操作罚责任人50元,因违章造成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处理。

23、巡检记录字迹不清楚、不工整、未带巡检工具的罚10元/次;

24、设备的挂牌、警示牌、安全罩必须整洁齐全,各种标识要清晰、正确,有一项不合格的罚责任车间20元。

25、防腐、保温、防冻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车间50元。

26、设备表面有污垢、锈蚀、积尘和“泡、冒、滴、漏”的每发现超标一处罚10元,处理不及时的罚50元。

27、检修和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设备的参数、性能,有能力进行故障判断和日常维修,达不到要求者每人次罚车间20元。

28、生产车间每月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切换试验,并且签写记录,班长签字,少一项罚10元。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切换实验的,要经分厂生技科同意,否则每次罚车间30元。在班长日志中,要做好设备的运行记录,少一次罚20元。

29、经过切换试验后,凡不能备用的设备,应及时向车间、调度报告,检修车间应立即组织人员检修恢复备用。凡未报告或检修不及时的,罚责任人50~100元。

30、生产车间对备用设备不定时盘车或未盘车的,罚车间20元,责任人30元。

31、设备检修前,必须对控制开关进行控制状态的确认。未挂“禁止合闸”牌或“检修牌”、未穿戴劳动保护服、未对设备或地面采取防护措施的、每缺一项罚检修车间20元。

32、设备检修后出现漏项、缺项的,罚检修车间50元,罚责任人30元。

33、在设备检修时,岗位操作人员配合不积极,拖延检修时间,每次罚岗位操作人员30元,罚车间50元。

34、设备维修应在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修旧利废”的原则。造成浪费、无故增加检修成本的,每次罚20~100元,如能保质量、又节约成本的奖20~100元。

35、设备检修完后,现场清理不彻底的,每次罚检修单位20元,无检修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交接不清楚的,每项罚20元。

36、检修车间必须将设备的维修记录每周整理汇总,每周二上报生产技术科,如不及时上报的每次罚30元。

37、设备的安全防护门、网、罩齐全,固定完好,安全连锁功能正常、稳定,机容机貌良好,奖责任人50元。而装置不全出现损坏,固定不牢,功能失效的,每项罚20元。

38、加强设备润滑管理,设备加注润滑油不及时,油位不在1/2~2/3之间的,罚 20元/次,视油镜(杯)不清晰、不完好的罚10元/处。没按“三级过滤”制度执行的,罚车间20元,注油结束后,机身、工具现场清理不净的,罚责任人20元。

39、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润滑油的名称和牌号,不清楚的每人次罚10元。岗位必须有完整的设备润滑记录,不及时填写或未进行的罚岗位专责人20元。

40、每月10日前,车间必须将下月的材料和备品备件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名称、规格、型号要准确无误,准确率≥95%,每降1%罚100元,迟报一天的罚20元。

41、各用油车间应将废油交二级库统一回收管理,如发现将废油倒掉者一次考核车间500~1000元;如属于二级库管理不善,考核库管员每次100元。

42、分厂所辖区域内应杜绝长明灯(特殊地点除外),白天发现一个灯不关每次考核管辖车间50元。

43、各管辖区域的水龙头、厕所发生常流水,发生一次考核车间50元。

44、对修旧利废、内部完成的大修、技术改造项目,各车间按时上报生技科,由生技科及时汇总报公司审核,结算回来的费用根据各项目的工程量给予奖励。

五、员工基础管理:

(一)、考核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用《员工行为规范》规范员工在厂区的工作和言行。

2、上班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标准着装,提前20分钟进入二道门,准时参加班前点名和班前班后学习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交接班,下班列队出厂。

3、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落实分厂《关于完善考勤管理的几项补充规定》

4、熟知岗位职责,熟练掌握岗位操作工艺指标,设备运行参数,安全基本知识和故障应急处理办法。

5、熟练背诵和运用“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内容,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分厂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奖罚。

6、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思想觉悟,文化知识素质和业务技术能力,使自己工作实绩不断提高,落实员工培训计划,兑现奖罚。

7、讲文明、讲协作、讲奉献,不做损人利己和损害企业利益的事情。

8、认真搞好“三工转换”月度考核,班组考核,员工行为规范考核,对评选出优秀、潜力员工按规定进行公示,兑现奖罚;涉及到管理人员的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服务人员进入当月工资考核。

9、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奖罚,对连续三个月被评为优秀员工的由分厂给予奖励,潜力员工的交公司人力资源科培训学习。

10、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搞好员工工资、奖金分配。

11、加强管理人员教育管理。

(二)、考核标准:

