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理学(重点概念总结)
第二编
法的本体
5.【法】是法和法学领域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是法和法学领域的起始性、基础性概念,但也是法和法学领域中语义极为含糊和复杂的概念[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体现⑪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⑫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⑬法是反复适用的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形式⑪制定⑫认可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表现⑪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⑫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⑬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⑭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法的本质]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⒈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⒉法的社会作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法的局限性]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②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③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限制性④法的运作成本巨大:私人成本、公共成本⑤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6.【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法源的要素]①资源性要素(最基本)②进路性要素(途径性)③动因性因素(根本)[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①立法②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③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和法律解释④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⑤国际法⑥习惯⑦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⑧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⑨外国法⑩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价值①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②不同法的形式有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立法主体应就自己所能产生的法的形式立法,不能产生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形式③不同法的形式可以表现不同法的效力等级,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明了那些法的效力高些,什么样的法具有最高效力,已采取适当法的的形式表现不同法的效力等级④不同法的形式适合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运用特定立法技术制定或认可特定形式的法[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①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一个界分②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又一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法规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⑧其他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坚持①只能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②各种法的效力和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硬又明确规定③应有专有名称④应有统一表达方式,文字应简练明确,法律术语应严谨统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方法①法的清理②法的汇编③法的编纂[法的一般分类]①国内法是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②成文法称制定法,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法,一般指习惯法③根本法指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④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⑤实体法指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指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⑥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法的实效]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法的效力范围]⒈法的对象效力,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①属人原则②属地原则③保护原则④综合或折衷原则[中国实行综合原则]①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发②中国法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⑪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的,一般不适用中国法⑫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犯罪的,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⒉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①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②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⑪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⑫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⑬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该国有的地域具有特殊情况,这些法律法规在这些特殊地域则不予适用③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④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但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除外⒊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①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⑪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⑫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⑬以达到期限为生效时间②法的终止生效,又称法的废止,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⑪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⑫有的法完成了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⑬由由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如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⑭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时间⑮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即使名称不同,但新法同旧法不一致时,以新法为准③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原则⑪从旧原则⑫从新原则⑬从轻原则⑭从新兼从轻原则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①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和协调,规定⑪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⑫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他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②此类法和彼类法的冲突和协调,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定⑪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使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⑫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⑬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⑭根据授权指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③新法和旧法的冲突,规则:新法优先于旧法,规定⑪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⑫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⑬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7【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②多样性和差别性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三要素说①法律概念②法律规则③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功能①表达功能②认识功能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分类①(概念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②(法律概念的功能不同)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③(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④(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由权威部门颁行或社会习俗中包含的关于人民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内容: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与个别人或事项的个别性命令相比特点]①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②法律规则可以使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是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与法律原则相比特点]①微观的指导性②可操作性较强③确定性程度较高,分类⒈(法律规则的内容)①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②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③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对象和作用: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⒉(法律规则形式特征)①规范性规则指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②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⒊(法律规则的功能)①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功能在于控制行为②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⒋(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①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②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制定的行为办事,规则指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表现①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②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③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分类⒈(按原则生产的基础不同)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⒉(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基本法律原则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⒊(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程序性原则的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适用的特点⒈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⒉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⒊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司法适用的规则⒈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⒉法律规则优先⒊严格说明理由[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②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③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8.【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整体,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法制体系]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学体系]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标准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划分原则①整体性原则②均衡原则③以现行法律为主,荐股即将制定的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②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③行政法是调整与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④经济法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⑤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⑥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①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③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④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本质(特征/作用)①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③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④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⑤权利和义务互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分类⒈(存在形态)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⒉(社会内容)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⒊(效力范围)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⒋(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⒌(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⒍(主体)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关系⒈结构上的相关关系⒉数量上的等值关系⒊功能上的互补关系⒋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10.【法律行为】特点⒈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⒉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⒊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结构⒈内在方面①动机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②目的(行为的本质要素)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③认识能力⒉外在方面①行为,书面语言行为、言语行为②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③结果,判断标准: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基本分类⒈(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⑪个人行为是公民(自然人)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集体行为是机关、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国家行为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国家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⑫单方行为称“一方行为”,指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行为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⑬自主行为指行为人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指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⒉(行为的法律性质)⑪合法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⑫公法行为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私法行为指具有司法性质和效力、产生司法效果的行为⒊(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⑪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积极主动作用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⑫主行为指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从行为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⒋(构成要件)⑪(意思)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人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⑫要式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⑬完全行为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完全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失效的法律行为等
