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十条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突出抓好试车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特提出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
一、试车方案未制订和备案,严禁试车。
二、试车组织指挥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严禁试车。
三、参与试车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试车。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不落实,严禁试车。
五、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严禁试车。
六、特种设备未经依法检测检验合格,严禁试车。
七、装置未经清洗、吹扫、置换、试验合格,严禁试车。
八、现场施工未完成、场地未清理、道路不通畅,严禁试车。
九、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未实施、无关人员未撤离,严禁试车。
十、试车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原因未查明、隐患未消除,严禁继续试车。
第二篇:十四条禁令
肥西县梁岗学校学生十四条禁令
202_年10月
1、严禁学生趴、靠、滑、翻教学楼安装的不锈钢栏杆。
2、严禁学生带危险品、管制用具入校。
3、严禁学生私拉、乱接电线,触摸带有电源的物质。
4、严禁学生在楼内奔跑、追逐、打闹、推搡。
5、严禁学生打架、斗殴、抽烟、喝酒、赌博、骂人、说脏话、偷盗(或索要)他人或公共财物。
6、严禁学生在上课期间无故进出校门。
7、严禁学生不排队进入餐厅午餐。
8、严禁学生考试以任何形式作弊。
9、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吃零食、向窗外扔杂物。
10、严禁学生在学校一切建筑物内、外墙壁和公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留下任何痕迹。
11、严禁学生乱倒垃圾、饭菜;
12、严禁学生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带手机或随身听入校。
13、严禁学生攀爬学校围墙、大门、树木、践踏花草,破坏
公物、景观设施。
14、严禁住校生随意夜不归宿,不得在寝室留宿其他人。
第三篇:十禁令十不准
十 条 禁 令
严禁违章指挥 严禁无监护作业 严禁无票作业 严禁酒后作业 严禁擅自解锁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严禁擅自变动安全措施(设施)
严禁约时停送电 严禁无封闭地线作业 严禁无安全交底作业
十 个 不 准
不准对双重名称与用户负荷不统一的开关进行送电。不准未核对设备双重名称进行送电。不准臆断汇报故障及事故地点。不准对未张挂标识牌的线路送电。不准对标识不清、不全的杆塔进行登高。不准全体工作人员未撤离现场进行送电。不准未经三相验电即挂接地线进行作业。不准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不准不系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不准停送电联系人口头申请停送电。
十 条 禁 令
严禁违章指挥 严禁无监护作业 严禁无票作业 严禁酒后作业
严禁擅自解锁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严禁擅自变动安全措施(设施)严禁约时停送电 严禁无封闭地线作业 严禁无安全交底作业
十 个 不 准
不准对双重名称与用户负荷不统一的开关进行送电。不准未核对设备双重名称进行送电。不准臆断汇报故障及事故地点。不准对未张挂标识牌的线路送电。
不准对标识不清、不全的杆塔进行登高。不准全体工作人员未撤离现场进行送电。不准未经三相验电即挂接地线进行作业。不准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不准不系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不准停送电联系人口头申请停送电。
十 条 禁 令
严禁违章指挥 严禁无监护作业 严禁无票作业 严禁酒后作业
严禁擅自解锁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严禁擅自变动安全措施(设施)严禁约时停送电 严禁无封闭地线作业 严禁无安全交底作业
十 个 不 准
不准对双重名称与用户负荷不统一的开关进行送电。不准未核对设备双重名称进行送电。不准臆断汇报故障及事故地点。不准对未张挂标识牌的线路送电。
不准对标识不清、不全的杆塔进行登高。不准全体工作人员未撤离现场进行送电。不准未经三相验电即挂接地线进行作业。不准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不准不系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不准停送电联系人口头申请停送电。
十 条 禁 令
严禁违章指挥 严禁无监护作业 严禁无票作业 严禁酒后作业
严禁擅自解锁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严禁擅自变动安全措施(设施)严禁约时停送电 严禁无封闭地线作业 严禁无安全交底作业
十 个 不 准
不准对双重名称与用户负荷不统一的开关进行送电。不准未核对设备双重名称进行送电。不准臆断汇报故障及事故地点。不准对未张挂标识牌的线路送电。
不准对标识不清、不全的杆塔进行登高。不准全体工作人员未撤离现场进行送电。不准未经三相验电即挂接地线进行作业。不准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不准不系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不准停送电联系人口头申请停送电。
十 条 禁 令
严禁违章指挥 严禁无监护作业 严禁无票作业 严禁酒后作业
严禁擅自解锁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严禁擅自变动安全措施(设施)严禁约时停送电 严禁无封闭地线作业 严禁无安全交底作业
十 个 不 准
不准对双重名称与用户负荷不统一的开关进行送电。不准未核对设备双重名称进行送电。不准臆断汇报故障及事故地点。不准对未张挂标识牌的线路送电。
不准对标识不清、不全的杆塔进行登高。不准全体工作人员未撤离现场进行送电。不准未经三相验电即挂接地线进行作业。不准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不准不系安全带进行登高作业。不准停送电联系人口头申请停送电。
第四篇:十八大后禁令
十八大以来中央、区、州、市 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汇总
1、中央《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自治区《十条规定》(202_年12月25日)
一是自觉加强学习:自治区党委常委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完善集体学习制度,自治区党委中心组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集体学习,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
二是改进调查研究:常委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和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调研,到基层调研每年应不少于40天。要轻车简从,尽可能集体乘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简化接待,不以任何形式悬挂显示欢迎标语,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刻意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不提前打招呼,不给基层干部和群众增加负担;
三是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全区性的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从严控制以自治区名义在首府以外地州市召开全区或区域性会议。坚持开短会,坚持讲短话、讲实话,力戒空话、套话。认真清理规范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认真清理整顿各类面向基层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
四是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文件简报数量。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没有实质内容或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部门发文能解决的不联合发文,部门联合发文能解决的党委、政府不印发、不转发;
五是规范出访活动:合理安排、从紧控制常委出国(境)考察访问。有针对性地精心组织赴内地考察活动。到对口援疆省市对接工作要注重实效,从严控制人数和次数。出访、出区学习考察不搞迎送仪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