1、上班未戴胸牌1人次罚30元,二道门迟到,除公司罚款20元外,分厂加罚20元,不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或未按程序和内容交接班各罚20元,下班不列队,提前或推迟出厂罚款30元,列队行走中出列或打闹,罚20元。

2、车间应建立:《安全活动记录(包括查处违章情况登记、考核)》、《安全教育记录本》、《经济责任制考核记录》、《技术培训汇总表》、《设备费用汇总表(包括办公、卫生工具)》、《缺陷管理汇总表(包括待机处理缺陷)》、《检修月计划完成情况、年度大修、技改完成情况汇总表》、《无漏泄管理汇总表》、《安全情况汇总表》、《两票情况汇总表》、《各主要设备运行台帐》、《各主要设备检修台帐》;各对口管理人员设计统一格式、归口管理;未按规定执行每项考核100元。

3、班组基础管理记录应建立如下:《班长工作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技术培训记录》、《缺陷管理本(包括待机处理缺陷)》、《检修计划完成情况登记本》、《设备漏泄点登记本》、《两票情况登记本》。未按规定执行每项考核100元。

4、各种记录、台帐、报表数据准确,整洁明晰,按规范填写。制度、通报、简报、原始资料分类存放,完整齐全,每一项不合格考核20元。

5、电话请假、代办假按事假考核;迟到3小时以上按事假考核并加罚50元;当班期间得病,由班长、调度、值班干部视情况书面审批。

6、一个月内违纪累计三次及以上者,不享受月奖。

7、生病者先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病愈后持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单等手续办理病假,手续不全一律按事假对待。

8、请事假1、2、3、4、5天,对应扣月奖的15%、35%、60%、90%、100%;请病假1、2、3、4、5天,对应扣月奖的10%、25%、45%、70%、100%;一个月内请事假、病假累计达5天及以上扣除全部月奖。

9、请事假、病假1、2、3、4、5、6、7天,对应扣考评工资的5%、15%、30%、45%、60%、80%、100%,一个月内请事假、病假累计达7天及以上扣除全部考评工资。

10、年累计病、事假达60天及以上,交公司人力资源科。

11、学习班必须按时参加,请假考核50元,未参加考核100元。

12、任何时候、任何岗位不允许打连班,违反每次考核100元。

13、各车间只保存当年的记录、报表等,元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料整理好交生技科存档,生技科应有交接手续并保存完好,未按规定执行每次考核100元;新报表、记录各车间到生技科每月按天数领取,缺失每张、每本考核10元、50元。

14、运行女员工怀孕后车间根据具体情况照顾上常白班90天(考评工资按最低岗位计发;奖金按0.2系数发放)。

15、有旷工行为、停职检查、行政处分及年累计病、事假达20天及以上,不享受年终奖;有旷工行为、停职检查、行政处分、发生人身轻伤、人为责任事故及以上的责任人及累计病、事假达8天以上,不享受季度安全奖;有旷工行为、停职检查、行政处分、发生人身轻伤、人为责任事故及以上的责任人及年累计病、事假达30天及以上,不享受年终安全奖。

16、公司月度设备检查,被评为第一名除公司奖励外,分厂奖励20元/人;第二名除公司奖励外,分厂奖励10元/人;公司检查提出的问题每条考核车间20元。

17、在公司、分厂、车间计划检修期间,检修人员休假,每天考核20%月奖。

18、替班:每月只准替班两次,只允许同岗替班,高岗可以替低岗,严禁低岗替高岗,每班只能有一人替班,每次替班考核10元。

19、旷工一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取消当月考评工资并扣除当月月奖;累计旷

工2天者交分厂学习、培训;累计旷工3天交公司人力资源科。

20、对已发生的考核,如当月无法进行考核时,顺延至次月进行直至考核完成为止。

21、各车间于次月1日前将本车间“三工转换”表、考试成绩表交分厂办公室,违反每次考核管理人员20元。

22、累计两次被评为潜力员工,降岗使用两个月(岗位不变,只降薪),取消当年竞岗资格。

23、符合公司规定的婚、丧、产、探、节育假按公司规定执行,休假期间不享受考评工资和月奖。

24、“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内容未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合规范,每人次考核车间100元,当事人50元。

25、“三工转换”与考试成绩结合,每月考试成绩占总考评的40%;其他考评占60%,根据员工考核情况,每处罚20元扣1分,每奖励20元加1分;优秀员工奖励100元,潜力员工罚100元。