11.【法律关系】特征①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②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分类①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②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③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④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⒈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①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个人(自然人)、组织(包括三类:各种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②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⑪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⑫行为能力,标准: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⒉客体: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①物,我国不能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⑪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⑫文物⑬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⑭危害人类之物(毒品假药淫秽书籍)②人身人格③行为④精神产品[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特性:客观性、可控性、有用性,种类⒈(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①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⑪社会事件⑫自然事件,⒉(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肯定式法律事实和否定式法律事实⑪肯定式法律事实是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⑫否定式法律事实是只有当这种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12.【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儿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本质属性①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③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构成①责任主体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③损害结果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④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种类①民事法律责任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②行政法律责任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③刑事法律责任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法律后果④违宪责任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原则]⒈责任法定原则,特点: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⒉因果联系原则,包括①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②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有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⒊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⒋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⒈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①民事制裁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②行政制裁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③刑事制裁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④违宪制裁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法律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⒉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包括①防止性补偿②回复性补偿③补救性补偿,在我国包括①民事补偿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方式②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为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作用: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是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⒊强制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的强制(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检疫)、对财产的强制(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强制变卖),强制主要为①直接强制②代执行③执行罚[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分为①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②不诉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④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⑤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私了”⑥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⑦人道主义免责
13.【法律程序】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特点⒈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⒉法律程序是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⒊法律程序是具有形式性,调整方式:抑制、导向、缓解、分工、感染,作用①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利的重要机制②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③法律程序还是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正当程序]特征①角色的分化②程序外因素的阻隔③直观的公正④对立意见的交涉,意义①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②正当的法律程序权力制衡的机制③正当的法律程序解纷效率的保证④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⑤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14.【法的历史】[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⒈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⒉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⒊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①产生方式不同②体现本质不同③适用范围不同④调整内容不同⑤实施方式不同⑥历史使命不同[法的历史类型]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分为①奴隶制法②封建制法③资本主义法④社会主义法,更替规律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②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⒈奴隶制法律制度,特征①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②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③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④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⒉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特征:(中西相同)①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②确立封建等级关系③维护专制王权④诉讼具有形式主义的色彩⑤刑法残酷野蛮(中西区别)①中国封建制法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伦理性;西欧封建制法一般以基督教神学为指导,具有宗教性②中国封建制法从一开始就以统一的成文法典形式出现,具有封闭性;西欧封建社会中,法律极为分散,具有开放性③中国封建制法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在西欧,君主的权力只是到封建社会末期才处于最高地位④中国封建制法具有公法文化的特征,西方封建制法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⑤中西封建社会在司法体制上也存在着不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⒈原则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②契约自由原则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⒉法系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①大陆法系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②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⑪判例地位的差别⑫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⑬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⑭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当代中国法律制度]阶段①孕育阶段②确立阶段③初期发展阶段④新时期发展阶段,本质①(阶级属性)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②(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③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④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基本特征①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②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③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④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⑤一国与两制的统一⑥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15.【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法律的演进”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但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法律发展”指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再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①(法律演进与发展的模式)“进化论”强调法律的进步以来社会自身的自发的自治力量实现法律制度演化,认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是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的真正动力,也是避免法治文明出现逆转的根本保证,“建构论”更重视通过人为的理性建构实现法律制度的变迁与进步,特别赞赏在法律制度的变革中政府的主导作用②(法律演进与发展的道路)“本土化”强调一国的法律演进或发展应当立足于本国既有法律文化遗产和本土资源,在自己社会的生活中发现和培育法律进步的基因,这是一种历时性思维,“国际化”认为当今的世界,经济科技文化政治领域的许多方面都是明显地呈现出国际一体化的趋势,为了适应多元一体化的大趋势,满足经济改革和科技进步的急需,任何国家都必须借助于其他国家健全的法制和丰富的法治经验,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本国法制落后的状况,完成各种社会体制的法制化和社会生活法制化的进程③(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动力来源)内源性的法律演进与发展,外源性的法律演进与发展,基本规律①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者法律的演进与发展,是最终决定和推动法律的演进与发展的力量②法律在演进与发展的过程中,其根本动力的确在于一个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进化和发展,但同时也离不开外部环境因素的外在推动③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法律的演进与发展体现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法律适用程序与技术的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质(实体)公正到特别追求形式(程序)公正,这样一个长期的、缓慢发展的过程④从法律内容及其价值蕴涵来看,法律的演进与发展体现为从特别注重法律义务附加的优先性到在价值蕴涵上以法律权利优先的法律权利义务的平衡配置⑤在姿态上,法律的演进与发展体现为独立法律体系从自我确证的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的多法律体系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演进、发展过程⑥在具体途径上,法律的演进与发展体现为对于历时性的由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的自觉与不自觉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现存法律的借鉴或者移植以及立足于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特点①(法律发展的客观过程)既有抛弃又有保存②(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有选择的继承,原因①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②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在演进和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③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④法律演进和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内容①法律技术、概念②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③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④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事件的术语,原因①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③法律移植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实践①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②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③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注意]①注意外国法(供体)和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要对受体进行必要的机理调试,以防止移植之后出现被移植的“组织”或“器官”变异②要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③要注意法律移植的优先性④要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法制改革]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意义①法律继承是古为今用,法律移植是洋为中用,它们都以法律的既有存在为前提②法律继承可以是一国现行法律制度保持与本民族法治文明的历史连续性,是新的法律制度在既往法治文明的基础上高起点进步③法律的演进和发展有质变(一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所决定的新的法律上层建筑)和量变(法律的继承、移植和改革)两种基本模式④法律改革也是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前提⑤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着眼点在于健全或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必要性①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是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是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和制定的,是在人治因素非常浓重的体制下形成的②法律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制度形式,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其内容③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④在当代中国,法律演进和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是等值的概念,法制现代化意味着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内容①政法体制的改革②法律体系的重构③法律精神的转换,[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现实背景①社会转型②科技革命③全球化浪潮④全球型生态与环境危机的解决,指导思想和观念基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目标指向⒈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法律理论的创新⒉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法律制度的创新 第四编
法的运行
16.【法的制定】表明立法活动的一个方面,特征①有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核心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三要素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①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②多级(多层次)并存③多类结合[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⒈立法过程三阶段①立法准备阶段②由法案到法的阶段⑪提出法案⑫审议法案⑬表决法案⑭公布法③立法完善阶段⑪立法解释⑫法的修改⑬补充和废止⑭法的清理⑮汇编和编纂⒉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包括①提出法案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②审议法案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章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③表决和通过法案: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④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的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⒊中国的立法原则①宪法原则②法治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是单一制国家区别于联邦制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③民主原则,含义和内容包括⑪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⑫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⑬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④科学原则