六是改进警卫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关于警卫工作的制度,规范使用警力和警用车辆。常委出行不搞交通管制、不封路。公务活动尽量缩短警戒时间,不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是改进新闻报道: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作新闻报道,常委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报道要坚持精简务实原则,有的可刊播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可综合报道的不分别报道。精简全区性会议新闻报道。减少一般性报道。规范和简化治丧活动和诞辰纪念活动新闻报道。继续探索运用网络等新手段加强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与群众的直接联系;
八、严格文稿发表:除自治区党委统一安排外,常委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不担任社会组织和杂志刊物的名誉职务;
九、厉行勤俭节约:常委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创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对外接待工作用餐不超过45分钟。各地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简约简朴,不发放不必要的文具,严禁发放纪念品。严格执行领导调研和会议活动接待工作规定,不提高接待标准,不安排宴请。自治区区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十、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抵制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要带头移风易俗,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住房、用车方面严格遵守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以良好的作风和奋发努力的精神状态当好表率、取信于民。
3、昌吉州《十条规定》(202_年1月8日)
一、自觉加强学习:自治州党委常委要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完善集体学习制度,自治州党委中心组每月举行1次集体学习。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
二、改进调查研究: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理念,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和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调研,常委到基层调研每年不少于60天。坚持和完善常委联系县市、园区和宗教场所制度。要轻车简从,尽可能集体乘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调研接待。常委在州内活动,一律不得安排警车开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实行交通管制,不封路、不清场闭馆,不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全州性的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减少集中开会和层层开会。每年4月为“无会月”,除重大紧急情况外,不安排全州性和行业系统大会。不在五星级酒店或旅游风景区安排会议。自治州党委召开的会议,只安排1位常委作主题讲话。要认真清理规范和减少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未经自治州党委批准,常委不出席各县市、园区、部门的项目开工、落成仪式或会展活动,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经自治州党委、政府批准的有关表彰、剪彩等会议活动,要庄重务实、一律从简。
四、严格规范接待:常委接待国家、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厅局领导调研检查工作,一律按中央、自治区党委规定执行。接待州外其他客人按照“一事一报批”原则执行。一般接待活动不上烟酒,不馈赠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严禁安排娱乐活动。
五、精简文件材料: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文件简报数量。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没有实质内容或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会议已经印发的常委讲话,不再以其他文件形式印发。凡涉及领导小组成立或调整的文件,尽量在年初合并发文,年中领导职务有变动的,按其职责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六、规范出境出行:合理安排、从紧控制出境出行活动。常委出国(境)考察访问,严格按照自治州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常委组织赴州外、区外考察学习活动要有针对性,没有实质任务、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出访活动一律不作安排,出访出疆考察开会学习不搞迎送仪式,同时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到福建、山西对口援疆省市对接工作要注重实效,从严控制人数和次数。
七、改进新闻报道:常委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做报道。报道要坚持精简务实原则,简化职务称谓。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优化常委会议活动报道的内容和结构,常委出席会议活动的报道可安排在报纸、电视、广播头条(头题)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除自治州党委、政府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常委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一律不作报道。常委不直接向新闻媒体提出要求和意见。
八、严格文稿发表:除自治州党委统一安排外,常委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不担任社会组织和杂志刊物的名誉职务。
九、厉行勤俭节约:常委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创业。严格执行使用公款公物的各项规定,珍惜节约人财物力,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对外接待工作用餐不超过45分钟。安排调研和参加会议活动,不住超规格客房,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接受纪念品和土特产,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行乘坐交通工具的各项规定。各县市、园区、部门及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十、坚持廉洁自律:常委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履行“一岗双责”,带头廉洁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系统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带头移风易俗,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严格执行自治区、州有关规定。在住房、用车方面严格遵守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以良好的作风和奋发努力的精神状态当好表率、取信于民。
4、《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2_年7月23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五)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六)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七)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2_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八)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九)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十)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十一)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十二)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十三)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十四)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十五)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5、自治区纪委“六个严格”:
1、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力精简各类茶话会、联欢会;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落实自治区有关津贴补贴规定;