26、对工作场所和所属卫生区当班不按时清扫的罚20元,对辖区的草坪,花池不及时清除杂草、碎石和垃圾的,分厂周检查发现扣车间50元,不及时整改加倍罚款。

27、厂区吸烟罚款100元,随地吐痰、丢弃垃圾(纸屑和塑料袋)损坏花草、树木和公共财物罚20元至50元。

28、班中说脏话,讲粗俗语言,罚款30元;酗酒闹事或酒后上班,扣除月奖,交保卫科进行处理。

29、不参加公司和分厂组织的培训学习缺1次罚20元;分厂会议迟到1次罚20元,培训考试不及时或评为较差的学员罚50元。

30、班长工作日志每缺一天罚20元,每发现缺一项,罚10元,内容不清楚罚10元,保存不完好,罚20元。

31、员工一月内2次违纪列为潜力员工,班组月违纪2人,罚班长50元,车间月违纪3人,罚车间主任,副主任各50元,全月无违纪奖车间100元。

32、本细则规定罚款项目外,每违反《员工行为规范》一次罚款20元。

33、管理人员违反分厂、公司考核细则,加倍处罚。

34、员工请长假(一个月及以上),岗位降为值班员,车间对该岗位进行公开竞聘;休假人员销假后可提出竞岗申请,车间组织公开竞聘。

六、劳动纪律管理:

(一)、考核内容:

1、遵守公司和分厂制定的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睡岗、不串岗、不在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在工作中吵架骂仗。

2、服从分厂和车间的工作安排,有意见通过正常程序逐级向上反映,不允许扯皮推诿、闹情绪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3、岗位工作中不许用电话聊天,不许用手机上网和收发短信,不许看报刊、杂志和小说,不许嗑瓜子、吃水果,更不许干私活。

4、谁的工作谁做好,谁的责任谁负责,谁的事情谁承担。不允许代替他人和转嫁别人。

5、必须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制度,员工对班长负责,班长对车间负责,车间和部门对分管领导和分厂负责,分厂对公司负责。

6、分厂有事管理干部在下班时间必须随叫随到,不能影响工作。

7、发生事故和灾害,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按照公司规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安全紧急处理。

(二)、考核标准:

1、迟到一次罚款20元,早退罚款50元,中间溜号罚款30元。

2、睡岗罚100元,并在横班班前会上作检查;调度、班长、安全员睡岗免职。串岗罚款30元。

3、班中用公物干私活罚款100元,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罚款30元。

4、工作中吵架骂仗,不管是谁的责任,罚双方当事人每人100元;打架者交由保卫科或公安部门处理,扣除考评工资、奖金,降岗使用,并考核所在班组长50元,车间管理人员30元。

5、有事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6、班中用工作电话聊天,用手机上网、收发短信,嗑瓜子、吃水果、干私活一项罚50元。

7、不服从管理、顶撞领导者每次考核100元;属于屡教不改者扣除当月月奖;辱骂或以其他方式威胁管理人员者一经查实,扣除考评工资、月奖,交公司人力资源科。

8、乱动他人的电脑鼠标,或电脑操作岗位相互闲聊,影响工作罚款30元。

9、工作推诿扯皮,闹情绪影响工作的罚100元,造成损失的罚200元。

10、不能对上级负责的下级,每干错一件事情罚款50元,在同一件事情上连续三次出错,罚款200元,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11、对本职工作无设想、无计划、影响工作的罚100元,随便将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的罚50元,随便接受别人的工作而影响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罚50元。

12、分厂各项管理工作的考核人员,无工作检查记录的罚50元,记录不全,缺一项罚20元。考核不准确、不真实、不认真的罚50元,在考核中徇私情的罚50元。

13、分厂值班人员每天8时前到总调处签到(还有汛期签到),按规定进行查岗,按时参加班前会与员工共同宣誓,次日7时30分前向总调汇报分厂生产情况;管理干部值班脱岗的罚100元;其他未完成的罚50元。

14、调度员违纪的分厂罚100元,月连续2次违纪的调离工作岗位。

15、管理人员属于24小时工作制,任何时候接到通知必须立即到岗,故意迟到或者不到的罚款100元。严重的上报公司解除干部职务。

16、发生事故和灾害,不听从领导统一指挥或不按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安全紧急处理的,按公司纪律进行处罚。擅自脱离事故现场的予以开除,造成严重危害的追究刑事责任。