17.【法的实施】[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构成要素⒈守法主体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分类①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③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⒉守法范围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⒊守法内容①履行法律义务②行使法律权利,守法的根据和理由①守法是法的要求②守法是人处于契约似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③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④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⑤守法出于心理上的惯性⑥守法是道德的要求,守法的条件⒈主观条件①政治意识指人们关于政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②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所持的态度和信念,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它较之政治意识对人们的守法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③道德观念是人们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⒉客观条件①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状况②政治状况包括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各社会力量对比、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状况③经济状况包括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这法的遵守[执法]广义的执法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行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特征:①执法主体特定性②执法内容广泛性③执法活动单方性④执法行为主动性⑤执法行使优益性[执法体系]⒈执法体系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执法存在层级分别,横向结构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不同对象的执法分立,由此形成执法的外在划分⒉行政机关的执法①政府的执法②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⒊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①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②企事业组织的执法③基层民众自治自治的执法⒋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指行政机关依法把一定的事务委托另一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办理的行为,执法的原则①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内容⑪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⑫执法内容要合法⑬执法程序必须合法⑭执法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②合理性原则③效率原则[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一个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点①专属性②程序性③专门性④权威性[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①人民法院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⑫专门人民法院⑬最高人民法院②人民检察院⑪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⑫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⑬专门人民检察院⑭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则①司法法治原则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②司法平等原则③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④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⑤司法公正原则指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19.【法律方法】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特征①专业性②法律性③实践性,内容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⒈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包括①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②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③类比推理也称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⒉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的推理[法律解释]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必要性①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②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③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权限的划分①立法解释,狭义上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广义上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包括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⑫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②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包括⑪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③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做的解释,包括⑪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⑫检查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查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⑬审判、检查联合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原则①合法性原则②合理性原则③法制统一原则④历史与现实统一原则,方法⒈一般解释方法,包括①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②逻辑解释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③系统解释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方面入手,系统全面的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的片面的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④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历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富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⑤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⑥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⒉特殊解释方法①(解释尺度)⑪字面解释指对法律所做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⑫扩展解释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与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⑬限制解释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②(解释的自由度)⑪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解释⑫广义解释指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比较自由的解释[法律论证]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方法①“正确”的标准②达致“正确”的方式③达致“正确”所需遵循的论证规则 第五编
法的价值
20.【法的价值概述】①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主张那些值得希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②指称法律自身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③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法的价值体系]特征①(价值属性)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②(价值主体)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团体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③(价值体系结构)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价值体系]属性①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②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法的形式价值体系]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法的评价标准价值体系]评价标准或原则①生产力标准②人道主义标准③现实主义标准④历史主义标准[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⒈法的价值的冲突⒉法的价值的整合,应遵循的原则①兼顾协调原则②法益权衡原则③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
21.【法与秩序】[秩序]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秩序观①等级结构秩序观②自由、平等的秩序观③“社会本位”秩序观④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①维护阶级统治秩序②维护权力运行秩序③维护经济秩序④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⑤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22.【法与自由】[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①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②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③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①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②将责任与自由联结③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①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②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③公益干预原则④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
23.【法与效率】[效率的概念和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⒈资源配置上的效率①效率是由人民大众的法律评价所得出的②效率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的③效率原则是由效率价值的属性所决定的④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⑤坚持效率原则,并坚持效率优先,有重要的理论意义⒉收入分配上的效率:按劳分配、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⒊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⒈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⒉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⒊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占有、适用或转让(交换)财产⒋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的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⒌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⒍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24.【法与正义】[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种类⒈(主体)个人正义指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的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社会正义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⒉(正义发生和实现的领域)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⒊(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⒈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⒉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①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⒈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⒉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审判公开、权利平等、合乎情理、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上诉和申诉、律师自由⒊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限制原则①尊重法律的道德性原则②法律的有效性原则③权利原则⒋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促进的方面①促进国际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②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而且通过这一正当程序产生了更多的实质正义③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④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⑤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25.【法与人权】[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含义①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②基本权利的不可缺乏性③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④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⑤基本权利的稳定性⑥基本权利的共似性,[人权的价值]⒈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⒉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⒊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特征①人权主体的普遍性②人权内容的广泛性③公平性④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⑤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⑥国际性[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①是对人权态度的改变②是人权主体的转换③是对人权体系的发展④是对人权标准和价值的更新⑤是人权救济观念的进步[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⒈人权的国内法保护①宪政保障(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以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②立法保护:实质上的保护、程序上的保护③行政保护④司法救济(重要环节、最后一道防线)⒉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国家由于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承担了保护人权(既包括本国人权主体的人权,也包括非本国人权主体的人权)的国际义务;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机构负有调查监督人权问题及其解决情况的职责 第六编
法与社会
26.【法与经济】[法与生产关系]⒈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①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②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生产关系③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⒉法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①法确认一定的生产关系②法引导一定的生产关系③法保障一定的生产关系[法与生产力]⒈法与生产力的间接关系⒉法与生产力的直接关系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根本任务在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法与市场经济]内在联系⒈商品—市场经济在品性或本能上更加需要法律这种复杂而又具形式理性的规则,而法律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品性或特征与这种需求恰好契合⒉市场经济与法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所导致的结果,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因有法律的参与而不断发育和发展,另一方面是法律也因有市场经济需求的刺激而愈加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①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行使的范围、程序,确认和保障权利②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要求法律设定契约的原则、技术和标准,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③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法律提供公平、自由竞争的规则,规范狡猾和竞争行为④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要求法律确保经济交往中主体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排除胁迫欺诈权力的不当干预和超经济强制⑤市场经济是交涉性经济,要求法律提供交涉性程序,使交易互动活动通过制度性协商和对话实现⑥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要求国内立法与公认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惯例相一致,以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原则]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⒉尊重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①主体平等原则②财产权一体保护原则③合同自由原则④公平竞争原则⒊宏观调控原则⒋经济民主原则⒌社会保障原则
27.【法与政治】[法对政治的功能]①协调政治关系②规范政治行为③促进政治发展④解决政治问题[法与国家的关系]⒈法离不开国家①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法律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行为②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③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⒉国家不能无法而治①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性的系统表现②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③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④法律能增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威性⑤法律对于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政党]是一定的阶级或阶层为了取得或影响政治决策权力以实现共同利益而结成的政治组织,政策的层次性①总政策指规定执政党在某一历史时期根本的、全局性的总路线,它决定着执政党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在国家生活起主导作用②基本政策指执政党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为实现总任务、总政策所规定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③具体政策指在总政策和基本政策的指导下,执政党为了解决某一类或某一个具体问题,或为了完成某一项具体工作所规定的具体行动准则[政策与法律]区别①所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②表现的形式不同③实施的方式不同④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相互联系或作用①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②政策的制定和实现离不开法律,解决矛盾的原则①必须坚持依法执政②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