3、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4、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备案制度和民政厅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5、严格教育和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6、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6、自治区纪委“九个严禁”:
1、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
2、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3、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4、严禁公车私驾私用或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企业借用车辆;
5、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6、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7、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8严禁利用节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9、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7、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11项禁令”
1、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2、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3、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4、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5、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6、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7、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8、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9、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10、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11、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8、中组部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修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酬金、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三)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9、自治区纪委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切实做到“零持有”
10、中央纪委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11、中央纪委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12、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
(一)严禁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
(二)不得扩大发行范围,超越公费订阅范围和限额;
(三)不得采取电话通知、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扣发工资等手段强制摊派、变相摊派;
(四)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缴费、评比等职权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
(五)不得将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订阅报刊情况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坚决制止层层加码、突破征订范围和公费限额,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_年12月19日,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十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_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十四、自治区纪委于202_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新纪发电〔202_〕8号)提出13个严禁: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2、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4、严禁公车私驾私用和借用下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
5、进一步减少、简化各类茶话会、联欢会,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营性文艺晚会;
6、严禁违规开展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7、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8、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9、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10、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11、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
12、严禁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13、严禁虚列开支报销或转嫁摊派相关费用。
第五篇: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
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
1、严禁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更不得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个人装束不安全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现场和工作岗位。
3、严禁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特种设备作业和特殊工种人员独立顶岗作业。
4、严禁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聊天开玩笑、嬉戏打闹,分散注意力;上班时间,不准脱岗、睡岗、串岗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5、严禁未经授权严禁进入危险区域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生产区。
6、严禁发现事故隐患时不排除不报告,出现事故征兆时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
7、严禁用手代替工具操作、攀坐不安全位置和在起悬物下作业停留。
8、严禁使用失效的安全用具、消防器材和生产工具;不得使用无接零、接地、漏保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严禁使用安全附件和防护装置失效的机械设备或受压容器;不得擅自拆除防护、照明、信号、防火、显示仪表和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10、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改动、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防爆装置。
11、严禁开启、关停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12.严禁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13、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及穿戴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车间。
14、严禁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电讯与音像设备器材。
15、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必须进行物料安全隔绝。
16、严禁敲打、撞击、拖拽模具及暴力起模。