17、对反映不实问题、搬弄是非、无中生有、胡编乱造不利于团结的事,一经查实,扣除月奖及考评工资,情节严重者交公司人力资源科。

18、发生问题应逐级反映,对越级反映者,考核200元。

19、各车间每月向《黄河浪》投稿规定:空分、净化、合成、检修车间各4篇,办公室、生技科、调度各1篇(以办公室统计为准,每篇建议各车间奖励10元),各车间必须对上报稿件进行审核、签字,完成任务不奖不罚,每超一篇分厂奖励5元,每少投一篇考核车间50元,对上报分厂质量很差的稿件除不算任务外每篇考核车间10元;稿件被《黄河浪》刊用,每篇分厂奖励30元。

20、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儿女)亡故,以分厂名义送花圈表示慰问。

21、员工有病住院,分厂派人前去看望慰问。

22、新进厂员工学徒期不得奖金;

23、新进厂员工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能独立顶岗者,在学徒期内按0.3系数发放奖金。

24、新进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大、中专学生,在学徒期内按0.3系数发放奖金,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能独立顶岗者按岗位系数发放奖金。

25、凡办理离厂手续人员,自办理手续之日起,停发一切奖金。

26、对发现重大设备缺陷的员工,根据情况奖励30~100元。

27、对分厂安全管理、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分厂采纳者,除公司奖励外,分厂每项奖励50~100元。

28、被公司通报处罚和奖励者,分厂加倍进行处罚和奖励并每项奖罚管理人员20元。

29、无故在花园内穿行,每次考核30元。30、员工调离、退休,分厂送纪念品。

31、各备用主控岗位奖金发放办法:全月备用,按同专业主操岗位系数发放奖金;一个月内顶岗3天及以上按主控岗位系数发放奖金;请假按所拿岗位系数考核。

七、文明卫生管理:

(一)、考核内容:

1、认真遵守《员工行为规范》中有关文明卫生行为规范,车间所辖区域无杂物、无垃圾、干净卫生。

2、厂房内窗明几净,各种设施、设备无灰尘、无油渍。

3、各种报表、劳动工具和卫生工具定置整齐摆放。

4、所辖花池定时除草、无碎石、无杂物。

5、值班室、中控室整洁卫生,摆放有序。

6、办公室内桌椅摆放整齐大方,窗明几净,楼道走廊干净卫生。

7、厕所内手纸入篓、冲便及时,无臭味、无烟头。便池、洗手盆干净无锈迹,水龙头、冲水阀完好,卫生工具定置整齐摆放。现场厕所按班交接。

8、厂区墙上、柱子上无广告、标语及各种乱贴的告示。

9、车间必须有卫生工作安排,班长必须有卫生工作交接。

10、检修场地完后应清理现场,更换灯泡完后,废灯泡不能乱扔。施工单位工作现场要干净卫生。

11、现场卫生当班清理,办公室卫生每天打扫一次,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二)、考核标准:

1、车间所辖区域发现一处有杂物或垃圾的罚20元,垃圾筒不及时清理的每个罚10元。

2、厂房内有一处达不到卫生要求罚30元。

3、劳动工具和卫生工具无定置管理,并且乱摆放罚30元。

4、花池不定时除草的罚50元、有碎石杂物的发现一处罚40元。

5、值班室、中控室内杂乱无章罚50元,中控室工作台上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东西一件罚10元。中控室、值班室内发现塑料袋、瓶、剩饭袋、筷子一件罚10元。

6、办公室地面不干净罚20元,桌椅不干净每件罚10元,办公桌上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东西每件罚10元。楼道走廊一天不拖扫罚款20元。楼梯栏杆上有灰尘罚20元。

7、厕所内抽烟的罚款50元、纸篓满不倒的,每个纸篓罚10元,便池、洗手盆不干净、有锈迹的每个罚10元,地面一天不冲洗的罚20元。冲水阀、水龙头坏,不及时向分厂办公室告知的一个罚20元。办公室安排检修车间不及时处理的 24

一个罚20元。拖把、笤帚有乱摆放的罚20元。现场厕所交接不清,有垃圾或烟头的罚当班30元至50元。

8、厂区墙上、柱子上乱贴广告、标语、告示,在那个车间的卫生区域,每张罚车间20元,并罚张贴人20元。

9、车间每周必须对卫生工作进行安排。无安排记录的罚车间50元,周四检查卫生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罚车间主任50元,分管副主任50元,班长无卫生交接的罚班长20元,交接记录上不清的罚班长10元。

10、检修场地工作完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不及时清理的罚班长20元,更换完灯泡随地扔的罚更换人20元,罚班长20元。外聘施工单位工作场地的卫生由所属车间监管,达不到卫生要求的罚监管车间50元,罚施工单位100~200元。