28.【法与文化】[文化]指人类在长期历史事件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政治机构,特性①文化具有超生理性和超个人性②文化具有复合性③文化具有民族性④文化具有传递性,法与文化的相互作用⒈文化对法的决定作用①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②法律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③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④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重要影响⒉法对文化的作用①负利率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②法律强化主文化的价值准则③法律强化社会文化的行为模式[法与道德]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属性①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②阶级性③民族性④人类共同性,联系: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区别①表现形式不同②违反的后果不同③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④调整的对象不同⑤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相互关系]⒈社会主义法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①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国家政治职能(打击敌人、惩罚罪犯,保护人民、调节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经济职能(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组织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越来越丰富的物质生活资料和精神生活资料)以及其他社会职能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②社会主义法是批判剥削阶级旧道德,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用新道德改造旧社会、改造人的强大的思想武器的物质力量③社会主义法把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国家才能够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真正的和直接的监督,并为公民提供同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提高公民同不道德的违法的现象进行斗争的勇气和积极性⒉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①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受社会主义道德的影响②社会主义道德实践,在功能上保证着社会主义法作用的发挥和补充起作用的不足[法与宗教]宗教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实质上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总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应,我国的宗教政策与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内容①宗教信仰纯属公民个人的私事,是公民的自由选择权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③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④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法律文化]①构成制度性的法律文化②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⑪认知结构⑫评价结构⑬心态结构⑭行模结构,作用①沟通作用②选择作用③指令作用④整合作用⑤社会化作用,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基本内容①以人为本②注重和谐③体现民主法治精神④包含各种先进法律调整方式和技能
29.【法与法治国家】[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人治]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特征①人治的根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②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③轻视法律[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治与法制的区别①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③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④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⑤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⒈历史背景①法治发展的历史基础②改革开放:法治的时代背景③历经挫折的沉痛教训⒉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经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基本内涵: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③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④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⑤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①人民主权②法律至上③法制完备④依法行政⑤司法公正⑥权力约束⑦权利保护⑧人权保障⑨社会自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①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基本内容⑪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⑫积极主导立法⑬努力确保执法⑭自觉遵守法律②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③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定化、规范化、程序化④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⑤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体制,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⑥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30.【法与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⒈内容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⒉作用①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内容⑪明确个体身份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⑫确保人与人间诚实信用的法制机制⑬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②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⑪公民与国家的和谐⑫个体与集体的和谐⑬居民与社区的和谐⑭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的和谐③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④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第二篇:法理学的重要概念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监督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推理的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程序的概念: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诉讼结构的概念: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
★诉讼程序的概念: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题。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法的要素区分为3类:规则、原则、概念。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定义的一般性规定。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则和准则。3法律概念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和规章、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等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平衡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效力的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的法。
★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有哪些?1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有哪些?1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2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被废止或被默契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相近概念的区分:1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2法律体系同法学体系:a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b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c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a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b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c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4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的特点: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法规所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既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就特别少。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法律部门,它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作用的地位。2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劳动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刑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诉讼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军事法法律部门:是指关于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国际法法律部门: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行为释义: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命定。
★法律行为的特征:1社会性,a、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习得的。而不仅是自然的禀赋。b、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c、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d、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e、受社会规范的制约。2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性为的根本特征。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b、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c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3可控性,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既可以收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够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a、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都是有规律的。b、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4价值性,a、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b、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c、法律行为是一种对象性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内在方面。1动机、2目的、3认知能力。
二、外在方面、1行动、2手段、3结果。★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是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事实行为的特点是,其法律效果是出于行为者的期望和预想之外的。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即责任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主体。2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生的、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归责原则包括: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环境。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法律事实的种类的常见划分方法:1事件和行为、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2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物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
★立法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2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4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
★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审议。3法律议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守法的主体: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都应该成为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条件:1良好的法律的存在。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3良好的法律环境。★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称“依法行政”的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对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3效率原则、是现代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
★法的适用的特点:1职权法定性;在我国具体就是指法官和检察官,他们才是有资格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人员。2程序法定性。3裁决权威性。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指在法的适用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司法,也要依程序法司法。2司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制定法具有抽象性或原则性,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法律解释是解决原则与灵活、一般与具体之间矛盾的方法,也是处理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器;那么法律解释则是这两方面之间的媒介。
★法律解释的意义:1是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等弊端的主要方法。2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现实条件的桥梁,因此它也是适应社会发展与保持法律统一适用的需要。3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4法律解释的实质还可以从立法者与法官的权利关系进行阐述——法律解释是平衡和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重要机制。
★辨证推理的特点:1辨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2辨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法律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诉讼结构的特点:1诉讼结构的主题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2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第三篇:法理学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概念
参考文献
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第37页。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第11页。刘星:《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维辛斯基曾经在斯大林时期担任过苏联法学所所长、莫斯科大学校长、总检察长和外交部长。他在1938年正式提出了关于法的著名定义:“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中国《法学辞典》的法律概念与维辛斯基的定义几乎连词句都丝毫不差。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理学》周旺生p39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什么是法律,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承认)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 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行为问题,只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违法,不解决观念问题、品德或道德问题。一个人无论他的思想或品德多么糟糕,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法就同它无涉。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和社会有观点的行为,一个人闭门裸奔或者喝酒、胡闹,法并不干预。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法律、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应当懂得,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强制力,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力。
1、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坏人,道德强制力就差多了,走你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3、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道德谴责就不需要程序。美国是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呢?