11、全月卫生好的车间奖100~200元。

12、设备、卫生区域应划分至岗位,未划分考核100元。

八、202_年维修费用分配指标考核:

(一)、费用内容: 生产车间:

1、所辖范围内的动静设备及各类管道和附件维修费用,不包括大修技改项目费用。

2、所辖范围内的电器设备及装置和低值易耗品。

3、所辖范围内的仪表装置及由分厂所负担的部分。

4、车间所用工器具的更新维修费用。

5、所辖区域内的安全装置,消防器材更新和维修费用。检修车间:

1、全分厂公用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维修费用。

2、全分厂公用的电器元件(低值易耗品除外)费用。

3、分厂公用及车间工器具的更新维修费用。

(二)、费用指标和处罚规定:

1、各车间的维修费用指标:

①、合成车间:全年144万,平均每月12万。②、净化车间:全年48万,平均每月4万。③、空分车间:全年72万,平均每月6万。④、检修车间:全年24万,平均每月2万。⑤、分厂预算:全年12万。合计:全年300万。

2、处罚规定:

①、车间月平均费用为基数,每超5000元,罚100元,只罚不奖。②、年终以车间所分费用为基数,结合公司对费用奖罚后的总数,按比例实行奖罚。

③、备品备件、材料计划按时报生技科,生技科代表分厂按时上报公司,未 按时报考核100元。

④、严格执行公司交旧领新的规定,每发生未交旧领新一次扣100元。⑤、办公用品及卫生用具按定额按时发放,未按时发放每次扣50元。⑥、每季度设备主管与库管员进行一次盘库,每月进行一次对帐,未进行扣100元。

车间内部当月考核扣奖,必须参加二次分配,二次分配不得搞平均,原则上不得余留。如确实需要余留时钱交分厂,由分厂给各车间建账管理,各车间需要

时,由车间打报告提出支配理由,厂长批准后提取使用。

分厂财务管理:对分厂管理的账目会计、出纳每月进行一次对账,每年公布分厂费用使用情况说明,每半年将经费利息结算后上帐。

分厂管理工作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副厂长、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生技科长、调度长 成员:全体管理人员

分厂会计:

出纳:

本实施办法经20 年4月30日分厂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同意;20 年5月2日全厂兼职安全员以上人员会议审议通过;20 年5月4日全体员工通过。

本办法自20 年5月4日起执行,分厂负责解释。

第二篇:河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的所有河流、城镇排洪沟。

第三条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砂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和服务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管理职能职责

第六条县水务局下设河道管理处,专门负责河道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水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对全县的河流、排洪沟提出总体管理规划和开发利用的建议,认真做好堤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对现有河道的防护工程,包括堤防、护岸林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加强管理和维护,审批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修建工程;

(四)加强水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管理开发河道砂、石等资源;

(六)依法征收河道管理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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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县水务局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全县的河道管理工作:

(一)县建设局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时,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抓好城乡防洪规划,不得审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一切建设项目。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县水务局审查批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库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后,方可按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在护堤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

(三)县环保局应积极配合县水务局加强对河道水环境的管理工作,使河道沿线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县交通局在兴修和整修公路时,应协同县水务局及所在乡(镇)政府做好河道岸线的管理,不得将弃渣向河道内倾倒。需要挖取河道内砂石资源时,应提前向县水务局提交规划,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五)县林业局应协同县水务局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和绿化工作。

(六)县公安局应积极支持河道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县安监局应负责河道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水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本区域内河道防洪、河道两岸堤防及上游的绿化工作,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积极支持配合县水务局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做好行政许可有关基础工作。

第十条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设置阻水障碍物。沿河单位、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保护

第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本县河道堤防护堤地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河、河、河)的干流及河重要支流两岸外各10米为护堤地范围;

(二)其它河道两岸外各5米为护堤地范围。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三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治项目,必须将建设方案报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它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汛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县水务局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县交通局应事先征求县水务局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并须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县交通局制定。

第十六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堤防和护堤地,城乡建设规划的临河界线,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确定。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取得县水务局的意见,方可确定规划界线。

第十七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采石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拆迁和占用的土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乡、村以河道为边界的,以及跨乡、村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县水务局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改变河水流向。

第十九条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和护堤地的,必须报县水务局进行科学论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禁止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作物、树木(堤防护岸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第三篇:度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X镇202_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X镇城管工作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年”活动的精神,根据文件要求,把握建设“现代化生态旅游新城区”的目标,立足我镇城镇管理相对滞后的现状,以市容管理、环卫作业管理、环卫设施建设等工作为中心,重点突出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工作,使全镇环境面貌工作得到很大改善。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完善城镇管理保障体系。