第一个故事是有关个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前几年古巴少年艾联由其母携带越海偷渡美国,遇风浪后母亡子存。艾联到美国后住在其仇视古巴的舅舅家,舅舅十分疼爱外甥。艾联留在古巴的父亲想念儿子,要求美国政府送回孩子。舅舅觉得艾联留在美国有前途,爸爸死活让艾联回国,最后官司打到美国法院,法院依照对孩子最有利原则判决监护权归父亲。艾联的一大家美国亲戚死活不把他交给父亲,最后,政府派出特种兵,身穿对付恐怖分子的行头,潜入孩子舅舅家中,之后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有张获国际摄影大奖的照片表露无遗,特种兵用枪对准怀抱艾联的大人,孩子都快吓傻了!乱糟糟中艾联被抢走,最终返回了古巴,至今舅舅对此还慨然长叹,对美国政府一肚子意见。
第二个故事是关于地方保护的。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裁判黑人与白人分隔于不同学校的做法违宪,次年法院开始考虑结束黑白分校的具体措施,对此南方诸州抵触情绪很大,有人公然表示:“我们将不服从,我们不会把我们的白人孩子送到黑人学校。”南方州千方百计对抗法院判决,1957年,阿肯色州9名黑人学生依照判决应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但该州州长动用当地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就是不让黑孩子和白学生扎堆,法院的判决执行不了——这地方保护主义够邪乎的吧!这可把艾森豪威尔给气毛了,总统调动美国精锐的101空降师进入该州首府,压制了国民警卫队,最终这9个黑孩子在大兵的武装护卫下顺利入学,地方保护土崩瓦解。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而在已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则代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计划生育vs英雄母亲;晚婚晚育vs早婚早育;对垄断的规制与放纵;
(二)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指生产方式,也指社会经济基础,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富人吃什么?我们家很穷,厨师和佣人都很穷; 西游记的妖怪中有恐龙变的吗?
西晋时期出了一个有名的皇帝—晋惠帝。他有两句名言,其中一句出自:“时天下荒饥,百姓饿死,帝闻之,曰:‘何不食肉糜?’”(资治通鉴卷八十三)
要学会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理解和看待法律:同态复仇、神明裁判、独角兽、决斗、刑讯逼供、程序正义、巫师、网络、金融犯罪、电脑犯罪、DNA、以前哪有艳照、电算不算物?
死刑未决犯生育权案:浙江青年妇女郑雪梨的新婚丈夫因琐事杀死公司副经理王莹,被判死刑。郑雪梨提出了人工受精的要求,浙江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后没有支持。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可参见谢晖:《法理学》第132页。)
我国东晋时期伟大的无神论者王充著有《论衡》一书,书中记载了古代法官皋陶在审理案件时,常使用一种怪兽来帮助判断某人是否有罪。审理案件时,若怀疑某人有罪,就叫这只怪兽用角触被怀疑的人,谁被触到,谁就是有罪的人,这就是古代神明裁判的方法之一。
古希腊人常将嫌疑犯投入大海中,或迫使其跳下悬崖;非洲原始人令嫌疑犯饮毒剂,或游过充满毒蛇与鳄鱼的池塘。他们相信神对于无辜者的生命是不会坐视其死而不加以保护的。这时候,神不但是案件的裁判者,同时也是执行者。但在更多的原始部落中,一般采用使嫌疑犯尝受肉体痛苦的测验法,神只起判明作用,执行部分则由法官决定。这类测验法,名目繁多,各地不同。有的令嫌疑犯将手伸入沸水锅中捞取某件东西;有的让嫌疑犯手拿烧红的铁器走一段路;有的令嫌疑犯赤脚走一段路,然后根据嫌疑犯有无伤损,或伤损后包扎一段时间看是否痊愈来判断其有罪或无罪。
这种神明裁判的办法,在中国也出现过。在封建社会时期,许多官吏遇到十分棘手的案件,往往到城隍庙去焚香,祈求神助,也采用过以“神蛇”断案的方式。我国少数民族中则一般采用捞油锅、捞开水锅、抓火炭等办法处理。由于神判法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容易被一些人操纵舞弊,已经不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到公元13世纪以后,欧洲各国逐渐以刑讯取代了神判。
另一方面,神判的变种——司法决斗也渐渐风行。决斗同样是一种肉体考验法,如果有人向法官控告某人犯了罪,而被告却声称原告是扯谎,法官便让这两个人决斗。人们都认为,这样的决斗是“上帝的裁判”,是绝对公正的。有罪的一方定将失败,或被杀死。如果失败一方没有死,他必须接受制裁。决斗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上流社会的一种风尚。后来由于有老人的参与,出现新的决斗规则:体格健壮的人手持刀剑,但不拿盾牌。体弱的人不但手持刀剑和盾牌,还穿上盔甲。后来,妇女也参与进来,法官责令男性站在事先挖好的坑道里,女性站在坑外,展开决斗。随着时代的变迁,司法决斗制度被废除了,但这种体现“天平倒向弱者”之精神的平等武装原则,却被作为程序正义的标志,保留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之中。
(三)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法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法律上的概念是指运用于法律陈述之中并具有特定意义的术语。法律概念对适用法律规则不可缺少。
法律概念最大的作用与价值,是统一了人们对某些概念的认识,避免了法律适用中不必要的争论与混淆,从而促进了司法审判的效率,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准确。
1.主体概念:公民、法人、公司
2.关系概念:所有权、债权、义务、赔偿责任 3.行为概念:窃取、剽窃、复制、登记、汇兑 4.状态概念:死亡、已婚、重伤
5.物品概念:建筑物、机动车、股票、提单
二、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比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等。像法律概念一样,它不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对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进行法律推理是必不可少的。
基本原则列举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一,法律原则对立法的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法理学》张文显p122 第二,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
1、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比如,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用。(毒树之果原则)——周永坤第174页。
3、在法律规则存在矛盾、缺陷或不足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填补法律漏洞和空白。
比如:里格斯诉帕尔玛案。1889年,美国纽约州法院接手了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一案(Riggs V.Palmer)。在此案中,法官面对的问题是若继承人杀害了被继承人,则遗嘱是否依然生效,而当时的法律对此并无相应规定。格雷法官主张对法律作严格的文义解释,既然无法从法条中找到若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则应认定原遗嘱有效;伊尔法官反对这种观点,他不拘泥于法条的文义,而是主张透过“白纸黑字”寻找真实的法,即立法者的意图。他认为法律规则并非孤立的,而是与法律原则和整个法律背景紧密相连。于是,他依普通法中“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益”的基本原则,判定应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最后,法院采纳了伊尔法官的观点。(详见《西窗法语》p57)
二奶继承案: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2_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 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审判的时候是否应该考虑民意?社会的和谐?
4、法律原则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是指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法要素的主要部分。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它是明确的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记载和表述,是立法者意图的集中体现。法律规则数量庞大,内容繁杂,涉及范围广泛,是法律的主体部分。在司法审判中,除疑难案件外,几乎所有的普通案件的审判都是以法律规则为依据的。尤其在崇尚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对法律规则的重视和依赖达到很高的程度,没有法律规则就几乎无法进行司法审判。
比如: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法通则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20条)
202_年1月10日,北京太子奶公司与妇基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承诺捐赠100万元,用于购买10辆“母亲健康快车”,并在捐赠仪式前办理完毕车辆购置有关手续。在《捐赠协议书》中,三被告还指定太子童装公司承办有关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_年1月12日,太子奶方面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捐赠仪式,将象征“母亲健康快车”的金钥匙交给了妇基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当时车辆购置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然而,他们一直未履行捐赠协议。我们多次催促,他们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脱。” 多次协商无效后,将太子奶公司推上被告席。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1、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为人们如何行为提供标准或准则的范式。它是以法的眼光从主体的大量行为中总结、归纳、抽象、概括出来的。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第一、可为模式(授权性法律规则):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可以、有权、有„„自由”这类句式表述。未必明确规定肯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应为模式(命令性法律规则):“应当、应该、必须”这类句式表达。比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三、勿为模式(禁止性法律规则):“不得、禁止”这类句式表述。比如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这三种行为模式对应着三种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三种。
2、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目前中国法律有不少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很不完整,特别是不少法律规则只有行为模式这一个要素,缺少相应的后果模式要素。这种不完整的法律规则在实践中通常无法兑现。不改变这种状况,中国法的结构便无以完善。”《法理学》周旺生p60
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 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例如: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这类法律并非完全没有设定法律责任,而是由于其作为各自实体法的程序法,它们的法律责任往往体现在《刑法》、《民法通则》中。
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正如有缺省三段论,法律条文也未必规定全。男人没一个好东西。
具体的例子,可参见《法理学:案例与图表》第165页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一,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授权性规则则是指赋予人们一定权利的规则。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第二,按照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主体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涉及公益的法律中,强行性规则较多。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第三,按照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这是法律规则最常见的形式,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确定性规则。比如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婚龄的规定等等。《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委托性规则:规则本身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法律、法规中关于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某机关制定的规定,即为这类规则。这也是许多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规则。
《计量法》第33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3)准用性规则: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比如:诉讼法中规定上诉程序可参照第一审程序。
《煤炭法》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
法理学复习重点
首先,不知您的教材和我的教材是否相同,我的书的页数是这样的,如果你的不是,则按问题你可自己寻找。要点如下:
一,重点名词
1,法制(教材69页);2,法系(教材71页);3,法律移植(教材75页);4,法律调整(教材154页);5,法治(教材161页);6,法律意识(教材170页);7,法律文化(教材175页);8,法的创制(教材179页);9,立法技术(教材189页)10,法的体系(教材202页);11,法的部门(教材204页);12,法的渊源(教材211页);13,法典编篡(教材218页);14,法的适用(教材222页);15,法律解释(教材241页);16,立法解释(教材243页);17,司法解释(教材244页);18,法律关系主体(教材254页);19,权利能力(教材254页);20,行为能力(教材255页);21,责任能力(教材256页);22,法律关系的内容(教材257-258页);23,权利(教材258页);24,义务(教材259页);25,法律关系的客体(教材260页);26,法律事实(教材262页);27,合法行为(教材265页);28,违法行为(教材268页);29,法律责任(教材272页);30,法律制裁(教材274页).在对以上30个名词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考前几天可以以下名词为重点进行突击复习:法制,法系,法治,法律意识,法的创制,法的体系,法的渊源,法典编篡,法的适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法律事实,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二,重点问答题
1,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五个主要特征.(教材28-29页)2,法的外部特征.(教材32-33页)3,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教材57-60页)4,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如何产生的(教材90-94页)5,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是什么(教材99-101页)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有哪些(教材108-109页)7,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教材158页)8,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区别和联系).(教材162页)9,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教材164-166页)10,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教材167-168页.填空,选择的可能性仍很大)1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教材173-174页)12,如何理解法的创制(教材179-180页)13,制定法律的程序(或法的制定程序)有哪些(教材183-185页.可出填空,选择,问答题)14,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教材186-189页)15,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特征.(教材191-192页 问答题,名词解释,但考填空,选择的可能性仍存在)1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教材193-194页.一般不会考问答,名词解释,但考填空,选择的可能性很大)选
法理学
17,法律规范的种类.(教材195-201页.填空,选择题)18,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教材205-206页)19,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教材212页)20,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教材212-216页)21,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教材217-218页)22,法的适用的特征.(教材223-224页)23,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教材226-229页)24,法律规范的效力.(教材236-241页)25,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教材242页)26,法律解释的种类,方法,尺度.(教材243-247页.填空,选择题)27,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教材248-251页)28,法律权利具有哪些特点(教材258页)29,义务具有哪些特点(教材259页)30,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材259-260页)31,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教材261页)32,法律事实的种类.(教材262页,出填空,选择题)33,违法的特征和构成.(教材268-269页)在对以上33个问题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考前几天可以以下一些问题作为突击复习的内容:法的外部特征,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法制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法的适用的特征,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律权利具有哪些特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违法的特征和构成.其中,法的外部特征,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法制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法的适用的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律权利的特点,违法的特征和构成,尤其重要.