根据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创建工作,召开会议听取了汇报,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城市管理服务年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考核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在目标上力求按时完成,在思想上力求高度重视,在工作上力求高标准”的工作原则和要求,认真抓好“城市管理年”考核项目落实工作。

健全的机构是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为加强全镇城市管理的管理和监督,我镇专门制订明确的办所责任分工,落实专人管理,即城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全镇乡道保洁和城镇基础设施养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厕所和垃圾站等卫生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镇绿化建设;保洁服务中心负责各村环境保洁。

有力的资金投入是顺利开展工作的保障,202_年XX镇城区内总计投入资金约4335万元,其中市政管网改造(生活污水治理、燃气主管建设、自来水主管)投入3500万元、绿化投入395万元(小区绿化、景观绿化)、道路建设投入350万元、路灯改造投入90万元,资金投入比去年增长近35%,XX城管中队202_年的经费拨款为46.1万元,202_年的经 费拨款为54.2万元,同比增长17.39%。

二、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进一步提升城镇管理水平

1、城市建设与管理并重,在建设同时抓好管理工作。今年我镇将建设完工的XX公路污水泵站和管网委托区市政养护公司管理,移交时由镇政府、施工单位和养护单位代表同时到场,查看设备完好后,共同签署工程完好移交单,确保市政设施移交时完好率达到100%。对人行道、桥梁、路灯、公厕及时养护,对危桥制定改造计划,对报修的路灯及时更换。由专人负责对马路上破损的窨井盖及时更换,今年共计更换窨井盖30只。今年镇政府还应群众要求,出资30余万元,对破损的XX路路面进行改造。根据XX镇自身城市管理工作特色,对下属公路段养护站和卫生保洁中心工作人员制订专门考核细则,对其在设施养护、道路绿地养护、卫生保洁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台帐齐全。

三、严格执法、合力整治,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1、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管理。整合执法力量,构建社会管理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强度:一是招聘巡查队队员充实违法建筑巡查队力量,切实加强巡查力度,着力推进预防措施建设,确保节假日违法建筑巡查不暂停,巡查加强以来日常巡查发现并拆除违章48起建筑面积近2500平方米,组织强制拆违3次建筑面积近900平方米,下步将继续加强对“群众反映特别强烈,违法位置特别明显,违法气焰特别嚣张”的违法建筑打击力度。二是建立专项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各村和常年拆违巡查队在违法建筑整治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项考核。三是加强对国有土地和企业用地管理,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搭建,通过上述长效管理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健全,XX镇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防止违法用地出现回潮和新的违法行为。

2、加强对集镇市场、学校等主要区域的环境整治,抓好XX、XX、等二个市场周边区域的环境整治,共开展菜场整治活动2次,学校周边整治活动2次,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齐全。

3、积极做好建筑燃气和渣土整治工作。协同城管执法中队积极开展渣土整治专项工作2次,查获42辆次乱倾倒建筑渣土的运输车辆,移交城管对驾驶员进行了处罚和教育,累计罚款17.2万元,整治效果明显。

四、强化维护,美化环境,逐步提升镇容镇貌。

加大镇域县乡两级道路和进村主要道路周边区域的维护工作力度,添设了道路维护设施,对全镇垃圾中转站落实清扫责任制,实施全天8小时动态保洁,努力营造整洁、优美的环境。镇通过日常巡查、阅读考核等手段,并积极探索道路保洁新路子,不断改进作业方式,使主要道路保洁水平得到提高。同时推进主要区域的环境整治。推行了政府、社会、市场三方互动的运作机制,形成了“大环卫、全覆盖、动态化”的工作格局。镇里大力倡导垃圾袋装化、桶装化,提高垃圾收集率,做到日产日清,收运及时。今年修缮旧中转站23个,进一步完善我镇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同时,积极开展垃圾收运方式调研工作,根据区里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在全区率先提出垃圾收运市场化运作模式,整合垃圾收运资源,把辖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统一发包给区环卫保洁中心负责收集清运。对各类实施动态保洁、巡回保洁的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一些不文明行为,做到德治与法治双管齐下,提高市民卫生意识。对辖区建设工地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要求出入口保持整洁,道路施工处设有完整隔离措施,并设置明显提示牌。在大型广告管理方面,城建中心会同城管中队对广告的设置加强管理,及时清理破损广告,积极开展户外广告整治专项行动2次,清理横幅8条,户外广告16块。下一步镇政府将逐步完善广告设置 的审批制度。