第五篇: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学的分类:
1.制定到实施:立法学 法律解释学 法律社会学 2.认识论: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3.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 法学边缘学科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古罗马法的巅峰——《查世丁尼国法大全》(《学说汇纂》)
罗马法复兴运动时期出现了一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学派——注释法学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辩证唯物主义+唯物史观 认为物质生活条件起决定作用 承认法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内容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古今中外的一切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社会调查的方法 历史调查的方法 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词义分析的方法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马克斯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神意论:神的意志 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 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圭那 2.理性论:理性、人性等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 英国的霍布斯、洛克 德国的普芬道夫 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
4.命令说: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 英国分析法学的另一位鼻祖边沁 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
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形式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6.公意论:法国卢梭
7.自由意志论:德国黑格尔 8.正义论:美国罗尔斯
9.社会连带关系论:法国狄骥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职的学说:
1.法的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即阶级意志性
2.法的第二层本质: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即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 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起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3.此外 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统一性 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的起源:
1.经济原因:众多因素中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 原始社会后期 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产生了私有财产 出现了社会分工 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 因此产生了对规则的需要
2.政治原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 统治阶级开始用法来维护统治
3.其他原因:人文、地理等因素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
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不成文到成文过程中 文化因素起相当大的作用
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 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市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法的演进:奴隶制法(《汉穆拉比法典》 《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封建制法(《唐律》)——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1.海商法的兴起 2.罗马法的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 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法产生的前提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2.维护资产阶级转正和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系: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解体 尚存的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 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分支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 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分支 两大法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1.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2.阶级本质 3.总的指导思想 4.基本原则 区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是判例法法 2.法律的分类不同: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系统法典——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纠问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角色 5.哲学倾向不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革命根据地的法是基础 2.废除旧法是前提
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重要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3.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 分类:整体——局部 预期——实际 直接——间接 积极——消极 规范——社会 法的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 法具有规范作用 具体包括: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 法具有社会作用 具体包括: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公共事务
两种作用的关系:手段与目的 两种作用的区别: 1.考察几点不同 2.作用对象不同 3.存在方式不同 4.所处的层面不同
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 是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 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行为 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分为专门评价(效力性评价)和社会评价(舆论性评价)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原因是法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 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
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正面教育起表率、示范作用 反面教育起警示、警戒作用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是其他作用的保证 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核心):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 起着关键作用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 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前提
2.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 社会公正
3.守法方面:遵纪守法 依法办事 守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4.法律监督方面: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 法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适用法律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保守性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正式认识法的作用: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 又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 全面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
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受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我国先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法律制定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1)合宪性原则:遵守宪法 2)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内部和谐统一
2.科学性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 尊重客观规律 2)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3.民主性原则:1)内容民主: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2)过程和程序民主
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决定意义的步骤)4.法律的公布
法律效力:对人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中主义 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 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效力的终止: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法律体系:指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只包括国内现行法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 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交叉关系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内容与形式 名称并不一一对应 法律部门的特征:
1.统一协调于宪法的基础之上 2.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
3.结构和内容基本确定但又相对变动 4.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法律部门的划分 虽然有客观基础 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 即社会关系 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 辅助标准和从属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
2.合目的性原则(首要原则)3.适当平衡原则 4.辩证发展原则 5.相对稳定原则 6.主次原则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最大特色是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所产生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1.宪法及其相关法:基础 主导 最高依据
2.行政法:数量最多、范围最广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3.民商法:私法 民商合一 4.经济法:公私融合 5.社会法:新兴部门
6.刑法:犯罪和刑罚 传统 基本
7.程序法:分为诉讼程序法(刑事 民事 行政)和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律师法 公证法 调节法)
法律三要素: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基本单位)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 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技术法规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 交叉关系 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
1.一般性规则而非个别性规则 2.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
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具有国家意志性(最基本特征)4.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 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 高度发达 法律规则的分类:
1.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又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对人民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规则的结构: 1.假定(条件):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可以省略 2.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对应授权性法律规则)应该为的模式(对应命令性法律规则)不得为的模式(对应禁止性法律规则)
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合法后果一般不明确表述 违法后果必须明文规定
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笼统模糊——明确具体
2.适用范围上:宏观性、广泛性——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3.适用方式上:可并存——“全有或全无”
4.作用上:本源和基础、协调矛盾、弥补不足和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具有更强的显示性特征、形成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 法律原则的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对人们行为及其条件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 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 认识功能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
1.所涉及的因素:主体概念 关系概念 客体概念 事实概念 2.所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3.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 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即法的效力渊源 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法律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直接渊源、法定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间接渊源、非法定渊源)
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 判例法 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通常包括:习惯 判例 宗教规则 法律学说 道德原则 正义标准 理性原则 公共政策
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通常不是正式渊源 只是非正式渊源 在英美法系中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 以制定法为主
具体包括: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律的一般分类:
1.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制定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2.规定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
3.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该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普通法
4.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
5.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协议)法律的特殊分类:
1.大陆法系:公法——私法 2.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 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 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的分类: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前提 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一部良法”和“得到普遍服从”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只需、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施的区别:
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
法的实效:指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
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相结合的概念 影响法律实现的重要因素: 1.国家的阶级本质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应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
3.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
执法:法的执行 分为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
广义: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主动性 单方面性 内容广泛性 主体法定性 国家权威性 强制性 灵活性
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讲求效率原则:强调效率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
3.合理性原则:适当、合理、公正 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 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4.正当程序原则:促进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效率 司法:法的适用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需要法的适用的两种情况:
1.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权利义务无法实现 需要司法机关裁决 2.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 需要司法救济 司法权: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的特点:被动性 中立性 终极性 形式性 专属性 司法的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司法权的监督:党 国家权力机关 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
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 不能对立起来 另一方面 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 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守法:法的遵守 分为广义上的法的遵守和狭义上的法的遵守 广义:法的实施
狭义: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
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
在我国 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 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法的渊源 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种制定法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又分为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和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守法的理由: 1.习惯
2.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 3.出于畏惧 4.出于社会压力
5.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 6.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守法的态度:指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和状态 包括最低状态、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
守法的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
守法的中层状态:依法办事 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影响守法状态的因素: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等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狭义: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 法律监督的意义: 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2.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3.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可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和宪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 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又叫检查监督 是一种专门监督 分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三类 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人民法院的监督 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三种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 包括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专门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分为四类: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管
社会监督:政党(执政党)社会组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社会舆论(最能体现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人民群众(公民个人)法律解释: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 1.对象是法律规定