五、遵守法规,推行评议,积极推进城管服务工作监督公开。我镇多次组织机关干部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党员、干部和家属在城市管理方面做好“三带头”作用,不允许单位、个人或家属出现跨门经营、无证设摊、乱搭乱建及人行道违章停车等违反城管法规行为。同时,认真开展了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干部、社区(村)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对镇城市管理工作的评议活动,满意率为100%。城管义工方面,由城管中队、镇机关干部、社区和村党员群众自行不定期进行城管义务维护清理活动,效果良好,群众反应良好。

以上是我镇202_年在城市管理服务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和所取得的成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照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城市管理服务仍然是一项需要不断探索、完善、坚持的工作,我们目前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城市管理服务在群众中的知晓度还不够,导致群众有许多问题不知该向哪个部门反映,能够更好地进行城市管理服务的新举措新方法还不多;全镇各级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还不是十分顺畅,联络员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体现;城市管理服务围绕中心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影响力不够。这些问题,我们都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同时也希望区城管局继续加大对我镇的关注指导力度,帮助我们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XX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四篇:对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对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突出对标管理创新,开展全公司向外部的对标活动,内学业务先进,外追行业标杆,着力改进安全管理,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法。

一、奋斗目标

按照选定的标杆,确定并建立对标指标体系,从而形成全公司从上到下多层面的对标指标体系,通过持续改进实现对标、达标、升标、创标的良性循环,确保公司各部门经营指标、单进水平、安全管理全方位上一个新台阶。

二、对标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对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对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主任由

兼任。

2.对标管理领导组职责

(1)全面领导对标管理工作。确定对标管理工作思路和工作原则,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指标体系,决定开展对标管理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2)定期召开对标工作例会,指导和协调重大事项。

(3)审核对标管理办公室提出考核方面的建议。

3.对标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定对标管理办法、制度、措施等,分解工作目标、指标体系,落实对标管理责任。

(2)负责对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过程中的控制、监督、检查和指导。

(3)负责对标管理办法的分析、总结。

(4)定期召开对标管理负责人会议,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上报各单位的对标管理工作。

三、对标管理方法和步骤

开展对标管理要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保证对标管理取得成效。

每季度为一个对标工作循环,分三个阶段进行对标工作。

第一阶段

(一)立标

1、自我分析。各部门进行全面自我分析,收集、汇总、整理反映管理、经营方面的各类实际指标。主要针对安全管理、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及材料消耗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查找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2、寻找标杆。公司外部确立标杆,公司内部各部门以本着积极可行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按照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适度超前的思路,科学选定标杆标准,具体制定出学习的内容及标准,既不随意选择低标准,也不设定过高目标和提出不切实际的口号。

3、对照分析。把寻求到的标杆楷模,与公司进行多层全方位的对照分析,分析研究标杆对象之所以能够达到优秀水平的原因,对比分析自身的差距和构成差距的深层次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及措施。以上形成的分析材料必须报对标管理办公室,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

第二阶段

(二)达标

定标杆标准、确立标杆指标阶段,各个分项按照所立标杆的要求制定各自的标准,由对标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根据整改计划及措施,学习标杆楷模的先进经验,按照制定的标准,积极实施。第三阶段

(三)追标、超标及创标

1、按照制定的标准,积极实施,追上标准、赶上标杆值,最终达标。

2、对于立标后达标、超标的项目,在下一季度立为创标项目。

二、对标管理工作安排

1.对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对标工作的考核。

2.确定标杆和目标。公司确定的外部标杆,适时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参观学习,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对标。

3.各部门根据各对标管理办公室要求,制定各自部门的对标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照方案要求,严格执行。

4.每月对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对标管理办公室成员对各部门对标工作进行检查,每次检查时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

三、考核与奖罚

1.对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要求进行月考核、季兑现。每个月结束后,及时对各部门对标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根据分数结果进行月排名。

2.每季度结束后,各对标办公室根据每月的考核结果和季度最终达标情况,对各个分项进行汇总排名,4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对标管理办公室。由安全生产对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季度对标完成情况及奖罚结果。

3.奖罚机制

(1)

对标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单位对标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如发现制度缺失、岗位不作为、任务不能及时完成等现象,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处罚。若对管理办公室检查督导不到位,对对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处罚。

(2)

对于季度达标,超过立标标值前3名的部门适当奖励;对于不达标的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3)每季度结束后,根据对标工作实施和完成情况,给予对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相关管理人员适当的奖励。

4.各部门要及时定期召开分析会议,定期检查对标学习成果,不断纠偏与总结,达到查错纠弊、持续改善、不断超越的管理目标。

5.加大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对标管理的重要意义。鼓励全公司职工形成 “赶、学、比、超”的良好氛围,达到“时时找标杆、处处立标杆、人人创标杆”的成效。

四、本方案在实际实施中涉及补充的相关内容,经对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在补充规定中予以完善。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工作,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149号)、《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202_〕174号)和《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简称为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简称为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基地)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多元投入,造就创新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制定我省相关的博士后工作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博管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省博管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署办公,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符合我省实际和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对我省辖区内各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负责省博管会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以及工作站更名、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受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其更名的申请并审批。

(三)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出站和退站审批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就业等相关手续。审核留学博士进站资格,协助做好报批手续。

(四)负责对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

(五)负责我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管理。承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经费申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七)承办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

(八)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

(九)协调博士后公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博士后公寓管理。

(十)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博士后工作。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省直部门(单位)根据省博管会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将博士后工作纳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优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引进工作。

(四)负责推荐选拔本地、本部门(单位)优秀博士后工作单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

(五)协助设站(基地)单位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学等事宜。

(六)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学术交流、联谊活动等。

第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细则。

(二)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负责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三)协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托上学及户口迁移等事宜。

(四)开展博士后科研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五)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

(六)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根据需要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体的专家指导组(流动站以学科,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单位成立,专家指导组一般有3-5人组成),主要负责:

(一)对申请进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考评。

(二)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

(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进行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进行审议。

(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评定。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九条

流动站、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批准设立,每两年开展一次。创新实践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批准设立,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设站时,须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审批。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须填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察,并经专家评议后批准设立。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在理论和技术上有创新性或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具备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均可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均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积极愿望,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均可优先推荐。

博士后工作站原则上从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推荐。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能够提出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研课题、合作项目;

(三)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技兴企、人才兴企意识,重视科技人才工作,对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有积极愿望和迫切要求。

(四)企业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必须组织3家以上本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工作站分站。

第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变更名称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提出申请,按报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与退站

第十六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到省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2岁。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全国博管办批准。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设站(基地)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采用考核、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二十一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基地)单位或已设站(基地)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省博管会审核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以工作站为主,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以流动站为主办理进出站手续。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通过向省博管办提出申请,报经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在办理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站手续时,须提供其第一站出站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留学博士、外籍博士来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提供国内博士进站所需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留学博士或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博士学位证书,护照及其它证明材料,交申请的设站(基地)单位审核并按程序办理进站手续。

设站(基地)单位验证博士学位证书后,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中文译件。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需先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申报(网址:www.feisuxs)。设站(基地)单位如同意申请人进站工作,办理进站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博管办:

(一)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已婚博士应提交结婚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特殊情况,需由省博管办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需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工作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时应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设站(基地)单位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基地)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随其迁落。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博管办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信及其他有效证明,在其子女迁入落户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入园和入学等手续。入省直幼儿园的,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博士后人员的子女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以及省博士后择优重点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并报省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基地)单位应支持其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或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各设站(基地)单位要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社会保险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设站单位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著清单),并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含科学技术奖、专利、论文等)归属权,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设站单位应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研究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专家指导组)、设站单位同意,报省博管办审批。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因工作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其前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为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除通过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办公外,还应向省博管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报告(确有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报告除外),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函。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留我省工作的,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本人申请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落户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省博管办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经省博管办批准后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统一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期满出站并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省就业的由接收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额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三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其他情况要求退站的人员,设站(基地)单位应提出终止在站工作意见,报省博管办办理退站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离站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

第四十五条

对博士后人员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设站(基地)单位应提前6个工作日向省博管办报告有关情况。省博管办将视情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直、省直部门(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或进行抽查。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包括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省博士后工作经费、设站(基地)单位自筹经费。第四十七条

申请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省财政拨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博管办具体负责,并按《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2_〕48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省下拨的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国家拨付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十条

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从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经费使用。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省博管办不再增拨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五十一条

省博士后工作资助经费的结报程序,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管理、使用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中直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设站(基地)单位开展 设站(基地)单位应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112号)执行。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评估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建,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博士后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五十五条

流动站、工作站具体评估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115号)的规定执行,对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参照此办法进行。

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直、省直部门(单位)要及时督促其进行改进,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三年内不可重新申请设站(基地)。

第五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及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评选表彰活动。

省博士后工作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七条

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设站(基地)单位监督和检查,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设区市和省直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管会进行处理。各设站(基地)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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