2.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 需要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由于:1)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以及利益与动机上有差别 2)法律规范的专门性使其不易为人们所理解 3)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文化水平:的原因 对同一法律规范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需要统一理解、保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
3.对立法遗憾进行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4.解决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法律解释的分类: 1.主体和效力不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
2.尺度不同: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字面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具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我国的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2.适应社会发展 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有时采取联合解释的方式
司法解释的作用: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 具体表现为: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各部委)包括:1)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法律推理: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 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 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是推理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的方法: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
法律推理的分类:形式推理(分析推理)和实质推理(辩证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 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又称三段论推理 从一般到特殊 必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成文法国家 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大前提 事实是小前提 判决是结论
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 或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 或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 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是 借助于辩证思维 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 以解决法律问题 主要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法锁”的观念 但直到19世纪才成为一个专门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4)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重要作用(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其客观性)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 只是一种可能性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 具有现实性 法律关系的分类:
1.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基本——普通——诉讼 2.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平权型——隶属型 3.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绝对——相对
4.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调整性——保护性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 内容 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由法律规范规定)和社会性(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公民的权利能力有一般和特殊之分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1.现行宪法中 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 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 对公民使用“权利”
2.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3.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 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4.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 权利的强制性则以权力为中介 是间接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2.互为目的 3.互为手段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 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 也不同于精神活动本身
人身利益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 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称为法律关系的演变 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1.抽象条件 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体条件 即法律实施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的特点: 1.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实施的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根据是否由人们的行为引起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 不是行为 属于意外事件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有时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需要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 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整体叫做“事实构成” 法律责任:
产生的原因: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目的通过其惩罚、救济和预防三个功能的发挥来实现 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 民事 行政 违宪
刑事责任:犯罪人向国家所负 否定性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是救济责任 兼具惩罚功能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宪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2.违法行为(特殊情况下不是要件)3.损害结果(人身 财产 精神)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
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免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 我国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 5.自助免责
法律制裁: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 法律制裁是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就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分类:刑事 民事 行政 违宪 刑事制裁:司法机关 以刑罚为主 最严厉
民事制裁:人民法院 以财产关系为核心 适用范围最广
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 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
违宪制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制裁措施有撤销、改变、罢免等 法治的内涵: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制:
1.静态意义上的法制 即法律和制度
2.动态意义上的法制 即指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和权利保障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平等性以及对权利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法制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规定
3.法治与人治对立 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 法制的问世先于法治且不需要民主和宪政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 区别:
1.法治是民主政治 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2.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 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治要求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人治则相反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 关系: 1.历史上有过长期的分歧和斗争
2.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 因此二者最终互相妥协退让 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
3.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不再局限于儒家理念 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 各有优势和局限 作用互补 目标一致 民主: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以公民的意志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不仅指国家的组织形式(政体)也指国家的本质(国体)民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天然统一的 存在矛盾 法治的前提是法律是至高权威 民主的前提是公意或多数是至高权威 若法律沦为工具 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民主与法治的联系:
1.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民主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
2.民主理念的实现离不开法治 法治是民主制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保障 3.在现代社会中 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 法治支持民主 民主也兼容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离开民主讲法治则可能变质 离开法治讲民主则可能失去保障、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1)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 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或基础
2)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 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 3)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4)民主在促进法治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1)法治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2)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3)法治确认和规范民主的范围以及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式 4)法治是保卫民主的重要武器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1.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2)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3)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法的形式 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法治的基本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 法治的首要条件 最基本的原则 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力保障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制约主要是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 行政权力是重点
4.正当程序原则:不能作自己的法官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主要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
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健全高校的法律运行体制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4.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5.良好的法律秩序
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202_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02_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基础)2.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政治基础)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文化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核心本质是广泛的人民性 基本特征:1.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2.系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真正的开放性和实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2.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保证 3.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4.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
5.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
4.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广泛进行法制宣传 提升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中介): 1.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 2.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1.法伴随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 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 又是商品交换乃至整个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调整机制
2.商品经济愈发展 社会对法的需求就愈多 法和法制愈发展 又反过来给予商品经济以更有效的影响
3.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当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时 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1.宏观方面:引导 促进 保障 必要的制约
2.微观方面:1)确立主体地位 2)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 3)竞争规则 4)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5)确认和保障开放性和国际性 法与政治的关系:
1.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2.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与政治都是上层建筑 政治居主导地位 法与政策的关系:
1.政策对法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2.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一致 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一致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稳定性程度和程序化程度不同 社会主义法和执政党政策的相互关系: 1.执政党政策市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3.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能够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 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 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文化观念中居于核心地位 其现实基础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意识的分类:
1.主体不同: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最复杂)——社会法律意识(总的反映)
2.专门化、职业化程度不同:职业法律意识——非职业法律意识
3.从认识阶段来看: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
4.从社会政治属性角度: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正面的、积极的 作用形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负面的、消极的、破坏性的)法律意识的作用:
1.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有时会起到法的作用(但不等同于法)2.对法律实践活动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3.对立法活动有直接影响 4.对法律适用由直接影响 5.是推动法律变革的重要力量
6.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作用(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 包括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制度形态)和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观念形态)法律文化并不简单等同于法律现象的总和 而是其中所包含的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文化传统 不包括一切偶然与个别的成分
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不是指法律规则而是指实际规则)和思维模式
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阶级性、相对独立性、民族性等特点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成为可能 冲突与融合是法律文化变迁与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潜在作用)西方法律文化 苏联的法律文化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影响最大)法与道德的关系:
联系:都属于上层建筑 相互影响 相互渗透 相互作用 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道德自发、无形 法律自觉、有形 道德先于法律)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无需特定的表现形式)
3.实现方式不同(法律主要是外在强制力 道德主要是内在强制力)4.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道德更广泛)
5.评价的尺度不同(法律标准比道德标准更明确规范)
6.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法律以权利为本位 道德主要以义务为主体 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实在形态 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道德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观念形态、理想形态 具有应然性)法与道德的联系: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1)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
2)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 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 3)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4)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1)通过道德法律化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
2)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 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 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3)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3.总之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 应并举并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助共生
法与道德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 有两种具体情况:1.合法不合理——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许可 2.合理不合法——道德上许可但法律上不许可
法与道德冲突的结果:
1.没有坚实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修改或崩溃 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 2.在法律的影响下 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 形成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解决法与道德冲突的措施:
1.提高立法质量 尽量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几率
2.在宣传法律过程中 对旧道德进行批判 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相互渗透 相互作用 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 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从而使其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2)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和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3.总之 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